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乙肝病原携带者的就业歧视与反歧视调查项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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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肝携带者就业歧视的形成与矫正 基于十个城市访谈的分析报告北京益仁平中心2009年11月目 录摘 要2第一章 研究背景5一、项目研究方法5二、对乙肝携带者就业歧视的由来6三、对乙肝携带者就业歧视的法律矫正8第二章 乙肝携带者的经历与维权障碍9一、遭遇就业歧视的经历9二、对就业歧视的反应11三、自我维权的障碍14第三章 从误解到歧视:一条因果关系链的形成16一、非携带者对携带者的态度16二、雇主对拒绝录用携带者的解释22第四章 对就业歧视成因与反歧视措施的讨论25一、对携带者就业歧视的成因分析25二、对消除就业歧视的建议28第五章 对法律矫正效果与司法救济变化的分析31一、对现行法律和行政规章的

2、看法31二、禁止体检规章的实施效果35三、对乙肝两对半检查的看法37四、司法救济的变化40第六章 研究发现与政策建议43一、本项研究的主要发现43二、反就业歧视的政策建议46摘 要中国约有乙肝携带者近一亿人,近十多年来,这一庞大人群面临着严重的就业歧视问题。为了探讨导致就业歧视的社会性原因,分析反就业歧视机制的核心本质,探讨这一机制的系统框架,研究者以访谈形式对北京、武汉、杭州、广州、南宁、成都等十个城市共64名受访者进行了深入调查,形成了近35万字的访谈文字资料。为了将反乙肝就业歧视问题置于良性社会治理的宏观背景之中,本次调查涉及乙肝携带者、非携带者,以及雇主、法官、体检机构医等与乙肝就业歧

3、视相关的社会人群,以年轻人为主体,年龄在20 30岁之间者占82%,具有大学以上文化程度者占80%。由于目前就业歧视主要发生在这个年龄层次和文化层次的人群中,被访谈人提供的观点、认识、意见和建议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说服意义。报告还研究了13个乙肝就业歧视诉讼个案,透过这些个案的分析,透视出法律变化对司法救济途径的影响、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影响以及对法院审判过程的影响。一、通过对乙肝携带者人群的访谈,研究者有三个发现:发现一、大部分乙肝携带者完成了高中课程或者大学本科课程走入社会之后,感受到了社会对携带者在就业方面的歧视。发现二、在遇到就业歧视时,多数乙肝携带者会转求无需体检的雇主、疏通关系、“体检

4、作弊”,只有少数乙肝携带者会直接讲明自己是携带者。发现三、遭遇就业歧视时,取证困难、维权意识薄弱以及对个人隐私的担忧阻碍了乙肝携带者依法维权。二、通过对非乙肝携带者人群的访谈,研究者有四个发现:发现一、大部分非乙肝携带者缺乏乙肝基本知识,仅有六分之一的非乙肝携带者可以准确说出乙肝的传播途径,唾液、共用餐具、毛巾、一起吃饭仍是常见的乙肝传播途径误区,2/3的非乙肝携带者无法区别“乙肝携带者和乙肝患者”。发现二、非乙肝携带者缺少权威性的乙肝科普信息来源,大部分人对乙肝的了解主要来自于媒体广告的灌输和在亲朋同事处的道听途说。发现三、大部分的非乙肝携带者对携带者持同情但是回避的态度,多数被访谈者表示可

5、以与乙肝同事继续保持原有关系,但也要保持一定距离,特此是吃饭的时候会注意防范。发现四、所有的被访谈雇主均表示,自己所在企业确实不会录用携带者,但他们均否认是出于歧视的动机,“法律规定”、“政府要求”、“顾客需要”、“劳动强度”等为常见的拒录理由。三、通过对比乙肝携带者和非乙肝携带者对现有相关法律知识的熟悉度,研究者发现他们之间有如下分歧:分歧一、绝大部分的乙肝携带者表示部分了解或者完全了解有关的法律和行政规章,一部分人对这些法律政策表示了支持和赞赏;但非乙肝携带者被访问者中,仅有不到两成人知道有这些法律政策而且了解其基本内容,超过2/3的非携带者不知道有法律规定。分歧二、几乎所有的乙肝携带者访

