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琉球国中招标作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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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琉球國中招標作業SOP一、公告金額以上之招標(100萬以上)(限制性招標之公開評選):午餐招標(一)招標方式依據政府採購法22-1-9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二)決標方式依據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7-2採購評選委員會評選優勝廠商,得不以一家為限。前項評選作業,準用本法有關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準用最有利標:於招標前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依招標文件規定辦理開標、評選優勝廠商。投標廠商家數無限制,縱僅1家廠商投標亦可開標;如欲採行協商措施,應預先於招標文件標示得更改之項目。如由廠商自行報列價格者,應將價格

2、納為評選範圍,不可因為評選後有議價程序而認為不必將價格列為評選範圍。本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七人,就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或聘兼之,其中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委員中之外聘專家、學者人數應至少二人且不得少於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二、未達公告金額之招標(評審):二項活動、建築師、勞務採購、財物採購(一)招標方式政府採購法第49條: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除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外,仍應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二)決標方式1.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

3、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三條: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依本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將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公告,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或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以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第三條:機關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第一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其辦理第二次公告者,得不受三家廠商之限制。恭請 鈞長核示,是否在第一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改採限制性招標?是否(恭請 鈞長核示勾選)2.依據最有利標作業手冊:取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按優勝

4、廠商順序當場依序議價,以符合本校需求者為決標對象。3.成立評審小組:恭請 鈞長核示召集人和委員共517人三、未達公告金額之招標(最低標):同質性、較簡單的採購(一)招標方式政府採購法第49條: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除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外,仍應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二)決標方式依據政府採購法52-1-1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一、招決標方式評估作業1.1招決標方式評估1.1.1招決標方式評估流程圖2.3公開招標(異質採購)最有利標決標採購作業2.3.1流程圖2.3.1.1公開招標(異質採購)最有利標決

5、標採購作業流程圖2.3.1.2公開招標異質採購招標前置作業流程圖2.3.1.3公開招標(異質採購)最有利標決標開標審標作業流程圖2.3.1.4公開招標(異質採購)最有利標決標-評選作業流程圖評選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委員中之外聘專家、學者人數應至少二人且不得少於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3.2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準用最有利標決標)採購作業3.2.1流程圖3.2.1.1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準用最有利標決標)採購作業流程圖3.2.1.2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準用最有利標決標招標前置作業流程圖3.2.1.3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準用最有利標決標開標審

6、標作業流程圖3.2.1.4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準用最有利標決標評選作業流程圖5.5公開取得書面報價單5.5.1公開取得書面報價單採購作業流程圖5.6公開取得書面報價單及企劃書(參考最有利標精神之採購)5.6.1公開取得書面報價單及企劃書採購作業流程圖2.1.1.5公開招標最低標決標開標審標作業流程圖2.1.1.6公開招標標價處理作業流程圖附錄A、採購作業自我檢核表A.1台北市政府所屬機關辦理採購作業 自我檢核表標的名稱: 標案案號: 招標前之檢核項目: 檢核日期: 檢核人員: 複核人員: 招標階段之檢核項目:檢核日期: 檢核人員:複核人員: 開決標階段之檢核項目:檢核日期: 檢核人員:複核人

7、員: (本表須附於招標文件稿陳報,並列為政府採購法第107條所稱採購之文件;檢核人員係該採購階段最基層承辦人員,複核人員係檢核人員之直屬主管) 註:1.機關辦理採購前,應依序檢核本表各項目。2.屬公告金額以上採適用(或)準用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應另檢核台北市政府所屬機關辦理適用或準用最有利標採購案-採購作業自我檢核表。3.屬公告金額以上異質採購最低標決標之採購,應另檢核台北市政府所屬機關辦理異質採購最低標採購案-採購作業自我檢核表。4.屬未達公告金額取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之採購,應另檢核台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取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採購作業自我檢核表。 5.屬查核金額以上之財物採購,於辦理採購

8、作業前應先檢核機關辦理財務採購前自我檢核表階段作業檢核項目檢核結果依據及說明一、招標前及招標階段(一)採購標的類別、採購金額界定及預算來源。1、採購標的分類:工程採購,財物採購,勞務採購符合不符合1.政府採購法第4、5、7條2.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條(採購金額之計算方式) 3.採購金額:(1) 小額採購:新台幣(下同)10萬元以下。(2) 公告金額:工程、財物、勞務:100萬元。(3) 查核金額:工程、財物:5,000萬元;勞務:1,000萬元。(4) 巨額:工程:2億元以上;財物:1億元以上;勞務:2,000萬元以上。2、採購金額界定:未達公告金額且為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上;公告金額以上未達

