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城乡危房治理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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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城乡危房治理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平政办(2022)11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平阳县城乡危房治理改造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2月2日平阳县城乡危房治理改造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城乡老旧房屋动态监管,切实做好新增危房治理工作,及时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温州市危险住宅处置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总体要求按照“主体负责、政府牵头、分类处置、解危优先”的原则,根据房屋危险程度和城乡规划等情况,积

2、极导引、因地制宜、群策群力、密切配合,强力推进城乡危房的治理改造工作。二、实施措施(一)实行临时安置。房屋经鉴定为D级危房,又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名下唯一住房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按照督促解危通知书的处理意见和解危期限要求执行后,可向属地乡镇提出临时安置申请,由属地乡镇提供临时周转房,临时居住期限不超过1年,临时居住期间应积极寻找房源自行安置。属地乡镇无法提供临时周转房时,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自行寻找租赁房源,按照每户每月10元/平方米(按原危房建筑面积计算)标准给予租赁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二)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房屋经鉴定为D级危房,又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名下唯一住房的,房屋使用

3、安全责任人按照督促解危通知书的处理意见和解危期限要求执行后,该类人员视为城市新市民可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按照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V平阳县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办(2022)44号)文件执行。(三)督促维修加固。1 .对可采取维修加固方式解危的危房,由属地乡镇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实施维修加固。2 .对属于历史建筑及不可移动的文物或位于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的C、D级危房进行维修加固,加固维修方案要报经县住建、文物保护部门批准,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进行治理改造,属地乡镇给予1万元的维修补助。3 .属于文保单位的C、D级危房,由文物管理单位(或属地乡镇)维修加固。4 .

4、维修补助经费在房屋重新鉴定为非危房后予以发放。(四)支持原拆原建。1 .产权清晰、施工条件允许、不存在地质灾害安全隐患的D级危房(征收范围房屋从其规定),支持实施原拆原建。在房屋建设完成并竣工验收后,属地乡镇根据情况给予不少于5000元的拆新建补助,每间最高补助不超过房屋造价的20%(封顶2万元),房屋造价以第三方审价为准。2 .属地乡镇、相关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工作流程,减少审批环节,最大限度地缩短审批时限,同时为满足居住刚性需求,在符合规划条件下,属地乡镇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原房为3层以下的可以建设3层,低洼地带可放宽至4层。3 .C、D级危房拆新建免收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放线服务

5、按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7号)由属地乡镇免费提供,涉及的水电、天然气等管线铺设、表箱拆安装移位等经营服务性收费鼓励能免则免,或按成本价一次性收取。(五)实施“单改套”。集体土地上的C、D级危房,为了提高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的改造意愿,在满足消防、日照等规划技术规范要求前提下(绿地率和停车标准可不作要求),可施行“单改套”,底层层高不超过4.2米,第二层及以上层高不超过3.O米,位置在条件允许下可优化微调。若新建房屋建筑高度超过原房屋建筑高度,且超过部分影响相邻合法建筑日照、通风采光的,应征得相邻利害关系人同意。拆建建筑面积原则上按属地乡镇周边房屋征迁补偿方案(实施细则

6、)核定。新建房屋每间建筑占地面积不能超出原批准用地面积8平方米,个人联建套房每幢建筑占地面积不能超出原批准用地面积的5%o有条件配建地下停车库且地下停车库面积超过基底面积的,地下车库结构顶板不得高出室外地坪,在满足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给予拆建户增加一层住宅建筑面积的奖励,建设资金业主自筹。(六)鼓励货币收购、房票安置。无法维修加固或原拆原建的D级危房,经整幢房屋全体所有权人协商一致,在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按照督促解危通知书的处理意见和解危期限要求执行后,属地乡镇可采取货币收购或房票安置方式进行解危;对整幢房屋全体所有权人意见无法达成一致的,属地乡镇可对其中有被征收意愿的房屋所有权人的D级危房,

7、实行货币收购或房票安置方式进行解危。货币收购价款由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或市场化安置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整幢危房在限期内落实停止使用“四项措施”并全部签订处置协议的奖励款(奖励额度为每户房屋市场评估价或市场化安置房屋货币补偿总额的10%)构成。房票安置按照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平政办(2022)72号)执行。临时安置费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10元/平方米计算,共计4个月;搬迁费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元/平方米计算,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算。货币收购和房票安置相关价格评估报告由属地乡镇报县征收办备案。(七)试行共有产权。房屋经鉴定为D级危房,又是房屋使

8、用安全责任人名下唯一住房,且人均居住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允许房屋安全责任人在政府指定的房源中选择产权调换,选定的安置房和被政府收回的原房屋按市场评估价进行结算后,未补足给政府的安置房差额价款折算成相应的政府产权份额(政府产权占比不超过40%),实行安置房共有产权。安置户要处分共有产权房屋(包括抵押、出租、回购、上市交易、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执行。安置户如需购买政府所持份额,回购价按处置时的市场评估价为准(交易税费按相关规定执行),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八)特殊群体补助。低保、低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困难残疾户等4类对象的,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发展

9、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建村发(2012)263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全省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建村发(2018)347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扶贫办公室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相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建村(2020)57号)相关标准给予补助。(九)特殊房屋分类处理。L拒不通过维修加固、原拆原建、货币收购、房票安置等方式实施治理改造的危房,根据其所处区域、影响公

10、共安全程度等具体情况,属地乡镇依法实施征用、给予补偿。2 .经鉴定为成片危房的,优先纳入改造范围。同时充分利用棚户区改造及专项债券资金和城市更新项目融资,推进危房改造。3 .农村废弃房屋影响公共安全的,通过证据保全、公证后依法予以拆除,保留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原来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4 .1998年12月31日以前建造并经认定程序视同合法住宅的房屋,拆建时可以参照属地乡镇周边房屋征迁补偿方案(实施细则)执行。5 .城乡夹心房、联体房如无法修缮加固解危的,依法予以封堵防控,加强动态监测。6 .历史文化街区(包括核心区和协调区)范围内的危房无法加固解危的,按照原有建筑基底面积、建筑高度、建筑面积和建筑风貌“四不变”的原则,采取原拆原建或落地大修方式予以解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职能部门要加强审批把关。7 .对未列入征收范围的C、D级危房,可依法依规实施征收,或者对危房予以购买、置换后,采取只拆不建的解危措施。三、附则本办法自2023年1月10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属地乡镇已按相关程序确定补助(包括符合条件但未兑现完毕)的项目,按原政策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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