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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年4月30日版執行經費可支應項目補充說明表項目收入來源可支應項目不能支應項目備註校務基金(T類)教育部補助款及學雜費收入1. 編制內人員人事費。2. A版營繕工程。3. 業務費、旅運費、設備費(依照行政院主計處編訂之支出標準及審核作業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1.本機關人員出席費、稿費、審查費、工作費、顧問費。2.校務基金經費核銷除在職進修外不得以國立清華大學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其餘經費亦不得以私人名義報支。3.辦理各類會議不得供應水果、點心。4.除生日禮券外,不得支用教職員工之郵政禮券。5.除機關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及一級主管(限額500元)之行動電話費外,餘不得核銷。1.工作費與顧問費(專
2、案簽准)由各自籌經費項下支應。2.計畫(含管理費與結餘款)得以本校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報銷,但不得以私人名義報支。3.五項自籌收入可本撙節原則報支。4.五項自籌收入不得報支郵政禮券。5.一級主管之行動電話超過500元部分,或系所主管行動電話費,專案簽准可由五項自籌收入報支(須為本校名義)。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N類)教育部補助款1.為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用以改善或提升大學教學、研究所需之圖書儀器、建築設施、辦理國際學術交流及聘用編制外之人員或編制內教師除法定給與外之人事費用等。2. 依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經費使用原則及補充說明辦理。1. 不得用於學校管理
3、費、內部場地費、水電費、電話費、本機關人員出席費、稿費、審查費、工作費、引言人費、諮詢費及編制內人員加班費、一般事務性設備(如冷氣機、影印機、印表機、傳真機等)之購置、維修及保養。2. 不得以國立清華大學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報支。項目收入來源可支應項目不能支應項目備註雜項收入(E類)出版社、就輔組服務收入、圖書參考諮詢等收入依收入來源相關支出,如:1. 約用人員薪資、急難慰問金。2. 校友會相關業務支應費用。3. 郵電費、出版業務相關費用、校園徵才相關支應、預官考選相關費用、租借學位袍服相關費用。4. 相關教育訓練研習費用及差旅費。5. 大學指考及學測相關事務性費用。招生經費(E類)承辦各種招
4、生業務收入依教育部所屬各校務基金學校辦理招生事務工作酬勞支給要點辦理,用於:各項招生業務事務性支出、試務工作費暨招生宣傳事務費用。第4頁共30頁項目收入來源可支應項目不能支應項目備註捐款收入(F類)各界捐款收入依國立清華大學收受捐贈處理程序暨管理要點辦理,用於:1.指定用途作為:講座經費、建築設施之興建或修繕經費、學生獎助學金、學生活動經費、全校性發展經費等,依指定用途使用。2.未指定用途:由學校統籌使用。3.清華基金已報部核定之支用項目。技術服務收入(H6類)技術服務收入依國立清華大學建教合作收支管理要點辦理,用於:1.水電瓦斯費、郵電費、旅運費、事務性支出、會議餐點及便餐。2.約用人員、兼
5、任助理、兼辦業務工作費。3.實驗室安全暨維護費用。4.學術演講支出、業務檢討、年終餐會。5.各項認證費用、相關教育訓練研習費用。6.致贈同仁禮品費用。7.購置儀器設備。項目收入來源可支應項目不能支應項目備註場地收入(L類)各場地設備租借收入依國立清華大學場地設備管理使用及收支管理要點辦理,目前用於支應場地設備管理業務之:1. 約用人員薪津、績優員工獎勵金、臨時工資、加班費、相關訓練、差旅費、相關事務性支出及業務宣傳費用。2. 水電瓦斯費、郵電費、環保、安全、衛生費用、稅金及保險費。3. 軟硬體及雜項設備之購置與維修費用。4. 車輛之增購、汰換及公務用臨時租賃、委外辦理費用。5. 其他因配合學校
6、發展政策而專案簽准之相關費用,如:B版營繕工程等。計畫經費收支重要規定彙集收入來源支出計畫適用之法規法規製訂單位支用規定國科會補助之研究、出國等計畫建教合作計畫 - 國科會計畫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項目、支用原則及其他注意事項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項目及支用原則:n 業務費:包括研究人力費與耗材、物品及雜項費用暨國際合作研究計畫國外學者來臺費用。 耗材、物品及雜項費用: 凡執行研究計畫所需之消耗性器材、化學藥品、電腦使用費(如以執行機構出具之收據報銷,應檢附計算標準、實際使用時數及耗材支用情形等支出數據資料)、問卷調查費、儀器安裝保險與運雜費、儀器維護費、印刷與影印費、文具
