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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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监管和追究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等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条消防安全工作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消防

2、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对分管领域的消防安全负领导责任。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第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的消防安

3、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投诉、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第二章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上级政府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

4、部署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工作重大事项,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消防安全工作情况;(二)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S)成立本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形势,研究制定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政策措施;(四)加强应急管理和消防安全体系建设,将消防安全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五)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根据本行政区域火灾形势和特点,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

5、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进行消防安全检查,采取防火措施;(六)负责组织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应急管理部门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督促隐患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七)依法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各类灾害事故救援任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招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按规定落实其工资、保险和相关福利待遇;(A)加强公共消防设施

6、建设,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改善城乡消防安全条件。积极发展消防公益事业,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九)将消防工作纳入城市管理网格、综治等城市运行综合管理平台,制定人员招录、日常管理、综合保障、考评奖惩等配套政策,将基层消防网格员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保障;(十)加强对消防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将其纳入联动监管,实施信用约束;(十一)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十二)法

7、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规范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明确各级网格管理人员及其工作职责,督促、落实专职消防安全网格人员的工作补贴;(二)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及消防业务经费;(S)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将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安全工作需要,重点镇应建立专职消防队伍,其它乡镇应建立志愿消防队伍,承担火灾扑救、综合救援、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8、等工作,并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做好火灾扑救、现场保护、火灾调查等工作;(六)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开展群众性消防安全工作,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七)将“三合一”场所、群租房以及住宅物业和农村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综治等城市综合管理范围,协调处置公共消防设施问题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A)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八)项职责。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开发区、工业园区等设立的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

9、府消防安全委员会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履行下列职责:(一)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督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二)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听取成员单位消防工作情况的汇报,分析研判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形势;(S)向本级人民政府汇报消防工作情况,提出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四)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并负责具体实施;(五)建立行业消防工作信息互通和行业系统火灾情况、突出问题定期通报等工作机制;(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消防救援机构,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第三章政府

10、工作部门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共同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计划及主管行业发展规划,编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对消防安全工作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评;(S)组织制定本部门及主管行业消防安全工作规定,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职责,确定专(兼)职管理人员,在主管行业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四)督促主管行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分析消防安全形势,明确薄弱环节和管理重点,督促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制度,部署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五)对本部门及主管行业的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消

11、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六)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灭火救援、火灾事故调查、火灾事故责任追究等工作;(七)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审查是否取得消防行政许可,并对许可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八)积极推广采用先进的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产品,提高火灾防范水平;(九)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单位消防安全信用记录,纳入本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信用评价、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金融扶持、财政奖补等参考依据。第十四条负有行政审批职责的部门,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应当依法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者批准开办;

12、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依规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将消防安全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以及执行法规标准等方面加强行业领域消防安全工作,根据需要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第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监督管理消防工作,指导火灾预防、灭火救援等工作,督促、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二)将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依规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S)将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

13、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四)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拟责令停产停业单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五)依法实施有关行政许可,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十六条消防救援机构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指导和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二)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及时对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核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S)加强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和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四)根据本行政区域火灾规律、特点和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的消防安全需要,指导相关部门和行业开

14、展针对性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消除火灾隐患;(五)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或者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六)依法对专职消防队进行验收,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A)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加大对建设、设计、

15、施工、监理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管力度,强化源头管控;(二)依法对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建设监理等房建和市政(非交通类)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工作;(S)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组织制定工程建设规范以及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当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四)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指导业主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督促行业建设单位落实建设工

16、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抽查等职责;(五)参与开展建设工程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对生产、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查处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查处无证无照违规经营活动;(二)依法对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的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S)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九条公安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查处消防安全管理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的行为,指导公安派出所依法开展九小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工作;(二)依据工作职责承担在消防救援行动中消防车辆通行、停靠保

17、障和消防救援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指挥、疏导工作;(S)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办理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等涉嫌消防安全犯罪的刑事案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二十条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支持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指导督促能源行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督促能源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第二十一条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行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安全教育活动统筹安排。第二十二条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服务、特困供养、儿童福利、未成年人保

18、护、救助管理、殡葬服务及其他民政服务机构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第二十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人力资源市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企业专职消防队员、消防岗位文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职业培训内容。第二十四条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依据国土空间规划配合编制消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合理布局和预留消防站用地,并负责监督实施。第二十五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水路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消防内容纳入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在客运车站、港口、码头及交通工具管理中依法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消防工作制度;保障消

19、防救援车辆在执行火灾扑救或应急救援任务时享受道路优先通行权。第二十六条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文化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监督、指导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剧院等文化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指导、督促旅游行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依法对营业性演出、文化艺术经营活动、重大文化活动执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卫生及其他医疗机构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督促系统所属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提示性宣传,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和灭火抢险救援工作中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第二十八条科技部门负责将消防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各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组织实施;指导、

