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对策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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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南山区软科学研究课题广东新安职业技术学院计算机系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对策研究课题组目录第一部分概述1第二部分美、日、欧(盟)、韩等主要竞争对手知识产权战略概述4一、美国知识产权战略5二、日本专利战略8三、欧洲与欧盟的专利战略10四、韩国专利战略13第三部分美、日、欧(盟)、韩等国的知识产权战略实践于我国、我省的具体手段15一、壁垒的建立15二、标准与知识产权结合的垄断18三、海关配合19四、利用中国廉价劳动力19五、以专利优势来对抗劳动力成本优势20六、专利制度负效应的运用20七、特殊条款的运用21八、抓住弱点,围追堵截22九、利用国内企业的“无知”(即对知识产权保护认识

2、不足,不全)牟利。22十、展开经济间谍活动,想方设法刺探主要企业的商业秘密。23第四部分国外专利战略已经给广东省的企业(包括深圳南山区)造成的损害23一、直接的损害23二、间接损害24第五部分原因分析与对策建议30一、历史形成的滞后30二、认识的根源31三、对策33结束语40感谢41主要参考资料来源:41说明本课题是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局资助的(2005.1-2006.1)软件科学课题。在完成这一课题中,南山区科技局知识产权科的负责同志给我们许多具体指导。深圳市、南山区以及珠三角地区一些企业对我们的调查,给予大力协助。广东新安职业技术学院计算机系的部分师生为本课题的开展也提供有利条件。本论题结题前

3、,开过一次初审会议,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兼广东新安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博士导师除国华教授、广东新安职业技术学院副院长谭天健副研究员、广东新安职业技术学院管理系主任李其应教授、广东新安职业技术学院计算机系李国治副教授、信息产业部信息中心张树梧高级工程师以及主管本项目的南山区科技局知识产权科陈科秀科长对初稿进行了审议,他们对本论题发表了许多有益的意见。课题组对上以各方面的帮助,仅致深切的谢意。本课题由全体成员参加各方面的研究活动,而最后由王桂海主要执笔,陈玲、刘锡伟参加部分撰写工作。课题组负责人王桂海陈 玲2006年1月16日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对策研究第一部分概述20

4、05年10月11日闭幕的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指出的“十一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中,特别提到,要在“十一五”期间,“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国际竞争能力较强的优势企业”。这些企业,应不应当出现在深圳市南山区,有多少企业能够达到这个要求?这是南山企业,尤其是高新企业应当考虑、回答的大问题。深圳市是广东重要的高新产业工业基地,2004年全年高新企业产值达3266.52亿元。深圳市南山区是一个以高新技术产业为经济发展支柱的城区。截至2004年底,南山高新技术产业产品的产值已达1090亿元,占全区工业总产值的61.2%,占深圳市的33.4%。南山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产值达6

5、54亿元,占高新技术产品产值总量的60%,占深圳市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产值1853.09亿元的35.2%,其中有不少企业都拥有自己的专利,而深圳全市高新企业产值中,拥有知识产权的产品产值占到的比例均达57%,比南山区自身的比例低3个百分点。(图1)资料来源:2005年10月31日,深圳新闻网;2005年4月7日深圳市统计局资料来源:广东专利信息中心检索数据后再整理又据2005年9月21日公布的第九届中国专利奖初审合格项目名单中,全国发明专利共计214件,广东占19件,深圳占9件(其中南山区占7件),广东约点全国的8.8%,深圳占全国的4.2%;全国实用新型28件,广东占3件,深圳没有,广东占

6、全国的10%;全国外观设计共计11件,广东占2件,深圳没有,广东占全国约18%。这些数字,给我们一些重要的启示:1. 南山区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在深圳市,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从高新技术产业产品的总值和其中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来看,南山区都分别约为深圳市的1/3。而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产业在同类产业产品中所占的份额,则南山区略高一些;2. 南山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产品所占的比例,和全市的比例所差无几(高约3个百分点);3. 南山区拥有较高质量的发明专利;4. 但是,南山区的专利申请占深圳全市专利的份额却落后于产业状况,可见,即使就深圳市的情况来看,南山地区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待加强,知识

