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门紫园项目123地块电梯轿厢装修施工及电梯空调采购安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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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名门地产合同文件名门紫园项目123地块电梯轿厢装修施工及电梯空调采购安装合同 合同编号: 发 包 人:中牟名兴房地产有限公司承 包 人:上海华美电梯装潢有限公司签订日期:2016年 月 日 名门紫园项目123地块电梯轿厢装修施工及电梯空调采购安装合同 发包人:中牟名兴房地产有限公司 承包人:上海华美电梯装潢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名门紫园项目123地块电梯轿厢装修施工及电梯空调采购安装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条款。第一条 工程概况1.1 项目名称:名门紫园项目。1.2 工程名称: 名

2、门紫园项目123地块电梯轿厢装修施工及电梯空调采购安装工程。1.3 工程地点:郑州白沙园区绿博园东侧。第二条 工程范围2.1名门紫园项目123地块电梯轿厢装修施工及电梯空调采购安装工程:本项目装饰施工图范围内的所有内装工程各功能区的墙面、地面、天棚、相关的电气等工程。本承包范围不包括:室内家具、饰品。材料材质及技术参数见本合同附件四,效果图见本合同附件五。2.2根据国家规范需要实施的隐蔽工程、根据规范要求进行的装饰材料复测复验、室内已完项目的成品保护。2.3以上约定范围发包人有权进行调整。第三条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二次运输、包施工机械、包施工措施、包文明施工、包验收合格和工

3、程保修等所有费用的承包方式。第四条 工期4.1 合同工期:接到发包人书面通知后25日历天内材料设备运输到场,10日历天内安装完毕。4.1.1 开工日期:以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发出的书面开工通知记载的时间为准。4.1.2 竣工日期:发包人、承包人及监理单位竣工验收合格之日。4.2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已考虑法定节假日及农忙期间的施工组织,不以此为理由而影响工程进度与劳动力的上工量,因承包人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4.3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承包人劳动力不够、机械设备数量不足,材料供应不足、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或可能造成工期延误时,发包人有权采取劳动力支援、机械设

4、备支援、管理人员支援等补救措施来保证本工程工期控制点的完成,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并在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第五条 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并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规程、标准的规定。第六条 合同价款6.1 本合同暂定总价为¥3264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贰万陆仟肆佰元整),固定全费用综合单价为27200元/台,暂定12台。本合同采用固定全费用综合单价形式,清单详见本合同附件四。固定全费用综合单价是承包人按照图纸、现场条件以及工程承包范围、质量要求、质量检查验收标准、工期等要求的投标价格,充分考虑了人工、材料、机械、施工用水用电、包装运输、施工技术、管理、

5、质量检查试验、验收费用、利润、税金、政府相关部门收取的一切费用及所有税费等因素。该固定全费用综合单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6.1.1 工程量清单列项所有工程成本、措施项目成本、其他项目成本、规费、税金;6.1.2 承包人企业运营及管理费、现场管理费、利润、风险等;6.1.3 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6.1.4 施工过程中的图纸深化设计费用(包含但不限于细部节点深化设计等);6.1.5 缺陷修复和保修费用;6.1.6 合同期内市场材料价格、人工价格或劳务费、政府收费、税率、汇率或调价文件的变动等各种因素造成的价格变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6.1.7 同时充分考虑了停电、停水、材料二次

6、搬运、建筑垃圾暂放清运、施工场地不足、施工水电的连接点、半成品及成品保护、施工配合等所需措施、垃圾清运费、及各种可能因素影响施工所增加的一切费用和工期;6.1.8 综合考虑了原结构基层的平整度及其它因素,并将其费用计入相应的固定全费用综合单价中。6.2认价材料时间约定和关于认价的争议处理:6.2.1承包人应综合考虑材料的定货时间、加工周期、到场时间及发包人认质认价时间周期等因素,提报认价材料清单,认价的材料需明确材料的唯一性并由发包人签字认可的材料选型定版实物小样,发包人认价的时间为收到承包人需认价材料清单(成品材料为3个工作日内,加工定制类材料且需提供发包人签字版大样图后7个工作日内)后完成