7、、紙張、郵電費、資料檢索費、國內差旅費、國內研討會報名費或註冊費、意外險保險費(須研究計畫工作性質具危險性,始得投保,補助投保金額以新台幣四百萬元為限)、論文發表費(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之研究成果發表於國內外著名之學術期刊所需之相關費用)、研究計畫相關實驗進行之審查費(如人體試驗委員會等審查費)、受試者禮品費或營養費、專家諮詢費或出席費、儀器或電腦軟體租用費、人工氣候室使用費、委託試驗費、物品(非屬研究設備者)、網路使用費、貴儀中心儀器使用費及其他與研究計畫直接有關之費用等。 會費、年會:得於專題研究計畫原核定業務費項下,報支與研究計畫直接有關之國內或國際性學會入會費或年費,惟每一計畫每年至多
8、以報支計畫主持人1人次、與執行計畫相關之專、兼任研究助理4人次為限。1.每一計畫每年得報支之年費以1年為限,如1次繳交超過1年之年費,本會僅補助1年之年費。2.入會費或年費之報支,以繳交日期為準,即繳交日期在96年12月4日以後且在計畫執行期限內者,始得報支。3.若應國內或國際性學會之要求,必須同時繳交入會費及年費始享有該學會各項權利者,則可視為1人次而同時報支該2項費用;或依某些學會(如IEEE)規定,繳交該學會入會費或年費時,必須同時繳交該學會下設之分領域學會入會費或年費,始享有各項權利者,得同時報支該學會及其1項分領域學會之入會費或年費,惟報銷時應檢附相關文件,以利審核。(一)應依研究計
9、畫實際需要及政府有關法令規定之標準核實列支,辦理採購時,應依執行機構內部審核規定及政府補助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之規定。(二)上開各項用途,如原計畫申請書未申請者,經檢討確為研究計畫需要,得由計畫主持人敘明理由循執行機構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依政府規定之標準核實報支。(三)本項經費如有不敷支用或賸餘,得因研究計畫需要逕行於業務費項下調整。國際合作研究計畫國外學者來臺費用: 1.補助經費項目依本會補助國際合作研究計畫人員出國及來臺作業要點規定辦理。2.本項經費如有不敷支用或賸餘,得因研究計畫需要逕行於業務費項下調整。n 研究設備費:凡執行研究計畫所需單價在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二年
10、以上之各項儀器、機械及資訊設備(含各項電腦設施、網路系統、周邊設備、套裝軟體、程式設計費)等之購置、裝置費用及圖書館典藏之分類圖書等屬之,本項設備之採購,以與研究計畫直接有關者為限。應依經費核定清單所核定之項目,辦理採購。 實施校務基金制度之學校,研究設備費未依經費核定清單所核定之項目購置,亦未依規定辦理變更,除依規定辦理經費流出支用者外,應將未購置項目之研究設備費繳回本會。n 國外差旅費:包括國外或大陸地區差旅費、出席國際學術會議差旅費及國際合作研究計畫出國差旅費三項。1.應依行政院頒布之中央各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之標準核實
11、報支。2.本項經費如有不敷支用,不得自其他補助項目流 入經費支用或申請追加經費。3.本項經費項下三項費用之出國人員、人數、次數、天數或地點如有變更,得由計畫主持人敘明理由循執行機構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於原核定經費項下列支。4.本項經費如因故未出國致未動支,不須繳交出國心得報告,應將款項全部繳回本會。5.國科會補助國內專家學者出席國際學術會議機票費金額表應自即日起停止使用,並自96年7月2日起,將補助國內專家學者出席國際學術會議之機票費,修正為由國內至會議地點最直接航程之本國籍班機往返經濟艙機票,且補助經費改採總額管制。n 本會所撥經費不得用作下列各項開支:1.不合計畫預算、與計畫無關或非執行期限
12、內之開支。2.與本會補助經費無關之任何墊撥款項。3.購買土地或執行機構本身庫存之物資及現有之設備。4.交際應酬費用、罰款、贈款、捐款及各種私人用款。5.執行機構之管理及總務費用:(1)任何形式之車馬費、維持辦公室之費用;(2)購買或租賃車輛、辦公設備及宿舍、房屋傢俱之修理維護等。但事前報經本會同意者,不在此限。n 並依各委託(或合作)合約及計畫書核定項目運用( 註:僅摘要重要部分,詳細內容請參原法規或洽本室承辦人)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詳如附錄1)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大專學生參與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項目及支用
