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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泉州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手册(试行)泉州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二一四年十二月目 录1前言 (2)1.1 应及时完成的工作 (2)1.2 以抽查为主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3)2 质量监督一般规定 (5)2.1 质量监督范围 (5)2.2 质量监督依据 (5)2.3 质量监督权利 (6)2.4 质量监督方式 (6)2.5 监督人员从业规定 (7)3 质量监督程序 (7)4 质量监督管理范围 (8)4.1分级管理 (8)4.2监督范围 (8)5 质量监督的主要工作内容 (9)5.1 质量监督手续 (9)5.2 质量监督计划 (10)5.3 参建单位资质复核 (10)5.4 项目划分确认 (10)
2、5.5 质量管理行为监督检查 (13)5.6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检查 (15)5.7 质量问题的处理 (18)5.8 工程质量等级核定或核备 (19)5.9 阶段验收的质量监督 (23)5.10 竣工验收的质量监督 (23)6 质量监督报告的编写 (24)6.1 质量监督报告编写的基本要求 (24)6.2 质量监督报告的主要内容 (24)7 质量监督档案管理 (25)8 附录 (27)(66)1 前言为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进一步强化质量意识,规范质量监督行为,泉州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编制了泉州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手册(试行),供我市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人员使用。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
3、第7号)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泉州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可分为应及时完成的工作和以抽查为主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两大部分。1.1 应及时完成的工作质监站应及时完成的工作可概括为“一项交底、二项确认、三项核定、四项复核、五项编写、六项参加”。1) “一项交底”:在工程开工前,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检测等单位召开的技术交底会议,进行质量监督交底并提交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监督交底内容及说明。2) “二项确认”:对工程项目划分的确认,若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2012)中未涉及的工程内容,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编制单元工程评定标准
4、,并统一格式制定相应表格,报监督站确认,此项工作在工程开工初期进行;对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的确认,对于其他房屋建筑、交通工程、市政和围垦等工程的外观质量评定标准,应执行相关行业规定,此项工作在主体工程开工后进行。3) “三项核定”:在主要建筑物分部工程完建后,核定其分部工程施工质量等级;在单位工程完工后,核定其单位工程施工质量等级和外观质量评定结论;在项目工程完工后,核定其项目工程施工质量等级。4) “四项复核”:对监理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对设计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对施工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对有关产品制作单位和检测机构的资质进行复核。上述复核应在该单位中标后及时进行。5) “五项编写”: 编写
5、质量监督计划,此项工作在项目组成立初期进行;编写质量监督检查意见(表)、监理履职评估意见(表),此项工作在施工期进行;编写质量监督报告和总结,此项工作在工程出现较大问题或工程完成一个阶段目标或工作告一段落,需向上级汇报时进行;编写质量监督简报或通报,对工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质量管理活动、施工动态、质量监督工作成果等及时进行报告;编写施工质量监督报告,此项工作在相应的阶段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6) “六项参加”:按要求参加初设或施工图审查、技术交底、重大设计变更审查会议;参加由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组成的联合小组对重要隐蔽工程及工程关键部位的验收,核备其质量等级;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分
6、析与处理方案的研究;参加主体建筑物分部工程验收会;参加单位工程验收会,监督验收过程并形成验收监督登记表和质量备忘录;参加工程阶段验收会和竣工验收会,并宣读工程质量监督报告。1.2 以抽查为主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项目站以抽查为主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可归纳为“七项监督检查”。1) 对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设计单位的现场服务体系进行监督检查。2) 对参建单位的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 对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监理单位的旁站监理工作、设计单位的现场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4) 施工单位的现场实验室、“三检制”及
7、其他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5) 对有关产品制作安装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6) 对工程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7) 对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本手册的编制,得到了市水利局领导和专家及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由于时间仓促,加之编写人员水平有限,手册中难免有不足之处,在使用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告知市质监站。2 质量监督一般规定2.1 质量监督范围根据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闽水建设20126号),凡在我市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及技术改造等各类水利工程,不受工程投资来源限制,均应按分级管理原则到相应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接受政府监督。