7、认价。在主材认价过程中产生争议的,发承包双方可以共同到市场询价,价格以双方共同确认的价格为准,如不能达成一致,则:6.2.1.1在2个工作日内,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确认的价格向指定供应商购买,或承包人、发包人、供应商可签三方协议。如承包人付款后,指定的材料供应商未按承诺的供货周期供货而影响施工工期的,发包人指定的材料供应商需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有义务对发包人指定的材料供应商追责;如果承包人不及时付款或以利润少、占用大量资金等为理由,由此导致的工期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6.2.1.2若承包人未在2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则材料改为发包人供应,此材料价格不再上浮,材保费不计取,承包人需无条件配合发包人

8、的甲供材的材料到场卸货、搬运、保管、施工和成品保护等落地指令。并且发包人有权从进度工程款中扣除发包人供应材料价款的15%作为相应处罚,由此导致的工期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6.2.2本合同中装饰面层材料按经发包人已确认封样材料进行购买(栏杆扶手、壁灯、吊灯主材为暂定价格,后期认质认价),其它装饰面层材料如甲方有特殊要求,实行认质认价。第七条 付款方式7.1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合同暂定总价的20%作为预付款,发货前支付至合同暂定总价的80%,安装调试完毕三方验收合格并办理完结算付至结算价的97%,剩余结算价的3%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并无质量问题后一个月内无息支付。7.2承包人在发包

9、人支付工程款前,须提供税率为11%的建筑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结算款时提供含质保金在内的结算价全额建筑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税收规定接受项目地税务机关管理,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款项。发包人采用除现金、委托付款以外的方式进行付款,以支票支付时,承包人须由有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指定收款人收款。承包人提供的收款账户如下:账户名称:上海华美电梯装潢有限公司账户账号:3100 1592 8200 5000 0553开户银行:建行上海市航华支行7.3 发包人因承包人提供的发票被税务机关调查,承包人应协助配合发包人向税务机关做好调查、解释、说明等工作的义务。7.4 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退货退款等事项,承包人应

10、提供相关证明(该证明需加盖承包人印章)和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义务。承包人须对该账户信息负责,若因提供的信息错误或提供的发票错误等原因导致无法收到款项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后果。第八条 合同文件组成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本合同无的文件,则不予考虑):(1)补充协议(如果有);(2)本合同;(3)中标通知书(如果有);(4)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确认的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的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文件的构成部分。第九条 适用标准及规范9.1适用现行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

11、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履行期间,若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性标准、规范规程等调整的,适用最新版本。9.2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性标准的,承包人应在图纸会审后七天内提供相关标准、施工技术要求和施工工艺,经发包人、监理论证认可后执行。9.3发承包双方自行购买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各自所需的标准、规范、图集。属国家强制性规范和标准的,发、承包双方必须遵守,采用的技术标准若属企业标准或其他标准,标准的相关部分应提前征得发包人的认可。9.4除满足以上标准和规范外,另需满足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第十条 发包人10.1 发包人代表:10.1.1 姓名:杨柳,职务:工程

12、部经理,电话:15136451809。发包人代表的更换须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否则不产生任何合同效力。10.1.2 发包人代表职权:10.1.2.1涉及费用的事宜:进度款申请、现场签证、竣工结算等涉及费用的一切重大事项,发包人代表批准的文件必须符合发包人对有关资料的管理和审批程序、并加盖工程技术资料专用章,同时签批至本项目的项目总经理(如属于城市公司管辖,则签至城市公司总经理)处方为有效。所有工程结算资料均以发包人代表的签字同时满足发包人对结算资料的管理及审批程序方为有效,最终的工程结算报告则必须加盖发包人公章方为有效。发包人下发的设计变更须为发包人技术中心总经理签字或发包人委托的设计院盖章方

13、为有效。10.1.2.2 非涉及费用的事宜:指令、通知、函件等,由发包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工程技术资料专用章后方为有效。10.1.2.3 发包人代表无权免除任何一方依据合同产生的义务和责任。10.1.2.4 发包人下发的所有文件,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代表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发包人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事实证明因发包人指令错误而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对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10.2 发包人工作:10.2.1 提供贰套施工图纸及相关的技术资料;10.2.2 发包人

14、提供施工所需水、电驳接点;10.2.3 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时间(如有需要,开工前提供);10.2.4 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发包人在工地现场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由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三方作好交验记录;10.2.5 对进场材料、设备验收;10.2.6 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10.3 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协商一致,发包人保留下列权利:10.3.1 对用于本合同工程的材料设备的品质、质量提交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确认的权利。10.3.2 材料设备及隐蔽工程关键工序,发包人有权请权威机构或部门进行复核或检验。10.3.3 发包人保留对承包范围进行调整的权利,承包人必

