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校园治安秩序管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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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校园治安秩序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育人环境,维护校园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创建安全文明和谐校园,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大学校园秩序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在校内发生的违反校园治安秩序管理的行为,适用本规定。第三条保卫处是负责校园治安秩序管理的职能部门,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是申诉处理机构。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师生员工及进入校区的外来人员。第五条对违反校园治安秩序管理经过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人员,学校可视情节给予训诫、责令悔过、责令停止违规行为、没收物品、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理赔。构成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行为的

2、,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六条师生员工应向破坏校园治安管理秩序的行为作斗争。对揭发、检举、制止不法行为的人员,保卫处可建议学校给予表彰。第二章违反校园治安秩序管理的行为第七条本章第八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属于违反校园治安秩序管理的行为。第八条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一)寻衅滋事,聚众哄闹,强行装卸,扰乱教学、科研、工作或生活秩序的;(二)扰乱课堂、食堂、文化体育活动场所或其它公共场所秩序的;(S)酗酒滋事、结伙打架斗殴、侮辱妇女或进行其它流氓活动的;(四)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以其它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第九条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一)携带、使用管制

3、刀具的;(二)违反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管理使用规定的;(三)私自架设电源线或故意损毁输电、输气、输水设备或其它设备设施的。第十条侵害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一)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二)故意侮辱、诽谤他人的;(S)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的。第十一条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一)偷窃、骗取公私财物或有价证券的;(二)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S)窝藏、买卖、隐匿赃物的。第十二条违反消防管理、交通管理规定行为(一)过失造成火灾,损失不大的;(二)未经批准燃放鞭炮、烟花的;(三)在禁火区域吸烟或使用火源的;(四)故意埋压、圈占或损毁消防设施的;(五)有火险或其它事故隐患,经保卫部门通知不改正的;

4、(六)车辆超速或不按指定地点停放的;(七)鸣放喇叭,影响教学和生活的;(A)在校园非指定场所练习机动车驾驶的。第十三条妨害校园环境秩序行为(一)饲养家禽、家畜,影响环境卫生或伤害他人的;(二)休息时间高声喧哗或使用音响设备音量超大,影响校园安宁的;(S)翻越校门或围墙的;(四)污损建筑物或故意损毁路灯、公用电话、信箱、雕塑、水池、家具、亭榭、花草树木及其它公共设施的;(五)未经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批准,留宿校外人员的;(六)未经批准,举办集会活动或在校园内乱摆摊设点经商的;(七)伪造、骗取、盗窃学校及各部门有效证件、文件、印章的;(A)不服从门卫管理和检查的;(九)未经许可在校园内张贴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的;(十)制作、贩卖、观看、传播淫秽出版物及音响制品的;(十一)聚众赌博的;(十二)在校园水域内及沿湖线钓鱼、游泳的;(十三)拒绝、阻碍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第十四条其它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秩序的行为。第三章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五条保卫处在查处上述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秩序行为时,应根据事实,制作违反校园治安秩序管理处理通知书一式两份,保卫处及当事人各持一份。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处理不服的,可向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申诉。第十七条校外人员不服管理的,由保卫处请求公安机关协助处理。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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