13、原則:1.研究助學金:每位學生每月新臺幣四千元,八個月計新臺幣三萬二千元。2.耗材、物品及雜項費用:與研究計畫直接有關之其他費用,每一計畫最高以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為限。3.未盡事宜,依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相關規定辦理。補助國內專家學者出席國際學術會議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經費為總額補助,其項目如下:1.往返機票費用2.出國期間之生活費用3.手續費(包括護照費、簽證費及機場服費)4.保險費(因公赴國外出差人員綜合保險金額新臺幣四佰萬元)( 註:僅摘要重要部分,詳細內容請參原法規或洽本室承辦人)補助國內研究生出席國際學術會議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項目及支用原則:1.申請案經審查核定後補助,
14、補助經費採總額補助,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三萬元。2.往返機票費用。3.出席會議之註冊費用。( 註:僅摘要重要部分,詳細內容請參原法規或洽本室承辦人)補助團隊參與國際學術組織會議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經費為總額補助,其項目如下:1.往返機票費用 2.出國期間之生活費用。 3.出席會議之註冊費用。 4.辦公費:手續費、保險費、雜費(包括計程車資、市區租車費、禮品費、交際費等需檢據)。( 註:僅摘要重要部分,詳細內容請參原法規或洽本室承辦人)補助博士生赴國外研究(千里馬計畫)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費用支用準則n 補助期間:為期七個月至一年,不得分段或展延。n 經費報銷:受補助人補助期滿後二個月內,檢
15、附文件循會計審核程序,經有關人員、會計人員及機關首長審核蓋章,函送國科會辦理經費結算及餘款繳回。(一) 校內經費結算及報銷:1.於國科會網頁線上作業系統填妥並列印國科會補助博士生/博士後研究人員國外出差旅費報告表及單據檢送單。2.國科會核撥經費之公函影本。3.國科會核定公函及清冊影本。4.尚待報銷之費用單據粘貼於支出憑證粘存單上,單據包括:a.國際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b.機票票根或登機證存根。c.保險及實驗費單據正本。d.出國前一日台灣銀行賣出即期美元參考匯價或出國前銀行兌單。 綜合以上14點文件,裝訂後於計畫請購系統辦理計畫請購後送會計室核銷。會計室於單據憑證覆核無誤後,
16、請系所報帳人員影印憑證所有單據影本留存,俟國科會第二次來文撥款實撥金額確定後,請報帳人員以憑證影本(需為校內相關人員核章完畢之影本)處理帳務事宜,沖轉校內暫付款(若與校方借款者) 與餘款撥還于學生或餘款繳回國科會。( 註:僅摘要重要部分,詳細內容請參原法規或洽本室承辦人)補助國內舉辦國際學術研討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費用支用準則(一)由受補助之機構自行在本會核定之經費內調配使用,惟須符合政府法規、行政院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台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範圍之內及本會相關規定。另本會之補助款不得用於購置設備及非關研討會之支出。(二)經費之撥付及報銷:經核定補助,補助費用由機關先行墊付
17、;俟依核定函規定辦理報銷後再撥款歸墊。(三)注意事項:1.國際會議提及我國名稱時,應使用中華民國國名,必要時得依外交部規定處理。2.本會之補助款若有餘額不得轉作其他用途。3.國際研討會中邀請之專家學者不可再運用本會補助國外科技人士來台短期講學作業要點申請額外補助。4.申請機構不得向本會其它單位重複申請相同會議補助。經本會補助者,主辦機構需在會場與印刷品中(如海報、論文集、通告、手冊中)揭示、載明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資助,或Sponsored by National Science Council字樣。( 註:僅摘要重要部分,詳細內容請參原法規或洽本室承辦人)1.經濟部、農委會、環保署等其他政府
