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电效率量测系统采购案合约书.docx

上传人:牧羊曲112 文档编号:1704512 上传时间:2022-12-15 格式:DOCX 页数:34 大小:1.62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光电效率量测系统采购案合约书.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4页
光电效率量测系统采购案合约书.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4页
光电效率量测系统采购案合约书.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4页
光电效率量测系统采购案合约书.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4页
光电效率量测系统采购案合约书.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光电效率量测系统采购案合约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光电效率量测系统采购案合约书.docx(34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光電效率量測系統採購案合約書明道大學光電效率量測系統採購案合約書明道大學(以下簡稱甲方)及 (以下簡稱乙方)雙方同意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及其主管機關訂定之規定訂定本契約,共同遵守,其條款如下:第一條 履約標的(一) 採購名稱:光電效率量測系統採購案(二) 採購金額:新台幣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含稅)採購規格:如規範說明(標單)交貨地點:甲方所指定之交貨期限:於決標日後三個月內完成。契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如仍有不明確之處,以甲方解釋為準。如有爭議,依採購法之規定處理。(三) 合約文字以中文為準,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契約文字有中文譯文,其與外文文意不符者,除資格文件外

2、,以中文為準。其因譯文有誤致產生損害者,由提供譯文之一方負責賠償。(四) 契約所使用之度量衡單位,除另有規定者外,以公制為之。(五) 除另有規定外,契約以甲方簽約之日為簽約日,並溯及自甲方決標之日起生效。(六) 中華民國以外其他國家或地區之稅捐、規費或關稅,由乙方負擔。(七) 乙方為履約須進口自用機具、設備或材料者,其進口及復運出口所需手續及費用,由乙方負責。(八) 契約規定乙方履約標的應經第三人檢驗者,除另有規定外,其檢驗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九) 契約價金總額曾經減價而確定,其所組成之各單項價格得依約定方式調整。(十) 乙方計價領款之印章,除另有規定外,以乙方於投標文件所蓋之章為之。(十

3、一) 契約價金總額,除另有規定外,為完成契約所需全部材料、人工、機具、設備及施工所必須之費用。(十二) 乙方請領契約價金時應提出統一發票,無統一發票者應提出收據。(十三) 履約標的自中華民國境外輸入,契約允許以不可撤銷信用狀支付外國乙方契約價金,乙方遲延押匯或所提示之文件不符契約或信用狀規定,致甲方無法提貨時,不論甲方是否辦理擔保提貨,其因此而發生之額外倉租及其他費用,概由乙方負擔。(十四) 乙方履約有逾期違約金、損害賠償、採購標的損壞或短缺、不實行為、未完全履約、不符契約規定、溢領價金或減少履約事項等情形時,甲方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乙方給付或自保證金扣抵。(十五) 履約範圍

4、包括代辦訓練操作或維護人員者,其費用除乙方本身所需者外,有關受訓人員之旅費及生活費用,由甲方自訂標準支給,不包括在契約價金內。(十六) 以新臺幣報價之項目,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應含營業稅。由自然人投標者,不含營業稅。(十七) 乙方為進口施工或測試設備、臨時設施、於我國境內製造財物所需設備或材料、換新或補充前已進口之設備或材料等所生關稅、貨物稅及營業稅等稅捐、規費,由乙方負擔。(十八) 進口財物或臨時設施,其於中華民國以外之任何稅捐、規費或關稅,由乙方負擔。第二條 履約管理(一) 履約標的未經驗收移交甲方前,所有已完成之履約標的及到場之材料、機具、設備,包括甲方供給及乙方自備者,均由乙方負責保

5、管。如有損壞缺少,概由乙方負責。其屬經甲方已估驗計價者,由乙方賠償。部分業經驗收付款者,其所有權屬甲方,禁止轉讓、抵押、出租、任意更換或其他有害所有權行使之行為。(二) 履約標的未經驗收前,甲方因需要使用時,乙方不得拒絕。但應由雙方會同使用單位協商認定權利與義務後,由甲方先行接管。使用期間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遺失或損壞者,應由甲方負責。(三) 契約所需履約標的材料、機具、設備、工作場地設備等,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概由乙方自備。(四) 乙方自備之材料、機具、設備,其品質應符合契約之規定,進入甲方履約場所後由乙方負責保管。非經甲方許可,不得擅自運離。(五) 各項設施或設備,依法令規定須由專業技