6、谈对象都认为,应该在入职体检中取消“乙肝两对半”的检测;而非乙肝携带者当中,仅有1/4的人支持取消“乙肝两对半”的检测。四、研究者发现,对于一些问题,乙肝携带者和非携带者也可能存在一致的意见:一致意见一、乙肝携带者和非携带者均认为,在招工体检中,大部分企业仍然要进行乙肝两对半的检查,对法律和行政规章执行效果一致存在质疑。一致意见二、乙肝携带者和非携带者均认为,我国现有的反就业歧视的民间组织数量较少、影响较为有限,在乙肝携带者和非携带者中的认知度不高。五、结合访谈和现有相关法律法规,研究者发现,要消除乙肝就业歧视问题,存在如下障碍:障碍一、在劳资关系方面。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的现况和缺少代

7、表劳动者权益的工会组织,劳资力量对比悬殊,雇主具有强势的力量和绝对的权威。雇主可以主观地让劳动者接受他们的一切价值判断,包括歧视乙肝携带者。障碍二、在社会层面。由于缺少足够的、可以信赖的、权威性的信息渠道,社会民众对乙肝的科学认知能力极其有限,大部分非携带者的认知都是错误的。这种误解通过非正常的渠道被循环放大,导致过分自我防范和形成社会偏见,在雇佣过程中表现为就业歧视。障碍三、在立法与司法矫正方面。在就业促进法和禁止对携带者就业歧视的行政规章发布后,雇主强制进行“乙肝两对半”检测和拒绝录用携带者的行为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抑制,然而,在对就业歧视的矫正方面,我国仍然缺少系统完善的反就业歧视法律体系。

8、障碍四、在政府行为方面。在促进就业法出台之后,中央及地方及时发布有关行政规章,禁止雇主对携带者的就业歧视行为,这些行动获得了广大携带者和社会民众的赞赏与好评。然而,政府在组织和动员社会民众,开展广泛的反就业歧视行动方面依然乏善可陈。非乙肝携带者、雇主和体检医生等群体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熟悉度并不高。六、研究者根据本次调查研究提出的建议本次调查发现,造成对携带者就业歧视的根源是多方面的,因此,消除对乙肝携带者的就业歧视根本途径在于,将消除这种歧视的措施置于一个多元的、持续的社会治理工程之中,这个系统工程包括了立法规制、宣传普及、合力监管和社会抵制等四个部分,工程的进展与完成需要政府部门之间、政府与社

9、会组织之间的相互配合与合作。研究者提出以下六个方面的建议:建议一、制定反就业歧视法,完善反歧视法律体系;建议二、政府主导宣传普及相关乙肝知识与反歧视法律;建议三、参考世界各地的“就业平等委员会”,建立政府与民间合力监管的制度;建议四、促进民间反歧视行动,发展社会反就业歧视的环境;建议五、提倡针对乙肝携带者就业歧视的“公益诉讼”,减少个人反歧视成本;建议六、取消入职体检制度,根除对乙肝携带者的就业歧视。第一章 研究背景 我国是乙型肝炎病毒感染的高发区,根据中华医学会2005年3月发布的中国乙肝患者认知现状研究报告,当时约有1.2亿人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其中有乙肝患者3000万。 中华医学会:“中

10、国乙肝患者认知现状研究报告”,转自“人民网”( 在医学临床上,将乙肝病毒表面抗原(HBsAg)阳性而无任何症状体征、肝功能检测正常半年以上者称之为乙肝病毒无症状携带者(以下简称“携带者”)。 北京益仁平中心自2006年12月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推进反乙肝携带者就业歧视的行动,并就携带者的就业状况、生活状况和受教育状况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已经发布“公民健康状况与受教育权年度报告”(2007年、2008年、2009年)、 “中国乙肝人群员生活状况调查报告”(2008年3月)、“公民健康状况与就业权年度报告”(2008年6月)、“中国高等教育乙肝歧视调查报告”(2008年10月)、“2008外企乙肝歧

11、视调查报告”(2009年2月)等调查研究报告。这些研究成果揭示,我国社会对携带者存在严重的就业歧视,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就业资格准入方面,用人单位(即,雇主,以下简称“雇主”)设置一定的录用标准,要求应聘者进行“乙肝五项”的检测,在应聘者符合聘用条件的前提下,拒绝录用携带者;二是在就业关系存续过程中,雇主一旦发现有携带者,将以各种理由解除与他们的劳动关系。 在我国用人单位要求的一般入职体检中,对肝脏器官的检查通常包括肝功能测试和“乙肝五项”检查,前者主要是检查肝脏的功能是否正常,后者是检查乙肝病毒的携带状态。在“乙肝五项”检查中,作为乙型肝炎病毒免疫学的标记一共有3对:(1)表面抗原(H

