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925定稿)联合工房临时用电招标文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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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疆金正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招标文件招标工程名称: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卷烟厂易地技术改造项目-联合工房临时用电安装招标人(盖章):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卷烟厂法定代表人: 姚庆艳 企业负责人(盖 章):张树山联系人:郑廷伟地 址:新疆奎屯市乌鲁木齐西路33号招标代理机构(盖章):新疆金正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盖章):陈平联系人:卜昭冬 电 话:0991-4508732 13095008811 4508736(传真)地 址:乌市西虹西路12号目 录第一部分 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2 页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第4页第三部分 合同条款 第13页第四部分 投标文

2、件部分格式 第77页第五部分 技术文件 第86页第六部分 评标标准 第91页第一部分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内 容1工程名称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卷烟厂易地技术改造项目-联合工房临时用电安装2招标文件编号2012XJJZ0873招标内容及范围联合工房临时用电配电柜/箱制作(含底座、支架);中心配电室至联合工房临时用电配电柜电缆线敷设;联合工房临时用电配电柜至厂房内照明配箱电缆线敷设;联合工房临时用电配箱至厂房内临时照明灯具电缆线敷设(包括灯具连接),本项目属包工包料(照明灯具甲供)。(详见技术文件)4招标人名称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卷烟厂5投资额40万元(投标人所有投

3、标报价均不得超过此投资额)6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电话新疆金正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卜昭冬 办公:09914508732 传真:09914508736 7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时间后45个日历日8投标文件份数正本壹份,副本陆份,电子光盘文件1份;9工期合同签订生效后7个日历日材料全部进场并安装完成。10交货地点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二期延伸区(大绿谷地)本项目施工现场厂区内指定地点。11质量及验收本招标文件中安装按国家最新标准规范、部颁最新标准规范或行业最新标准规范制造执行;质量标准按照国家相关最新标准规范及达到联合工房主体验收标准进行验收。12招标答疑会时间: 2012年 9 月 27 日 10:00

4、 时(北京时间)地点: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二期延伸区(大绿谷地)13投标截止时间投标地点2012年9 月 28 日下午16:30(北京时间)递交地点:新疆金正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2楼评标厅14开标时间开标地点2012年 9 月 28 日上午16:30(北京时间)地点:新疆金正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2楼评标厅15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经售出,无论何因概不退还。16开标时投标人必须出示以下证件原件以备查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原件);资质证书(副本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疆备案册(原件)序号内 容17履约保证金合同

5、价款的10%(中标人应在合同签订前,向招标人以现金或银行保函的形式缴纳)18评标方法综合评估法19权重系数1、技术标评分权重为K1=70%2、投标报价评分权重为K2=30%18联合体不允许20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形式:(1)支票(2)现金(3)电汇投标保证金的金额:1万元(大写:壹万元整)21开户银行开户单位中行乌鲁木齐市友好南路分理处新疆金正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22行号10488100506223帐号10760165445324备注投标保证金应保证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招标代理机构的帐户,否则,其投标文件不被接受和评议。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一 总 则 1.适用范围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招标文件

6、中所述的联合工房临时用电安装及服务。2.定义2.1招标人:系指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卷烟厂。2.2招标代理机构:系指新疆金正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2.3招标方:系指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2.4服务: 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安装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装车、指导安装、提供技术援助和交付使用后保修期内应履行的义务及售后服务等其他类似的义务以及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2.5买方:系指安装和服务的单位。2.6卖方:系指提供安装和服务的公司或其它实体。278交货地点: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二期延伸区(大绿谷地)本项目施工现场厂区内指定地点。3.合格的投标人 3.1具有独

7、立法人的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或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企业 3.2自2009年1月以来具有1KV类似项目业绩2项及以下。3.3不接受联合体投标。4.合格的安装和服务4.1投标人提供的所有材料必须是全新的材料,所涉及的技术、设计、货物、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应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或地区。4.2国产的材料及其有关服务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设计和制造生产的相关标准或行业标准。4.3投标人应保证招标人在本项目招标过程中以及招标结束后在使用该材料或材料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投标人或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 5.投标费

8、用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的一切费用,不论中标与否,均由投标人自负。二 招 标 文 件 6.招标文件的组成6.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第一部分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第三部分 合同条款 第四部分 投标文件部分格式第五部分 招标安装技术要求 第六部分 评标标准6.1.1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如果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投标文件有可能被拒绝。 7招标文件的澄清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要求澄清的内容,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三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

9、通知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未在截止期以前就招标文件相关内容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书面异议的视为对本招标文件不存在任何异议。 8招标文件的修改8.1在投标截止期三天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方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8.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招标代理机构回函确认。 8.3为使投标人在准备投标时有适当的时间考虑投标文件的修改,招标方有权决定推迟投标截止日期和开标日期。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9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9.