7、产权保护水平仍有待提高。而在更大的范围来看这个必要性就更突出了。提高企业知识产权意识和保护水平,最有效的途径便是及时制定南山区的知识产权战略。从全国来看,国家于2004年正式提出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构想”。这一方面是因为“知识产权已成为许多国家发展和竞争的重要手段,创造并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已成为增强国力、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快速发展的必然选择”。国外许多国家,在制定知识产权战略中已有多种重要措施,形成我们必须面对和客观形势。同时,我国经过二十多年来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设和实践,从产业产品,法律法规,人才管理经验等方面看,也初步具备了制定和实施战略对策的条件。南山区的企业家应当属于放眼世界,面对

8、全球经济的“世界级”企业家的行列。这是由于深圳市在全国和世界的地位所决定的。他们不应当是只知蝇头小利的小业主,而必须把自己的企业作为面向全球竞争的一个“战斗单元”,有高度的知识产权战略的眼光。充分认识到企业要想在国际化潮流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应当有自己的知识产权战略。这样,才能适应我国入世之后的形势,才能逐步使自己企业的大船在国际竞争的海洋上破浪前进。温家宝总理指出:“世界未来的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集中表现在一流的技术、一流的产品。我们要从实现国家繁荣昌盛和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高度出发,鼓励我国优秀企业创世界顶级品牌。”怎样理解世界未来的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呢?这是因为走新型工业化的道路,就

9、必须要靠知识产权来支持与保证工业技术的获得及与国际合作的环境;这是因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国家经济发展和国际竞争力不断提高,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的保证;这是因为知识产权是规范市场秩序和社会信用体系,质量监督体系的重要手段;这还因为知识产权事实上已经成为世界各国之间,各企业之间主要的竞争手段之一,是各国、各企业发展战略的生命线。以上都已经不是理论的探讨而是现实的问题。在知识产权战略这个大前提下,本论题虽然只选取“专利战略”这个工业知识产权中最有代表性、最核心的问题予以深入讨论,但仍希望能通过研究探讨,得到一些有启发性的结论与对策,为深圳市南山区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作出一些贡献。“知识产权战略”首先

10、是一种“战略”,而“战略”(Strategy)原意是指“在战争中利用军事手段达到战争目的的科学和艺术”。在本论题中,我们具体地给“战略”以下述的几个性质(在研究知识产权战略的性质时,我们注意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最近曾提出全局性、基础性、长期性、关键性四点。这和我们下面提到的略有不同,这是因为所讨论的内容、范围、层次不同而作出的不同阐述。田局长强调的这四点性质,仍然是指导我们制定战略的重要依据。这在本报告的后文中还会提到):(1) 竞争性。没有一种不是用于战胜对手的战略。战略的本性,就是要战胜对手。具体到我们这里就要在竞争中占有优势,制服对手。换言之,这是如何使对手在竞争中处劣势,并战而胜

11、之的“大学问”。(2) 全局性。战略是带全局性的概念,从知识产权概念来看,要全面掌握知识产权的总体,即每个企业都要把专利、商标、商业秘密、著作权等各部分,都要给予足够的关注,并综合考虑如何运用这几个方面,有机配合地把知识产权保护做好。而对某一个方面,例如,以专利为例,则其全局性表现在从范围上看,关乎到国际、国内、本省;从时间上看,不是一朝一夕的措施而是在相当长时间内所适用的;从行业上看,不仅研究某一种产品、专业,而是着眼于与本企业有关的环境,即从产品设计到上市,从原料到成品推出整个链条上的关系;不仅只限知识产权部门,而且牵涉到设计、生产、营销、技术标准、外贸、海关等部门,等等。每一项本身,也可

12、以构成一类“战略”,例如,“标准战略”,“营销战略”等等。(3) 法律性。一般的战略,是以取胜为最终目的的,手段服从目的。但知识产权战略,则是在严密的法律体系下面的活动,其行为和道德观念,都是有法可依的,有着国际、国内的“游戏规则”。我们讨论专利战略,研究专利战略,同样以国际的、国内的法律作为依据。法律是制定知识产权战略的基础。具体来说,国际公约,国内法律(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民法、刑法、海关管理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是我们的战略策划、战略分析的依据。(4) 操作性。不能付诸实行的战略,不是真正的战略。当我们分析国外以及国内同行知识产权战略时,着重分析竞争对手已经施之于我和可能施