18、機關委辦及補助計畫2.教育部委辦計畫3.民間公司或團體建教合作計畫建教合作-非國科會計畫經濟部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專案計畫預算編列執行標準經濟部補助項目及支用原則:一、人事費: (一)酬勞:1.國內:(1)年、月酬勞屬長期工作者:依經濟部及所屬機關委辦計畫人事費預算編列表(詳附錄4)。(2)日支費短期或個別日數者:A.研究員級、副研究員級以每人天3,500元計,助理研究員級、研究助理級以每人以3,100元計列。(職級認定標準依附錄4:經濟部及所屬機關委辦計畫人事職級認定表)。B.行政助理:1,800元C.臨時助理:900元。二、業務費:(一)顧問費:詳附錄6。(二)鐘點費:詳附錄6。(三)演講費
19、:詳附錄6。(四)出席費:詳附錄6。(五)審查費:詳附錄6。(六)稿費:比照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詳附錄2)。(七)通訊費:1.計畫內未有國外聯絡事項,不得開支國際電話費,屬計劃內之國際電話費收據,應附經內部控管通話事由(應力求具體詳細)登記資料(樣式可參考附件14-6)。2.郵費取得購票證名單者外,金額5,000元以上應以大宗郵件交寄,並取得郵局蓋戳証明之交寄文件清單。3.計畫內若設有專線電話或傳真,應事先將電話號碼報本處(基金)核備。(八)租金:1.場地費:(1)依照預算按工作量實需數編列。(2)若利用執行單位使用自有場地,每天支給清潔費以不超過3,000元為原則。2.租車費:依
20、照按工作量實需數編列。3.設備租金:依照預算按工作量實需數編列。三、旅運費:(一) 短程車資:每人次300元。( 註:僅摘要重要部分,詳細內容請參原法規或洽本室承辦人)n 並依各委託(或合作)合約及計畫書核定項目運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經費處理作業規定農委會補助項目及支用原則:1.研究主持人費: 應依規定核實支給,本會及所屬計畫項下以支領二個為限。又計畫主持人不得在其支領主持人費之計畫內支領其他酬勞費。2.雜支:應以與實施計畫有直接關係者為限,另印刷品、刊物等,應印明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委託或補助,某某執行單位編印或其他類似字樣。3.國內旅費、大陸地區旅費、國外旅費:應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21、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辦理。4.材料費及設備費:應以採購執行計畫所需之材料及設備為限,避免一般事務性之支出,如:照相機、影印機、計算機等,且設備費必須以計畫預算科目內列有名稱者始得開支。( 註:僅摘要重要部分,詳細內容請參原法規或洽本室承辦人)n 並依各委託(或合作)合約及計畫書核定項目運用國家衛生研究院研究計畫之優秀博士後研究員出國參加國際會議補助費經費報支要點國家衛生研究院經費補助項目如下列,不得另立項目報支,由受補助人於出國時先行墊付,俟候檢據報銷申請歸墊。(一)交通費:1.飛機及輪船:機票為台灣至會議所在地點最直接航程之經濟艙機票,費用比照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之標準予以補助;如實際票
22、款金額低於本院核定之補助金額時,依實際支付金額補助。2.交通費應檢據列報,其乘坐飛機者,得由受補助人自行購買機票,俟後檢附機票票根及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核實列報。3.出國人員乘坐交通工具由公家專備、補助或領有免費票者,不得開支交通費;其有優待價格者,應按優待價格據實列報。(二)生活費:生活費依中央機關派赴國外地區出差人員日支生活費標準所定地區及金額按日列報,並依下列規定辦理:1.乘坐輪船而票價包括膳食在內者,按該地區日支生活費標準二折支給。2.供宿不供膳者(如由主辦單位提供免費宿舍)及在飛機、火車、汽車歇業者,按該地區日支生活費標準四折支給。3.供膳不供宿者,按該地區日支生活費標準六折支給。
23、4.供膳宿而無其他任何費用津貼者,得另按該地區日支生活費標準之成支給零用金。5.若經主辦單位指定旅館住宿,而該旅館費用超過該地區日支生活費標準六折者,得檢據實報實銷,並另按該地區日支生活費標準四折支給膳食費。6.出國期間,因病患或因意外事故阻滯,經專案申請提出確實證明者,得酌情支給阻滯期間部份或全部之生活費。7.生活費之支領日數除會議期間外,得另計往返路程實際搭乘飛機通常所需日數,惟各地區路程期間支領生活費日數,以下列為最高標準:(1)歐洲地區三天。(2)北美洲地區三天,中南美洲地區四天。(3)亞太地區二天,亞西地區三天。(4)非洲地區四天。 (三)其他:參加會議之註冊費用及其他會議雜支,按實