12、BsAg)与(2)表面抗体(抗HBs或HBsAb)、(3)e抗原(HBeAg)与(4)e抗体(抗HBe或HBeAb)、(5)核心抗体(抗HBc或HBcAb)与(6)核心抗原(HBcAg)。由于(6)核心抗原在血液中不易测到,所以称为“乙肝五项”检查或者“乙肝两对半”检查。在检查结果中,有(1)、(3)、(5)项呈阳性,即为“大三阳”;有(1)、(4)、(5)项呈阳性,即为“小三阳”。 这些研究已经基本上完成了对携带者就业权利层面的分析,揭示了携带者们对就业权利和就业机会方面的基本诉求。在本项研究中,我们将对携带者就业歧视问题的研究从就业权利层面提升到社会层面和制度层面,以我国近年颁布的一批反乙

13、肝携带者就业歧视的法律和行政规章作为研究背景,将非携带者与携带者作为共同的研究对象,在对携带者与非携带者之间的关系与互动中,探讨导致就业歧视的社会性原因,分析反就业歧视机制的核心本质,探讨这一机制的系统框架。一、项目研究方法本项研究在第一手资料获得方面采取了非结构式访谈方式,由访谈员按照访谈提纲设计的数个主题,与被访谈人进行较为自由和随意的交谈。访谈由北京益仁平中心主持,由中心在各城市的志愿者担任访谈员。访谈启动于2009年3月,主要工作包括设计访谈提纲、培训访谈员。针对被访谈人的不同类别,共设计访谈提纲5份(携带者、非携带者、雇主、法院法官、体检机构医生),每份提纲包含10余个开放式问题,以

14、鼓励被访谈人描述他们的经历,发表对一些问题的看法并提出对一些事物的意见。正式访谈在4、5月间完成,主要工作包括访谈和访谈记录的整理。在访谈中,由访谈员在征得被访谈人同意后,进行了现场录音,然后将录音记录转制成35万字的访谈笔录。此次访谈共访问携带者21人、非携带者35人、雇主5人、医生2人、法官1人。被访谈人来自北京、天津、郑州(河南)、武汉(湖北)、成都(四川)、南京(江苏)、杭州(浙江)、广州(广东)、南宁(广西)和佳木斯(黑龙江)等10个城市。由于寻找样本的局限性,携带者主要为益仁平中心在各城市的活动小组成员,非携带者大部分是携带者自行寻找的朋友或者同事,他们与携带者之间有良好的个人关系

15、,对就业歧视持反对态度。被访谈人中的携带者与非携带者中以年轻人为主体,年龄在20 30岁之间者占82%,具有大学以上文化程度者占80%。两类被访谈人的样本来源、年龄结构和文化程度结构会使本次访谈样本的代表性出现一定的偏差,但是考虑到目前就业歧视主要发生在这个年龄层次和文化层次的人群中,被访谈人提供的观点、认识、意见和建议应当仍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说服意义。我们在本报告引用被访谈人的谈话记录时,对个别字词做了修订,以使整个句子在保留被访谈人原意的同时,不致引起读者的歧义;在引用时,也对个别访谈记录作了结构上的调整,使其具有合理的表述逻辑。 本报告访谈笔录的代码为:访谈地点(汉语拼音)被访谈人身份

16、被访谈人代号访谈时间被访谈人性别,其中,被访谈人身份以代表“乙肝病毒携带者”、代表“雇主”、代表“非携带者”、代表“法官”、代表“医生”;被访谈人的性别以M代表男性,F代表女性,例如:Nangjing_A_liao_0422_M。另外,本项研究在征得了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收集整理了13个个案,这些个案均为北京益仁平中心受理的乙肝就业歧视诉讼案,中心为个案当事人的诉讼活动提供了法律援助。我们希望通过对这些个案司法文件的分析,透视法律变化对司法救济途径的影响、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影响以及对法院审判过程的影响。二、对乙肝携带者就业歧视的由来 在我们的访谈中,不少被访谈人使用“谈肝色变”一词来描述当今中

17、国社会民众对乙肝的恐惧,这种恐惧其实是对肝炎的普遍恐惧,并可追溯到上个世纪80年代在我国上海地区爆发的一场甲型肝炎疫情。甲型肝炎病毒(HAV)感染引起的甲肝在我国是一种较为常见的肠道传染病,1988年1至3月间,上海地区因市民食用受到甲肝病毒污染的毛蚶,爆发疫情,发现甲肝病例近30万人,造成数十人死亡。 “医生回忆1988年上海甲肝大流行”,转自“新浪网”( 借助纸面传媒和当时已经普及的电视媒体,这场疫情使全国民众认识到甲肝惊人的传播速度与在短期内爆发的力度,此后也因缺少基本医学常识,笼统地将其他各种病毒性肝炎的传染性与传染途径视同于甲型肝炎,由此造成了对肝炎的普遍恐惧。民众对肝炎的恐惧形成了

