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疗服务告知制度(医患沟通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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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医疗服务告知制度(医患沟通制度)医疗服务所具有的专业技术特性使病员及其家属很难正确理解诊断治疗中的专门术语的含义、治疗方法的后果等信息,无论是药物,还是手术、辐射疗法,都对人体有一定侵袭性、危险性,常会带来副作用、并发症。某些较前沿的诊疗方法,如非常规手术、临床实验疗法等,由于尚未完全成熟,风险更大,对人的身体完整性造成一定的损害。因此,对于具有侵袭性的医疗行为,作为风险最后承担者的病员,虽不可能也不应该干涉医生的诊疗方案,但了解这一方案的优劣得失、后果风险并予取舍,则是公平的应有之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国家法律、

2、法规的规定,任何人均享有身体完整性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身体权、生命健康权,人的身体不得侵犯。为充分保护患者的知情权,医疗单位及医务人员应当忠实地履行告知义务。一、如实向病人或其家属告知病情和诊疗计划、方案,但应注意避免对病员产生不利后果。二、详细向病员介绍医院规章制度中与病员权益相关的制度。三、详细向病员告知在诊疗过程中其应履行的配合的方式、方法。四、如实回答病员就其疾病的治疗方法、临床转归、预后等方面的咨询。五、详细告知病员出院后注意的事项及院外治疗的方法、复诊时间、需携带的资料。六、药品的服用方法、医疗器械的使用方法。七、如实告知诊疗措施和药物的毒、副作用。八、如实告知不能为病员提供约定医

3、疗服务的原因。九、如实告知病员手术过程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意外情况,以及可以采取的预防、避免和补救的措施,术后的并发症及后遗症及预防、避免和补救的方法。十、如实告知病员可供选择的治疗方式及各自的利弊,以及选择某种治疗方式的理由。H一、在实施新的实验性临床医疗方法时,应如实告知该种方法的理论依据、成熟程度、风险程度、风险几率、其他临床实验的结果等信息。十二、详细告知药品的保存方法,避免误服和失效。在实践中,不能过分扩大告知义务的范围,否则会使医师事事“请示”,限制了医师的积极性,使医疗进程繁琐、效率低下,事实上对就医者也不现实。因此,对下列情形可以作为例外:1、即使不告知,就医者也能知悉的传统医疗

4、、常规性医疗的固有危险,如感冒药服用后有嗜睡等副作用。2、由于病员的体质特殊,无法预测病情变化或不能控制的意外情形所导致的各种危害后果,因其难以预料,所以不必告知。如病人对无过敏试验要求或未注明、报道有过副作用的药物过敏,发生过敏反应,即属于病员体质特殊,事先无法预料,自不必告知。3、医疗行为的危险性极其轻微,而且发生的可能性极小,没有告知的必要。4、病员本身非常清楚自己的症状而不必说明。5、病员自愿放弃医师的告知、说明义务。6、情况紧急,为抢救病员而无法先行告知。7、根据医疗目的,作出说明对病人不利的,如病员患有癌症,从稳定其情绪以利于治疗的角度看,不宜告知实情,但仍应告知家属。8、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如法律规定的结核病防治、性病防治、预防接种等强制治疗措施。医疗单位在医疗服务活动中,除了必要履行上述义务外,还负有提供人道主义医疗服务的义务,即在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单位及医务人员必须服从有关行政部门的调遣。在诊疗过程中,发现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涉嫌伤害事件或非正常死亡,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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