24、檢據列報。( 註:僅摘要重要部分,詳細內容請參原法規或洽本室承辦人)n 並依各委託(或合作)合約及計畫書核定項目運用業界計畫各委辦機關依各委託(或合作)合約及計畫書核定項目運用其他非國科會計畫各補助、委辦機關除依據相關補助或委辦機關之規定外,並依各委託(或合作)合約及計畫書核定項目運用國立清華大學建教合作收支管理要點研發處(同下列)各建教合作計畫所提撥之管理費建教合作-管理費 ( H類 )國立清華大學建教合作收支管理要點研發處可支用項目:1. 水費、電費、電話費、瓦斯費、電信、印刷、出版、辦公室用具、會議餐點及便餐以及其他消耗品支出等。2. 支應辦理建教合作業務之約用人員薪津、兼任助理工作酬金
25、、兼辦業務工作費及其他人事費用。3. 推動實驗室安全衛生及環境維護費用。4. 辦理研發成果管理與推廣業務(包括申請專利及技術移轉)相關費用。5. 支援校內重點研究計畫。6. 辦理研討會及學術演講之相關支出。7. 補助教師發表期刊論文。8. 學生在校成績優異或出國參加學術性比賽表現優異者,發給獎學金。9. 補助出國參加國際學術會議或國際學術合作費用。10. 辦理教學、研究宣傳推廣,製作之宣傳及紀念品等。11.辦理業務檢討會、年終餐會或依學校規定辦理之文康活動(含藝文活動、康樂活動及自強活動)等相關支出。12.致贈單位同仁年節禮品或離職同仁紀念品費用。13.購置共同使用之儀器設備。14.儀器設備維
26、護、消耗性器材之補充等。15.教育訓練鐘點費。16.其他對學校學術研究及教學發展有關事項之支援。各建教合作計畫執行結束後之結餘款建教合作-結餘款 ( H99類 )國立清華大學建教合作研究計畫結餘款分配、運用及管理要點PS:另參國立清華大學建教合作收支管理要點研發處可支用項目:1.聘請助理、兼辦業務工作費、臨時工、工讀金、加班費及勞、健保費用。2.邀請國內外學者、專家來校演講、參與學術會議、合作研究及實驗指導。3.購買儀器設備、耗材、雜項費用及其他與研究發展有關之費用。4.出國開會、考察、參訪、訓練、研究及實驗之差旅費,其支用項目及標準比照國科會辦理,但開會與參訪以不超過五日為原則。5.為辦理本
27、校研發成果推廣所為之必要支出。6.對激勵研究人員士氣及推動建教合作有關事項之支出。7.其他經專案簽准支用項目之費用。8.結餘款不得支用於教師之兼任酬勞費。服務社區大眾、拓展產學合作、推動終身學習開設推廣教育學分班及非學分班課程之收入推廣教育計畫 ( D類 ) 國立清華大學推廣教育收支管理要點教務處1.應依所需人事、設備、服務(業務)及管理費等項編列收支預算表,連同課程 規 劃書,經各系所單位主管、院長、中心主任同意,簽會本校國際及推廣教育組及教務長,並陳請校長核定後辦理。2.推廣教育各班辦理之經費,衡量整體收支及使用學校資源情形,應符合成本效益為原則。3.參與推廣教育工作相關人員之酬勞(1)教
28、師鐘點費比照教育部教師鐘點費之 2.5 倍為上限;講義編撰費之報核應依據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辦理,且講義編撰費等之總和,以教育部教師鐘點費之 2.5倍為上限。(2)本校專任教師開授推廣教育課程,每學期以支領一門課(或總時數54小時)之鐘點費為限;任課教師在不影響正規教學及研究品質下,經教務長簽准同意者,得不受此限。(3)推廣教育學分班與在職專班混班上課者,其授課教師之鐘點費與講義編撰費等應於學分班與在職專班兩者間擇一編列。(4)主持人費、協同主持人之工作酬勞,其月支酬勞費每案不得超過其學術研究費之百分之六十。(5)編制內行政人員月支酬勞總額,不超過其專業加給之百分之六十;契約進用人員
29、兼職酬勞總額不超過其薪給總額之三分之一。(6)主持人同一時期以主持一個推廣教育班次為原則。(7)開班規劃費應於規劃開設新開班時以一筆一次支出為原則。(8)契約進用人員依本校契約進用人員報酬標準表辦理。(9)國外差旅費依行政院頒布之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編列,並須於事先提報支出概算,與課程規劃書一併交學校簽核。(10)其他特殊人事相關費用應另案簽核。4.結餘款:應於課程結束二個月內,申請轉入執行單位管理費,支援相關教學、研究等經費。5.管理費:(1) 支應辦理推廣教育業務之約用人員薪津、兼任助理工作酬金、兼辦業務工作費及其他人事費用。(2) 支援推廣教育及遠距教學之軟硬體及業務宣傳費用。(3)
30、 支援水電瓦斯費用及相關維護環保安全衛生費用。(4) 支援參與國際學術合作、教師出國研習、考察、進修經費。(5) 教學、研究優良教師獎勵金、服務績優員工獎勵金。(6) 學生在校成績優異或出國參加各項學術競賽表現優異者之獎學金。(7) 員工提升服務相關之教育訓練經費。(8) 圖書館購置圖書期刊經費。(9) 為辦理教學、研究宣傳推廣,製作之宣傳及紀念品等費用。(10) 辦理業務檢討會、年終餐會或依學校規定辦理之各類文康活動等相關支出。(11) 致贈單位同仁年節禮品或離職、退休同仁紀念品費用。(12) 購置共同使用之儀器設備、儀器設備維護及消耗性器材等。(13) 其他因配合學校發展政策而專案簽准者。