13、之于我的方法和措施;我们研究对策时,也是以可行的、急迫的应对为前提。(5) 代表性。具体的战略,各国有所不同,有所偏重,但我们选取最有代表性的美、日、欧(盟)、韩为研究对象。这四个方面,代表了我国对外贸易80%以上。他们又是近几年按国际专利条约(PCT),申请国际专利最多的国家或地区。把这些方面研究了,其他方面也可以大致了解了。而且,这几方面的战略状况,也是其他国家经常效法来对付我们的。本论题最后一部分是原因分析与对策建议,“对策”其实就是我们战略的一个组成部分,我们提出的的对策,同样具有前面所讲的“战略”的几个特征,是一方面“应战”,一方面“自强”的统一。所提出的各项对策措施,都是可行的。有

14、一些(例如知识产权投资),则难度会大一点,但其效果自然也会大一些。所以,我们希望有关方面对本课题的对策与建议能发生兴趣,并逐一促使其实现。第二部分美、日、欧(盟)、韩等主要竞争对手知识产权战略概述许多国家,目前已知道或者已经实际上把知识产权战略、专利战略作为基本国策之一,这是一个国家在地球上谋取生存之道的重要取向,它们制定这方面的战略,不一定是专门针对中国的,但因为中国在市场上,是他们的竞争对手,所以不能不是它们战略施行的承受者。我们先来对一些有代表性的国家目前所采取的专利战略作些简介。一、美国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战略是美国最为重要的长期发展战略之一。美国的专利战略,是美国知识产权战略的最重要

15、组成部分,其重要性可以用美国麻省理工学院主办的企业技术评论今年5月份的一篇文章的一句话来概括:“或有专利,或被淘汰” 转引自杨赵全,吕力之,或有专利,或被淘汰,中国知识产权报05.02.23.4版。1999年12月,美国政府开会拟定政府科技创新政策的长期改革原则,其中主要一项是改进现行的专利制度,扩大专利保护范围,确定“专利制度是国家创新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技术创新的主要手段”,并宣布,把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国家最高政策列入其全球贸易政策优先日程 厉宁,知识经济时代国家专利发展战略研究,国家行政出版社,2002.10,P63。美国的专利战略概括起来是:政府支持,法制完善;倚仗技术优势,拉

16、大与他国的差距;进攻与设防并重;与对手有联合,有竞争;以实现其长远经济利益(Bigger Picture)的前景。主要有下列的具体表现:1. 知识产权保护在美国,受到政府十分重视,是政府对外谈判的重要内容。中美首脑会谈不止一次地把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商谈的议题之一。2005年11月中下旬的胡锦涛主席和布什总统的会谈中,布什再次强调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并希望双方共同努力,加强保护;胡锦涛主席向美国郑重表示:中方将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加大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力度。2. 通过法律体系的调整,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包括专利保护)的地位,美国宪法第1条第8款是专利立法的依据,该条款明确:国会有权“保护作者

17、和发明者在有限的期间内(For Limited Times)就他们各自的(Respective)作品(Writings)和发现(Discoveries)享有排他性的权利(The Exclusive Rights)” 转引自B A Lehman,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 Task Force,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the National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 The report of the working group on the IPRs. (以下简称Report N11) P19,这就是

18、著名的“版权与专利条款”。以此为基础,对专利立法不断完善。美国1790年颁布专利法,此后作过多次修改,制成一套适应其战略需要的法律。近期主要有下列几次修改:(1) 1979年卡特政府提出“要采取独自的政策提高国家的竞争力,振奋企业精神”。(2) 1999年,美国政府召开会议,拟定政府科技创新改革原则,扩大专利保护范围,提高保护力度,保证发明人享有更多的权益,确定:“专利制度是国家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管理技术创新的主要手段” 厉宁,知识经济时代国家专利发展战略研究,国家行政出版社,2002.10,P63。(3) 2002年2月,美国联邦贸易会提出促进创新竞争与专利法律及政策的适当平衡

