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校园秩序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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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校园秩序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优化育人环境,加强校园管理,维护教育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专门人才,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的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学校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本办法,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学校的教师(包括外籍教师)、学生(包括外国在华留学生)、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包括临时工)。学校有加强校园管理,采取措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校园内的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活动的责任

2、。第四条学校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教育和受教育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不得限制、剥夺师生员工的合法权利。第五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师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师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第六条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教育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任何人都不得破坏学校的教育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校的安排进行教育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师生员工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参与有损人民教师和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不得有其

3、它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学校提倡师生员工在校园内文明用语,讲普通话。第七条进入学校的人员,必须持有本校的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或者学校颁发的其他进入学校的证章、证件。未持有前款规定的证章、证件的国内人员进入学校,应当向门卫登记后进入学校。第八条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在通知学校宣传部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外事机关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校采访前与学校外事机构联系,经许可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第九条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进行公务、业务活动,应当经过湖北省、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并告知学校后,或

4、按学术交流计划经学校主管领导研究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自行要求进入学校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在学校外事机构或港澳台办批准后,方可进入学校。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学校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进入学校。第十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入学校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治安。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和本条前款规定的人员,师生员工有权向学校保卫处报告,学校保卫处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责令其离开学校。第十一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不得在学生宿

5、舍留宿校外人员,不得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违反前款规定的,学校保卫处和学生宿舍管理人员可以责令留宿人离开学生宿舍。第十二条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者许可的地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过学校宣传部同意。对于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在校园设置临时或者永久建筑物以及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施,设置者、安装者应当报请学校宣传部、设备处、电教中心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安装。师生员工或者有关团体、组织使用学校的广播、电视设施,必须报请学校宣传部、团委和电教中心批

6、准,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擅自使用学校广播、电视设施。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学校有关部门可以劝其停止设置、安装或者停止活动,已经设置、安装的,学校有关部门可以拆除,或者责令设置者、安装者拆除。第十四条在校内举行集会、讲演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在七十二小时前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学校有关部门应当最迟在举行时间的四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集会、讲演等应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规、规章,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权利。第十五条

7、师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对不听劝诫者,学校依校规给予相应处理。第十六条在校内组织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组织者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前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内容、报告人和负责人的姓名。学校有关部门应当最迟在举行时间的四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讲座、报告等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干扰学校的教育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第十七条师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

8、信息。第十八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第十九条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应当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报请学校有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和校内报刊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和遵守学校的制度,接受学校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第二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封建迷信活动。第二十一条禁止无照人员在校园内经商。经审查同意设在校园内的商业网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违反本款规定的,学校后勤产业处或保卫处可以责令其停止经商活动并离开校园。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经过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师生员工,学校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提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师生员工对学校的处分不服的,可以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违反本办法,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校外人员,提交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情节依法处理。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规章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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