8、2.2 质量监督依据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3)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1997339号);4) (SL631-2012)(SL637-2012)(简称单元工程评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土石方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混凝土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地基处理与基础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堤防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水工金属结构安装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水
9、轮发电机组安装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水力机械辅助设备系统安装工程;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6)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验收规程(SL223-2008);7)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2010年版);8、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闽水建设20126号);9)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有关规程、规范、质量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2.3 质量监督权利1) 对设计、监理、施工、检测等单位的资质等级、经营范围进行检查,发现越级承包工程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成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
10、质量监督人员按规定进入施工现场进行质量监督,调阅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检测试验结果、检查记录和施工记录。3) 对违反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条文或设计文件的施工单位,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采取纠正措施。情况严重的,可责成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同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顿的建议。4) 对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隐患,可要求建设单位组织进行质量检测评价。5) 对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等,责成建设单位采取措施纠正。6) 对未按规定及时完工验收就进入下一阶段施工,或未经竣工或阶段验收,而将工程交付使用的建设单位,可责令整改,对不按照有关规程、规
11、范和质量标准履行监理义务的监理单位,可责令改正。7) 参加受监督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2.4 质量监督方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采取以抽查为主的工作方式,根据需要进行巡回监督检查,必要时进行质量“飞检”。2.5 监督人员从业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方可从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1) 取得水利或相关专业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5年以上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相关工作经历;2) 熟悉水利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3) 坚持原则,秉公履责,公正执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的公正性、权威性,凡从事该工程监理、施工、勘察设计、质量检
12、测、设备制造、材料供应的人员不得同时担任本工程的质量监督员。3 质量监督程序1)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到质量监督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2) 根据工程类别制定质量监督计划;3) 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工程项目划分进行确认和批复。4) 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开展质量监督工作;5) 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6) 列席工程外观质量评定会议,对工程外观质量的评定进行核查;7) 列席建设单位组织的有关工程验收,核定(备)工程质量等级;8) 参加工程政府验收,编写和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9) 质量监督工作档案资料整理、归档。4 质量监督管理范围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兴建的防洪、防潮、治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
13、、河道治理、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除由省水利厅质量监督中心站负责的省级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外,其余项目由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门负责质量监督管理。4.1分级管理1) 市级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2) 县(市、区)边界河流上的水利工程;3) 市水利局直属单位为建设单位的水利工程;4) 省水利厅委托监督的水利水电工程;5) 按省水利工程标准招标文件范本要求在市水利交易中心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标、未设立质量监督站的县、市(区)所属水利工程项目。4.2监督范围省级批复或市级批复辖区内的水利水电工程,且在市水利工程交易中心招标交易的工程规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
14、水库工程:新建和除险加固的小(1)型水库;2) 堤防工程:工程级别二级及以下,设计防洪防潮标准在10年一遇及以上的堤防工程;3) 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工程;4) 引调水工程:中型引调水工程(引调水流量和供水流量15m3/s)的,或本设区市境内跨县引调水的水利工程。5) 水闸工程:新建和除险加固的中型水闸工程;5 质量监督的主要工作内容5.1 质量监督手续5.1.1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通过泉州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平台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取得质量监督站批复意见。5.1.2 主体工程开工前15天,由建设单位提供项目质量信息经办人和审核人的姓名、联系电话、建设单位名称、项目名称等基本信息,报市
