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示范文本(发改委2022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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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电量:总计一兆瓦时合同期限:一年月日至_年_月日甲方(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乙方(发电企业):丙方(电网企业):备案:电力交易中心使用说明1.1. 本合同适用于多月及以上电力批发市场交易,甲乙双方应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参与多月及以上的中长期市场化交易,以电力交易平台发布的交易结果作为结算和合同签订依据。12本合同适用于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作为购电方、发电企业作为售电方、电网企业作为输电方签订的省内中长期交易合同。1.3. 交易各方同意,按有关管理部门规定,指定的信用服务机构通过电力交易平台见签电力交易合同,并由电力交易中心提供其所见签合同的相关信息。1.4.

2、本合同中有关空格的内容由合同各方约定或据实填写,空格处没有添加内容的,请填写“无”或划”尸。在附件3、4中关于分时电力电价的有关内容,必须填写完整。合同各方可根据交易规则和当地具体情况,在公平、合理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相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1.5. 签订本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保障电力中长期交易规范有序开展,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市场化交易顺利实施。合同各方应注意所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等相关合同约定的一致性。1.6. 对于本合同相关条款中所涉及的技术条件约定,如政府主管部门或能源监管机构颁布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合同各方应遵从其规定。目录第一章定义和解释第

3、二章各方陈述第三章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交易合同电量第五章交易价格第六章电能计量、结算和支付第七章合同变更、转让、解除与违约补偿第八章保密及争议解决第九章合同生效和期限第十章不可抗力第十一章适用法律第十二章其他附件1电力用户信息表附件2发电机组信息表附件3年度合同电量分解表附件4分时段合同电量电价附件5浮动参考指数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各方签署:(1)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企业,企业所在地为,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已在电力交易中心注册,并具备参与交易条件。住所:法

4、定代表人:甲方开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联系人:电话:传真:邮编:邮箱:通讯地址:(2)发电企业(以下简称乙方):,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电力生产企业,企业所在地为,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登记注册,已取得能源监管机构颁发的本合同所指电厂(发电机组)电力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已在电力交易中心注册,并具备参与交易条件。住所:法定代表人:一乙方开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联系人:电话:传真:邮编:邮箱:通讯地址:(3)电网企业(以下简称丙方):,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电网经营企业,企业所在地为,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登记注册

5、,已取得能源监管机构颁发的本合同所指电力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丙方开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联系人:电话:传真:一邮编:邮箱:通讯地址:鉴于:(I)甲方(电力用户)在拥有并/或经营管理一家用电电压等级为一千伏(kV),变压器容量为一千伏安(kVA)的用电企业,详见附件1。甲方(售电公司)拥有售电经营资格的主体,具备在省(市、区)开展电力交易的购售电资格,注册资本金为一万元人民币,可以正常从事售电业务。(2)乙方在拥有并/或经营管理一座总发电容量为一兆瓦(MW)的电厂,装机为台,并已转入商业运营,详见附件2。(3)丙方建设经营输配电网。甲、乙双方拟通过

6、丙方完成中长期购售电交易,各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市场化交易方案、交易规则,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章定义和解释1.1 本合同中所用术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定义如下:1.1.1 合同电量:指甲乙双方通过双边协商、集中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形成在合同期限内的累计成交电量。1.1.2 成交价格:指按照交易规则,甲乙双方自愿达成的乙方上网侧电价。1.1.3 计量点:计量点分为电力用户计费点和发电企业关口计量点。本合同涉及的用户侧计量点以供用电合同约定为准,发电侧计量点以购售电合同约定为准。1.1.4 电力交易机构:指负责市场主体注册管理、按规定组织各类交易、负责