15、须遵从发包人的指示执行。10.3.4 发包人有权发出书面指令对本工程进行变更,承包人必须遵守并执行每项变更指令。10.3.5 要求撤换承包人管理人员的权利。如果承包人管理人员的工作不能得到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的满意,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但此等要求需有半个月的宽限期,以便承包人物色新的管理人员,前述新的管理人员须得到发包人的书面认可。10.3.6 根据实际需要,对施工现场布置进行调整。10.4 委托监理本工程委托的监理单位:河南诚信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监理工师:贺伟鹏,电话: 15617504300,发包人委托监理的职权如下:10.4.1 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

16、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发包人的建议权;10.4.2 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并事先征得发包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强制条文规定时,应当书面报告发包人;10.4.3 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10.4.4 主持日常施工例会、各类工程协调会,作好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做好工程项目各参建方的组织协调工作;10.4.5 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发包人报告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发出指令后24小时内

17、向发包人作出书面报告;10.4.6 工程上使用的材料、设备和施工质量的验收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并要求其退场;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对于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承包人收到监理单位复工令后才能复工;10.4.7 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本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10.4.8 对工程款支付中工程进度的审核权,对工程款支付和价款结算中已完工程质量的验收确认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或经总监

18、理工程师授权的总监代表)签字确认,发包人不支付工程款;10.4.9 按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行使对本工程施工全过程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安全文明施工的监控、组织、管理和协调权,以及信息管理、合同管理、档案资料的管理;10.4.10 委托监理合同中约定其他职责;10.4.11 以上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涉及费用及工期的事项,均需发包人批准后方能最终生效;10.4.12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代表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关于本工程的事项,发包人与监理单位意见不一致之处,以发包人意见为准。第十一条 承包人11.1承包人代表(以下简称项目经理

19、)11.1.1承包人派驻项目经理:丁连军,电话:1803867669 ,负责合同的履行,委派人员的调整和撤回应提前7日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同时提交由承包人法人代表签字确认并加盖承包人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资质证件。11.1.2 承包人向发包人发出的书面文件,必须由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项目章后送交发包人驻地代表,发包人驻地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及收到时间。11.1.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确认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及发包人驻地代表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人驻地代表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发包人驻地代表递交有关

20、报告。责任在发包人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的,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11.1.4 承包人项目经理驻施工现场时间每周不少于5个日历天,并与发包人工程部人员同时打卡上下班,工作时间不在工地现场应经发包人批准,否则每缺一天发包人对承包人处以2000元/次的违约金,发包人可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11.1.5 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参加每周工程例会,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4小时向发包人请假并在获得发包人批准后方可缺席,否则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次,发包人可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11.1.6 承包人如因工程进度、质量、安全、配合等问题而导致项目经理被发包人驱逐

21、,承包人一次支付发包人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11.1.7 承包人应尊重看房、购房客户,并尽可能满足看、购房客户所提出的正当要求,如发生恶意影响销售工作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承包人每次支付发包人违约金人民币20005000元,并向客户赔礼道歉。11.2承包人工作: 11.2.1 不得转包、分包或肢解分包本工程,未经发包人同意更换项目经理的亦视为转包。11.2.2 承包人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严格按照发包人验收确认的样板、施工图设计及发包人发出的有关书面文件和国家、行业、地方发布的现行标准、规范、技术规程组织施工,并接受发包人代表和发包人代表委派人员的监督。11.2.3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22、,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透漏给第三方,不得重复使用,工程结束后作为承包人存档资料。11.2.4 承包人在本工程施工前,核实与本工程有关的定位、标高、尺寸等信息,发现有问题的,承包人须立刻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若承包人没有按上述要求通知发包人就进行施工,则被视为已全面接受此等信息,以后任何因上列原因而引起之延误及损失,一概由承包人承担。11.2.5 开工前承包人认真核查施工图纸,积极配合发包人组织的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工作,指出图纸上任何不符施工常规、惯例、规范图集及地方法规要求之处,以及设计图纸中错、漏、碰、缺的问题及各系统管线的综合平衡工作,并及时完成图纸优化设计和报审。如因