9、查核金額;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巨額;特殊。符合不符合3、預算來源: 符合不符合4、補助機關: (補助 %)符合不符合(二)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案辦理分批採購。1、非分批採購,其它 。分批採購【有 無 報上級機關核准、法定預算書有標示】,核准文號: 符合不符合1.政府採購法第14條2.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3.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2項4.工程會88.7.22 工程企字第8810509號函:於法定預算書已標示得分批辦理者,就該採購案分批辦理乙節,得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二項);至其招標程序,仍應依其總預算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適用查核金額或巨額金額以上之規

10、定辦理(政府採購法第十四條)。(三)採用(或準用)最有利標之核准情形(含未達公告金額)1、適用及準用最有利標方式辦理者:依台北市政府所屬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適用或準用最有利標 採購案 採購作業自我檢核表辦理符合不符合1.台北市政府所屬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適用或準用最有利標 採購案 採購作業自我檢核表2.以統包(最有利標)辦理者,先期檢討作業: 除依台北市政府所屬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適用或準用最有利標 採購案 採購作業自我檢核表辦理自我檢核外,另應檢核下列事項:(1)是 否 先行評估確認可提升採購效率、確保採購品質、可縮減工期且無增加經費之虞,並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符合不符合1.統包實施

11、辦法第2、5、7、8條2.統包實施辦法第9條第1項3.工程會95年5月19日工程企字第09500186800號函統包作業須知、統包招標前置作業參考手冊(2)評估結果工期 是 否 充裕,如工期充裕,則不得以縮短工期為採行統包招標之理由。符合不符合(3)是 否 屬下列不應採統包方式或以寬鬆規範辦理招標:A.先行設計後再行招標並無困難,不宜採統包方式辦理之工程採購:(1)土地開挖工程(2)農路、步道施築工程(3)道路鋪面、照明工程(4)排水溝養護、改善工程(5)景觀綠美化、植栽工程(6)垃圾清除工程(7)既有設施修繕、更新工程(8)防漏工程(9)圍牆、圍籬工程(10)油漆工程(11)其他設計內容簡單

12、或有設計準則可循之工程。B.廠商投標所需資訊不足。C.技術工法尚不明確,或擬議中之技術工法是否有效尚不確定。D.採購案已訂有設計準則與施工規範、明確的工作項目與技術工法者。符合不符合(4)以統包辦理招標,招標前 是 否 完成綜合規劃及基本設計,據以撰寫機關需求書。符合不符合(5)需求書 是 否 納入招標文件;是 否 載明下列事項:A.統包工作之範圍。B.統包工作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C.設計、施工、安裝、供應、測試、訓練、維修或營運等所應遵循或符合之規定、設計準則及時程。D.主要材料或設備之特殊規範。E.甄選廠商之評審標準。F.投標廠商於投標文件須提出之設計、圖說、主要工

13、作項目之時程、數量、價格或計畫內容等。G.細部設計審查事項、權責與所需時程。H.統包案之設計,包含未來維護管理計畫。符合不符合(6)採最有利標決標者,是 否規定投標廠商服務建議書撰寫內容,並納入為評選項目。符合不符合(7)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審標準, 是 否 包括廠商之技術能力、設計與計畫之完整性及可行性。符合不符合(8)招標文件 是 否 規定下列事項:A.得標廠商之設計應送機關或其指定機構審查後,始得據以施工或供應、安裝。B.設計有變更之必要者,應經機關同意或依機關之通知辦理。其變更係不可歸責於廠商者,廠商得向機關請求償付履約所增加之必要費用C.設計結果不符契約規定或無法依機關之通知變更者,機

14、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D.得標廠商設計成果之智慧財產權歸屬及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由廠商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符合不符合3.取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依台北市政府所屬機關辦理異質採購未達公告金額擇符合需要者 採購作業自我檢核表辦理。符合不符合1.中央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依本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將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公告,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或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以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2.最有利標作業手冊貳三(六):通知最符合需要者進行議價、依序議價或比價後決標。(四)採用異質採購最低標決標之情形依台北市

15、政府所屬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異質採購最低標採購案 採購作業自我檢核表辦理。符合不符合工程會 95.8.14工程企字第09500306690號函: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五)招標方式、依據法條、電子領/投標情形。1、招標方式:公開招標、公開招標(統包)、選擇性招標、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限制性招標(公開徵求)、限制性招標(未經公告:契約變更、其他(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符合不符合1.政府採購法第18、19、20、21、22、23、24、25條2.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一第1項3.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0、21、22、23、23之1條2、依據法條:本法第 條第 項第 款。符合不符合3、