6、術人員安裝、履約或檢驗者,乙方應依規定辦理。(六) 乙方接受甲方或甲方委託之機構之人員指示辦理與履約有關之事項前,應先確認該人員係有權代表人,且所指示辦理之事項未逾越或未違反契約規定。乙方接受無權代表人之指示或逾越或違反契約規定之指示,不得用以拘束甲方或減少、變更乙方應負之契約責任,甲方亦不對此等指示之後果負任何責任。(七) 甲方及乙方之一方未請求他方依契約履約者,不得視為或構成一方放棄請求他方依契約履約之權利。(八) 契約內容有須保密者,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將契約內容洩漏予與履約無關之第三人。(九) 乙方履約期間所知悉之甲方機密或任何不公開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均應保密,

7、不得洩漏。(十) 契約訂有履約標的之原產地者,乙方供應之標的應符合該原產地之規定。(十一) 採購標的之進出口、供應、興建或使用涉及政府規定之許可證、執照或其他許可文件者,依文件核發對象,由甲方或乙方分別負責取得。但屬甲方取得者,甲方得通知乙方代為取得,並由甲方負擔必要之費用。(十二) 前款文件,屬外國政府核發者,以由乙方負責取得或代為取得為原則。(十三) 乙方應對其履約場所作業及履約方法之適當性、可靠性及安全性負完全責任。(十四) 乙方之履約場所作業有發生意外事件之虞時,乙方應立即採取防範措施。發生意外時,應立即採取搶救、復原、重建及對甲方與第三人之賠償等措施。(十五) 甲方於乙方履約中,若可

8、預見其履約瑕疵,或其有其他違反契約之情事者,得通知乙方限期改善。(十六) 乙方不於前款期限內,依照改善或履行者,甲方得採行下列 措施: 1.使第三人改善或繼續其工作,其危險及費用,均由乙方負擔。 2.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3.通知乙方暫停履約。(十七) 甲方提供或將其所有之財物供乙方加工、改善或維修,其須將標的運出甲方場所者,該財物之滅失、減損或遭侵占時,乙方應負賠償責任。(十八) 乙方於甲方場所履約者,應隨時清除在該場所暨週邊一切廢料、垃圾、非必要或檢驗不合格之材料、工具及其他設備,以確保該場所之安全及環境整潔,其所需費用概由乙方負責。(十九) 採購標的之包裝及運輸方式,契約未

9、訂明者,由乙方擇適當方式為之。包裝及運輸方式不當,致採購標的受損,除得向保險公司求償者外,由乙方負責賠償。(二十) 乙方在履約中,應對履約品質依照契約有關規範,嚴予控制,並辦理自主檢查。(二十一) 甲方於乙方履約期間如發現乙方履約品質不符合契約規定,得通知乙方限期改善或改正。乙方逾期未辦妥時,甲方得要求乙方部分或全部停止履約,至乙方辦妥並經甲方書面同意後方可恢復履約。乙方不得為此要求展延履約期限或補償。(二十二) 契約履約期間如有由甲方分段查驗之規定,乙方應按規定之階段報請甲方監督人員查驗。甲方監督人員發現乙方未按規定階段報請查驗,而擅自繼續次一階段工作時,得要求乙方將未經查驗及擅自履約部分拆

10、除重做,其一切損失概由乙方自行負擔。但甲方監督人員應指派專責查驗人員隨時辦理乙方申請之查驗工作,不得無故遲延。(二十三) 契約如有任何部分須報請政府主管機關查驗時,應由乙方提出申請,並按照規定負擔有關費用。(二十四) 乙方應免費提供甲方依契約辦理查驗、測試、檢驗、初驗及驗收所必須之儀器、機具、設備、人工及資料。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契約規定以外之查驗、測試或檢驗,其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者,由乙方負擔所生之費用;結果符合者,由甲方負擔費用。(二十五) 查驗、測試或檢驗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者,甲方得予拒絕,乙方應免費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二十六) 乙方不得因甲方辦理查驗、測試或檢驗,而

