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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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省级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关于印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细则。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第三条要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深入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保护受助学生尊严,引导学生以健康、乐观的心态对待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第四条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依据其家庭经济状况,不能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力求客观、公正

2、,杜绝将“助学金”变成“奖学金”。第五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合肥城市学院全日制在册本科学生。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领导审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第七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处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第八条各学院成立以党政领导为组长,专兼职辅导员等成员参加的资助工作小组,指导和管理本学院资助工作。认定工作小组对学生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初步审核,认定工作小组组长是认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组织与审核本学院的认定工作。以同年级同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

3、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并实行回避原则,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o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低于三个工作日。第九条各级认定必须明确责任主体,理清岗位职责,确定重点受助学生,保证精准资助。第三章认定原则与标准第十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精准扶贫的原则,以一定标准和比例,按照个人申请、班级(专业)民主评议、学院审核、学生处审核管理、学校审批的程序进行。第十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

4、卡家庭学生)一般认定为特殊困难。第十二条学校在组织认定工作时,确保重点保障人群(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学生、特困救助学生、孤儿、残疾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纳入资助范围。第四章认定程序第十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于每年6月份启动,9月份完成。第十四条学校每年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在每学年结束前,向在校学生发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五

5、条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并负责收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第十六条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对照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在食堂的就餐情况和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所在学院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审核。第十七条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第十八条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和家庭的隐私。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

6、实名举报、电话举报、实名信件等有效方式向学院认定工作小组提出质疑。学院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师生如对学院认定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处提请复议。学生处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学院认定工作组确保认定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审核。第十九条学生处负责审核学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将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汇总,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第二十条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最终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进行审批。第五章检查与监督第二十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事关学生切身利益。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学生处、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第二十二条学校每学年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如发现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第二十三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并建立学生诚信档案,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查。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明显变化,学院要及时做出调整。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细则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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