15、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开通质量监督平台入口。5.1.3 建设单位经办人网上填报泉州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书,报送质量监督站审核,同时应提交下列备案材料:1)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组建文件;2) 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文件;3) 项目投资计划或年度投资计划下达文件;4) 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定本)、主要施工图纸及施工图审查意见;5)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与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副本以及招投标文件;6) 监理单位现场监理机构组建文件;7) 施工单位项目部组建文件;8) 各参建单位现场机构人员配备表等有关资料一套。5.1.4 泉州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建设单位填报的泉州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书及
16、相关附件进行审核,符合质量监督申报条件的,给予出具质量监督站批复意见。5.2 质量监督计划5.2.1质量监督站在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完毕后14个工作日内,制定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并印发各参建单位。5.2.2质量监督计划是质量监督项目组具体开展工程项目监督工作的实施文件,主要明确监督依据、监督方式、监督工作要求、关键质量控制点等。5.2.3质量监督计划的主要内容:1) 工程概况2) 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计划3) 质量监督到位计划4) 质量监督的程序和内容5)工程质量等级评定6)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计划附表5.3 参建单位资质复核5.3.1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质量监督站对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和检测等单位资
17、质和现场人员资格进行复核。5.3.2 质量监督站在复核中发现不符合规定的,要求限期整改,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5.4 项目划分确认5.4.1 主体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根据本工程实际情况,参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将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划分结果报质量监督站确认,单元工程划分结果报质量监督站备案。5.4.2 质量监督站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工程项目划分文件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以项目划分确认书的形式通知建设单位。5.4.3工程实施过程中,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对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
18、元工程)的项目划分进行调整,建设单位应重新报送质量监督站确认或备案。5.4.4 水利工程项目一般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序)工程等。工程中永久房屋、公路等工程项目,可按相关行业标准进行项目划分。5.4.5 项目工程划分原则水利工程项目划分应结合工程结构特点、施工部署及施工合同要求进行,划分结果应有利于施工质量评定。每个单位工程中的分部工程数目不宜少于5个;各个分部工程的工程量(或投资)不宜相差太大;同一分部工程中各单元工程的工程量(或投资)不宜相差太大。5.4.6 单位工程项目划分枢纽工程:一般以每座独立的建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当工程规模大时,可将一个建筑物中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一部分
19、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堤防工程:按招标标段或工程结构划分单位工程。规模较大的交叉联结建筑物及管理设施以每座独立的建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引水(渠道)工程:按招标标段或工程结构划分单位工程。大、中型引水(渠道)建筑物以每座独立的建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除险加固工程:按招标标段或加固内容,并结合工程量划分单位工程。5.4.7 分部工程项目划分枢纽工程:土建部分按设计的主要组成部分划分;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安装工程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按组合功能划分。堤防工程:按长度或功能划分。引水(渠道)工程中的河(渠)道:按施工部署或长度划分;大、中型引水(渠道)建筑物按工程结构主要组成部分划分。除险加固工程:按加固内容或部
20、位划分。对单位工程安全、功能或效益起决定性作用的分部工程划分为主要分部工程。 5.4.8 单元工程项目划分按单元工程评定标准规定进行划分,参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条文说明。河(渠)道工程中的土石方开挖、填筑及砼衬砌单元工程划分,其划分界限宜设在变形缝或结构缝处,长度一般不大于100m。同一分部工程中各单元工程的工程量(或投资)不宜相差太大。单元工程评定标准中未涉及的单元工程可依据工程结构、施工部署或质量考核要求,按层、块、段进行划分。 对工程安全、效益、功能有显著影响的单元工程为关键部位单元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地基开挖、地下洞室开挖、地基防渗等隐蔽工程中的单
21、元工程为重要隐蔽单元工程。5.5 质量管理行为监督检查5.5.1 质量体系监督检查建设单位的质量检查体系,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勘察、设计、检测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情况。发现问题,责令整改。检查内容:1) 建设单位:质量检查体系是否建立,制度是否健全;工程质量管理机构是否完善,人员配备是否满足工程建设需要。2) 监理单位:质量控制体系是否建立,制度是否健全;现场监理机构的设置是否按监理合同的约定组建,是否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人员的配备和资格是否满足监理合同的要求,监理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监理单位是否根据工程实际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3) 施工单位
22、: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建立,制度是否健全;项目经理部是否按投标书中承诺组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负责人等人员是否到位,相关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施工组织设计是否编制,施工方案是否得到监理单位的批准;根据工程需要是否设置现场实验室,人员和设备是否满足要求。4) 勘察、设计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建立,制度是否健全;施工现场是否设立了设代组,人员配备是否满足施工要求;设计图纸及文件提供是否能保证施工需要。5) 检测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建立,制度是否健全;人员配备及检测设备是否满足要求。5.5.2 质量体系的执行工程实施过程中,对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检测等参建单位的质量体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