11、免除其依契約所應履行或承擔之義務或責任,及費用之負擔。(二十七) 甲方就乙方履約標的為查驗、測試或檢驗之權利,不受該標的曾通過其他查驗、測試或檢驗之限制。(二十八) 甲方提供設備或材料供乙方履約者,乙方應於收受時作必要之檢查,以確定其符合履約需要,並作成紀錄。設備或材料經乙方收受後,其滅失或損害,由乙方負責。(二十九) 採購進口財物以CFR/CPT或 FOB/FCA條件簽約者,乙方應於每批貨物裝運前將裝運資料書面通知甲方,以便甲方辦理保險。乙方如未及時通知,致甲方未能辦妥貨物保險因而發生之一切損失或損害,應由乙方負責賠償。(三十) 前款之書面資料應記載下列資料:招標案號、契約編號、財物名稱、數

12、量、發票總金額、船名或機名(加註航次)、裝貨港口或機場、預定啟運時間、預定到達時間。(三十一) 乙方向保險人索賠所費時間,不得據以請求延長履約期限。(三十二) 乙方未依契約規定辦理保險、保險範圍不足或未能自保險人獲得足額理賠者,其損失或損害賠償,由乙方負擔。第三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契約價金之給付,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因契約變更致履約標的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就變更部分予以加減價結算。若有相關項目如稅捐、利潤或管理費等另列1式計價者,應依結算總價與契約價金總額比例增減之。但契約已訂明不適用比例增減條件者,不在此限。第四條 契約價金之調整(一)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

13、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更換或拆換、更換確有困難,或不必補交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採減價收受者,按不符項目標的之契約價金減價。(二)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給付者,未列入標價數量清單之項目或數量,其已於契約載明應由乙方供應或為乙方完成履約所必須者,仍應由乙方負責供應,不得據以請求加價。(三)契約價金,除另有規定外,含乙方及其人員依中華民國法令應繳納之稅捐、規費及強制性保險之保險費。(四)中華民國以外其他國家或地區之稅捐、規費或關稅,由乙方負擔。(五)乙方履約遇有下列政府行為之一,致履約費用增加或減少者,契約價金得予調整:1. 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2. 稅捐或規費之新增或變更。3.

14、政府公告、公定或管制費率之變更。 (六)前款情形,屬中華民國政府所為,致履約成本增加者,其所增加之必要費用,由機關負擔;致履約成本減少者,其所減少之部分,得自契約價金中扣除。其他國家政府所為,致履約成本增加或減少者,契約價金不予調整。 (七)乙方為履約須進口自用機具、設備或材料者,其進口及復運出口所需手續及費用,由乙方負責。 (八)契約規定乙方履約標的應經第三人檢驗者,除另有規定外,其檢驗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五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一)契約依下列規定辦理付款:1.驗收後付款:於驗收合格後六個月付款。 2.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暫停給付契約價金至情形消滅為止: (1)履約實際進度因

15、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落後預定進度30%以上者。(2)履約有瑕疵經書面通知改善而逾期未改善者。(3)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經通知仍延不履行者。(4)乙方履約人員不適任,經通知更換仍延不辦理者。(5)其他違反法令或契約情形。3. 契約價金總額曾經減價而確定,其所組成之各單項價格得依約定方式調整;未約定調整方式者,視同就各單項價格依同一減價比率調整。投標文件中報價之分項價格合計數額與總價不同者,亦同。4.乙方計價領款之印章,除另有規定外,以乙方於投標文件所蓋印章為之。 5.乙方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100人,履約期間應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之人數,各應達其國內員工總人數1%,並均以整數為計算標準,未達整數

16、部分不予計入。僱用不足者,應分別依規定向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及原住民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原住民族就業基金專戶,繳納上月之代金;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招標機關應將國內員工總人數逾100人之乙方資料公開於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以供勞工及原住民主管機關查核代金繳納情形,招標機關不另辦理查核。 6.契約價金總額,除另有規定外,為完成契約所需全部材料、人工、機具、設備及施工所必須之費用。(二)乙方請領契約價金時應提出統一發票,無統一發票者應提出收據。 (三)乙方請領契約價金時應提出之其他文件為: 送貨簽收單。 授權證明。 (四)前款文件,應有出具

