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坑招标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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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叠翠台三期E/F栋商住楼工程基坑及基础部分招 标 文 件招标编号:E/F01号广州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3年11月12日目 录第一章 投标须知一、前附表二、总则三、招标文件四、投标文件的编制五、投标文件的递交六、开标七、评标八、授予合同第二章 合同条款(合同协议条款、通用条款、专用条款)第三章 技术要求及技术规范第四章 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第五章 固定格式及表格第六章 图纸投标顺知第一章 投 标 须 知1投标顺知第一章 投 标 须 知一、前附表项 号内 容 规 定1工程综合说明工程名称:叠翠台三期E/F栋商住楼工程建设地点:广州市中山大道与天府路交叉路口西南角结构类型及层数:

2、钢筋混凝土结构/24层(其中地下2层,地上22层)建筑面积: 约42044m2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招标方式:邀请招标合同价款:基坑采用固定总价包干合同,基础、垫层采用固定单价合同要求质量标准:优良要求工期:2003年 月 日开工,2004年 月 日竣工,工期由投标单位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及其施工能力,提出可以完成承包本工程项目内容的总工期。 工期: 天(日历天);招标范围:基坑土石方及基坑边坡支护,基础、垫层。2合同名称: 叠翠台三期E/F栋工程基坑设计和施工,基础施工承包合同3领取招标文件:2003年11月12日上午9:00下午4:00。4投标单位资质要求:具备施工本工程项目的资质。5投标有效期为

3、:投标截止期后90天。6投标保证金数额为:3万元人民币,在交投标文件的同时交款。此款中标单位不退,未中标单位退还。7勘察日期:2003年11月17日勘察地点:施工现场联 系 人:陈爱军 联系电话:61301043-608 8投标答疑会 时间:2003年11月17日上午9:00地点:广州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会议室9投标文件:技术标、经济标分开装订、包装,各正本1份、副本2份。投标文件应装订整齐。10投标文件递交至:广州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会议室 地址:广州市天府路305号叠翠台C座四楼11投标截止日期:2003年11月24日时间:上午10:0012开标: 由招标单位评标人组织开标工作。13评

4、标: 由招标单位评标人组织评标工作。二、总 则1、工程说明1.1 工程说明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项和第2项所述。本工程项目采用分段招标的方式选择承包人,即基坑工程、基础工程完成,接着将进行结构、机电设备安装、精装修、室外工程等招标。基坑、基础工程的承包人,对后续工程施工有兴趣的,可向发包人提出施工意向书,意向书中向发包人说明对后续工程施工的计划安排。发包人将对基坑、基础承包人发出的意向书进行研究,并安排时间进行协商。1.2 叠翠台三期E/F栋工程,根据工程进度计划安排及有关规定,现通过邀请招标择优选定投标人。投标人中标后,应负责办理有关工程交易中心所涉及的工程招投标手续,费用由投标单位承担。1.

5、3 发包单位(本次招标单位):广州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3.1 法定代表人:杨国伟1.3.2 联系人:陈爱军1.3.3 联系电话:(020)61301047-6081.4 招标单位:广州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联系人:陈爱军联系电话:(020)61301047-6081.5 被邀请的投标单位凭邀请函于2003年11月12日上午9时至下午4时,到广州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区天府路305号叠翠台C座四楼)购买招标文件。每套招标文件收取成本费,所收的招标文件成本费不办理退款事宜。2、投标资质要求2.1 参加投标的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的施工资质。2.2 为具有授予合同的资格,投

6、标单位应提供令招标单位满意的资格文件,以证明其符合投标合格条件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为此,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应包括下列资料:2.2.1 有关确立投标单位法律地位的原始文件的副本(包括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安全资格证书)。2.2.2 投标单位在过去三年中完成的与本合同内容相类似工程情况和现在正在履行的施工合同情况。2.2.3 按规定的格式(见附表)提供项目经理简历及拟在施工现场或不在施工现场的管理和主要施工人员情况。2.2.4 按规定格式(见附表)提供完成本合同拟采用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2.2.5 按规定格式(见附表)提供拟分包的工程项目及拟承担分包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情况。2.2.6 投标

7、单位提供近二年度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2.2.7 有关投标单位目前和过去二年参与或涉及诉讼案的资料,隐瞒者视为废标。2.2.8 企业业绩。3、投标费用、中标费用3.1 投标单位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单位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3.2 经择优评审选定的中标投标单位,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未中标的投标单位其投标保证金将在签订承包合同后尽快退还,最迟不超过投标有效期期满后14天。3.3 中标单位中标后,负责办理市交易中心所涉及的有关工程招投标手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三、招标文件4、招标文件的组成4.1 本合同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补充资