23、,责令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跟踪检查。检查内容:1) 建设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与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程、规范、技术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对其他参建单位质量行为和实体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情况;工程建设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工程质量评定和法人验收情况;施工企业关键岗位的押证管理情况。2) 监理单位:质量控制体系运行及控制效果,工程建设过程中质量问题发现和制止情况;现场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持证上岗及常驻工地等情况;与工程质量有关的规程、规范、技术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工程旁站监理开展情况;原材料、设备、中间产品、实体质量(检测部位、检测项目、检测频率)的平
24、行检测和跟踪检测情况;工序、单元、分部工程等质量评定情况;质量缺陷及事故处理情况;监理月报、监理通知、监理例会纪要、监理日志(记)、旁站记录、质量缺陷备案等监理资料及归档情况。3) 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及工程质量总体情况;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负责人押证情况,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到位情况;与工程施工质量有关规程、规范、技术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施工质量检查“三检制”落实情况;工程检验检测计划的制订与执行情况,包括施工自检单位资质及检测部位、项目、频率等;工序、单元、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情况及施工原始记录等相关资料;施工质量缺陷的处理和备案情况;建设、监理等单位的日常检查以及质量
25、监督站、稽察、上级部门督查等专项检查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整改情况。4) 勘察、设计单位:设计管理体系落实情况,包括施工现场设代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施工现场设计服务情况,包括技术交底,施工详图提供、设计通知、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报批等;参加各类验收情况,包括重要隐蔽工程或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验收(如建筑物基础验收、先导孔钻探岩性判别、确定主要施工技术参数等),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等;参与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情况。5) 检测单位:检测管理体系落实情况;施工现场实验室设置情况,包括人员、设备、试验工作条件等;检测试样及现场取样情况;检测报告形成程序、数据及结论的符合性程度。5.6 工程实
26、体质量监督检查5.6.1 监督检查方式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检查采取抽查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与对关键部位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涉及水利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实体质量检查需辅以必要的监督检测,监督人员发现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对工程质量有怀疑的,应责成有关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必要时,为真实掌握水利工程施工现场建设质量与安全情况,监督站可采取事先不通知受检单位,由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站自带检测单位、检测设备对建设项目随机性或突击性的检查,即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飞检”。质量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工程实体质量存在问题的,质量监督员应及时纠正和制止,
27、并记入“质量监督记录”;视情况,印发“质量监督通报或简讯”或“质量监督整改通知”,并抄送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立即整改,建设单位应将整改情况报送监督机构,监督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复核。5.6.2 监督检查内容工程实体质量应以工程安全为重点,重点检查工程关键部位和重要隐蔽工程的实体质量。如穿坝建筑物、高速水流区、重要承重结构、重要复杂表面结构、防渗反滤部位、重要焊缝、机械间隙、安装水平度和平整度、电气参数,检查工程外观有无明显质量缺陷等。根据监督检查的特点,几项常见工程实体质量检查要点包括:1) 土石方工程土方填筑工程重点检查土方填筑质量,土料、填筑方式、碾压工艺、碾压质量是否满足设
28、计和施工规范的要求;尤其是填土与坝肩、建筑物结合部的填筑质量;对结合部的填筑质量,施工过程中还要检查施工操作和质量检验是否符合规范、规程要求,完工后建设单位是否委托具有水利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其填筑质量进行竣工验收前检测。砌石工程和反滤料铺设,重点检查砌筑或铺设的工程质量是否满足安全和功能的要求。关键部位的砌筑及反滤层铺设质量,还要检查建设单位组织进行现场抽样检测情况。2) 混凝土工程重点检查进场的砂、石、水泥是否符合要求;钢筋制安、模板制安以及混凝土拌制、浇筑、振捣、养护等施工工序质量是否符合施工规范、规程的规定;止水是否满足设计、规范要求;混凝土强度、抗渗等指标和构造物外观尺寸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29、。混凝土建筑物的关键部位,需重点检测裂缝、漏水、沉降位移及取样检测、缺陷处理、问题整改等情况。3) 地基处理与基础工程重点检查地基处理及检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特别是地基承载力、地质缺陷处理、灌浆效果等是否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混凝土防渗墙各段板块间的结合情况以及抗渗性能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特别要注意注水、压水试验数量、操作程序、试验结果是否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是否按规定进行检测。4) 金属结构与启闭设备安装闸门、钢管类:重点检查外观是否有变形、裂纹、锈蚀情况;闸门运行是否顺畅,是否漏水。启闭机械类:重点检查功率是否满足设计要求;设备运转是否正常;高度指示仪、荷载限制仪是否显示准确;制动器是否运行正
30、常;减速箱、油箱、液压缸是否漏油、渗油;机架是否有变形、裂纹;螺栓是否松动;钢丝绳缠绕是否正常;运行时是否有异常震动和噪音。观察发现的严重问题应安排专项检测、试验。5) 机械电气与设备安装对运行设备的外观检查主要是查看设备运行发热状况、稳定性(震动和噪声),有无异味,有无不正常的介质跑、冒、滴、漏,有无电气设备异常放电。观察发现的严重问题应安排专项检测、试验。对备用设备和检修设备,有条件时应要求备用设备进行空载或短时带负荷运行,查看设备运行状况。5.7 质量问题的处理5.7.1 质量缺陷备案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发生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应填写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缺陷备案表,并及时报质量监督站进行备案