17、人之簽名或蓋章。但慣例無需簽名或蓋章者,不在此限。 (五)履約標的自中華民國境外輸入,契約允許以不可撤銷信用狀支付外國乙方契約價金,乙方遲延押匯或所提示之文件不符契約或信用狀規定,致甲方無法提貨時,不論甲方是否辦理擔保提貨,其因此而發生之額外倉租及其他費用,概由乙方負擔。 (六)乙方履約有逾期違約金、損害賠償、採購標的損壞或短缺、不實行為、未完全履約、不符契約規定、溢領價金或減少履約事項等情形時,甲方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乙方給付或自保證金扣抵。 (七)履約範圍包括代辦訓練操作或維護人員者,其費用除乙方本身所需者外,有關受訓人員之旅費及生活費用,由甲方自訂標準支給,不包括在契約

18、價金內。 (八)分包契約依採購法第67條第2項報備於甲方,並經乙方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乙方者,該分包契約所載付款條件應符合本條前列各款規定(採購法第98條之規定除外),或與甲方另行議定。第六條 稅捐(一) 以新臺幣報價之項目,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應含營業稅。由自然人投標者,不含營業稅。(二) 乙方為進口施工或測試設備、臨時設施、於我國境內製造財物所需設備或材料、換新或補充前已進口之設備或材料等所生關稅、貨物稅及營業稅等稅捐、規費,由乙方負擔。(三) 進口財物或臨時設施,其於中華民國以外之任何稅捐、規費或關稅,由乙方負擔。第七條 履約標的品管(一) 乙方在履約中,應對履約品質依照契約有

19、關規範,嚴予控制,並辦理自主檢查。(二) 甲方於乙方履約期間如發現乙方履約品質不符合契約規定,得通知乙方限期改善或改正。乙方逾期未辦妥時,甲方得要求乙方部分或全部停止履約,至乙方辦妥並經甲方書面同意後方可恢復履約。乙方不得為此要求展延履約期限或補償。(三) 契約履約期間如有由甲方分段查驗之規定,乙方應按規定之階段報請甲方監督人員查驗。甲方監督人員發現乙方未按規定階段報請查驗,而擅自繼續次一階段工作時,得要求乙方將未經查驗及擅自履約部分拆除重做,其一切損失概由乙方自行負擔。但甲方監督人員應指派專責查驗人員隨時辦理乙方申請之查驗工作,不得無故遲延。(四) 契約如有任何部分須報請政府主管機關查驗時,

20、應由乙方提出申請,並按照規定負擔有關費用。(五) 乙方應免費提供甲方依契約辦理查驗、測試、檢驗、初驗及驗收所必須之儀器、機具、設備、人工及資料。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契約規定以外之查驗、測試或檢驗,其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者,由乙方負擔所生之費用;結果符合者,由甲方負擔費用。(六) 查驗、測試或檢驗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者,甲方得予拒絕,乙方應免費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七) 乙方不得因甲方辦理查驗、測試或檢驗,而免除其依契約所應履行或承擔之義務或責任,及費用之負擔。(八) 甲方就乙方履約標的為查驗、測試或檢驗之權利,不受該標的曾通過其他查驗、測試或檢驗之限制。(九) 甲方提供設備或材料

21、供乙方履約者,乙方應於收受時作必要之檢查,以確定其符合履約需要,並作成紀錄。設備或材料經乙方收受後,其滅失或損害,由乙方負責。第八條 保險(一)乙方屬自然人者,應自行投保人身意外險;非屬自然人者,應於履約期間辦理下列保險:安裝財物綜合保險。雇主責任險。乙方應按進口財物契約價格(CIF/CIP價款)之110%投保海/空運輸全險,包括協會貨物條款(海)(空運),協會貨物兵險條款,協會貨物罷工條款及偷竊、挖盜、未送達、漏失、破損、短缺、暴動險等(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並延伸至甲方指定之地點,以涵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內陸保險。(二)乙方依前款辦理之保險,其內容如下,1. 承保範圍:2. 保險標的:履約標

