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22修正.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长沙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22修正.docx(5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长沙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7年4月30日长沙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4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8月26日长沙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长沙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4年9月28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10月27日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0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22年
2、10月28日长沙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长沙市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2年11月23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的管理,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市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必须把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配
3、套建设,以适应教育事业发展需要。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基本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行政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管理工作。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相关的专项规划。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第六条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确因城市建设需要改变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性质的,应当依法办
4、理有关手续,并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发展规划的要求,就地、就近予以调整、补偿或者重建,调整、补偿或者重建的用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拆迁和重建工作不得影响和中断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上兴建、扩建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确需临时使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的,应当听取教育行政部门意见,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中小学校、幼儿园需要用地时,在规划用地上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必须拆除。第八条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选址定点、校园建设规划和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改建、扩建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划标准和设计规范。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停
5、办、合并、分立、搬迁,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办理手续并做好安置工作。第九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时,每4000居民以上住宅区应按标准规划配置小学、幼儿园,每8000居民以上住宅区还应按标准规划配置中学。分散开发建设的住宅,必须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解决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增容。有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控制性详规图纸,经审定后送教育行政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部门应会同教育行政部门督促检查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实施。第十条规划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规模的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每千人口中按80-90名中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中学;(二)每千人口中按80-90名小学生计算配建相应
6、规模小学;(三)每千人口中按40-45名学龄前儿童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幼儿园。第十一条中小学校正门200米半径的范围内,不得设置营业性电子游戏室、桌球室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娱乐场所。中小学校、幼儿园正门外两侧各2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公共厕所、垃圾站和机动车停车场;正门外两侧各5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集贸市场、摆设摊担;周边不得从事有噪声等污染和危害安全的生产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倚中小学校、幼儿园围墙修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在围墙上打洞、安窗、开门。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二条国家举办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资金,按照下列渠道筹措:(-)市、县(市)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二)依法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三)
7、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资;(四)开发建设单位纳入综合开发计划的建设资金;(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前款规定的建设资金的具体筹措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十三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时,配套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的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第十四条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应当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竣工资料应同时报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五条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校舍及场地不得擅自出租、转让,不得擅自将教学用房改作他用,不得在校园内新建教职工家属住宅以及与教学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十六条执行和维护本条例
8、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七条擅自改变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土地使用性质的,非法占用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或者依法处罚。第十九条拒绝、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本条例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条例经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