31、 教育部補助計畫 ( J類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教育部一、各項補助或委辦經費之支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按原定工作計畫或指定用途支用,經費支用項目及基準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用途別科目分類及執行標準表或本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規定列支,不得另立名目。(二)經費之流用:、各計畫人事費及行政管理費,除經本部同意者外,不得流入。、資本門經費不得流用至經常門。、經常門經費,除經本部同意者外,不得流用至資本門。(三)受本部補助之機關、學校或團體人員,不得支給下列經費:.出席費:依行政院訂定之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本機關學校(含任務編組)人員及應邀機關學校指派出席
32、代表,雖出席會議,不得支領出席費。.稿費:依行政院訂定之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各機關學校處理與業務有關之重要文件資料,交本機關學校人員撰述、翻譯或編審者,不得支給稿費。.審查費:審查費係本機關基於業務上之需要,委請本機關以外之專家學者審查有關計畫、稿件及案件等所支付之酬勞,本機關人員不得支領。.工作費、主持費、引言人費、諮詢費:補助計畫之擬訂及執行為受補助機關、學校或團體之職責範圍,其業務推動係屬本職工作,除實際擔任授課人員,得依規定支領講座鐘點費外,本機關人員不得支領工作費及相關酬勞;其有延長工作時間者,得由本機關年度經費核實支領加班費。(四)委辦經費支用項目及基準應依各案決標
33、後修正之經費明細表及契約約定辦理。(五)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本部人員除實際擔任授課講座,得依內聘講座標準支領鐘點費外,不得支領任何酬勞及差旅費。(六)經費支用不合法令或契約約定者,本部應予收回。(七)補助及委辦計畫因業務實際執行需要,須變更計畫預算規模或調整經費支用項目者,應檢送教育部補助(委辦)計畫經費調整對照表(附表三)報本部辦理。二、執行本部補助或委辦計畫涉及設備之採購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補助計畫:本部補助各機關、學校或團體經費所採購之設備,應於設備上以標籤註記教育部補助字樣,並在財產帳上列明,備供查核。(二)委辦計畫:、本部委辦各機關、學校或團體經費所採購之設備,屬本部財產,應
34、列入本部財產帳。委辦契約內應約定受委辦單位為財產代管單位,並於設備採購完竣後,編製採購清冊詳列財產明細,送本部辦理財產產籍登記。、計畫結束後,受委辦單位如需繼續使用設備,本部得視實際狀況依相關規定辦理贈與或移撥受委辦單位或另定財產代管契約。三、附錄3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註:各項規定迭有更修,若有未盡事宜請洽本室各業務承辦同仁。附錄1-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七日本會第四九八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一、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之約用,依本注意事項辦理。二、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之約用,應由計畫主持人循執行機構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約用之;辦理經
35、費核銷時,應檢附核准約用之相關資料。三、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分下列三類:(一)專任助理人員:指執行機構約用之編制外全時間從事專題研究計畫工作人員。分為高中(職)畢業、五專(二專)畢業、三專畢業、學士及碩士等五級。但在職或在學人員不得擔任專任助理人員。(二)兼任助理人員:指執行機構約用之以部分時間從事專題研究計畫工作人員,分為下列三級:1.講師、助教級助理人員(或相當級職者):執行機構或執行機構以外之機構編制內人員,確為計畫所需者。2.研究生助理人員:與計畫性質相關之博士班或碩士班研究生。3.大專學生:與計畫性質相關之大學部或專科部之學生。(三)臨時工:指臨時僱用之工作人員,已擔任本會專題研究計