22、的。3. 被保險人:以甲方及乙方為共同被保險人。4. 保險金額:含財物金額、運費及保險費之110%。5. 第三人意外責任險:(載明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之保險金額下限,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之保險金額下限,每一事故財物損害之保險金額下限,上述理賠合併單一事件之保險金額下限與保險期間最高累積責任上限。應含乙方、分包廠商、甲方及其他任何人員,並包括鄰近財物險。)6. 每一事故之自負額上限:7. 運輸險保險期間:自起運點至甲方指定地點止。8. 受益人:甲方。9. 未經甲方同意之任何變更或終止,無效。(三)保險單記載契約規定以外之不保事項者,其風險及可能之賠償由乙方負擔。(四) 採購進口財物以CIF 或CIP

23、條件簽約者,乙方應依契約規定條件辦理保險。保險單或保險證明書應於押匯時背書予甲方。(五) 採購進口財物以CFR/CPT或 FOB/FCA條件簽約者,乙方應於每批貨物裝運前將裝運資料書面通知甲方,以便甲方辦理保險。乙方如未及時通知,致甲方未能辦妥貨物保險因而發生之一切損失或損害,應由乙方負責賠償。(六) 前款之書面資料應記載下列資料:招標案號、契約編號、財物名稱、數量、發票總金額、船名或機名(加註航次)、裝貨港口或機場、預定啟運時間、預定到達時間。(七) 乙方向保險人索賠所費時間,不得據以請求延長履約期限。(八) 乙方未依契約規定辦理保險、保險範圍不足或未能自保險人獲得足額理賠者,其損失或損害賠

24、償,由乙方負擔。(九) 保險單正本1份及繳費收據副本1份應於辦妥保險後即交甲方收執。(十) 乙方應依中華民國法規為其員工及車輛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汽機車第三人責任險。其依法免投勞工保險者,得以其他商業保險代之。(十一) 海空運輸險之保險金額,得為包括內陸險在內之設備器材運抵甲方場所金額之全險,並包括偷竊、挖盜、未送達、漏失、破損、短缺、戰爭、罷工及暴動險(由甲方擇定後於招標時載明)。(十二) 安裝綜合保險之承保範圍,得包括山崩、地震、海嘯、火山爆發、颱風、豪雨、冰雹、水災、土石流、土崩、地層滑動、雷擊或其他天然災害、火災、爆炸、破壞、竊盜、搶奪、強盜、暴動、罷工、勞資糾紛或民眾非理性之

25、聚眾抗爭等事項所生之損害(實際承保範圍,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第九條 保證金(一)履約保證金:新台幣參萬參仟元,由押標金轉為履約保證金。(二) 保固保證金:無。(三)保證金之發還情形如下:履約保證金於履約期滿且無待解決事項後30日內發還。有分段或部分驗收情形者,得按比例分次發還。乙方於履約標的完成驗收付款前應繳納保固保證金。保固保證金於保固期滿且無待解決事項後30日內發還。差額保證金之發還,同履約保證金。(四)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暫停履約者,履約保證金得提前發還。但屬暫停履約者,於暫停原因消滅後應重新繳納履約保證金。(五)乙方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不予發還之情形:1.

26、 有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3款至第5款情形之一,依同條第2項前段得追償損失者,與追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2. 違反採購法第65條規定轉包者,全部保證金。3. 擅自減省工料,其減省工料及所造成損失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4.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部分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依該部分所占契約金額比率計算之保證金;全部終止或解除契約者,全部保證金。5. 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其不合格部分及所造成損失、額外費用或懲罰性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6. 未依契約規定期限或甲方同意之延長期限履行契約之金額

27、,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7. 須返還已支領之契約價金而未返還者,與未返還金額相等之保證金。8. 未依契約規定延長保證金之有效期者,其應延長之保證金。9. 其他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遭受損害,其應由乙方賠償而未賠償者,與應賠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六)前款不予發還之履約保證金,得於依本契約規定分次發還而尚未發還者扣抵;不予發還之孳息,則為不予發還之履約保證金於繳納後所生者。 (七)乙方如發生第3款所規定2目以上之情形,其不發還履約保證金及孳息應合併計算,但合計金額逾履約保證金總金額者,以總金額為限。 (八)保固保證金及其孳息不予發還之情形,準用第3款至第5

