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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郑州农商银行金燕携金宝人民币理财产品托管合同管理人合同编号:中信托管-2019-002托管人合同编号:信银郑托管号郑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本郑州农商银行金燕携金宝人民币理财产品托管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各方于2019年12月在郑州市郑东新区签署:甲方:郑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鉴于:1、该合同为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于2019年7月26日签署的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燕携金宝人民币理财产品托管合同基础上签署的托管合同,因甲方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郑州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
2、联社合并后变更名称为郑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现仅对合同名称及账户名称进行变更,原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燕携金宝人民币理财产品托管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继续有效。双方一致同意变更账户名称并对原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燕携金宝人民币理财产品托管合同相关条款变更如下:一、将原合同第二条理财产品托管2、托管账户的开立与管理托管账户名称为“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燕携金宝理财产品”,名称最终以实际开立为准。修改为:第二条理财产品托管2、托管账户的开立与管理托管账户名称变更为“郑州农商银行金燕携金宝理财产品”,名称最终以实际开立为准。二、本合同与原合同内容不一致之处,以本合同为准。
3、本合同未约定的,仍按照原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燕携金宝人民币理财产品托管合同执行。三、本合同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本页为郑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订立的编号的郑州农商银行金燕携金宝人民币理财产品托管合同签署页,此页无正文)甲方:法定代表人:年月日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编号:金燕携金宝理财产品托管合同补充协议郑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本补充协议由以下甲乙双方于2022年【】月【1日在【
4、中国郑州】签署:甲方:郑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号邮政编码:450000法定代表人:徐晓峰联系人:李刚联系电话: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地址:邮政编码:450000负责人:方萍联系人:陈举联系电话:鉴于:1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银保监局2019年9月29日下发的河南银保监局关于郑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豫银保监复2019916号),郑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甲方开业之日,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郑州市市郊联社)和郑州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债权债务由甲方承担。2 .郑州市市郊联社与乙方于年月日签订了编号为的郑州合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5、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郑州市市郊联社与乙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对托管合同达成如下补充协议,以资共同遵守:一、托管合同项下需由理财产品管理人(即郑州市市郊联社)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均由甲方统一承继,且乙方同意接受该承继。二、本补充协议为托管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托管合同与本补充协议内容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未尽事宜仍按照托管合同约定履行。三、甲乙双应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并根据人民银行有关规定配合托管人履行反洗钱义务。四、本补充协议一式肆份,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五、本补充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各自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本页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编号补充协议签署页)甲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年月日乙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