16、是否合於依據法條 符合、不符 ,理由或原因 。符合不符合4、是否依規定辦理公告 是 否 ,其情形 。符合不符合5、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之程序是 否 符合規定,其情形 。符合不符合6、是 否 提供電子領標;是 否 提供電子投標。(本法93條之1)符合不符合(六)訂定廠商資格是否符合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1、是,否符合規定。廠商資格摘要: 符合不符合1.政府採購法第36、37條2.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七)訂定技術規範是否符合本法第26條及其執行注意事項1、是 否 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R是者,可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

17、辦理。)符合不符合1.政府採購法第26條2.工程會91.11.09(90)工程企字第90043793號令訂定政府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3. 政府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第8點:機關擬訂定之技術規格無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且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必須於招標文件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廠牌時,應註明或同等品字樣,其所列廠牌應符合下列情形:(1)所列廠牌僅供廠商參考,不得限制廠商必須採用。(2)所列廠牌目前均有製造、供應,容易取得,價格合理,能確保採購品質,且無代理商、經銷商有公平交易法所稱之獨占或聯合行為之情事。(3)所列廠牌之價格、功能、效益、標準及特性,均屬相當。決標或簽約後發現有不符

18、合前項第二款情形者,得依本注意事項第十三點規定辦理。4.政府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第6點:機關擬訂定之技術規格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其未能符合機關採購需求,須於招標文件載明其他標準(例如JIS、ACI、ASTM等)或訂定較嚴之規格者,應擇下列方式之一審查後再行辦理:(1)自行審查: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2)開會審查: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召開審查會議,並得邀請專家學者、規劃設計者與會協助。(3)委託審查:委託專業廠商、機構、團體或人士審查,並得召開會議,邀請專家學者與會。前項技術規格,其有審查前例者,得免重複為之。2、招標文件 是 否 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

19、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 是 否 標示或同等品類似之字樣。 是 否 符合政府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第8點之規定。符合不符合3、招標文件 是 否 載明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以外之其他標準(例如JIS、ACI、ASTM等)或訂定較嚴之規格。請摘要敘述或提供佐證資料:_符合不符合4、承上題R是者, 是 否 先行審查;審查之方式:自行審查;開會審查;委託審查。符合不符合5、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訂定招標文件之技術規格, 是 否 依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辦理。(但有特殊情形報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符合不符合1.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第2點:機關辦理特殊或查核金

20、額以上之工程採購,應於公告招標前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但有特殊情形報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前項以外之工程採購,機關得視工程性質、規模等特性,依本要點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八)招標公告檢核。1、本採購案為第 次招標;流標_ 次,原因 ;廢標 次,原因 。符合不符合1.政府採購法第27、28條2.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6條3.招標期限標準4.政府採購法第48條5.採購公告及公告發行辦法6.本府94.03.11府工三字第09403817900號函本府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至第5款、第12款至第16款辦理限制性招標時,除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同意不宜以公告方式辦理外,均應上

21、網刊登公告。7.工程會90.03.01(90)工程企字第90007222號函。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或第十二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辦理時,為增加競爭機制,得以公告程序徵求供應廠商,作為邀請比價或議價之用。8.工程會90.11.27(90)工程稽字第90046660號函。為利廠商對於招標文件疑義及異議之提出,機關於辦理採購招標時,應將疑義、異議及檢舉受理單位、聯絡電話、傳真及地址等,依序分別載明於招標文件及公告。2、是 否 保留後續擴充權利。是 否 將後續擴充金額計入採購金額 ;未計入者其情形: 符合不符合3、本次公告日期: 。截止投標日或收件日: (領標及投

22、標期限),開標日期: ;等標期 天。符合不符合4、公告期間無、有 變更招標文件,其情形 符合不符合5、前項變更招標文件係:重大,其等標期自原截止收件日次日起延長 天。或非重大,其等標期自公告日起延長 天。符合不符合6、前項延長等標期是否符合, 是 否 ,其情形 符合不符合7、屬限制性招標: 有 無 刊登公告,其等標期 天。無刊登公告時: 有 無 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符合不符合8、履約期限: 符合不符合9、決標方式: 符合不符合10、有 無 刊登招標文件領取方式、郵遞或親領地點及時間、電子領標網址。符合不符合11、有 無 刊登預定決標日。符合不符合(九)廠商接受機關委託辦理規劃設計、監造