10、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了解招标文件的要求。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保证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9.2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9.2.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就有关招标活动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对于任何非中文的资料,都应提供中文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9.2.2除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国际单位制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10. 投标文件由下列组成(1)投标函(原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3)

1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4)投标保证金证明(复印件)(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6)投标报价一览表(7)自2009年1月1日以来,主要类似业绩须附安装合同复印件加盖鲜章。但所附合同原件需装入另一封袋中随同投标文件一起递交以备核查。(8)材料(设备)的详细技术性能、详细技术参数(如不提供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9)执行的制造、验收标准(10)安全保证措施和体系(11)现场文明施工措施(12)技术服务、售后服务措施 11投标书格式11.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编制投标文件。11.2招标文件中未提供格式的部分由投标人自行编制。 12投标报价和货币12.1投标

12、人应根据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格式(投标报价一览表)填报每一项费用。12.2投标人应按投标分项报价表上标明本合同拟提供安装项目的单价和总价,如单价和总价不符,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小写和大写不符,以大写为准。12.3 投标人的价格包括安装的材料费、包装费、运输费、装车费、保险费、各种税费、项目现场保管费、零部件费、备品备件、特殊工具费、培训费、检验费、技术服务费、安装费用、总包服务费(包括投标人的技术服务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医疗费、保险费等费用)等以上费用但不限于以上费用的所有费用。 12.4投标人对每种材料及安装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任何选择性报价将作废标处理。12.5

13、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施工区地面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合同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12.6招标人不接受投标人对任何未办理正常进口手续的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材料的投标报价。12.7 投标人提供的安装和服务一律用人民币报价。 13. 证明投标人资格合格的文件13.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13.2投标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应是合法有效的。 13.3投标人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应满足招标文件的资质要求。 14. 投标有效期14.1 投标有效期为投标

14、截止时间后45个日历日。投标有效期少于规定时间的可以视为非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14.2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招标人可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投标人可拒绝招标人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予以退还。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和没收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5.投标文件的书写和签署。 15.1投标文件正本须用不褪色的墨水笔书写或打印。 15.2投标文件的书写应清楚工整,修改处应由投标全权代表签章。 15.3字迹潦草、表达

15、不清、未按要求填写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的投标文件将被定为废标。 15.4投标文件应由投标人的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中投标函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15.5投标文件的份数:一式柒份,正本壹份,副本陆份,并在投标文件封面左上角注明“正本”、“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后附电子光盘一套。 15.6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电报投标概不接受。 16.投标保证金 16.1 投标保证金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

16、9条。 16.2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损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本须知第17.5条的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16.3 投标保证金应以现金、电汇或转账支票(限本市)提交。投标保证金账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6.4投标保证金应保证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招标代理机构的帐户,否则,其投标文件不被接受和评议。 16.5 发生以下情况投标保证金可能被没收: (1)如果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 (2)如果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

17、者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 16.6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投标有效期内予以退还。16.7 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将在项目合同签订并提交履约保证金后7日内予以退还。四 、 投标文件的递交 17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记17.1投标人必须将投标文件及电子光盘文件一并密封装在一个封袋中,封袋上应写明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编号,封袋必须在开启处密封,并加盖投标人章;否则整个投标文件将被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评审。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要求盖投标人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章处,投标人必须加盖。电子光盘文件应包含投标文件纸质文件的所有内容,且内容应一致,投标文

18、件纸质文件与电子光盘文件内容不一致时,以投标文件纸质文件内容为准。17.2所有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均应写明: (1)招标人名称: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卷烟厂 (2)招标项目名称: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条。 (3)招标文件编号: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条。 (4)投标企业名称和地址:(5)注明“开标前不准启封”。17.3电子光盘文件应以贴标签的方式在电子光盘的盘面上标记招标项目名称、投标文件和投标人名称字样并加盖法人印章。17.4投标文件未密封的,招标人将拒绝接收。 18.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 18.1投标人必须在招标书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文件中指定的投标地点。

19、18.2超过投标截止时间送达的投标文件将不予接受。 19.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销19.1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进行的修改或撤销应以书面形式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在投标地点送达招标代理机构。19.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修改或撤销应按第18条规定进行准备、密封、标记和递交。 19.3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19.4投标人不得在投标截止时间起至投标文件有效期满前撤销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五、 开标 评标20.开标 20.1招标方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召开招标会议,开标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招标人、投标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投标人法人或其授权代表必须出席。2