36、畫專任或兼任助理人員者,不得再擔任臨時工。四、工作酬金:(一) 專任或兼任助理人員之工作酬金,由執行機構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工作酬金支給標準表之標準核實支給。自九十四年八月一日起,專任助理人員之工作酬金依執行機構訂定之標準核實支給;兼任助理人員之工作酬金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兼任助理人員工作酬金支給標準表之標準核實支給。1.專任助理人員參與本計畫前已取得之相關工作經歷年資得併計提敍酬金。2.兼任助理人員每月支領工作酬金之總額,不得超過本會規定之最高標準。3.研究生助理人員為新生,於計畫執行期間始註冊入學者,其尚未註冊前之工作酬金,得以同級研究生名義按月給付獎助金或研究助學金。(二)臨
37、時工按日或按時支給臨時工資,由執行機構按工作性質核實支給。(三)專任助理人員之人事費得按工作酬金核列至多一個半月數額之年終工作獎金準備金。有關年終工作獎金之發放,依行政院規定辦理。五、約用之專任助理人員有特殊情形需支領其他工作津貼者,應由計畫主持人依政府有關規定循執行機構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六、約用之專任助理人員,應由執行機構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辦理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七、專任助理人員屬臨時人員,不適用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其任職證明由執行機構核發,專題研究計畫執行完成或停止時應即終止約用關係,各執行機構於約用時應預為說明。八、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
38、執行機構,應比照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之規定,於專任助理人員約用期間,每月按月支工作酬金提存離職儲金,其中自提儲金部分由專任助理人員每月工作酬金中扣繳;另公提儲金部分由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之管理費提撥。自提及公提儲金應由執行機構於代理國庫銀行或郵局開立專戶儲存,並按人分戶列帳管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執行機構,約用本國籍助理人員時,應依有關規定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所需經費由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之管理費提撥;約用非本國籍專任助理人員時,依前項規定辦理。九、助理人員約用期間之各項權利義務,執行機構應以契約明定之。十、執行機構約用助理人員應切實依本注意事項規
39、定辦理,如發現有虛報、浮報情事,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十一、本注意事項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附錄2-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行政院93.9.30院授主忠字第093006127號函修正)(一)各機關學校為處理與業務有關之重要文件資料或定期發行刊物,委(邀)請專人或機構進行撰稿、譯稿、編稿及審查等工作,得依本要點之規定支給稿費。(二)各機關學校處理與業務有關之重要文件資料,其稿費之支給依下列規定辦理:1.需委由本機關學校以外人員或機構撰述、翻譯或編審,經機關學校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者,得依第11點規定標準支給稿費。但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以公開方式辦理者,得不受該項標準
40、之限制。2.經核定交本機關學校人員撰述、翻譯或編審者,不得支給稿費。惟於辦公時間外趕辦者,得依規定支給加班費。(三)各機關學校定期發行刊物,其稿費之支給依下列規定辦理:1.邀請專人撰譯、編審文稿或公開徵求稿件,除本機關學校人員以編譯為職掌者外,經刊登者,得依第11點規定標準支給稿費;未經刊登者,得依第11點第9款規定支給審查費,不得支給其他項目之稿費。2.刊登稿件內容係屬摘錄該機關學校或其他政府機關學校相關法規、書籍、公文等資料者,不得支給稿費。(四)稿費支給標準如下:1.譯稿:由各機關學校本於權責自行衡酌辦理,不訂定標準。2.整冊書籍濃縮:每千字(1)外文譯中文690元至1,040元,以中文