19、(“To Promote Innovation: The Proper Balance of Competition and Patent Law and Policy”),以便促进专利与推广技术创新的关系 http:/www.ftc.gov/opa/2003/10/cpreport.htm。以便使美国的专利政策能在已有的平衡机制上达到专利法和竞争政策之间的新的、更高层次的平衡。3. 认真解决竞争政策与专利法的关系,不断鼓励创新保护专利与鼓励竞争之间必须有一个合理的平衡点。竞争是市场经济体系的根基,只有竞争,才能促进不断有新产品、新技术的出现,专利制度就是通过保护创新者的利益以鼓励创新精神。但

20、如果专利技术保护过度,则会形成垄断,妨碍更多的人的创造。美国从整体上看是倾向于专利权的扩张与强保护,但却十分注意它和竞争之间的关系调整。1980年,美国出台技术创新法,1986年出台联邦技术转移法,都提出促进技术的创新与转移,鼓励职务发明人不断创新(允许他们可以提取不低于15%的专利收入)。为提升其国际竞争力的需要,美国还通过立法在一些尚未受法律保护的高新领域设立专利,这是美国实施其专利发展战略的一个新趋势,其典型表现便是明确允许从事基因研究的公司和个人把基因研究的成果进行专利注册(但要说明注册基因的具体用途) 赵启杉,美国专利政策新动向,知识产权,2004(6),P5156。由于把鼓励创新作

21、为最重要的工作,所以,长期保持了头号专利大国、强国的地位。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布,2004年,国际专利(据国际专利条约,PCT)申请,美国继续居排行榜的首位,达(估计)41870件,占全球份额的34.9%。4. 加强国外市场的保护,实现专利制度与贸易制度结合 李涛,“中国制造”的困境与出路,电子知识产权,2004(3),P21 江涌,美国贸易特别法301条款分析与对策,知识产权,1996(1),P1114。(1) 关于301条款,301条款起始于1974年的贸易法,是对出口贸易的知识产权保护(出口保护),包括“常规301”(Regular301 ),以及1988年修订综合贸易竞争法,增加了“特

22、殊301条款”(Special301)和“超级301”(Super301),主要用于对不遵守美国知识产权规定的国家实行贸易制裁,以保证美国专利权人在海外的利益。企图通过使用贸易报复手段来达到扭转美国近年来巨额贸易逆差,为美国“公平”进入国际市场创造条件。主要由政府授权贸易代表与有关国家进行谈判,要求改变不公平作法。1991年,美国对中国发起“特别301调查”,并在当年公布了对我国价值150亿美元的报复清单,虽然于1992年达成和解,但90年代后期,美国又多次对中国发起“特别301调查”,并采取报复措施,后来1999年签订了中美知识产权协议,使问题得到平息。到2005年4月,美国又一次将中国列入

23、“重点观察国家”名单之中。美国新贸易代表罗伯特波特曼上任之后,曾表示要“以更强硬的态度对待中国”,并说,知识产权问题是他要同中国解决的重要问题 王振华,知识产权:中美贸易谈判新回合,参考消息,2004年11月17日,10版。(2) 利用公平竞争政策保护国内市场的1994年337条款所谓337条款,系指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是美国企业阻止竞争对手进入美国市场的一种保护手段,是所谓“进口保护”,该条款又称“不公平贸易作法”条款(美国法典第9编第1337节)。该条款将美国进口中的不正当贸易分为两类:一般不正当贸易和有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贸易,后者是指所有人、进口商或承销商向美国进口,为进口后

24、在美国销售属于侵犯了美国法律保护的版权、专利权、商标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和设计方案权的产品的行为,对付专利侵权是重点,其处理的案件,以专利案为最多,由于有些贸易国对于337条款的特点了解不深致使自身利益受损(关于对此条款的理解与分析,详见后面“对策”部分)。这样,不论是进口、出口都有相应的法律制度来维护其自身的权益。5. 加强海关配合美国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以进口保护为主,美国法典规定美国海关只对进口的侵权物采取边境保护措施,保证美国市场免受进口侵权货物的冲击,而专利保护则是一个保护的重点,专利权人只要在海关作备案,备案申请一经核准,有效期为20年,在备案有效期内,海关如果发现进口货物涉嫌