31、。质量缺陷备案表由监理单位组织填写,内容应真实、全面、完整;工程参建单位代表应在质量缺陷备案表上签字,若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5.7.2 质量事故处理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建设单位应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质监站报送事故情况,质监站接到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后,及时派员到现场了解情况。建设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针对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方案,报有关单位审定。审定后的处理方案建设单位应及时报质监站备案。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后,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按照处理方案确定的质量标准,重新进行工程质量评定,并报质量监督站备案、复核。5.7.3 质量问题举报的调查处理质量监督站在
32、收到匿名举报质量问题的,应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理。质量监督站在收到署名举报质量问题的,应认真、慎重对待,同时做好保密工作,并及时安排有关人员到现场调查处理。经查实存在质量问题的,质量监督站应责成建设单位采取措施立即整改。问题严重的,责令停工整顿,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署名举报质量问题的,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回复举报人。5.8 工程质量等级核定或核备5.8.1 质量核定或核备的基本要求建设单位应以文件形式将核定或核备资料(包括资料清单)报质量监督站,并对所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质量监督站及时核查,并签署核定或核备意见。当质量监督站对验收质量结论有异议
33、时,建设单位应组织参加验收单位进一步研究,并将研究意见报质量监督站。当双方对质量结论仍然有分歧意见时,可报上一级质量监督站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5.8.2 核定或核备的主要内容核备内容主要包括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核定内容包括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论、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结论、工程项目质量等级。核定或核备应注意以下事项:1) 检查质量核定或核备申报材料内容。2) 检查工程的规模、标准、等级,设计变更手续。3) 检查工程实体质量。重点检查基础工程、防渗工程、主体结构混凝土工程质量及主要金属结构、机电设备质量;检查渗漏、混凝土裂缝、沉
34、降位移、止水等情况。4) 检查工程资料主要包括:工程原材料,混凝土试块,基础处理检测,机电产品合格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安装、调试、试运行等资料;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情况;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工程质量检测(抽检)报告;竣工图;工程初期运行和监测资料。历次验收中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5.8.3 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核备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核备主要工作为对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资料抽查。参建单位在分部工程验收之前应提供质量监督站抽查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资料。抽查
35、的部位、数量和资料内容由质量监督站确定,抽查结果分为“齐全、基本齐全、不齐全”三种情况。5.8.4 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核备1) 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核备分部工程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站核备。2) 分部工程验收的资料核备分部工程验收的资料核备分为“资料齐全、资料基本齐全、资料不齐全”三种情况。质量监督站主要查阅该分部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混凝土(砂浆)试件以及金属结构、启闭机、机电产品和被抽查的单元工程(含已抽查的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资料。当分部工程验收的资料为“资料齐全”的,质量监督站对该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核备按“资料齐全,同意备案”给予签字盖
36、章认可。当分部工程验收的资料为“资料基本齐全”,且验收结论质量为合格的,质量监督站对该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核备按“资料基本齐全,同意备案” 给予签字盖章认可。当分部工程验收的资料为 “资料不齐全”,经检测质量合格,质量监督站核备按该分部工程“资料不齐全,经检测质量合格,同意备案”给予签字盖章认可;检测质量不合格的,应整改合格后重新进行核备。3) 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核备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核备,除应依据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中的资料核备意见核备外,其验收质量结论核备为合格尚应具备的条件为:分部工程所含单元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质量事故及质量缺陷已按要求处理并经检验合格,原材料、中间产品及混凝土(砂
37、浆)试件质量全部合格,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制造质量合格,机电产品质量合格。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核定,应依据分部工程实体质量检测结果及工程资料核查情况,核定分部工程质量等级。5.8.5 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论的核定单位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该单位工程外观质量按规定要求进行检测,并组织成立外观质量评定组,现场进行外观质量检验评定;在单位工程验收前,将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果(得分率)报质量监督站核定。质量监督站主要核查外观质量评定组人员的组成,评定的项目、评定标准、评定办法、抽检数量及评定结果,并根据检测报告,核定该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论。对外观质量评定有