7、电力交易平台的建设及运维、提供电力交易结算依据的机构,本合同项下指电力交易中心。1.1.5 电力交易平台:指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建设及运维的电力市场交易技术支持系统,电力交易机构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发布交易公告、交易结果,组织各类交易,并提供交易结算依据。甲乙双方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开展电力中长期交易等相关业务。116紧急情况:指电力系统发生事故或发电、输配电、用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主干线路功率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以及其他威胁电网安全运行,有可能破坏电网稳定,导致电网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并且该情况在结束后得到政府相关部门或能源监管机构的确认。1

8、.1.7 工作日:指除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118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火山爆发、龙卷风、海啸、暴风雨、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雷电、污闪等,以及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等。1.2 解释。121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应被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亦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1.2.2 本合同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2.3 本合同对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继者或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遇有本款约定的情形时,相关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及完备的法律手续。1.2.4 除上下文另有要

9、求外,本合同所指的日、月、年均为公历日、月、年。1.2.5 合同中的“包括”一词指:包括但不限于。第二章各方陈述2.1 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在此向其它各方陈述如下:2.1.1 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2.1.2 本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营业执照和电力业务许可证或相关证明等)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2.1.3 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做出任何足以对本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2.2 本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本方法定代

10、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并且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2.3 如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出台有关规定、规则,合同各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规则予以调整和修改。第三章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如甲方为电力用户,适用于以下第3.1条、第3.2条:3.1 甲方的权利3.1.1 根据甲方已与丙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享受内方提供的有关用电服务。3.1.2 根据本合同获得丙方的供电服务。依据供用电合同与丙方协商制定用电计划和设备检修计划。3.1.3 获得乙方、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及查阅关口计量数据。3.2 甲方的义务3.2.1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

11、运行、维护有关用电设施,合理控制用电系统电能质量。甲方应确保符合市场准入条件。遵守供用电合同中约定的用电义务。3.2.2 事先向丙方和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提供可交易的容量、电量及其他生产运行信息。323发生紧急情况时,按照相关规定调整运行方式。3.2.4 按相关规定缴纳电费。3.2.5 电力用户不得私自转供电或变相转供电。3.2.6 当甲方退市前,甲方应完成已执行电量及相关费用清算。3.2.7 向乙方和丙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如甲方为售电公司,适用于以下第3.1条、第3.2条:3.1 甲方的权利3.1.1 根据与零售用户签订的市场化购售电合同或代理协议,与丙方及所属供电企业、

12、零售用户签订的市场化供用电合同或相关补充协议,获取合理收益。3.1.2 获得丙方及其所属供电企业的输配电服务。3.1.3 获得乙方、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及查阅关口计量数据。3.1.4 相关政策文件和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3.2 甲方的义务3.2.1 遵守与零售用户签订的市场化购售电合同或代理协议,以及与丙方及所属供电企业、零售用户签订的市场化供用电合同或相关补充协议,履行合同义务,提供优质售电服务。3.2.2 甲方直接承担偏差考核责任,甲方可按交易规则或相关规定与零售用户另行约定偏差考核责任分摊事宜。3.2.3 服从电力调度管理和有序用电管理。3.2.4 事先向丙方和电力交易机

13、构、电力调度机构提供其所服务零售电力用户容量、电量、负荷曲线及其他生产运行信息,并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325向乙方、丙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3.2.6 当甲方不能向零售用户提供购售电服务或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强制退出市场前,甲方需与零售用户解除市场化购售电合同或代理协议,并配合完成电量及费用清算。3.2.7 按交易规则或相关规定向电力交易机构或相关机构提供由具备.业务资质的机构或商业银行开具的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保险。3.2.8 相关政策文件和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义务。3.3 乙方的权利3.3.1 根据已与丙方签署的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享受丙方提供的并网调

14、度服务。3.3.2 根据本合同获得丙方提供的输配电服务。3.3.3 按相关规定收取合同电量电费。3.3.4 与丙方协商制订设备检修计划。3.3.5 获得甲方、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及查阅关口计量数据。3.4 乙方的义务:3.4.1 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的电能。3.4.2 遵守已与丙方签署的并网调度协议,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运行、维护有关发电设施。343事先向丙方和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提供可交易的容量、电量及其他生产运行信息。3.4.4 发生紧急情况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3.4.5 向甲方和丙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3.5 丙方的权利3.5.1