23、承包人未能在该道工序施工前3日历天协调解决好此类矛盾、问题而造成工程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损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11.2.6 承包人根据自己的经验按设计文件施工时,如判断将发生缺陷,要将情况如实及时报告给发包人。如发包人在承包人提出报告后,仍坚持按原设计施工,承包人应予以执行,惟由此而产生的后果,发包人承担责任;如承包人面对设计缺陷,未及时向发包人报告,亦未采取任何有效的措施来解决缺陷,则不能免除承包人的责任。11.2.7 承包人必须配备专职的预结算人员。预结算员必须经承包人授权委托,全权负责本工程范围内的工程签证和预算结算工作,对本工程范围内的费用调整代表承包人负全部责任。11.2.8 施工

24、期间及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由承包人负责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半成品和成品的保护工作,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在施工期间若由于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或第三方的成品、半成品造成损失或损坏,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11.2.9 施工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11.2.10 承包人承担因自行施工产生的垃圾清运至场地内总承包单位的指定地点,并承担相应费用,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卫生,达到每天工完料净场地清的文明施工条件,工程完工后负责清洁工作面和清扫施工现场。如工程现场卫生不符合发包人相关管理规定,发包人有权委托保洁公司清理,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2.11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发

25、包人对施工现场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总承包单位的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11.2.12 与总承包单位和其他分包单位协调配合好,确保工程进度、质量,负责与前道工序之间的界面收口处理工作。11.2.13 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管理的一切规定,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自行解决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的食宿,办理好暂住手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11.2.14 发包人、监理认为项目部的成员不合格时,及时无条件更换。11.2.15 承包人应保证施工过程中相关书面文件的时效性与准确性。承包人在施工中的问题应本着“文来文去”的原则,而且必须提前3日历天发文给发包人,口头汇报不作

26、依据;所有发包人、监理的往来文件必须无条件接收,有异议者文字回复。不能提前发文的,承包人须于事件发生当日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文件,如超过3日历天未提交书面文件所造成的争议及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报书面文件后3日历天内回复,若未回复,承包人应进行催告,经催告后2日历天内仍未回复,则视为同意承包人书面请求。11.2.16 承包人需对本工程的现场作业、施工方法和已完成工程的稳妥性、安全性及工程质量全面负责。11.2.17 承包人须提供合格的竣工验收备案资料,配合本项目总承包单位办理竣工备案手续。11.2.18 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用水用电的挂表计量,所发生的水、电费由承包人

27、直接支付给总承包单位。11.2.19 参加各类施工协调、配合会,由于交叉施工引起的问题,有义务进行配合协商解决,服从发包人及监理现场总协调做出的决定。11.2.20承包人在开工四日内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材料样板(材料满足装修效果和质量)以供发包人认质认价。认质认价的材料样板应经双方验收后封存,作为材料供应和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第十二条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2.1 施工组织设计12.1.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的时间定为:承包人进场后3日历天内。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1)施工方案; (2)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3)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含对应工程量);(4

28、)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及进场计划;(5)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6)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7)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8)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12.1.2 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施工总进度计划后,在5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但并不表明发包人同意由此引起的工期顺延或增加价款。12.1.3 承包人已考虑法定节假日及农忙期间的施工组织,不以此为由而影响工程进度与劳动力的上工量,发包人将根据承包人所报施工组织计划考核承包人。12.1.4 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确认的施工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编制施工

29、月计划和周计划;接受发包人代表或委派人员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发包人代表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或顺延工期的要求。12.1.5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承包人劳动力不够、机械设备数量不足、材料供应不及时、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或可能造成工期延误时,发包人对承包人提出书面赶工要求,如承包人整体进度仍滞后,发包人有权采取劳动力支援、机械设备支援、管理人员支援等补救措施来保证本工程工期控制点的完成,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在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

30、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12.2 工期调整12.2.1 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5日前,向发包人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报告,发包人代表在5日内答复承包人。如发包人代表在5日内不予答复,视为不同意承包人延期开工。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提前5日通知承包人,工期相应顺延。12.2.2 在确有必要时,发包人代表有权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3日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发包人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发包人应在3日内给予答复。发包人未能在3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31、或未予答复,承包人应进行书面催告,若发包人在承包人催告后2日历天内仍未提出处理意见或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复工要求。12.2.3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发包人、监理(若有)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12.2.3.1发包人未能按本合同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导致承包人停工或无法开工;12.2.3.2 非承包人原因的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超过合同清单工程量的10;12.2.3.3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12.2.3.4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12.2.3.5 发包人发包的其它工程项目影响承包人正常施工,并经发包人代表确认;12.2.3.6 不可抗力造成的停工;12.2.3