25、侵犯备案的专利权,可采取扣压措施。美国给专利权人很大的方便,甚至可以不必承担货物在海关扣压期间的费用。海关提供如此有利的配合措施,可见专利(同时也是整个知识产权)保护在美国的重要地位。6. 加强知识产权的战略研究工作美国对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可谓不遗余力,以很大的投入,作为专门的课题,由专门的小组(Group)或委员会(Congress)提出详尽的分析对策报告(和我们国家所谓软件课题相似,但其投入则远远高于我国),供政府作决策参考。其中著名的有上世纪80年代的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in an age of Electronics and Information(

26、JOHN N.GBBONS等);90年代的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The national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The Report of the working group on the IPRs(B A Lehonan)等,和本世纪初的To Promote Innovation: The Proper Balance of Competition and Patent Law and Policy等,都是对美国立法、行政措施有较大影响的研究成果。另外,美国的CHI公司还专门开展“专利记分牌”的研究项目,这是一项每年发表一次的统计

27、结果,用技术实力(综合指标)、专利数量、当前影响指标、科学联系、技术生命周期5项指标,分别为美国150家专利大户按8个高新技术领域排定特别奖,反映各公司知识产权竞争态势,在美国产生了权威性的影响。被称为世界知识产权研究的创举 转引自杨赵全、吕力之,或有专利,或被淘汰,中国知识产权报05.02.23.4版。7. 加强与欧洲、日本等国家的合作,推动知识产权制度全球一体化美国在不断完善国内知识产权方法的同时,还积极联同欧洲、日本推动WTO有关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达成,而TRIPs较能集中地体现经济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因而,在入世的问题上,所有国家都被要求以TRIPs为底线,只可以有更宽的

28、保护要求(More extensive protection),但不能违反协议(Does not contravene the provision of this agreement)。所以,凡是本国法律未能达到TRIPs要求的,都在申请入WTO时被要求调整与之相应的水平,中国也不例外 参看TRIPs第1条。(注:TRIPs系指Agreementi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是WTO三大协议之一)。美国这样做,就是与对手的有联合、有斗争的表现。二、日本专利战略日本专利战略的特点是:高度重视、官民结合、鼓励创新

29、;实行“以小制大,以小换大,以小敌大”。对美国采取防卫型,对发展中国家采取进攻型的战略。日本在十九世纪到二十世纪初,科技、工业尚未能与美国争衡,当时的知识产权政策带有防卫型的特点。1885年,日本实施发明专利,但要依靠从实用新型专利方面来促进日本技术经济的发展,所以,实用新型专利便推迟了20年,即1905年才实行(今年正好是100周年)。但今天,日本已经是经济和技术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其战略便带有向全球性进攻的特色了。这样的灵活性战略战术,可以说是日本知识产权制度的一个缩影。日本2004年PCT国际申请排行第二位,共计19982件,占总份额的16.6%,增长率为15.0%。其具体表现如下:1.

30、立法保证政府出面,全面支持“知识产权立国”。2002年7月,日本知识产权战略会议发表知识产权战略大纲,将“知识产权立国”列为国家战略;2002年11月,日本国会通过知识产权基本法,为知识产权立国(Nation built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提供法律保障;到2003年11月,又出台了知识产权推进计划。2. 组织保证2003年2月25日,日本政府内阁增设“知识产权战略本部”,首相小泉纯一郎任部长,成员包括政府高官、大公司总裁、著名的学者、教授、律师等。从其人员成分不难看出该部门的作用和所代表的利益。3. 明确战略日本提出的知识产权战略包括四个方面:(1)创新战略;(

31、2)保护战略;(3)开发(应用)战略;(4)人才资源开发战略。2002年2月9日,小泉纯一郎在日本第154届日本议会的讲话中指出:日本所拥有的专利知识产权在世界上已首屈一指;日本的国家目标是将研究活动和创造活动的成果作为知识财产,战略性地保护和运用,从而强化日本产业的国际竞争力。日本政府在其起草的知识产权基本法内,涉及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开发及组织保证等内容,并包括知识产权在大学等部门的和研究和开发;鼓励大学的科研成果向商业应用顺利转移;推动获得知识产权的进程;推动改进知识产权争端解决体系的进程;加强对知识产权(例如,在国内、外市场和边境的仿制和盗版)的防卫措施;促进与知识产权相关制度有