18、对肝炎患者的偏见,而真正将这种偏见孕育成对携带者的就业歧视则是政府发布的有关劳动力招聘政策。上个世纪80年代初,政府对企业招工制度进行了改革,将延续了二十余年的“统包统配”招工制度改为招工考核择优录用,并要求用人单位对应招者进行体格检查,体检参照国家劳动总局、卫生部在技工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执行细则(1981年4月14日发布)中规定的标准。在这个行政规章中规定,确诊为慢性肝炎患者、乙型肝炎者不能录取。这一行政规章打开了对携带者就业歧视之门。尽管医学界早已确认各种肝炎病毒具有不同的传播途径,乙肝病毒只能通过血液、母婴和性接触等三种途径传播,但在上个世纪80、90年代颁布的法律和行政规章中,并未就不

19、同类型的肝炎病毒及其携带者予以明确的区分和定义,这样就使本来传播途径完全不同于甲肝的乙型肝炎被曲解为消化道传染病,从而否定了携带者的就业权利。例如,在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规定肝炎病原携带者不得在公共场所服务行业从业,这一规定剥夺了乙肝携带者从事服务行业的就业权利;在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也规定“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第二十六条),这些法律的相关条款使几乎一切

20、与食品加工业有关的雇主都有理由和依据拒绝录用携带者;还有一些法律和行政规章禁止携带者在药品生产行业、卫生用品生产行业,供水行业和教育行业就业。这些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剥夺了携带者就业权利的同时,也给社会民众造成了“乙肝病毒会通过日常接触传播”的错觉。上个世纪90年代,为实行公务员招聘制度改革,中央政府推行了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这也使对携带者的就业歧视延伸到了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过程。1994年6月7日,人事部发布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要求对报考国家公务员者进行体检;同月,人事部发布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公务员的体检项目与标准,要求在中央直属、国务院直属的公务员招聘中,进行乙肝病毒携带的检测,尽管

21、在这个文件中有“急性肝炎治愈一年,迁延性肝炎治愈二年,乙肝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可录用”的规定,但各地政府在根据这一文件制定的区域性体检标准中,却往往因缺少科学常识而无一例外地把乙肝病毒标志物列为必查项目。 翟明磊:“1亿2千万人承受的荒唐歧视”,转自“39健康网”( 例如,在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浙人干199695号印发试行,2001年2月修订)中,将“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乙肝三系检查大三阳者、小三阳者”定义为体检不合格者。有报道称,在上个世纪90年代,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订的公务员体检标准均将乙肝病毒携带者拒之门外。 林珊珊:“中国式乙肝战争”,南方人

22、物周刊,2008年第30期(总135期),第24-25页。 政府的行为对社会产生了不良的示范效应和错误导向,对此后几年乙肝就业歧视现象的加剧具有巨大的负面影响,致使在就业方面的歧视逐渐蔓延到对携带者的入学歧视、就业期间的歧视甚至子女入托的歧视。进入本世纪后,市场经济的无序发展也对携带者的就业歧视产生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商家们抓住了乙肝患者和携带者急于求治的心理,大作特作广告,这些广告至少具有四类不实甚至虚假的内容:第一是夸大乙肝病毒的传染性,用模糊的语言提示受众,以引起对其广告药物的重视;第二是夸大乙肝病毒所引起的身体后果,声称有较大比例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将转为肝癌患者或者引起肝硬化;第三是夸大感

23、染乙肝病毒之后的社会后果,诸如就业升学婚姻等障碍;第四是借用“名人”、“医学权威”的形象,夸大广告药物的有效性。这些虚假的信息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及互联网媒体中不断地被重复传播,对社会受众进行着持续的误导。在历史事件和大众传媒等的交互作用下,民众对携带者形成了深度的误解与偏见,而那些带有歧视性质的法律政策又使民众的偏见具有了“合法性”的基础,从而使携带者们身处于一个偏见与歧视构成的“怪圈”之中,成为受社会排斥的一个群体。尽管这个群体具有占全国人口将近十分之一的比例,他们当中不乏事业成功者,然而在涉及到就业、婚姻、家庭与社会交往等诸多领域的时候,他们的确又是社会的一个“弱势群体”。三、对乙肝携带