32、.7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如特殊不利的地质条件变化等。以上工期延误情况发生后7日历天内,承包人应就延误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日历天内予以书面确认或请承包人继续提供证明(证据)文件,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经承包人书面催告后在催告期限(14个日历天)内仍然不予回复视为同意顺延工期。若承包人逾期不提出工期顺延报告,视为自动放弃工期顺延。除此以外,承包人必须服从于发包人施工管理部门的管理,并于合同工期之内竣工及交付发包人使用。第十三条 安全文明施工与保险13.1 安全文明施工13.1.1 承包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工程所

33、在地安全生产的要求,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佣的特殊工种人员应受过专门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承包人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意识不到位及安全措施不力造成安全事故的经济和法律责任。13.1.2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发包人有其他要求的,作为合同附件。工程移交前,承包人应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13.1.3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发包人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总包单位有关安全生

34、产、文明施工的制度。对不服从发包人和总包方管理的严重违章现象,发包人有权采取经济制裁措施。13.1.4承包人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行施工,若施工过程中受到执法部门及其他部门的处罚,所有责任和后果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同时,施工过程中发生扰民,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应费用。发包人协助指导承包人处理周边关系。13.1.5 发包人对承包人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工作要经常性地给予指导,定期组织检查,对承包人存在的问题应及时通知承包人进行整改。凡承包人整改不力或逾期不改的,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每次人民币3000元的经济处罚,并采取强化整改措施,整改所发生的费用及违约金从工程款中直接扣

35、除,最高上限为人民币10万元。13.1.6 承包人应加强对职工的教育。承包人职工在施工现场严禁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和其它违法违章现象,每发现一次,发包人给予承包人人民币5000元的经济处罚。13.1.7 承包人应保证施工现场的卫生标准、噪音标准等指标满足项目当地的有关规定。施工中因违反规定造成的损失和发生的费用(含行政执法部门罚款)均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手续不全导致的损失和费用(含行政执法部门的罚款)由发包人承担。13.1.8 不得发生伤亡事故,如发生一起一般事故,承包人支付发包人违约金10万元,发生一次较大事故,承包人支付发包人违约金30万元。发生安全事故时,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

36、要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因此给发包人、第三方及其自身造成的所有经济和法律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3.2保险13.2.1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财产办理保险,缴纳保险费用。13.2.2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本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并缴纳保险费用;承包人应为其履行本合同的施工机械设备办理财产保险,支付保险费用。13.2.3 保险事故发生时,发承包双方应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因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导致不能或不能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补足;若累及发包人,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未付给承包人合同价款中扣除

37、。第十四条 材料的选用和供应14.1用于本工程的所有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验收标准及质量标准,材料和设备(根据规范要求必须送检的)均由承包人负责送检测部门进行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材料的送检抽样必须在施工现场进行,且须由发包人或监理在场监督,送检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承包人绝对不可以擅自降低质量标准。14.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必须符合合同约定。合同约定生产厂家和品牌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未在合同中约定生产厂家和品牌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要求,并满足施工图设计和发包人要求。14.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在进场之前按合同约定品牌须向发包人递交材料设备样品报发包人认可,认可后由发包人对样品封样,

38、作为材料设备进场查验的实物标准;未在合同中约定生产厂家或品牌的材料设备在进场前,承包人亦必须递交样品经发包人认可。一经认可后的材料品牌不能更换,如确需更换承包人须申报并经监理和发包人签字认可后方能使用。在定购大批材料设备前,承包人要免费提供样本样品作认可之用。递交材料样品时间为材料进场日期前七日,递交的材料样品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4.4 承包人须在工地保存认可的样品,作为以后验收货物和工程的标准。发包人对任何样品的认可,并不会减轻或解除承包人按合同须履行之责任。14.5 承包人提供的设备及材料,在运抵现场后24小时内,必须报请发包人或其委托人、监理进行验收,承包人应在验收前24小时,书面提交

39、验收申请,并按发包人或其委托人、监理要求的程序,组织验收。同时递交材料出厂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检测报告(按规范规定需经复试检验才能使用的材料由承包人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复试检验、出具材料复试检测报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经复试检验合格并由发包人和监理方认可后方可进行施工。如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供的检测报告及质量产生异议,发包人可提出要求进行材料复测复验,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委托独立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材料的复试检测,并出具复试检测报告。如复试检测报告证明材料符合承包人提供检测报告的要求及国家现行质量标准,则发包人承担此复试检测产生的一切费用;如复试检测报告证明材料不符合承包人提供检测报告的要求及国家现

40、行质量标准,则承包人承担此复试检测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材料退换货)。未经验收或验收不符合发包人合同约定的设备及材料严禁投入使用,承包人限期运出施工场地并承担费用。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材料到场后复试检验所需时间,不论检验合格与否造成的工期延误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该验收并不应视为对该设备或材料的最终的质量认定。14.6 发包人认可的材料不得随意更换,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应对发包人认可的材料进行市场调查,并做好订货准备,以防用时无货。若市场无合同约定的生产厂家和品牌的材料,承包人应提前15日历天向发包人申请替换的材料(含厂家、品牌),经发包人确认后方可使用,否则,施工时引起的无货及延期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4.