32、关的国际合作;审查在新领域如何保护知识产权(如网络、再生药、生物技术等方面);建立有助于商业企业开发知识产权的管理指南;重视商业个体投资的项目和中心企业的新开发项目;开发人才资源等 邢英、闻雷,日本的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2004(4),P59。4. 政府主导、官民结合、适时对策根据日本国家发展阶段,适时地调整国家专利战略。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实施构筑小型专利防卫网的专利战略,使欧美的基础性、关键性专利技术在其专利网中失灵(例如针对日本科技处于引进模仿、消化吸收阶段,便采取政府提供专利信息民,延迟国外专利审查、先攻外国技术等对付大国专利的手段)。到二十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日本专利

33、战略向技术创新、向自主专利战略过度,到90年代,日本加大基础研究投入,采取促进原创技术的专利战略,以增强高新技术领域的竞争力,实现以小制大的转换 同上页 陈美章,对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思考,知识产权,2004(1),P7 厉宁,知识经济时代国家专利发展战略研究,国家行政出版社,2002.10,P80。5. 外交介入、全面协作日本外务省于2004年8月16日宣布,将在当年秋季在所有的日本驻外使领馆(共189所)中设立专职知识产权事务官员。此举目的,在于全面保护本国知识产权,防止日本产品受到知识产权侵害。日本外务省早于2004年7月便设立了“知识产权侵害对策室”,各驻外使领馆,也设立了“日本企业支援

34、窗口”,其任务是了解、掌握当地侵犯日本知识产权的现状,并帮助进军海外市场的日本企业向当地政府提出要求与意见 谢静,日本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中国知识产权报,2004.8.28(3)。其政府对知识产权重视的程度和服务的认真、彻底,可见一斑。6. 斗争与妥协结合,对付大国为专利申请程序顺畅,日本特许厅向全球专利局实行协作,充分使用现有技术进行检索和审查,同时多次与美国展开知识产权谈判,使美日在专利问题上达成协议。美国方面承诺:变更专利保护期,从原来的“授权之日起17年”改为“从第一次申请之日起20年”;采用早期公开制度,即从申请之日起18个月公开专利申请;日本则承诺1995年起受理英文申请(但申请

35、人应在申请提出后两个月内提交日文译本),把授权前的变议制度(这样可以延长审查周期)改为授权后的变议制度,改善早期审查制度的运用。这样,逐步应付与美国专利攻防战的关系 同。7. 企业与政府战略配合 日本政府提出“知识产权立国”的战略方针,一些大企业,尤其是一些跨国公司立即配合,与政府联手促使该方针得以实施,他们的做法是把技术和产品分成三个发展阶段:一是基础科学的研究(这是创新发明的立足点);二是应用科学的发展(这是使科技转向市场的重要环节);三是产品的产业化(实现获取利润的最后手段)。日本把第一、二阶段留在国内,充分利用专利政策,而把第三阶段逐步移到中国和其他国家。这是非常有效的保持其专利质量、

36、数量领先的措施。三、欧洲与欧盟的专利战略欧盟不是一个国家,而是部分欧洲国家的联盟,其专利体系比较复杂,目前多种体系共存,不同体系又彼此独立,相互影响渗透,共同构成欧洲专利制度的总体。一方面,有欧洲专利公约的体系,又有欧盟专利制度体系,同时,欧洲各国还都保留着自己的专利制度。欧盟专利制度体系与欧洲专利公约体系是互不相同的两套专利机制,但两者有紧密的联系。例如,具有欧洲专利组织的成员资格是加入欧盟的前提条件;而对欧盟各成员国的国内专利制度产生实质影响的一直是欧洲专利公约。目前的情况是,欧盟法律制度在专业领域的影响正在逐渐加大,欧盟几个主要国家:德、法、英、荷在2004年PCT排行榜,仅次于美国、日