24、者就业歧视的法律矫正对乙肝携带者就业歧视的矫正来自民间的反歧视行动,而开启这一行动的是一起就业歧视引发的刑事案件。2003年4月,大学毕业生周一超在报考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政府公务员时,因体检中被查出乙肝“小三阳”,被秀洲区人事劳动保障局拒绝录用,4月3日,周一超持刀刺死该局干部1人,刺伤1人。 见,傅丕毅、傅扬杰:“浙江嘉兴大学生周一超刺杀公务员一审被判死刑”,“新华网”,转自“新浪网”( 这一案件引起社会强烈反响,两天后,携带者的民间交流网站 - “肝胆相照论坛”成立,其宗旨是“以法律的手段争取正当的合法权益,并且向大众呼吁科普的重要性以及对弱势群体的同情”。此后不久,一份由1611人联名的

25、“要求对全国31省区市公务员录用限制乙肝携带者规定进行违宪审查和加强乙肝携带者立法保护”的建议书递交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法制办和卫生部。 杨芳、潘荣华、潘莉莉:“乙肝歧视与我国未来的反歧视立法”,河北法学,2005年,第23卷第3期,第58-61页。 2007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草案,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据新华社2007年6月25日的报道,在一个月内,社会各界就该法草案提出了11020件意见,在种种就业歧视中,乙肝歧视问题受到许多人的特别关注。周婷玉、崔静、邹声文:“重视并消除就业歧视,给我们一个公平的起点”,转自“人民网”(由民间发起的反就业歧视行动得

26、到了社会的强烈反响,也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的关注,从2004年起,中央政府和立法部门陆续制定和颁布了一批针对携带者就业歧视的法律与行政规章,并对一些具有就业歧视性质的法律和行政规章做了修订。2005年1月17日,人事部、卫生部颁布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该标准规定,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符合公务员的录用体检标准,在这个通用标准附带的体检表中,删除了乙肝病毒标志物的体检项目。2007年5月1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发布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该行政规章在保护携带者的就业权和隐私权作出了规定,要求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

27、表面抗原携带者;在招、用工过程中,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该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2007年11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该规定在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第十九条),该规定还就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规定了1000元的处罚标准。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

28、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该法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禁止病原携带者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条款,使携带者具备了在厨师之类工作岗位上就业的资格。在上述法律和行政规章出台之后,地方各级政府纷纷对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进行了修订,取消了带有歧视性质的内容,并接纳携带者入职公务员。一些地方政府,例如上海市、浙江省、江苏省、河南省、重庆市、杭州市、宁波市、无锡市、深圳市、西安市的卫生行政部门也发布了有关招用工体检内容的文件,这些文件要求,医疗机构在承担招、用工体检时,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另有规定的情况外,不得将乙肝表面抗原检查作为用人单位招工、用工体检的常规项目;

29、不得接受用人单位委托在招工、用工体检中进行乙肝病毒血清检查;在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法律与行政规章对携带者就业歧视的矫正可以归纳为两个方面的原则性规定,一是禁止用人单位强行对应聘者进行“乙肝两对半”的检测;二是要求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拒绝录用。在本报告以下部分,我们将根据被访谈人提供的信息,对上述法律和行政规章的实施效果以及对携带者就业歧视的社会根源做具体的分析。 第二章 乙肝携带者的经历与维权障碍在本项目研究中,乙肝病毒携带者是访谈的重点对象,在对携带者的访谈中,我们希望收集的信息包括:携带者遭遇的就业歧视经历和在遭遇歧视之后的反应与对策。一、遭

30、遇就业歧视的经历接受访谈的21位携带者都是在就学(小学、中学、大学)期间,经体检查出自己携带乙肝病毒的,据大部分人讲,在就学期间获知这一信息后,他们并无太多的想法和忧虑,只有当完成了高中课程或者大学本科课程走入社会之后,才感受到了社会对携带者的偏见和在就业方面的歧视。在21位携带者中,有13人表示,曾经在就业和考取研究生的过程中,有过这方面的经历。Chengdu_A_lv_0419_M称,由于雇主的体检要求,使他不得不受雇于无需体检的雇主,而这些雇主提供的工资福利待遇很低,这又迫使他不断地寻找新的雇主: (就业之后到目前为止就在这家公司作吗?)没有,我经过很多家。才毕业的时候进的那家企业没查,