41、7 发包人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规范或合同规定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有权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第十五条 质量与检验15.1 本工程以本合同约定,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国家、省、市有关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及政府相关管理部门要求作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15.2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代表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人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抽查。15.3 发包人代表或其委派人员可以随时对承包人施工的工程和进场的材料设备进行检查检验,承包人应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和提供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检查检验工作不应影响承包

42、人施工的正常进行。15.4 工程达到隐蔽验收条件的部位,承包人首先进行自检,并在隐蔽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验收,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返工后重新验收。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未按照书面通知约定的时间进行验收的,应在承包人通知的验收时间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验收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若发包人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又未按时参加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并做相应记录报送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应签字确认;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

43、已覆盖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经检验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顺延;经检验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未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而自行隐蔽,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或有关单位的要求进行剥露或开口,并负责恢复和承担全部责任。15.5 开工前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参加发包人组织的由总承包单位、其他分包单位共同参加的对总承包单位施工的工程进行的验收交接,并办理书面验收交接单;如经过验收,总承包单位施工的部分项目工程不符合要求的,承包人提交书面资料,由发包人与总承包单位进行协调要求其整改,整改后由承包人再次进行验收交接,

44、验收合格后签署验收交接单。承包人签署验收交接单后,在施工中造成的质量问题和缺陷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承包人对其签署验收交接单验收范围内的成品、半成品有现场保护的负责,如承包人验收交接后或竣工后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承包人承担返修重做责任,对发包人或者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15.6 承包人提出变更设计或对原定材料换用的,必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15.7 所有隐蔽验收和中间工程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均应及时办理完相关手续并进行资料存档。15.8 每项装饰施工前都要先做样板,经发包人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相对应部位施工,否则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15.9 已施工部分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设计要

45、求,根据实际情况发包人认为可降低标准使用的,按需整改部分工程造价的50%结算,若不能使用的应进行拆除,拆除部分的已施工的工程施工费不予支付,并无条件退场,并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16.1 承包人承包的工程具备正式验收条件,由承包人按国家规范要求和工程项目所在地工程质量验收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部门的有关规定,向发包人递交肆套完整竣工资料或按发包人要求向总承包单位递交肆套完整竣工资料(含电子版),如承包人把相关资料交予总承包单位由总承包单位代为汇总整理和装订,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支付给总承包单位。如因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不符合规范要求或工程项目所在地工程质量验收行政主管部门和城

46、建档案部门的有关规定,承包人应进行补充完整,如造成整体工程验收时间拖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6.2 发包人收到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14天内组织监理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后7天内给予认可或以书面形式提出整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整改至合同约定质量标准后再次报验,并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整改费用。16.3 根据要求需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进行验收的,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的验收为初验,初验合格后,承包人组织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取得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下发的合格证书视为最终验收合格。第十七条 设计变更与签证17.1设计变更17.1.1发包人变更施工图设计,应在该项工程施工前3日历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已开始施工的工程

47、,发包人变更设计应及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停止施工。同时,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要求,按照变更后的图纸进行施工。由于发包人设计变更,造成承包人返工所追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17.1.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的发包人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且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17.1.3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核定单若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时,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同意,未经同意就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执行后,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承包双方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17.2签证17.2.1承包人应在现场实际发生签证项目7日历天前发出签证审批单,超出时限,发包人有权不予办理。发包人自签收之日起14日历天内应有回应,若无回应,承包人应再次书面催告,之后7天仍无回应,该签证视为有效签证;如发包人有回应,以回应单为准。17.2.2承包人完成签证工程施工后,在5日历天内向监理单位及发包人提出验收申请。签证验收单必须由发包人主管工程师、工程部经理、工程副总(如有)、项目总经理签字确认,并加盖工程技术资料专用章方为有效,否则视为无效文件,无效文件不作为计算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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