38、异议时,可责成建设单位组织外观质量评定组进一步研究复评。5.8.6 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结论的核定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站核定。质量监督站在收到核定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核定意见作出反馈。监理单位应依据质量监督站对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的核备意见,填写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资料核查表,提出核查意见。质量监督站对核查意见有异议时,可要求监理单位重新进行核查。单位工程评定前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经质量监督站核验的检测单位对单位工程进行验收前第三方检测。检测前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提出工程质量检测的部位、项目和数量,报质量监督站审核。质
39、量监督站根据工程资料、分部工程核备意见、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果、工程质量检测结果,核定单位工程质量。质量核定为合格的标准为:1) 所含分部工程质量全部合格;2) 质量事故已按要求进行处理;3) 工程外观质量得分率达到70%以上;4) 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基本齐全;5) 单位工程实体质量检测合格;6) 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单位工程监测资料分析结果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5.8.7 工程项目质量等级的核定项目工程中的单位工程全部验收后,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对单位工程质量核定结果进行统计并评定项目工程质量等级,经建设单位认定后报质量监督站核定。项目工程质量等级核
40、定为合格应同时满足下列标准:1) 单位工程质量全部合格;2) 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各单位工程监测资料分析结果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5.9 阶段验收的质量监督5.9.1 阶段验收应包括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水库下闸蓄水验收、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水电站(泵站)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和竣工验收及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加的其他验收。5.9.2 阶段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阶段验收的工程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及时报质量监督站。5.9.3 阶段验收时,建设单位应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站作为阶段验收委员会成员
41、单位,参加会议并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5.10 竣工验收的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5.10.1竣工技术预验收申请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竣工验收自查。自查前10个工作日内通知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站派员列席竣工验收自查会议。建设单位应在完成竣工验收自查工作后10个工作日内,将自查的工程项目质量结论和相关材料报质量监督站。竣工技术预验收时,质量监督站作为阶段验收委员会成员单位,参加会议并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5.10.2 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质量监督站作为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单位,参加会议并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提出工程质量结论意见。6 质量监督报告的编写6.1 质量
42、监督报告编写的基本要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是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组成部分,编写质量监督报告是质量监督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编写的基本要求:1) 重点突出,质量主题明确。2) 文字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切忌错别字。3) 条理清楚,语言准确,观点鲜明。4) 科技名词和术语应采用通用规范,名称要统一。5) 应采用法定计量单位,不能使用已废止的计量单位。6) 数字表达应规范。合格率和优良率可以只保留一位小数,其他数字的取舍应符合有关规定。6.2 质量监督报告的主要内容1) 工程概况2) 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3) 参建单位质量和安全体系4) 工程项目划分确认5) 工程质量检测6) 工程质量核备与核定7) 工程质
43、量缺陷和事故以及安全事故处理情况8) 工程质量结论和安全评价意见9) 附件:有关该工程项目质量监督人员情况表,工程建设过程中质量监督意见(书面材料)汇总。7 质量监督档案管理7.1水利工程监督档案工作是水利工程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必须及时、系统、完整地整理监督工作文件资料,归档立卷。7.2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档案是质量监督活动的直接记录和实践反映,归档立卷要求:1) 准确性。归档文件必须真实地记录和准确地反映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的实际情况,签字手续完备,文件符合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2) 系统性。归档材料为工程整个监督期间的所有资料,包括不同阶段不同方面的质量监督工作的开展情况等。档案资料必须统一
44、管理,建立完整的档案管理制度,并按档案管理工作的要求,编制文件资料目录,将文件资料原件建档立卷保存。7.3 质量监督档案资料的主要内容包括:1) 质量监督书(含附件初步设计报告批复复印件等)2) 质量监督计划3) 项目划分报送及确认文件4) 外观质量评定核定表5) 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核备、分部工程质量核备、单位工程质量等级核定表。6) 监理平行检测成果汇总分析总结报告7) 项目法人委托第三方检测专项报告8) 单位工程验收和阶段验收鉴定书(含各参建单位工作报告)9) 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处理有关文件10)质量监督报告11)质量监督抽查资料,检查记录,质量监督检查或整改通知、整改报告,质监“飞检”专报,质量监督简讯、通报,其他有关文件。附录1 质量行为监督检查要点1、建设单位法人机构、质量管理领导机构、领导责任制建立及运行情况;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到位情况;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制是否完善,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质量奖惩制度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质量管理报表制度是否建立;对参建单位的质量体系、质量行为和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是否进行检查;是否具备质量检测手段;对工程实体质量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