28、款之規定。 (九)乙方未依契約規定履約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者,甲方得就預付款還款保證尚未遞減之部分加計年息5%之利息,隨時要求返還或折抵甲方尚待支付乙方之價金。 (十)保證金以定期存款單、連帶保證書、連帶保證保險單或擔保信用狀繳納者,其繳納文件之格式依採購法之主管機關於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所訂定者為準。 (十一)保證金之發還,依下列原則處理: 1.以現金、郵政匯票或票據繳納者,以現金或記載原繳納人為受款人之禁止背書轉讓即期支票發還。2.以無記名政府公債繳納者,發還原繳納人。3.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繳納者,以質權消滅通知書通知該質權設定之金融機構。4.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

29、擔保信用狀繳納者,發還開狀銀行、通知銀行或保兌銀行。但銀行不要求發還或已屆期失效者,得免發還。5.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發還連帶保證之銀行或保險公司或繳納之乙方。但銀行或保險公司不要求發還或已屆期失效者,得免發還。(十二)保證書狀有效期之延長:乙方未依契約規定期限履約或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有無法於保證書、保險單或信用狀有效期內完成履約之虞,或甲方無法於保證書、保險單或信用狀有效期內完成驗收者,該保證書、保險單或信用狀之有效期應按遲延期間延長之。乙方未依甲方之通知予以延長者,甲方將於有效期屆滿前就該保證書、保險單或信用狀之金額請求給付並暫予保管,其所生費用由乙

30、方負擔。其須返還而有費用或匯率損失者,亦同。(十三)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以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代之或減收者,連帶保證廠商之連帶保證責任,不因分次發還保證金而遞減。該連帶保證廠商同時作為各甲方採購契約之連帶保證廠商者,以2契約為限。 (十四)連帶保證廠商非經甲方許可,不得自行申請退保。其經甲方查核,中途失其保證能力者,由甲方通知乙方限期覓保更換,原連帶保證廠商應俟換保手續完成經甲方認可後,始能解除其保證責任。 (十五)甲方依契約規定認定有不發還乙方履約保證金之情形者,除已洽由連帶保證廠商接續履約者外,該連帶保證廠商應於5日內向甲方補繳該不發還金額中,原由連帶保證代之或減收之金額。第十條

31、 驗收(一) 乙方履約所供應或完成之標的,應符合契約規定,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且為新品。(二) 甲乙雙方同意於交貨完畢後一次辦理驗收請款。(三) 查驗或驗收人對隱蔽部分拆驗或化驗者,其拆除、修復或化驗所生費用,拆驗或化驗結果與契約規定不符者,該費用由乙方負擔;與規定相符者,該費用由甲方負擔。契約規定以外之查驗、測試或檢驗,亦同。(四) 履約標的完成履約後,乙方應對履約期間損壞或遷移之甲方設施或公共設施予以修復或回復,並將現場堆置的履約機具、器材、廢棄物及非契約所應有之設施全部運離或清除,並填具完成履約報告,經甲方勘驗認可,始得認定為完成履約。(五) 履約標的部分完成履

32、約後,如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並得就該部分支付價金及起算保固期。(六) 乙方履約結果經甲方初驗或驗收有瑕疵者,甲方得要求乙方於七日內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以下簡稱改正)。逾期未改正者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但逾期未改正仍在契約原訂履約期限內者,不在此限。(七) 乙方不於前款期限內改正、拒絕改正或其瑕疵不能改正者,甲方得採行下列措施之一:1、 自行或使第三人改正,並得向乙方請求償還改正必要之費用。2、 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減少契約價金。(八)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履約有瑕疵者,甲方除依前二款規定辦理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九) 乙方於

33、貨到二天前主動與甲方使用單位聯繫交貨地點,甲方備妥安裝場所,並完成安裝測試無誤後,乙方提出交貨完成申請書。甲方依規定通知甲乙雙方有關人員共同進行驗收工作。(十) 驗收結果與甲方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採減價收受者,按不符項目標的之契約價金減價,並處以減價金額6倍之懲罰性違約金。(十一) 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給付者,未列入標價數量清單之項目或數量,其已於契約載明應由乙方供應或為乙方完成履約所必須者,仍應由乙方負責供應,不得據以請求加價。(十二) 契約價金,除另有規定外,含乙方及其人員依中華民國法令應繳納之稅捐、規費及強制性保險之保險費。(十三) 甲方於驗收合格後依規定