31、签了协议以后就直接进去了。后来(辞职)出来以后,走的第一家叫自己查,自己查肯定是作了弊嘛,然后后来又进了另外几家,都没查,因为都是很小很小的企业。然后到了现在这个企业,都三年了嘛,进去查了,也是作弊进去的。(导致你不停地变换工作的原因是什么?)我觉得这个携带有很大一方面吧,因为毕竟是小的单位,各方面待遇很差,去了之后过几天觉得不合适就走了。其实我也面试过一些比较好的单位,有一家单位,我记得是一家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我当时第一次面试的时候还不知道要体检,当时我出来的时候,就看见他们有个黑板上写着“由公司带队全部统一去医院体检”,后来再叫我复试,我都不敢去,我觉得因为这个原因失去了很多企业。最近有几

32、家大的单位叫我面试,当时我在网上查了,这些单位的这个(体检)都很严格,所以我就只有不去。Zhengzhou_A_wang_0505_F讲述了她在第一次应聘中的经历,这份经历给她带来了巨大的烦恼:第一份工作是相当不错的工作,而且不管是职位还是待遇都很不错,但是第一份工作就给我“枪毙”了。 在面试、复试一切过关之后,老总告诉我说,去进行体检,如果没什么问题,第二天就可以上班了。然后我就去体检,等到下午的时候,体检那儿告诉我 就因为那个,我就丢掉工作了,那个时候我还没有歧视这个概念。我当时一下子就蒙了,本来我还是很幸运的,因为刚毕业,没有什么工作经验,就凭着自己的努力找到了这份工作,是文员。我就是幸

33、运,老总见了我,跟我谈了一下,就直接把我提拔为经理助理,而且(考试)全部通过了,我很高兴,就等着上班了,待遇什么全谈好了,结果就是因为这个给卡住了。我当时很郁闷,因为之前我知道就是大小三阳什么之类的,但是我没有想到这种事情会发生在自己身上。我当时觉得这种事情是开不得口的,无处可说的,所以说我当时真的很郁闷。而且刚毕业,大家都处在找工作的时候,大家之间都有一些联系,同学们都问我,找到什么工作啦,我当时也没什么可说的,也不敢说,我只好告诉同学们,说这个不合适啦,我都找别的理由说,就说那个工作老板让签几年的合同什么什么之类的,我不大愿意,不想签那么多年合同等等,都是找借口这样子推脱。其实没能上岗,都

34、是因为携带者受到歧视。找这份工作给我最大的阴影就是,我从此之后不敢找那种大型的企业,国有企业之类的,我怕体检。Guangzhou_A_linxiaojie_0508_F称,就是因为自己是携带者,无法在笔试、面试都合格的情况下,找到理想的工作:我毕业的时候找工作,学校也是负责推荐的,当时我一直都很想进*公司,但是它招聘要求里面有一条是列明大小三阳者就不收的,但是我还是很想去试一下,或者到时候体检就作弊什么的。我投了简历之后,心里很不踏实,就是想找老师帮帮忙嘛,所以就跟我们学校招生就业办的处长讲了,他就告诉我,这个公司去体检的那个医院是很严的,万一你全部都过了,就体检那一关过不了,那你会浪费了这个

35、名额,因为*公司是很多人都想去的,到时候浪费了这个名额就不好。然后我想想,到时候作弊也挺麻烦的,因为它很严嘛,所以就放弃了。这是第一份,当时挺失望的。后来学校又给我推荐了第二份,就是去一家客运站,我当时以为不用体检,但后来进去了之后,面试都过了,它又说要去体检,我怕失去这个工作嘛,就找了一个朋友代我去体检了。后来*公司服务厅招聘工作人员,我也去应聘了,当时面试什么都过了,就去体检嘛,体检之后,它也没跟我讲体检结果,只是通知我去进行最后一轮的面试。当时我就觉得很奇怪,一般体检完就入职的,但是它还是要安排我第三轮面试。去到那里,发现第三轮面试的人挺少的,面试完之后,过了两天它就通知我说,我不符合他

36、们公司的要求。当时我就想,可能是因为我的体检结果而进行第三轮面试,只是为了找个好的借口淘汰我吧?我是这样想的,但没有证据。有些携带者称,他们没有因携带者而遭到拒绝聘用的经历,但是从他们的谈话中可以发现,他们都为了躲过体检而选择了一些不要求体检的雇主或者自己从事经营活动(见下)。二、对就业歧视的反应携带者在遭遇就业歧视之后,会作出不同的反应。在我们访问的携带者中,他们的反应可以归为几类。转求无需体检的雇主当携带者们在就业招聘中因体检“不合格”被拒绝录用之后,他们中间有一部分人日后会避开要求体检的雇主,选择应聘于无需体检的企业,而这些企业往往又是一些工资较低、福利待遇较差、规模较小的私营企业。Ha