20、0.2开标时唱 “投标报价一览表”内容、投标文件的修改、撤销以及招标代理机构认为合适的其它内容。20.3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正本与副本不一致的,以正本为准。 20.4 招标代理机构将做开标记录。21.评标21.1 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即对投标文件提出的安装质量、材料质量、交货期、技术性能、投标价格等,能否最大限度的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审和比较。21.1.1评标办法如下:项目分值评分内容及评分方法(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初步评审一项未通过者不参加下阶段评审(详见第六部分评标标准

21、附表一)技术标K1技术标评定(详见第六部分评标标准附表二)投标报价K2投标报价评定(详见第六部分评标标准附表三)技术标、投标报价权重取值范围:K1=70%,K2=30%且 K1+K2 =121.2 评标委员会 21.2.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并根据招标安装的特点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21.3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1.4评标委员会依法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质疑、评价和比较,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21.5评标的依

22、据是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投标商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以及评标办法。22. 评标过程的保密性22.1开标后,直到授予投标人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建议等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 22.2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所进行的力图影响评标结果的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活动,都可能导致其被取消中标资格。 22.3 招标方对投标人未中标的原因不做任何书面解释。 23. 对投标文件的初步审查和响应性确定 23.1开标后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是否有计算错误、要求的保证金是否已提供、文件是否恰当签署,如果单价与总价有出入则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若大写与数字间有出入,

23、则以大写金额为准,若投标人拒绝接受上述修正,其投标将可能被拒绝。 23.2在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估之前,评标委员会对每一份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详细条款见第六部分附表一。 23.3 判断投标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投标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证据。 23.4 买方将拒绝被定为初步评审不合格的投标,投标人不能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之处而使其投标成为响应性投标。 24投标文件的澄清24.1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有权随时请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含混之处加以澄清说明或补正。24.2投标人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各项问题必须做出明确解答。24.3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文件将取代投标文件中被澄清的部分,经投标人法人或其授权代表审

24、核签字后将作为签订合同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24.4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文件不得改变投标的实质内容。 六 中标及授予合同 25.中标人的确定 25.1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综合评估并按分数高低做出排序,推荐三名中标候选人,得分最高的投标人将被确认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得分第二的为第二中标候选人,得分第三的为第三中标候选人,如果两个投标人得分相同时,取投标价格低者。 26. 授予合同26.1 招标人与中标人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据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及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合同。27.变更材料数量的权利27.1招标方有权对材料的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对增加或减少的数量按同类型中标

25、价格增加或减少货款。 28. 中标通知书 28.1 在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招标代理机构根据评标委员会定标结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28.2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29. 拒绝某些或所有投标的权力29.1招标代理机构有权在定标之前拒绝任何有不正当行为或扰乱正常招标工作的投标人,由此对投标人造成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同时对此也不做任何解释。29.2发生下述情况之一,招标方有权宣布本次招标无效;(1)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均未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2)投标人少于3家,没有达到预期的竞争性;(3)投标人串通投标。 30签订合同 30.1招标人与中标人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

26、起30日内,依据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及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合同。 30.2 如果中标人没按照规定与买方签订合同,买方将有充分理由取消中标人资格,在此情况下买方可将标授予第二中标候选人。30.3 签订合同时,买卖双方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评标过程中形成的书面文件均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30.4中标合同不得转让,否则,买方有权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30.5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前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32合同的组成 31.1下列文件均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招标文件; (2)卖方中标的投标文件; (3)中标通知书; (4)澄清说明;(5)技术附件。第三部分 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1 词

27、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

28、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1.1.1.8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

29、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1.1.2 . 5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 工程和设备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

30、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

3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4 日期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 . 1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 款、第11.4 款和第11.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32、,包括根据第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 天的日期。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

33、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 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 其他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

34、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 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3 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l)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5 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

35、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 图纸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 款的约定办理。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1. 6.3 图纸的修改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

36、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1.6.4 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 项、第1.6.2 项、第1.6.3 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7 联络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 第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

37、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8 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9 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 化石、文物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

38、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 专利技术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

39、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2发包人义务2.1 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 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3 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

40、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5 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2.6 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 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 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监理人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1.3

41、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2 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 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3 监理人员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己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

42、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4 监理人的指示3.4.1 监理人应按第3.1 款的约定

43、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 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巧条处理。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4.5

44、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3.5 商定或确定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4、承包人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

45、.1 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 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9.2 款约定采取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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