蔬菜产业园区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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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蔬菜产业园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蔬菜产业园在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培育蔬菜产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撑打造“甘肃会宁高原夏菜品牌”、提高农业附加值、增加群众收入,加快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关于培育农业新动能加快结构调整大力发展蔬菜产业的实施意见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蔬菜产业园是在的一定区域范围内,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科技为支撑,高原夏菜集中连片种植IOO亩以上,日光温室集中连片种植20座(每座占地面积2亩)以上,塑料大棚集中连片50座(每座占地面积0.5亩)以上,形成优势特色蔬菜产业集聚区,对带动群众增加收入起到重要作用的蔬菜产业园。建在贫

2、困村或利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建在非贫困村带动贫困户发展的蔬菜产业园称为义X乡(镇)蔬菜脱贫产业园,其他的称为XX乡(镇)蔬菜特色产业园。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条县蔬菜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研究处理重大事项;县农业农村局要切实履行好行业主管责任,是全县蔬菜产业发展的牵头行业部门,总牵头、负总责;各相关乡镇要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按照县农业农村局确定的工作任务,组织人员抓好工作落实;其他行业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协作配合服务责任,全力做好水电路等基础设施配套,保障蔬菜产业园能够正常生产运营。第四条蔬菜产业园建设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企业主体、农民受益”的原则,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积极

3、发展高附加值特色农业,着力打造政策集聚、产业集聚、资源集聚和技术集成示范的基本功能。(一)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的功能。依托蔬菜产业园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加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示范,实现标准化生产、区域化布局、品牌化经营和高值化发展,培育壮大一批蔬菜产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将蔬菜产业园建设成为蔬菜技术成果转化的试验示范区,打造“甘肃会宁高原夏菜品牌”的核心载体。发展“互联网+园区”模式,依靠现代服务业引领现代农业发展。(二)实现科技创新支撑服务的功能。配备完整的设施,创造一个局部优化、适合蔬菜产业发展的环境和条件,引导蔬菜产业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技术创新中心、测试检测中心、电子商务平台等各类研

4、发机构、公共技术服务机构。(S)吸引各类机构和人员开展创业的功能。营造良好条件,吸引企业、高校、科研单位以及大学生、复转军人、返乡农民工和科技特派员等入蔬菜产业园创业,培养和集聚一批优秀人才,建立技术服务人才队伍,加强技术组装集成和示范、推广、培训,完善农村科技服务体系,提高劳动者科技素质。(四)具有蔬菜产业扶贫引领示范的功能。结合精准扶贫,瞄准贫困户,加快先进适用技术成果在蔬菜产业园集成示范与应用推广,培育壮大蔬菜产业,将蔬菜产业园建成脱贫攻坚的主导产业基地。(五)促进美丽宜居乡村建设的功能。在蔬菜产业园建设中探索“园镇一体”、“园乡一体”、“园村一体”的城乡融合发展新模式,依托蔬菜产业园田

5、园风光、乡土文化等资源,促进蔬菜产业与旅游休闲、教育文化、健康养生等产业深度融合,发展观光农业、体验农业、创意农业,提高蔬菜产业园业态的科技含量,打造“一园一品”“一园一景”“一园一韵”,建设宜业宜居宜游的美丽乡村和特色小镇。第三章建设管理第五条县农业农村局要会同引洸、水务和各相关乡镇,综合供水保障能力、贫困户产业达标需求、群众种植意愿、塑料大棚建设区域选址等各种因素,合理规划,提出蔬菜产业园建设规划,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或县蔬菜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批准。第六条县财政局、扶贫办要根据蔬菜产业园规划,安排塑料大棚、供排水、道路、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确保足额及时到位。第七条各相关乡镇要规划流转土地,

6、通过招标确定承建单位,严格按照钢架镀锌结构塑料大棚建造技术规范(补充)要求组织建设,确保建设质量和进度。第八条县引洸局、水务局要根据确定的建设任务,加快水利工程建设,确保能够稳定正常供水。第九条县交通运输局要统一规划设计蔬菜产业园道路,指导乡镇实施硬化道路工程;各相关乡镇按照交通运输局的统一规划,负责实施砂化道路建设,保证蔬菜产业园道路畅通。第十条各相关乡镇要配合县农业农村局和国网城郊供电公司,结合实际需求,架设供电线路,配备供电设施,保证电力供应。第十一条各相关乡镇要配合县农业农村局合理布局和建设育苗棚、预冷库、管理房等基础设施,配套冷藏运输车,保证蔬菜打冷外运;建立蔬菜产业培训和实训基地,

7、培训本地蔬菜种植能手、销售能手。第十二条发改、工信、商务等部门要对照工作职责,结合蔬菜产业园发展需要,在开拓市场、加工物流等方面优先给予支持,延伸产业链条。第十三条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大协调统筹力度,蔬菜产业园在建设生产、经营管理和产后销售各个环节出现问题时,由相关乡镇协调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县农业农村局报告,由县农业农村局协调统一解决。第四章验收管理第十四条蔬菜产业园建设任务每完成一项,都由乡镇组织人员进行自查验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自验合格后上报自查验收报告,申请县级验收。第十五条验收工作由县蔬菜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县农业农村局牵头,财政、扶贫、交通、供电等相关部门配合,根据乡镇自查验收