23、、諮詢及審查有無依台北市政府技術服務勞務採購履約績效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如違反規定,機關有無依該規定處理。1、契約中: 有 無 依台北市政府技術服務勞務採購履約績效管理辦法規定辦理。2.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辦理之公告金額以上委託技術服務勞務採購案件,有 無將本辦法列為招標文件之一。符合不符合符合不符合1. 94年12月2日台北市政府(94)府法三字第09427337500號令修正發布台北市政府技術服務勞務採購履約績效管理辦法。2. 台北市政府技術服務勞務採購履約績效管理辦法第2、3、4、6、7、9、10、11、12、13、14、15條。二、閞標階段(一)招標文件中應請投標廠

24、商繳納押標金之規定,額度及繳納方式是否符合規定。1、規定繳納押標金之情形:須繳納、免繳納、未敘明。符合不符合1.政府採購法第30條2.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2、免繳納押標金之依據法條、款:依據本法第 30條第 1項第 款。符合不符合3、須繳納押標金額度及繳納方式:(1)押標金額度: 元或投標金額之 , 是 否 符合規定,其情形 ,(2)繳納方式: 符合不符合(二)投標文件是否依規定送達招標機關或指定場所;招標文件中有無規定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1、有 無 規定送達地點。地點: 。符合不符合1.政府採購法第32、33條2.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9、33條3.本府投標須

25、知第26點:經寄(送)達本機關之投標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作廢、撤銷、更改,亦不允許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及其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規定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2、有 無 規定補正非契約必要文件。規定內容 。符合不符合(三)開標程序1、是 否 依規定辦理開標作業:(本法45條,細則48、49、49-1、50) 符合不符合1.政府採購法第12(上級機關之監辦)2.政府採購法第13條(機關內部監辦)3.政府採購法第34條:4.政府採購法第45條5.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6.政府採購法第50條7.工程會91.11.27工程企字第09100516820號令

26、應注意是否有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處理:(1)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2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3)投標標封或通知機關信函號碼連號,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者。(4)廠商地址、電話號碼、傳真機號碼、聯絡人或電子郵件網址相同者。(5)其他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情形者。6.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8條:本法第四十五條所稱開標,指依招標文件標示之時間及地點開啟廠商投標文件之標封,宣布投標廠商之名稱或代號、家數及其他招標文件規定之事項。有標價者,並宣布之。前項開標,應允許投標廠商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或授

27、權代表出席。但機關得限制出席人數。限制性招標之比價,其開標適用前二項規定。7.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9、49之1、50、51條:8.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8條9.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9條10.本府投標須知第伍節。11.93.11.17府工三字第09305586500號函修正開標免監辦程序情形。12.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辦法。13.臺北市各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2、有 無 依本法第34條執行保密事項,其情形 。符合不符合3、有 無 不予開標決標情形:依本法第48條第1項第 款。符合不符合4、是 否 依招標文件審查廠商之資格,其情形 符合不符合5、是 否 依招標文件審查廠商之規格,

28、其情形 符合不符合6、是 否 依招標文件審查廠商之價格,其情形 符合不符合7、是 否 是否依規定辦理監辦,其情形 符合不符合(四)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至第11款辦理之公開評選,或依本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適用、準用最有利標評選或依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1、工作小組評選/審查委員、評選/審查作業:(1)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至第11款辦理之公開評選,或依本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適用、準用最有利標評選者:依台北市政府所屬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適用或準用最有利標 採購案 採購作業自我檢核表辦理。(2) 依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辦理審查者:依台北市政府所屬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異質採購最低標採購

29、案 採購作業自我檢核表辦理。符合不符合符合不符合2、是 否 依規定辦理監辦(評選前之開標作業、準用最有利標之議價作業),其情形 符合不符合1.93.11.17府工三字第09305586500號函修正開標免監辦程序情形3、參與評選之廠商家數 是 否 符合規定,其情形 符合不符合(五)以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辦理1、本標案採用之決標方式為何?擇符合需要者進行比價或議價,擇符合需要者依序進行議價,指定廠商辦理比價或議價。符合不符合92.11.18府法三字第09225712800號函令發布臺北市各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2、如屬擇最符合需要者,是否成立審查小組或工作小

30、組是 否 ,其內容 符合不符合3、非指定廠商辦理比價或議價,其廠商家數是否符合相關規定是 否 ,其情形 符合不符合4、是否依本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監辦,是 否 ,其情形 符合不符合三、決標階段(一)依據招標方式及金額是否有依規定辦理監辦作業。1、有無依規定辦理監辦有 無,其情形 。符合不符合1.政府採購法第12、13條2.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8、9、10、11條3. 臺北市各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4.政府採購法第51條:機關應依招標文件規定之條件,審查廠商投標文件,對其內容有疑義時,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前項審查結果應通知投標廠商,對不合格之廠商,並應敘明其原因。5.政府採購