34、匯款至乙方帳戶。第十一條 保固(一)保固期:驗收完成後壹年內,非人為因素造成損害,由廠商免費負責。(二)保固期內發現瑕疵者,由甲方通知乙方改正。所稱瑕疵,包括損裂、坍塌、損壞、功能或效益不符合契約規定等。(三)凡在保固期內發現瑕疵,應由乙方於甲方指定之期限內負責免費無條件改正。逾期不為改正者,甲方得逕為處理,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或動用保固保證金逕為處理,不足時向乙方追償。但屬故意破壞、不當使用或正常零附件損耗者,不在此限。(四)保固期內,採購標的因瑕疵致無法使用時,該無法使用之期間得不計入保固期。第十二條 延遲履約(一) 乙方未能於期限內將全部貨品運抵交貨地點並安裝測試驗收合格,視同逾期交貨。

35、逾期違約金,以日為單位,乙方如未依照契約規定期限履約,應按逾期日數,每日依契約價金總額千分之三計算逾期違約金。(二) 逾期違約金之總額,以契約價金總額之20%為上限。含逾期未改正之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罰款或損害賠償金等不受前述20%上限之限制。(三) 逾期違約金之支付,甲方得自乙方繳納之保證金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乙方繳納或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四) 甲方及乙方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得展延履約期限;不能履約者,得免除契約責任。(五) 前項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事由發生或結束後,其屬可繼續履約之情形者,應繼續履約,並採行必要措施以降低其所造成之不利影

36、響或損害。(六) 乙方未遵守法令致生履約事故者,由乙方負責。因而遲延履約者,不得據以免責。(七) 乙方履約有遲延者,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產生之損害,亦應負責。但經乙方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第十三條 權利及責任(一) 乙方應擔保第三人就履約標的,對於甲方不得主張任何權利。(二) 乙方履約,其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應由乙方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三) 除另有規定外,乙方如在契約使用專利品,或專利性施工方法,或涉及著作權時,其有關之專利及著作權益,概由乙方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處理,其費用亦由乙方負擔。乙方履約結果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由乙方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

37、任。(四) 甲方對於乙方及其人員因履約所致之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不負賠償責任。對於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之風險,乙方應投保必要之保險。(五) 乙方依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不因甲方對於乙方履約事項之審查、認可或核准行為而減少或免除。第十四條 契約變更及轉讓(一) 甲方於必要時得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乙方變更契約(含新增項目),乙方於接獲通知後應向甲方提出契約標的、價金、履約期限、付款期程或其他契約內容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契約價金之變更,其底價依採購法第46條第1項之規定。(二) 乙方於甲方接受其所提出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前,不得自行變更契約。(三) 除甲方另有請求者外,乙方不得因前款之通知而遲延其履約期

38、限。(四) 甲方於接受乙方所提出須變更之事項前即請求乙方先行施作或供應,其後未依原通知辦理契約變更或僅部分辦理者,應補償乙方所增加之必要費用。(五) 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甲方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但不得據以增加契約價金。其因而減省乙方履約費用者,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1. 契約原標示之廠牌或型號不再製造或供應。2. 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 3. 因不可抗力原因必須更換。4. 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甲方更有利。(六) 契約之變更,非經甲方及乙方雙方合意,作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蓋

39、章者,無效。(七) 乙方不得將契約或債權之部分或全部轉讓予他人。但因公司合併、銀行或保險公司履行連帶保證、銀行實行權利質權或其他類似情形致有轉讓必要,經甲方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第十五條 契約終止及暫停執行 (一)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乙方因此所生之損失:1. 有採購法第50條第2項前段規定之情形者。2. 有採購法第59條規定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3. 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4. 乙方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87條至第92條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5.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6. 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

40、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7. 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8. 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9. 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者。10. 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者。11. 乙方未依契約規定履約,自接獲甲方書面通知之次日起10日內或書面通知所載較長期限內,仍未改正者。12. 契約規定之其他情形。 (二)甲方未通知乙方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乙方仍應依契約規定繼續履約。 (三)契約經依第1款規定或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者,甲方得依其所認定之適當方式,自行或洽其他廠商完成被終止或解除之契約;其所增加之費用及損失,由乙方負擔。無洽其他廠商完成之必要者,得扣減或追償契約價金,