8、料和投标答疑会议记录。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第一章 投标须知一、 前言二、 总则三、 招标文件四、 投标文件的编制五、 投标文件的递交六、 开标七、 评标八、 授予合同第二章 合同一、 合同协议书二、 通用条款三、 专用条款第三章 技术要求及技术规范第四章 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第五章 固定格式及表格第六章 图纸4.2 投标单位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合同协议书条款、通用条款、专用条款)、规定格式、技术要求及技术规范、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工程量清单报价要求、图纸。如果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不能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责任由投标单位自负。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9、投标单位中标后将按本招标文件提供的合同条款签订承包合同。5、招标文件的解释5.1 投标单位在收到招标文件、图纸、技术资料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在招标答疑会前一天以书面形式送交招标单位,招标单位组织有关人员在投标答疑会上解答。5.2 有关商务及技术方面问题的解答详细内容,招标单位将在投标答疑会议后发放各投标单位。6、招标文件的修改6.1 招标单位如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需要进行必要澄清或修改,招标单位将以补充通知的方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四、投标文件的编制7.1 投标价格:7.1.1 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的内容及格式进行报价。价格应包括施工设备、劳务、管理、材

10、料、安装、维修、保险、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收费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承包内容包括设计部分的工程项目,其价还包括相应的设计费。7.1.2 工程类别的划分按有关规定划分。7.2 本工程按月完工工程进度计价拨付工程款。8、投标文件的语言投标文件、投标单位与招标单位之间就投标有关事宜的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9、投标文件的组成9.1 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 投标书及其附件(固定格式)(2) 投标保证金(现金或支票)(3) 完整的工程报价表(见附表)(4) 实施本合同的具体施工方案(5) 营业执照(复印件)(6) 资质证书(复印件)(7) 法定代表人

11、资格证书(固定格式)(8) 项目管理人员简历(9) 企业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质量情况(10) 在过去三年中完成的与本合同内容相类似工程情况和现在正在履行的施工合同情况(11) 拟投入该项目的管理人员主要施工简历及拟在施工现场或不在施工现场的管理和主要施工人员情况(12) 公司自有设备情况(13) 拟投入本工程的机械设备(14)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固定格式)(15) 附件中固定格式及表格(16) 按本须知规定提交的其它资料9.2 投标单位必须使用招标文件附件中提供的表格格式,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按须知有关条款办理。10、投标有效期10.1 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后的90日内有效。10.2 在原定投

12、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招标单位可以书面形式向投标单位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投标单位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单位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拒绝接受招标单位延期招标有效期的单位,其本次投标按废标处理,以后也将取消其在本公司的投标资格。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单位不允许修改他的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地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关于须知第十一条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11、投标保证金:11.1 投标单位应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提交投标保证金3万元,投标保证金可以现金,也可以转帐支票。此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1.2 根据投标单位的选择,投标保证

13、金可以是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须在开标日期之前将投标保证金存入指定帐户。(收款单位全称:广州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帐号:8250044283518093001 开户行:中国银行天河支行)。11.3 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招标单位将视为不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11.4 未中标的投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承包合同签订后尽快退还(无息),最迟不超过投标有效期期满后的14天。11.5 如投标单位有下列情况,将被没收投标保证金:11.5.1 投标单位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11.5.2 中标单位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承包合同协议。12、投标答疑会12.1 投标单位派代表按

14、规定时间出席投标答疑会。12.2 投标答疑会的目的是澄清、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12.3 勘察现场12.3.1 招标单位将邀请投标单位对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以获取投标单位自己负责的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承包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投标单位应对现场情况(场地地形地貌、内外交通、供水供电等)进行详细地勘察了解,据此作出合理的报价。投标单位中标后施工期间不能就施工场地问题向招标单位提出任何增加费用、工期的要求。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单位自己承担。12.3.2 招标单位向投标单位提供的有关施工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单位现有的能给投标单位利用的资料。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由此而作出的推论、理解和

15、结论概不负责。12.4 投标单位提出的与投标有关的任何问题须在投标答疑会召开前1天以书面形式传真或送达招标单位。12.5会议记录包括所有问题和答复的副本,将迅速提供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以补充通知的方式发出,并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3、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13.1 投标单位编制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二份投标文件“副本”,并明确标明“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文件副本”。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13.2 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均应打印成册,由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13.3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招标的指示

16、进行的,或者是投标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修改处应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印鉴。五、投标文件的递交14、投标文件的密封14.1 投标单位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密封,在骑逢处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14.2 投标文件递交至指定地址。15、投标截止日期15.1 投标单位应按规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单位。15.2 招标单位可以以补充通知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在上述情况下,招标单位与投标单位以前在投标截止期前面的全部权力、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期。15.3招标单位在投标截止期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由招标单位自行安排处理。六、开标16、开标招标单位在收到投

