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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校园秩序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校园管理,维护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根据上级关于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校园商业、服务业经营活动审批和管理(一)校园后勤服务设施由学校委托后勤集团经营,校园内商业、服务业经营活动由后勤集团负责管理和审批,并签订经营合同。(二)因学校大型活动等特殊原因需临时在校园内进行商业、服务业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体,须事先报经后勤产业处审查,分管校领导同意,并在校办、保卫处、宣传部备案后,方可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其他各学院、各单位、各部门无权邀请或批准外单位和个体在校内进行任何性质的商业、服务业经营活动。(三)在校学生原
2、则上不准在校园内从事任何形式的商业、服务业或赞助性的经营活动。第三条校园内从事商业、服务业经营活动的要求(一)凡在校园从事商业、服务业经营活动,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及其他有效证件,具备有效的安全防范设施和措施,按规定的经营范围、地点亮照经营。(二)凡在校园内进行商业、服务业经营活动,必须自觉遵守国家各项政策法规,诚信经营,严禁在校园内生产、销售、传播淫秽、录音录像等制品。不得经营各种假冒伪劣商品,欺骗坑害顾客,切实保证食品卫生。服从学校的统一管理,礼貌待客,保持文明形象。(S)凡在校园内进行商业、服务业经营活动,不得损坏商业网点门面房内和校园内各种设施、设备,确保使用学校资源的完
3、好。(四)凡在校园内进行商业、服务业经营活动,必须搞好自身及周边环境卫生,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确保安全。(五)为了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校园内禁止各种形式的经商叫卖活动和在室外摆摊设点。校园内商业、服务业各门点晚间营业结束时间不得超过学生公寓熄灯时间。第四条违反本规定的处理办法(一)凡在校园进行商业、服务业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体违反本规定的,由后勤集团负责按照经营合同进行处理,责令其停止商业、服务业经营活动或者离开校园,情节严重者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二)对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或允许有关单位和个体在校内进行商业、服务业经营活动的,学校对主要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S)擅自在校园临时进行各类商业、服务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体,由保卫处、后勤产业处协助相关单位和部门负责劝阻,对不听劝阻者,由保卫处根据校园治安管理规定予以处理。第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后勤与产业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