31、法施行細則第60條:機關審查廠商投標文件,發現其內容有不明確、不一致或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之情形者,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以確認其正確之內容。前項文件內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與標價無關,機關得允許廠商更正6.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1條: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將審查廠商投標文件之結果通知各該廠商者,應於審查結果完成後儘速通知,最遲不得逾決標或廢標日十日。前項通知,經廠商請求者,得以書面為之。2、不派員監辦或採書面監辦 是 否 依規定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其情形 符合不符合(二)有無依規定審查投標廠商文件;審查結果有無通知。(附審查結果書面資料影本)1、是否依招標文件審查投標文件 是

32、否 ,其情形 符合不符合2、對投標文件有疑義時,是否依規定請廠商說明 是 否 ,其情形 符合不符合3、是否依規定將審標結果通知投標廠商是 否 ,其情形 符合不符合(三)底價訂定及決標原則。(附底價表及其分析資料)1、有無訂定底價有 無,依據本法第47條第1項第 款得不訂底價。是否於招標文件內敘明不訂底價之理由,是 否 ,其情 。符合不符合1.政府採購法第47條第1項:機關辦理下列採購,得不訂底價。但應於招標文件內敘明理由及決標條件與原則:(1)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案件。(2)以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3)小額採購。2、底價訂定、核定時間:依據本法第46條第2項第 款或細則第54條第 項訂

33、定底價。核定時間 是否符合本府規定是 否 ,其情形 。 符合不符合1.政府採購法第46條2.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4條:3.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之1條: 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採最低標決標,其因履約期間數量不確定而於招標文件規定以招標標的之單價決定最低標者,並應載明履約期間預估需求數量。招標標的在二項以上而未採分項決標者,並應以各項單價及其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加總計算,決定最低標。5.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3條: 6.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2條:7.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2條:8.本府投標須知第41、42點:3、決標原則之依據:依據本法第5

34、2條第1項第 款或細則第64條之1。是 否 載明於招標文件中,其情形 。符合不符合4、是 否 由規劃、設計、需求或使用單位提出預估金額及其分析資料(重複性採購或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除外) 。符合不符合5、底價 是 否 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 是 否 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符合不符合(四)決標過程預算金額$ 元(A)、B/A= 。(B80% 元)底價金額$ 元(B)、C/A= 。(D80% 元)決標金額$ 元(C)、C/B= 。有 家廠商投標、有效標廠商 家。最低標價低於底價80%者,請填下列項目:有效標廠商平均標價(D) 元、次低標廠商標價 元。

35、次次低標廠商標價 元。符合不符合1.政府採購法第52、53、54、56條暨其施行細則2.政府採購法58條:機關辦理採購採最低標決標時,如認為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廠商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或擔保者,得不決標予該廠商,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3.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9條:本法第五十八條所稱總標價偏低,指下列情形之一:(1)訂有底價之採購,廠商之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者。(2)未訂底價之採購,廠商之總標價經評審或評選委員會認為偏低者。(3)未訂底價且未設置評審委員會或評選委員會之採購,廠商

36、之總標價低於預算金額或預估需用金額之百分之七十者。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者,以預估需用金額計算之。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80條:本法第五十八條所稱部分標價偏低,指下列情形之一:(1)該部分標價有對應之底價項目可供比較,該部分標價低於相同部分項目底價之百分之七十者。(2)廠商之部分標價經評審或評選委員會認為偏低者。(3)廠商之部分標價低於其他機關最近辦理相同採購決標價之百分之七十者。(4)廠商之部分標價低於可供參考之一般價格之百分之七十者。5.本府投標須知第41、42點。(五)減價程序1、是否超底價決標:否、是(未逾預算、逾預算)。已依規定報上級機關核准、機關首先或授權人員核准。未依規定辦理,其情形 符合不符合1.政府採購法第53、54條2.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0、71、72、73條2、是否依規定減價:是 否 ,其情形 。符合不符合(六)標價不合理處理1、標價無偏低情形。有偏低情形(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且低於平均有效標價之百分之八十)並依規定保留決標並經廠商說明後(說明廠商提出說明之期限為 天)採決標予該廠商、不決標予該廠商並以次低標代之、於繳交差額保證金後決標予該廠商或逕予決標,其情形: 。符合不符合1.政府採購法第58條:關辦理採購採最低標決標時,如認為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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