17、标文件后,将选择合适的时间,自行组织评标人员开标。评标人员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对开标情况进行记录。七、评标17、招标单位将对所有合格的投标文件时行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从中选择合适的投标人。18、投标文件的澄清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人可以个别要求投标单位澄清其投标文件。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应以书面形式进行。19、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19.1 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人将首先审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19.2 就本条款而言,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的所有规定要求、条件、条款和规范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所谓显著差异或保留指对工程的发包范围、

18、质量标准及运用产生实质性影响;或者对合同规定的招标单位的权力及投标单位的责任造成实质性限制;而且纠正这种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单位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19.3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单位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招标。20、错误的修正20.1 评标人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工或累计上的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20.1.1 如果用数字表示的总价与用文字表示的总价不一致时,以文字表示的总价为准,并以此修正数字表示的总价;修正后的总价与各项目金额不

19、一致时,用修正后的总价按与各项目汇总后的误差比例(或正或负)修正各项目金额;修正后的各项目金额与其项目栏内工程量和单价的乘积不一致时,修正该项目的单价,修正后的单价等于修正后的项目金额除以工程量。20.1.2 当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金额之间不一致时,通常以标出的金额为准,并以此修正该项目的单价,修正后的单价等于项目金额除以工程量。20.2 按上述修改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书中的投标报价。经投标单位确认同意后,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单位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单位不接受修正后的投标报价,则其投标被拒绝,其投标保证金被没收。21、文件的评价与比较21.1 评标人将仅对按照本须知第19条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

20、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与比较。21.2 在评价与比较时应根据前述内容的规定,通过对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单价、金额、总价及承包设计工程的工程量)、工期、质量、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优惠条件及服务承诺、安全措施以及施工单位提报的各种资料等综合评价。八、授予合同22、合同授予标准招标单位将把合同授予其经过评标认为合适的投标人,确定为中标的投标单位必须具有实施本合同的能力和资源。中标人在招标单位资金暂不到位的情况下(不超过30天),应有保证连续施工的能力。23、中标通知书23.1 招标单位确定中标单位后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招标单位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的投标单位其投标被接受。在该通知书中给出招标

21、单位按本合同实施、完成和维护工程的中标标价,以及工期、质量和有关合同签订的日期、地点。23.2 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23.3 在中标单位按规定提供了履约担保后,招标单位将及时将未中标的结果通知其他投标单位。24、合同协议书的签署中标单位按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前往与建设单位代表进行签订合同。24.1 如果中标单位不按本须知诸项条款执行,招标单位将有充分理由废除授标,并没收投标保证金。25.2 本工程严禁转包,一经发现立即清除分包单位,同时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合同终后,中标单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25、履约保证金或银行履约保函25.1投标

22、人在接到中标通知后7天内向招标单位提供履约保证金(中标价的10%)或银行履约保函(中标价的10%),并签订承包合同。将履约保证金转入招标人指定的银行帐户(收款单位全称:广州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帐号:8250044283518093001 开户行:中国银行天河支行)。银行履约保函送给广州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履约保函有效期为合同工期加30天。如果中标单位不能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招标单位将在中标单位首期施工进度款中扣留与履约保证金或银行履约保函等额的进度款作为履约保证金,首期进度款扣款不足额时,将在以后各期中扣除,直到足额为止。如投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后7天内既不向招标单位提供履约保

23、证金(中标价的10%)或银行履约保函(中标价的10%),又不签订承包合同,则视为自动放弃被授予的合同,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123合同条款第二章 合 同 条 款合同协议条款、通用条款、专用条款 合同条款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第一部分 协 议 书发包人(全称): 广州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叠翠台三期E/F栋商住楼工程 工程地点:广州市中山大道与天府路交叉路口西南角 工程内容:叠翠台三期E/F栋工程基坑,基础、垫

24、层。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工程承包范围:叠翠台三期E/F栋工程基坑土石方、边坡支护设计和施工;基础、地下室底板垫层施工。一、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03年 月 日。 竣工日期:2004年 月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二、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优良。三、 合同价款 基坑工程(固定总价合同):金额(大写) 金额(小写)基础工程(固定单价合同):金额(大写) 金额(小写)四、 组成合同的文件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合同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工程量清单;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25、; 8、施工图纸; 9、招标文件。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给予部分。五、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六、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七、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出的款项。八、 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03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广州东顺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市天府路305号叠翠台C座四楼) 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署和盖章后生效。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02

26、0)61301043电话:传真:(020)61301047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政编码:510655邮政编码:合同条款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 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 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 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 承

27、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 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 工程

28、: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4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6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

29、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

30、延的要求。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

31、)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 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

32、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3.2 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 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

33、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图纸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 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 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 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 实行工

34、程监理的, 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 合同履行中, 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

35、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 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 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 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 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

36、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 工程师的指令、 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 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

37、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

38、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项目经理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 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关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

39、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 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关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 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8、发包人工作8.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

40、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

41、 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 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产并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

42、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

43、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 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

44、0.3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 乙方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案复,视为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

45、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

46、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 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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