15、 与甲方、乙方协商制定生产计划和设备检修计划。3.5.2 获得甲方、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及查阅有关计量数据。3.5.3 按规定向甲方(独立用户)或甲方代理用户收取合同电量电费、容量电费、输配电费、辅助服务费用、国家规定由丙方代收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3.5.4 由于电网存在输电阻塞导致不同的甲方与乙方中长期交易不能同时完成时,有权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安排输电通道。3.5.5 有权就甲方、乙方的违法违约用电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3.5.6 有权就甲方、乙方违反调度法律、法规、规程妨碍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3.6 丙方的义务3.6.1 遵守已与甲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和已与乙方签

16、订的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3.6.2 按本合同合理安排电力调度,按规定的服务质量标准向甲方和乙方提供输配电服务。承担保底供电义务。3.6.3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按照有关规程、规范,调度、运行有关电力设备。3.6.4 抄录甲方(如甲方为售电公司时为其签订协议的零售用户)和乙方计量点电量,按照电力交易机构出具的结算依据,提供电能和电费结算服务。3.6.5 向甲方和乙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第四章交易合同电量4.1 甲乙双方合同电量为一兆瓦时(计量侧为一兆瓦时),合同执行期限为自_年_月_日_时至_年_月_日_时。经甲乙双方按照电网典型负荷曲线、各自用电负荷特性及其他方式

17、自行约定,将合同电量进行分时段分解,交易各时段电量参见附件3、附件4。4.2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根据交易规则,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申请对当年后续月份合同电量的分月计划进行滚动调整,调整后计划经电力交易机构发布后作为本合同执行依据。4.3 合同电量偏差处理,按电力市场交易规则执行。第五章交易价格5.1 甲乙双方根据分时段约定的合同电量电力曲线,约定相应分时段交易价格。5.2 甲乙双方在自主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采用第种方式(联动交易价格模式;固定交易价格模式)确定各时段交易价格。5.2.1 联动交易价格模式为“初始价格+联动价格”,其中初始价格指在合同期内,分时段价格详见附件4;联动价格以(月度

18、或季度)为最小周期保持固定,选取以下第一种价格的一(月或季度)期末指数作为浮动参考指数:(一)电煤浮动参考指数:对应浮动基准值(二)下游产品浮动参考指数:对应浮动基准值_;各时段联动价格采用以下第种方式确定:若(上一周期联动参考指数期末值/联动参考基准值J)的绝对值下一周期联动价格为0;若(上一周期联动参考指数期末值/联动参考基准值1)的绝对值下一周期联动价格;对应时段初始价格X(上一周期联动参考指数期末值/联动参考基准值-I)X,其中为风险系数,为01之间的数值,本合同中a取联动阈值为N=(上一周期联动参考指数期末值一联动参考基准值)/联动阈值,下一周期联动价格对应同向浮动一元/兆瓦时的N倍

19、,其中N按“四舍五入”的原则取整。()其他约定(甲乙双方自行协商):。522固定交易价格模式是指在合同期内,每日同一时段的价格保持固定,分时段价格详见附件4。5.3 固定交易价格或经联动后的交易价格在每日同一时段保持不变,且应在国家相关价格政策规定的浮动范围内。5.4 本合同约定的交易价格为乙方上网侧价格,此价格为含税价格。在电力交易中心规定的时间内,甲乙双方通过电力交易平台提交并确认下一价格联动周期内的交易电价,调整后形成的成交价格将作为下一价格联动周期内本合同执行和结算的依据。5.5 甲乙双方签订多年合同的,在合同有效期内,可以在每年一月底前,根据发用电计划及市场行情等情况进行协商,向电力