37、本,列第三、四、五、六位。专利申请总数达29693件,占总额的24.7%,增长率为1%。图2 据2004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布,全球PCT申请总量约为120000件,美、日、欧盟三方合起来达到76.2%,韩国占3%,中国占1.5%。欧盟体系内有关专利的立法在增多,作用也在增强。而且,特别要说明,我国专利制度在建立过程中也主要借鉴欧洲的经验。在欧盟的法律框架内,规则(Regulation)与指令(Directive)不同,规则不需要进入各成员国的国内法律体系,而直接发生效力;指令则必须经各国批准,进入各国的国内法律体系后,方能发生效力。所以,欧盟的知识产权战略是:借鉴强国经验,加强对盟员的法律体

38、制指导,及时调整法令,维护各盟员国的权益。目前欧盟为加强其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有下列值得注意的动向 杨红菊,欧盟计算机程序可专利性指令的进展,电子知识产权,2004(8),P27 Christophe De Vroey,欧盟关于知识产权执法的建议,电子知识产权,2004(1),P37:8. 把知识产权保护标准提到更高的地步。2003年,欧洲委员会(The Commission,欧盟的执行机构)提出的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的建议,建议分为两个法律文件草案,其一是关于执法的指令建议,提出了超Trips(即TRIPsPlus)的条款;另一个是关于海关规则的修订建议,已于2004年7月10日实施。关于执法

39、的建议最主要是希望能统一欧盟的执法水平,要求主要打击“大”的侵权者,即出于商业目的的侵权行为或者是对权利人造成特别严重的损失的侵权行为,对侵权者实施包括监禁在内的刑事惩罚。其中还有一些超出Trips条款的内容,包括:(1)赋予集体管理组织和贸易协会提起诉讼的权利;(2)关于查封文件的新规定,诸如查封银行帐号,收缴金融或商业文件等。(3)权威机构可以命令任何涉及侵权的人有对法院提供侵权货物来源的信息的义务,这些信息包括商业的来源、商品的制造、销售、预定的数量和价格等等;(4)作为对Trips第50条的补充,规定各成员国必须制定一些权威机构能采取临时措施的法规。此外,对查封侵权人账号、关闭犯有严重

40、错误的公司、赔偿责任、要求侵权者收回其投入在市场上的货物、对侵权人以刑事处罚等等,都作了规定,可以看出,为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欧盟确是在下大工夫的。9. 通过新修订的海关条例加强执法力度。欧盟理事会于2003年7月22日,通过了新的关于海关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措施的条例(以下简称欧盟条例),规定各国应该当建立一套程序,使海关能够有效地禁止来自第三国的侵权货物进入共同关税区,包括转运、进入共同区自由流通,以任何方式存放或寄存在免税区和免税仓库。同时,对于正在出口、复出口的侵权货物,海关也可以采取措施,即欧盟对于进口的保护是强制的,而对于出口的保护是可选择的。这当中,专利是其重点。这种重进口,

41、轻出口的保护,有效地防止专利侵权产品进入各同盟国的市场。仅在欧盟条例修订之前,从1998年至2001年几年之间,欧盟国家海关在共同边境查扣的侵权货物数量便从1000万件增加到1亿件,增长率900%,于此可见欧盟海关的维权力度。和美国的备案制度不同,欧盟采取的是申请制度,规定一旦权利人发现专利侵权货物正在进口、出口或存放于保税区等,便可以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海关在收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核准申请。权利人无需承担审查申请期间的行政费用。一旦申请被核准,该项申请的保护期限为1年,可以续展。在保护的有效期内,海关发现侵权货物的,应当予以终止放行或扣留,权利人无须就个案再次提出扣货申

42、请。可见,这是一个赋予海关有较大的执法主动权和减轻了权利人负担的条例,给专利权人提供很大的方便。新修订的欧盟海关规则规定了海关可以干涉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的几种情况,包括适用于进出口和转运货物;扩大保护范围(例如包括植物多样化和地理标志);扩大依职权地(Ex Officio)的范围;允许海关在无请求的情况下主动采取行动;取消了费用和保证金,以便中小企业可以利用这个制度不必花过多的钱;增加了海关对权利人提供信息的质量和数量的要求;允许向权利人提供样本,但仅限于用来分析取证;取消了需要权利人在货物被销毁前必须诉至法院的要求;在英国,提出了目的在于为发明人和公司提供一种不通过法院审判且更加经济的专

