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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诊断意见书管理制度疾病诊断意见书是临床医生出具给患者用以证明其所患疾病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常常作为病休、病退、伤残鉴定、交通事故与保险索赔等的重要依据。因此,开具疾病诊断意见书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医疗工作,每一位临床医师均应本着实事求是和对国家、单位及个人负责的精神,认真、严肃、科学地做好此项工作。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疾病诊断意见书的管理工作,特制订如下制度:一、每一位医师都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亲自诊察患者,认真开具疾病诊断意见书,每项诊断都应具有科学、客观的诊断依据。二、诊断意见书须由执业医师签字,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经办公室审核盖章方能生效。开具诊断书的医师应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三、对门诊患者的病假条要根据病情从严掌握,可开可不开的一般不开。病休意见的时限:原则上门诊不超过一周,慢性病不超过一个月,特殊情况不超过三个月。病假条须到挂号室盖章后方能生效。四、医师不得开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诊断意见书,绝不许跨科开具,更不许不见患者而开具疾病诊断意见书。五、凡涉及司法办案、病退、评残、费用预估、补开病假证明、交通事故与保险索赔等特殊情况,要谨慎对待。患者须持有关部门的介绍信,医师方可开具疾病诊断意见书,并经办公室审核盖章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