20、交易平台申请对次年及后续年度的价格模式进行调整。第六章电能计量、结算和支付6.1 本合同交易结算电量以甲方与丙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乙方与丙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中所注明的计量点关口表计量的电量为准。6.2 本合同的电能计量装置、电能计量装置校验要求和计量装置异常处理办法按供用电合同和购售电合同的约定执行。6.3 本合同履行期间,若电能计量点发生变更,各方应以书面方式对计量点变更情况进行确认。6.4 在本合同执行周期内,已开展现货市场或明确中长期交易规则地区的,按照相关市场规则进行结算;否则,依据本合同相关约定进行结算。6.5 各方开展月度结算时,应对电力用户中长期合同电量和偏差电量进行区分,分别结

21、算。6.6 甲乙双方的结算电量依据当月实际计量电量,当月甲方实际分时段用电量或乙方实际分时段上网电量与当月分时段合同电量存在偏差时,偏差电量按照交易或具体结算规则确定并结算。如甲方为电力用户,其电费结算适用于以下6.7条。6.7 甲方电费结算6.7.1 甲方中长期合同电量电费按如下方式计算:中长期合同电量电费=结算电量X结算电价。672结算电价由成交价格、输配电价(含交叉补贴及线损)、辅助服务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国家进行调整,则按新规定执行。即:结算电价=成交价格+输配电价+辅助服务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6.7.3 甲方如为执行两部制电价的用户,仍执行两部制电价,并

22、按现行规定结算基本电费。6.7.4 甲方全部电量纳入功率因数考核,考核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如甲方为售电公司,其电费结算适用于以下6.7条。6.7 甲方电费结算6.7.1 甲方按照与零售用户签订的市场化购售电合同或协议有关约定计算购售电服务费用。6.7.2 甲方应得的购售电服务费用与丙方进行结算。6.7.3 零售用户的电费结算(含偏差电量电费,如有)按照交易规则、与甲方签订的市场化购售电合同或协议的有关约定执行。6.8 乙方电费结算乙方合同电量电费按如下方式计算:合同电量电费二结算电量X成交价格。6.8.1 甲方偏差电量电费结算:(1)当甲方用电量小于合同电量(含调整后)、并造成偏差电量时,

23、按照以下方式计算甲方应承担偏差电量电费:(一)按照一元/兆瓦时;(二)其他约定:O(2)当甲方用电量大于合同电量(含调整后)、并造成偏差电量时,按照以下方式计算甲方应承担的偏差电量电费:(一)按照一元/兆瓦时;(二)其他约定:。6.8.2 乙方偏差电量电费结算:(1)当乙方中长期交易的可结算电量小于合同电量(含调整后)、并造成偏差电量时,按照以下方式计算乙方应承担的偏差电量电费。(-)按照_元/兆瓦时;(二)其他约定:O(2)当乙方中长期交易的可结算电量大于合同电量(含调整后)、并造成偏差电量时,按照以下方式计算乙方应承担的偏差电量电费。(一)按照一元/兆瓦时;(二)其他约定:O6.9 甲乙双

24、方均可依据交易规则或政府相关规定,申请偏差电量免于考核。6.10 结算支付。6.10.1 电力交易机构按月出具结算依据,由丙方分别与甲方、乙方进行电费结算。如甲方为电力用户,其结算支付适用于以下6.10.2条。6.10.2 甲方与丙方的电费(含偏差电量电费)结算方式和口期的约定按供用电合同相关约定执行。如甲方为售电公司,其结算支付适用于以下6.10.2条。6.10.3 甲方与丙方的电费(含偏差电量电费)结算方式和日期的约定,按甲方、与甲方签订协议的零售用户、丙方或丙方所属供电企业三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的相关约定执行。6.10.4 乙方与丙方的电费(含偏差电量电费)结算方式和日期的约定按购售电合同