41、計。(2)中文譯外文870元至1,390元,以外文計。 3.撰稿:每千字(1)一般稿件:中文580元至870元。(2)特別稿件:中文690元至1,210元,外文870元至1,390元。4.編稿費:(1)文字稿:每千字a.中文260元至350元。b.外文350元至580元。(2)圖片稿:每張115元至170元。5.圖片使用費:每張(1)一般稿件230元至920元。(2)專業稿件1,160元至3,470元。6.圖片版權費2,310元至6,930元。7.設計完稿費:(1)海報:每張4,620元至17,330元。(2)宣傳摺頁a.按頁計酬:每頁920元至2,770元。b.按件計酬:每件3,470元至1
42、1,550元。8.校對費:按稿酬5%至10%支給。9.審查費: (1)按字計酬者:每千字中文170元,外文210元。(2)按件計酬者:中文每件690元,外文每件1,040元。附錄3 -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項目單位編列基準定義支用說明一、人事費(一)計畫主持人(二)協同計畫主持人(三)兼任行政助理(四)專任行政助理(五)專任行政助理勞、健保費人月人月人月人月5,000元至8,000元4,000元至6,000元3,000元至5,000元比照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工作酬金參考表。若12月1日仍在職者,始得按當年工作月數依比例編列年終獎金。核實編列凡委辦計畫所需人員之酬金屬之。
43、人事費應併入所得並請受委託機關代扣繳稅款。一、 資格規定:請參考本部委託研究計畫辦理。二、 各委辦計畫人數以不超過4人為原則,但應業務需要,經機關首長同意,得酌予增列。三、 專兼任行政助理之聘用,應依各單位人員進用辦法進用與管理。四、 支用限制:(一)補助案件除因特殊需要並經本部同意者外,以不補助人事費為原則。(二)本項經費除經本部同意者外,不得流入;除情況特殊者,所須經費占總經費之比例以不超過50為原則。(三)已按月支領固定津貼者不得重複支領本計畫之其他酬勞。(四)研究生兼職應按各校訂定之兼職規定辦理。(五)同一時間內計畫主持人或協同計畫主持人承接二項以上委辦計畫以及本部連續三次以上委託同一
44、單位或人員辦理之計畫,應予列為計畫成效查核重點。(六)專任行政助理不得再兼任本部或其他機關委託計畫。二、業務費(一)出席費人次1,000元至2,000元凡邀請個人以學者專家身分參與會議之出席費屬之。一、 以邀請本機關人員以外之學者專家,參加具有政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為限。一般經常性業務會議,不得支給出席費。又本機關人員及應邀機關指派出席代表,亦不得支給出席費。二、已按月支領固定津貼者不得重複支領本項經費。三、核銷時應檢附會議簽到紀錄。(二)稿費一、整冊書籍濃縮:每千字1.外文譯中文:690至1,040元,以中文計2.中文譯外文:870元至1,390元,以外文計二、撰稿:每千字1.一般
45、稿件:中文580元至870元2.特別稿件:a. 中文690元至1,210元b. 外文870元至1,390元三、編稿費:1. 文字稿:每千字a. 中文260元至350元b. 外文350元至580元2.圖片稿:每張115元至170元四、圖片使用費:每張1.一般稿件:230元至920元2.專業稿件:1,160元至3,470元五、圖片版權費:2,310元至6,930元六、設計完稿費:1.海報:每張4,620元至17,330元2. 宣傳摺頁:a. 按頁計酬:每頁920元至2,770元b. 按件計酬:每件3,470元至11,550元七、校對費:按稿酬5至10支給八、審查費: 1.按字計酬:每千字中文170元,外文210元2.按件計酬:中文每件690元;外文每件1,040元凡委託本機關學校以外人員或機構撰述、翻譯或編審重要文件或資料之稿費屬之。一、依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辦理。二、 稿費含譯稿、整冊書籍濃縮、撰稿、編稿費、圖片使用費、圖片版權費、設計完稿費、校對費及審查費。三、 稿費之支給,若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以公開方式辦理者,得不受上開支給標準之限制。四、 稿費中之譯稿項目,由各機關本於權責自行衡酌辦理,不訂定標準。五、 依行政院主計處93年1月20日處忠字第0930000424號函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