41、不發還保證金。甲方有損失者亦同。 (四)契約因政策變更,乙方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甲方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賠償乙方因此所受之損害,但不包含所失利益。 (五)依前款規定終止契約者,乙方於接獲甲方通知前已完成且可使用之履約標的,依契約價金給付;僅部分完成尚未能使用之履約標的,甲方得擇下列方式之一洽乙方為之: 1. 繼續予以完成,依契約價金給付。 2. 停止製造、供應或施作。但給付乙方已發生之製造、供應或施作費用及合理之利潤。 (六)非因政策變更而有終止或解除契約必要者,準用前二款規定。 (七)乙方未依契約規定履約者,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至情

42、況改正後方准恢復履約。乙方不得就暫停執行請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增加契約價金。 (八)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情形,甲方通知乙方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得補償乙方因此而增加之必要費用,並應視情形酌予延長履約期限。但暫停執行期間累計逾6個月(甲方得於招標時載明其他期間)者,乙方得通知甲方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 (九)乙方不得對甲方人員或受甲方委託之乙方人員給予期約、賄賂、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回扣、餽贈、招待或其他不正利益。分包廠商亦同。違反規定者,甲方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 (十)本契約終止時,自終止之日起,雙方之權利義務即消滅。契約解除時,溯及契約生效日消滅。契約終止

43、後消滅後,雙方仍互負保密義務。 第十六條 罰則:(一)、乙方如不履行本契約,或未能遵守本契約規定交貨而其理由係可歸責於乙方者,或所交之機器經驗收不合格而又不能換交者,甲方得依沒收履約保證金,並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二)、乙方因故未能如限交貨時,應於事先以書面敘明原因向甲方申請延期交貨,經甲方同意後得視實際需要予以展延,但逾期罰款仍照規定辦理。(三)、乙方逾期交貨按未交部份從價計罰,每日按3(千分之三)計算,逾期違約金以訂購契約總金額之20(百分之二十)為上限。逾期違約金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乙方自通知日起20日內繳交或自履約保證金扣除。(四)、凡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終止或解除契約

44、者,除沒收乙方所繳履約保證金外,並按採購法第101條及103條相關規定辦理。(五)、乙方如因非人力所可抗拒之天災人禍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致未能如限交貨申請延期交貨暨免罰時,應檢具所在地主管官署(國外由駐外使領館或當地商會等)發給之證明文件或相關證明文件始予受理。(六)、乙方對甲方承辦人員不得給予期約、賄賂、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回扣或其他利益之餽贈,違反上述規定者,甲方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依本契約第九條第五項第四款規定沒收履約保證金,如甲方因此項行為受有損失,乙方應負賠償責任及受法律上之處分。(七)、履約保證金於有效期內若依契約規定遭扣抵,乙方應於甲方通知日起10日內(或通知之期限

45、內)繳交履約保證金之差額;否則甲方有權暫停該乙方接受訂購至依規定繳足為止。(九)、依政府採購法第98條規定,乙方其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各均不得低於總人數之1(百分之一)。乙方如未依規定僱足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者,應依僱用人數不足情形,分別向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及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專戶【專戶為: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設於台灣銀行營業部(二)之帳號007036070022】繳納代金。第十七條 爭議處理(一)、乙方與甲方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

46、自開始協調逾30日尚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之。、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符合採購法第6章或第102條規定情事,提出異議、申訴。、經雙方同意後,提付仲裁。、提起民事訴訟。、依其他法律申請調解。、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二)、受理履約爭議之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受理異議之機關:明道大學總務處。地址:彰化縣埤頭鄉元埔村文化路369號。電話: (04)887-6660分機13313,傳真(04)887-7759。、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規定受理調解或第102條規定受理申訴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

47、中華民國台灣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886-2-8789-7530或886-2-8789-7523。(三)、履約爭議發生後,關於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份應繼續履約。但經甲方同意者不在此限。、乙方因爭議而暫停履約,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份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四)、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五)、訴訟時以中華民國台灣彰化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六)、仲裁,依仲裁法,並以甲方指定之仲裁處所為仲裁處所。(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49,地址:中華民國台灣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八)、財政部採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