25、相关约定执行。6.11 输配电价(含交叉补贴及线损)、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执行,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国家进行调整,则按新规定执行。6.12 合同各方一致同意:存在异议的电量和电费不应影响无异议部分的电费结算和支付。第七章合同变更、转让、解除与违约补偿7.1下列文件为合同的组成部分:(1)甲乙丙各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达成的协议文件;(2)电力交易机构正式发布的交易结果;(3)本合同及其相关附件;(4)供用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等;上述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有不一致,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按照上述文件所列顺序排序为准。上述

26、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相关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做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后签署或发布的为准。7.2 本合同主要内容的修改、补充或变更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经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方为有效。合同修改或补充协议须提交电力交易机构,涉及合同电量的调整需经电力交易机构完成相应调整后方可执行。7.3 因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出台有关规定、规则,导致各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约定时,各方应根据以上规定或规则协商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7.4 本合同期内,除法律法规、政府电力主管部门和能源监管机构相关规定明确不得转让外,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可按照

27、交易规则有关规定,并通过市场化交易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合同电量进行转让。7.5 甲乙丙各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达成的补充协议,以及变更后的合同,应于一个工作日内提交至电力交易机构。7.6 如任何一方发生下列事件,则其他方有权在发出解除通知后解除本合同:(1)除另有约定外,合同任一方未及时支付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到期应付款项,且未能在收到相关方书面通知后一日内得到纠正;(2)一方出现破产、清算或被吊销、注销营业执照;(3)一方与另一实体联合、合并、分立、重组或将其所有或大部分资产转移给另一实体,一方主要资产、账户被查封、扣押、冻结或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做出任何足以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28、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而该存续的企业不能合理地承担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4)合同任何一方不具备法律法规、交易规则确定的所参与电力市场的准入条件;(5)其他约定:o7.7 甲、乙、丙各方均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如果因合同一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则该方应赔偿合同其他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7.8 合同解除后应于一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电力交易机构。7.9 违约的处理原则7.9.1 违约方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等责任。在继续履约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仍对非违约方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7.9.2 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任何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方可在

29、履行期限届满前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7.9.3 一方违约后,其他方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果因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则其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7.10 由于甲方原因造成本合同其他方损失时,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照以下方式向乙方予以赔偿。(-)按照元/兆瓦时;(二)其他约定:O甲方按照(赔偿内容或计算公式)向丙方予以赔偿。如甲方存在恶意违约行为,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应按照乙方损失金额的一倍予以赔偿。7.11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本合同其他方损失时,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照以下方式向甲方予以赔偿。(-)按照一元/兆瓦时;(二)其他约

30、定:O乙方按照(赔偿内容或计算公式)向丙方予以赔偿。如乙方存在恶意违约行为,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应按照甲方损失金额的一倍予以赔偿。7.12 由于丙方原因造成本合同其他方损失时,丙方按照(赔偿内容或计算公式)向甲乙两方予以赔偿。7.13 除本合同其他各章约定以外,甲、乙、丙三方约定:甲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还包括:;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还包括:;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还包括:。7.14 除另有约定外,一旦发生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的情况,非违约方可向违约方发出有关违约的书面通知,如果在通知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违约方仍未纠正其违约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八章保密及争议解决8

31、.1 保密甲、乙、丙各方均应保证对其从其他方取得的所有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资料和文件(包括财务、技术等内容)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本合同之外的主体透露该资料和文件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但按照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做出披露的情况除外。8.2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协商解决,也可提请政府电力主管部门或能源监管机构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以下第一种方式处理:(一)各方同意提请_仲裁委员会,请求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二)任何一方依法提请人民法院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8.3 在争议解

32、决期间,合同中未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需履行。第九章合同生效和期限9.1 本合同经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后生效,对合同各方具有约束力。9.2 本合同有效期:自年_月_日起_年_月日止。第十章不可抗力I(H若不可抗力的发生完全或部分地妨碍合同任一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该方可暂停履行其义务,但前提是:(1)暂停履行的范围和时间不超过消除不可抗力影响的合理需要;(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义务,包括所有到期付款的义务;(3)一旦不可抗力结束,该方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10.2 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合同,应