20、督促科学研究机构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指导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第二十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指导督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依法落实国家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推动信息技术在消防安全领域的应用,支持消防信息化建设;配合通信管理部门,协调、督促通信企业做好通信业、通信设施建设的消防安全管理。第三十条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狱和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宣传教育内容。第三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当健全消防经费保障机制,按照规定对消防资金进行预算管理,落实消防

21、经费保障。第三十二条商务部门指导、督促商贸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展览场馆、主办单位等有关单位,履行经济贸易类展览项目的消防安全职责。第三十三条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农业农村消防安全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消防内容纳入相关建设规划,配合做好符合农村实际的消防安全措施的落实工作。第三十四条水利部门负责所属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及其配套电网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将消防水源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第三十五条林业和草原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草原(场)、森林防火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林区、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其他涉林生产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监

22、督管理工作。第三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出资人职责,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和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第三十七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管辖领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三十八条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燃气经营者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依法查处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等各方主体的燃气违法行为。供水、供电有关部门应当确保消防供水、消防供电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第三十九条体育、宗教事务、粮食等部门负责加强体育类场馆、宗教活动场所、储备粮储存环节等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第

23、四十条文物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第四十一条气象、水利、地震部门应当及时将重大灾害事故预警信息通报消防救援机构。第四十二条人防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督促人民防空工程的消防安全工作。第四十三条邮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寄递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末端网点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及落实消防安全保障制度情况。第四十四条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监管机构负责督促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及其服务网点、派出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保险监管机构负责指导保险公司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业务,鼓励保险机构发挥火灾风险评估管控和火灾事故预防功能。煤炭、石油、电力、新能源等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消防安全自律管理,推动本行业消

24、防工作,引导行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第四十五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和媒体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第四十六条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属地消防救援机构。第四章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第四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工作职责,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承办大型活动时履行活动期间消防安全

25、职责;(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对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S)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四)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五)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当确定整改措施、期限及整改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在隐患未消除之前,应当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六)定期

26、组织对电气线路、电动汽车充电桩等设施进行检测,清洗油烟道等部位;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应当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每月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测;(七)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加强人员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强化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与所在辖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加强联勤联动,提高火灾扑救的能力;(A)消防控制室实行二十四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两人,操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九)建立消防安全工作考核机制,加强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四十八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

27、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经过消防培训;(二)建立消防安全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S)运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对单位消防安全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四)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五)每季度至少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一次评估;(六)按照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开展消防区域联防联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

28、四十九条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本单位消防经费投入、消防设施设备购置、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二)按照国家标准配备防毒面具、应急逃生设施和疏散引导器材等设备,并保持完好有效;(S)专职消防队或者微型消防站应当根据本单位火灾危险性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储备足够的灭火救援药剂和物资,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四)严格落实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制度,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开展一次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将评

29、估报告报属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作为单位信用评级的参考依据;(五)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六)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五十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产权单位提供的建筑物或者场所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管理。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第五十一条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应当明确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

30、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责任,也可以委托统一管理。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第五十二条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是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加强生产经营场所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及仓储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防火措施,配置必要的消防设备,保障疏散通道畅通,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安全自查,消除火灾隐患。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经营场所面积、从业人员数量达到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具体规模标准遵照省级标准执行。第五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管理区域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31、:(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二)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进行维护管理,消除火灾隐患;(S)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障消防车作业场地不被占用;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充电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消防救援机构报告;(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消防演练。第五十四条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32、,落实消防审验制度,并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的消防安全负责。第五十五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从业条件,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第五十六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健全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二)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和要求,划分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责任区,明确专职网格管理人员及其工作职责,落实专职消防安全网格人员的工作补贴;(三)根据消防安全工

33、作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伍(微型消防站),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农村、社区建立专职消防队;(四)每月对居民小区(楼、院)、村民集中居住区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消除的火灾隐患,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报告;(五)协助街道、乡镇及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六)对所在区域内的孤寡老人、残疾人、瘫痪病人等行动不便人员登记造册,加大消防安全方面的帮扶和宣传力度;(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五章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与追究第五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一

34、)上级人民政府与下级人民政府;(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所属部门;(S)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部门与内设机构之间、单位内部可以通过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责任书应当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主体、责任范围、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奖惩办法等内容。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及领导班子绩效和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应当纳入本单位内部年度考核内容。第五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有下列情形之一

35、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并对有关人员进行约谈:(一)未完成消防安全责任书主要工作任务的;(二)不执行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消防安全委员会挂牌督办工作指令的;(S)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履职不到位,影响消防安全工作发展的;(四)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本领域发生较大以上亡人火灾事故或者火灾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本领域连续发生火灾事故且影响重大的;(六)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本领域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未进行责任追究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有前款第(四)项情形的,实行年度消防安全工作一

36、票否决。第六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规定,不履行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六章附则第六十三条本办法由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六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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