37、ngzhou_A_chen_0520_M:目前我受雇这家单位是私人单位,待遇方面肯定跟一些上轨道的单位比起来是有些不尽人意的,因为私人单位是不交社保的,福利待遇跟一些正规的、上轨道的单位肯定是不一样的。我曾经也想往更高的目标上发展,就是说想找一些待遇好一点的单位,虽然说还没有应聘,但是我事先都向这些单位打听过了,它们都要求体检。自己是携带者,现在已经治愈了很多年了,目前是属于携带者嘛,所以说我很担心。因为大的公司进不去,我一直都是在周边找一些私人小单位。Chengdu_A_lv_0419_M:首先我觉得我不太可能让他们知道我这个信息,就算是确实没办法的话,我肯定不会参加,如果入职有这个要求的话

38、,我一般都不会去参加面试。因为让人知道了,人家看你的眼光就不一样了。(就是采取回避的态度?)对!我接到有些公司的面试,我都会查询公司具体的情况,如果严格的话,我都不会去。如果现在的公司要(体检)的话,我都是两手准备,找工作或者是想其他的办法,反正肯定不会让公司知道我这个情况的。Tianjin_A_wang_0412_M:这方面的障碍可能更多的是自己心理上的障碍。比方说,之前也有公司找我签,是外地的,我就没签,我想的是,体检各方面也不是很方便,毕了业,我过去,挺远,体检不行我再回来,人生地不熟的,好多这方面的东西吧。而且去外地笔试,有些挺不错的的单位,就像银行这类的,有时一懒惰,一想,反正体检也

39、过不了,就放弃了。现在回想起来,很多机会就这么不经意地错过了,我感到更多的是心理上的,如果你感觉一件事情做不成,很大机会你就做不成了。Nanjing_A_liao_0422_M:现在我就谨慎一些,找了这家小厂。(你下次准备换一个工作,需要体检的,那么你准备怎么办呢?)我现在就在考虑这样的问题,有一些单位确实挺好的。想不出什么好办法,如果它严格要求了,不行,那比较困难,基本上我自己就不再打算什么换工作岗位,就想自己干了,就是因为这方面的原因。 疏通关系进入理想的公司在对入职体检的恐惧与无奈中,有些携带者被迫需要“疏通”各种关系,入职于理想的公司。已经在一家大型国有企业就业的Wuhan_A_che

40、n_0425_M讲述了他通过“关系”获得雇用的过程:因为那个时候对医疗知识不了解,也不知道他们那个招工体检的标准,我就稀里糊涂地去体检了,当时也抱着一种侥幸的心理,觉得有可能说不定现在身体好了呢,或者说不定他们的体检标准很宽松啊等等。体检完之后,大概过了一个月之后,那个人事部打电话跟我说,说我有乙肝,就说我被淘汰了。然后我就 因为当时有点小关系,人力资源部就给我一个答复,说让我回家治病,第二年再来体检一次,如果那个时候体检再不合格,那就直接PASS掉;如果合格的话,就再录用。然后这一年呢,我就跑到广东去打工,边打工边吃药。过了大概一年的时间吧,我又跑到那个公司去了。当然,这个前提是我托了很多关

41、系,然后找到了人力资源部的人,说满一年了,我要再来试一下,因为毕竟这是国企嘛,这个工作还是蛮多人挺羡慕的。然后人力资源部的人就带我去了职工医院体检。在这个体检过程中,我又请人做了些手脚。其实呢,当时我已经花了好多钱,把一些人买通了,大概花了四五千块钱吧,在那个时候,四五千块钱还挺多的,毕竟是国企嘛,还蛮想进去的。然后这个时候呢,就直接买通了吧,就直接进去了。听帮我搞关系的人说,当时我的肝是不正常的,肝功能都不正常了,当时医生都还不敢办,因为我关系很好,也花了很多钱,就帮我弄进去了。进去之后呢,我才知道,以前跟我一起应聘的那些人,他们都知道了,因为看我第二年来了,别人都问我,你好了没有啊?这个时