33、于一个工作日内通知另外两方。该通知书应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日期和预计持续的时间、事件性质、对该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及该方为减少不可抗力影响所采取的措施。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如遇通讯中断,则自通讯恢复之日)起日内向其余两方提供一份不可抗力发生的证明文件。10.3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给合同其他方带来的损失。各方应及时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如果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未能尽其努力采取合理措施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则该方应承担由此扩大的损失。10.4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各方首先应尽量调整当年发电和生产计划,尽可

34、能使当年的实际结算电量接近当年合同电量。10.5 不可抗力造成的合同解除如果任何不可抗力阻碍一方履行其义务持续超过一日,各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解除本合同。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日内,各方不能就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或解除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另外两方解除本合同,并报政府电力主管部门和能源监管机构备案。第十一章适用法律11.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其配套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十二章其他12.1 合同附件附件1:发电机组信息表附件2: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附件3:年

35、度合同电量分解表附件4:分时段合同电量电价附件5:基础电价表附件6:浮动参考指数12.2 通知和送达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文件等以书面或电子方式进行。通过挂号信、快递或当面送交的,经收件方签字确认即被认为送达;若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并被接收,即视为送达。所有通知、文件等均在送达或接收后方能生效。一切通知、账单、资料或文件等应按照约定的联络信息发给对方,直至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变更联络信息为止。12.3 不放弃权利任何一方未通过书面形式声明放弃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则不应被视为其弃权。任何一方未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对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或对今后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12

36、.4 乙方与丙方已经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和甲方与丙方已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继续有效,互为补充。乙方与丙方已经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和甲方与丙方已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继续有效,互为补充。12.5 本合同解除后,有关争议解决、保密和违约赔偿的条款仍然有效。12.6 未尽事宜,按照交易规则执行。12.7 本合同一式一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丙方执一份,分送有关部门一份,送电力交易机构一份。12.8 特别约定本特别约定是合同各方经协商后对合同其他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如有不一致,以特别约定为准。(以下无正文)签字页:甲方(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日期:_年_

37、月一日乙方(发电企业):(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日期:_年_月日丙方(电网企业):(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日期:_年_月日附件1电力用户信息表电力用户信息表企业名称所属行业客户编号电压等级(千伏)用电类别用电容量(千伏安)甲方与丙方结算计量点附件2发电机组信息表发电机组信息表电厂名称机组编号装机容量(兆瓦)机组类型调度关系投产日期许可证号是否供热机组乙方与丙方结算计量点附件3年度合同电量分解表年度合同电量分月表单位:兆瓦时年度分月合同电量年度合计1月2月3月4月5月6月7月8月9月10月11月122022年XXXX年合计分日合同电量曲线分解参考系数序号工作日周末公众假日

38、参考系数备注:市场主体根据自身用电特性可对参考系数进行协商附件4分时段合同电量电价单日分时段合同电量电价时段1:002:003:004:005:006:007:008:009:0010:0011:0012:00电量(兆瓦时)固定价格或价格联动机制中的初始价格时段13:0014:0015:0016:0017:0018:0019:0020:0021:0022:0023:0024:00电最(兆瓦时)固定价格或价格联动机制中初始价格备注:1.分解时段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调整,不少于三段。2.该表可根据分段情况增加。示例:附件5浮动参考指数浮动参考指数电煤浮动参考指数可以选用如全国煤炭交易中心综合价格指数、环渤海动力煤综合价格指数、秦皇岛动力煤综合交易价格指数、中国沿海电煤采购价格综合指数等,并可多指数加权。如电煤浮动参考指数=全国煤炭交易中心综合价格指数XAl+环渤海动力煤综合价格指数xA2+秦皇岛动力煤综合交易价格指数xA3+中国沿海电煤采购价格综合指数A4o其中,Al+A2+A3+A4=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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