43、利保护方式而将修订专利法。由此可见,为了实现维护权利人的权益,新的规定可算得是“考虑周全”了。用欧盟负责人的话来说,就是要使侵权者在欧盟内“无藏身之地”。10. 完善有关概念,以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欧洲议会(The European Parliament,是欧盟的一个机构)在2003年9月24日,对计算机程序的可专利性讨论时,就一系列概念重新加以定义,如“技术贡献”(Technique Contribution),定义为与“发明”(Invention)一样,是指在技术领域中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而贡献的技术特点成为可专利性的条件之一(其他三个条件是专利原有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技术领域”是

44、指要求使用可控的自然力达到预期结果的工业应用领域,等等。当然,当这些概念用到计算机程序上时,意见还未得到统一,这只是说明,对于可专利性问题,欧盟一直是十分重视的。11. 不失时机地通过法律、法规,对新技术保护的跟进。对于各种新技术、新动向,只要是有知识产权保护,欧盟都会及时发出各类文件,加以指导,纳入其管理保护,其敏感的程度是令人十分钦佩的,例如,上世纪80年代数据库的价值急升,电子数据库成为畅销产品,欧盟及时发出有关数据法律保护的指令(Directive on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Database,96/EC);对于程序,除了91年的Directive on th

45、e legal protection of computer programs(91/EC)后,随着程序的可专利性问题,又拟提出一个新的指令,EU Directive on The Patentability of Computer-Implemented Inventions以解决程序中含有工具性发明因素时,可能获得专利的问题。其他类似的做法是很多的,可见欧盟的委员会(The Commission)、欧洲议会(The European Parliament)在这方面是十分投入的。四、韩国专利战略韩国是属于技术后起的国家,基于这一特点,其基本策略是认真对付美、日等大国;又不失时机地要在发展中国

46、家取得利益(中国便是她的极大目标),其战略是适时引进,逐步实现自主知识产权;抓住机遇,及时对外实现“专利登陆”。具体来说是:1. 放松对技术引进的限制,使企业能自由引进所需技术。2. 加强立法、加强服务,除了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外观设计法外,还有发明振兴法。又如2001年国会通过了专利法和技术转让促进法的修正案,使国立、公立学校拥有职务发明专利,且对专利收益享有支配权,可以用于RD(研究与发展)的投资和职务发明人的报酬等等。并进一步利用网络为专利申请人提供完全全部申请程序的方便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三大问题,。3. 政府与企业合作的研究开发关键技术,尤其是在半导体、电话、数据传输系统、广播系统

47、、音频、视频、计算机等方面的技术。4. 在全力发展专利战略的强意识支配下,韩国专利申请量大大增加,2001年达到96000件,66%来自国内,70%没有外国同等专利,其专利增长率21世纪初列为世界第四名。同时不失时机,对美国实行专利楔入申请,对中国等国家实行“抢先登陆”。(1) 对中国更是“直线上升”。如从1985年11年期间,韩国在中国的发明专利申请量仅次于日本、美国、德国;而授权量亦已排为第9位。从1995年2005年新的10年,又有了新的发展;1988年到2000年,仅三星公司一家,仅信息领域的专利数便达1558件,列国外在华专利数第1位(而同期中国最高的中科院仅184件,约为韩国同领域中的1/9)。1998年,韩国累计向中国申请专利达7072件,仅次于日本、美国和德国,1994年到2003年9年间,韩国在中国申请发明专利年平均增长率高达37.0%。(2) 自1995年之后,韩国在美国专利数年申请量已超过千件,是中国的10倍以上(表1,图1)。年份8586878889909192939495韩国414684971592254045387799431161中国19234752475441534862表1:19851995中、韩在美专利数对比(注:数据来源:我国技术在外国寻求保护的情况,Http:/)韩国在美国的专利10年内与中国之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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