42、候我肯定不能说我有关系,我就说治好了。所有人都说,嗯,治好了就好。我说,治不好怎么会进的来呢? 以“作弊”方式入职理想的公司并非所有的携带者们都有“疏通关系”的条件和能力,大部分人被迫采取作弊方式,试图通过体检这一关。在我们访问的21位携带者中,有9人声称曾经使用过作弊的方式来应付雇主的体检,大部分人对作弊持支持响应的态度,以下是他们的一些看法。 Tianjin_A_blur_0503_M:(怎么看待体检作弊?)这个我支持,非常支持,这个本身就是因为社会的误会、误解,造成很多人没有工作的机会。大到咱们整个国家来说,这些乙肝携带者有很多人其实是很有优秀的,只是因为这个原因,他们没有机会上学,没有

43、机会到好的地方去工作,这对我们国家来说是一个损失,对个人也是一个损失,大到国家,小到个人,都是一个损失。实际上,这个东西对工作不会有任何影响,也不会传染给周围的人,在大众还没有理解这个的时候,唯一的一个办法就是作弊过去,这既可以避免国家的损失,也可以避免个人的损失。Tianjin_A_zhang_0512_M:(你对作弊是怎么看呢?)什么叫作弊?首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我觉得是不存在一个道德问题的,因为它不危害别人的利益。另外一方面,体检本身是违法的,体检单位是违法的嘛。体检作弊,如果你能善意理解的话,无非就是采用一种方式保护了自己的隐私,找到了一份工作,我就是这样理解的,不能把它上升到道德层

44、面,因为体检单位是先违法的,是先无知的。Chengdu_A_lv_0419_M:(你了解体检作弊吗?)了解,因为我自己都作过一两次了,当时单位没要求,没有人带嘛,叫自己去,自己去,作弊是比较容易的。看个人吧,有些人可能觉得无所谓的,他就找那个能接收的(单位),但是如果能作(弊)的,大多数人还是会选择(作弊)。我个人觉得,如果能作弊的话,还是选择作弊,因为毕竟工作是第一的嘛,毕竟要生活下去嘛。因为这个没办法吧,生存压力嘛 不是我们想作,是被逼出来的,没办法的事情。Wuhan_A_chen_0425_M:我当时第一次去检验的时候,我就想作弊,当时因为胆子小,没作成。第二年体检的时候呢,因为我找了关

45、系,所以就不用作弊。其实当时我没有找到关系的话,我第一选择就是要作弊。我觉得作为一个乙肝携带者啊,你找工作啊,毕竟在社会上受到那么多歧视,为了找到一个好工作呢,还是不容易的。你像现在很多大学生,农村出来的,家庭条件也不好,辛辛苦苦地上了大学,因为在城市里面没有什么关系,工作也难找,那怎么办呢?有些工作你面试笔试通过了,一去体检呢,别人说你有乙肝,不要你,在这样的情况下自己生存都成了问题。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你首先第一想到的就应该是作弊,能作弊尽量作弊,不能作弊,你就采取方法,抓那个企业的证据,你把企业违反法律,公然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这个证据抓到手,然后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就这两条

46、道路,首先第一是作弊,第二是用法律的程序保护自己的权益。由就业歧视引发的体检作弊现象也催发了当今社会中的一种新的职业 “体检枪手”。利用“谷歌(Google)搜索引擎”,在键入“体检过关”一词后,可以发现大量的“乙肝体检过关QQ”号码,在一个名为“康城体检过关”的“博客”中,列举了这个“康城体检中心”的各种服务项目,并且针对携带者提出:“体检ZB是一种理念,也是一种能力。希望在歧视环境还未完全改变的今天,需要找工作的HBVER们都有这种理念,也有这种能力。当然,维权是更高一层意义的理念和能力,在此先只谈体检ZB。” “ZB”为“作弊”一词汉语拼音的首字母。 据媒体报道,这种可以提供“体检枪手”

47、的组织,一次服务的收费为1500元,有些组织每年要为近千人提供业务,年收入过百万元。 赵佳月、蒋哲:“消除乙肝歧视?体检枪手出租身体一次300”,南方日报,转自“中国网”( 直接讲明自己是携带者 携带者们在通过了雇主的招聘笔试和面试后,往往因为过不了体检关而遭拒绝录用,有少数携带者在访谈中表示,在数次碰壁后,他们会在体检之前,直接向雇主讲明自己是携带者,如果对方不予接受,他们就准备放弃:Zhengzhou_A_wang_0505_F:我已经变得聪明了那么一点点,我就避开那种需要体检的,我先打听要不要体检。有时候我真的特别喜欢一份工作了,我就干脆直接告诉人家人力资源主管或者招聘主管,我是携带者,你们接不接受,接受我就过去上班,不接受那就算了,我就直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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