8、结果,开展县级核实验收,验收合格后按程序拨付资金;对验收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完成整改后,再进行验收,合格后按程序拨付资金。第十六条完成塑料大棚、日光温室墙体骨架,棚膜覆盖,供水正常,道路畅通,由乡镇申请县农业农村局组织验收方可种植,防止不具备种植条件盲目种植,浪费资源。第五章资产管理第十七条县上整合扶贫资金建设的塑料大棚经验收合格后,由建档立卡贫困户承包经营,承包塑料大棚的贫困户和县蔬菜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蔬菜公司)各占有每座标准棚50%的产权,即每个贫困户承包的4座标准棚折合到户资金2万元,县蔬菜产业发展有限公司4座标准棚折合资金2万元。第十八条贫困户享有塑料大棚的管理经营权、承

9、包收益权和使用权,在使用和管理过程中需服从所在乡镇的统一安排、统一经营管理。第十九条贫困户每户享有4座塑料大棚的承包经营权,期限暂定为3年。承包经营期满后,由乡镇根据贫困户实际情况及塑料大棚运营情况重新与原贫困户签订塑料大棚承包经营协议书。第二十条坚持“谁建设、谁所有,谁出资、谁所有”的原则,通过政府补贴,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的育苗棚、预冷库或出资购置的冷藏车,由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有,但要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如数分红。第二十一条蔬菜产业园内配套的水、电、路和管理房,经验收合格后资产统一移交所在乡镇,由所在乡镇和村统一进行管理、维修和使用。第二十二条利用其他资金补助建成的塑料大棚、日光温室和露地

10、蔬菜基地,坚持“谁建设、谁经营、谁使用”的原则,相关部门做好配套服务工作,保障蔬菜产业园正常生产经营。第六章生产管理第二十三条在县蔬菜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召开蔬菜产销对接会、推介会等,引进外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来我县发展订单蔬菜生产或建立蔬菜生产基地,及早确定种植品种、种植时间、上市时间,带动蔬菜产业健康快速发展。第二十四条县农业农村局要通过新型农民培训、实用技术培训等,加大贫困户蔬菜生产技术培训力度。各相关乡镇和县农业农村局要通过县乡技术人员挂牌指导、确定技术人员巡回培训、聘请土专家蹲点全程指导等方式,实现蔬菜产业园种植农户培训全覆盖。第二十五条县农业农村局和各

11、相关乡镇要加大与外地客商的对接力度,通过自种和代种两模式,确保实现贫困户承包塑料大棚种植收益好。(一)自种。贫困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客商签订订单种植协议,自己种植自己受益,享受育苗棚、预冷库建设补助资金10%的固定分红和每户2500元/年产业达标补助政策。(二)代种。有劳力的贫困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客商签订用工合同,边务工边学习技术,获取务工收入,每座塑料大棚原则上贫困户按净收益5:5享受分红,每座塑料大棚最低保底承包费不低于800元(包括土地流转费、合作社服务费、村集体经济收入和塑料大棚所有者贫困户收入),其中:贫困户保底分红不少于400元/年,贫困户至少有1人务工达到100天以上,享受

12、每年2500元/年产业达标补助政策;若土地流转费逐年增加,则应在800元基础上增加承包费用。无劳动能力的贫困户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客商完全代种,签订委托种植协议,每座塑料大棚原则上贫困户按净收益5:5享受分红,每座塑料大棚最低保底承包费不低于800元(包括土地流转费、合作社服务费、村集体经济收入和塑料大棚所有者贫困户收入),其中:贫困户保底分红不少于400元/年,但不享受2500元/年产业达标补助;若土地流转费逐年增加,则应在800元基础上增加承包费用。第二十六条坚持“谁种植、谁管理”的原则,自种和代种塑料大棚分别由贫困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严格按照标准化种植技术规程种植蔬菜,设立蔬菜产业园标

13、识、塑料大棚到贫困户公示牌、贫困户自种公示牌、贫困户代种公示牌和贫困户务工公示牌“一标四牌”,做好塑料大棚管护和棚内外卫生环境清理工作,特别是杂草清除、废旧地膜、废旧滴灌带和残留农药废弃物的管理。第二十七条县农业农村局和各相关乡镇要在各蔬菜产业园,设立蔬菜农药残留快速检测中心,对不达标的蔬菜产品决不外运销售。第二十八条县农业农村局和各相关乡镇鼓励和支持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三品一标”认证工作,打响绿色品牌。第七章销售管理第二十九条县农业农村局和各相关乡镇要加大配合力度,监督和督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照订单生产协议要求,做好蔬菜收购和销售工作。第三十条县农业农村局和各相关乡镇要统筹协调各蔬菜种

14、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偿使用预冷库和冷藏车,做好蔬菜打冷、运输和销售工作。第三十一条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大“甘肃会宁高原夏菜”宣传和推介力度,与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一道拓宽销售渠道,增加贫困户收入。第八章后续管理第三十二条各相关乡镇要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代种塑料大棚按棚收取蔬菜产业园管理费用,主要用于塑料大棚骨架、拱杆、拉杆、卷膜杆、棚头立杆、门框杆、地梁杆、卡槽、棚膜、棚裙、防虫网及水电路等设施维修费用,公共区域环境卫生治理费用,对于人为损坏基础设施的,除交纳维修费用外,还要进行处罚,保证蔬菜产业园正常生产运行。特别是未在生产期内的塑料大棚与日光温室,要派专人管理,防止人为破坏和火灾。第三十三条县农业农村局和各相关乡镇要组织和动员自种贫困户和代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参与塑料大棚保险业务,一旦发生自然灾害,及时联系做好理赔工作。第三十四条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业务指导,督促贫困户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建设尾菜处理池和深挖填埋的办法,做好尾菜处理工作,保护蔬菜产业园环境。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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