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及契约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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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第一次公告)本文件為中華民國 代表機關:教育部(以下簡稱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招標、廠商投標及機關決標後簽訂契約三用文件。招標時由機關使用招標欄位並備齊招標文件後依規定招標;投標時由廠商使用投標欄位並備齊投標文件後依規定投標;決標後由機關使用決標欄位並附具必要之招標、投標及決標文件依規定簽名或蓋章後即完成與得標廠商之簽約手續,不必再經得標廠商簽名或蓋章,並以決標日之日期為簽約日期。招標機關招標如下:一.案號及契約號:A960120823。二.招標機關名稱:中華民國 代表機關 教育部。三.招標機關地址:郵遞區號:100 台北市中山南路5號。四.招標機關單位及聯絡人

2、:惟契約專案負責人及有關拍攝及製播玫瑰少年計畫採購案需求說明書(附錄一)等文件部分洽詢教育部訓委會陳一惠;電話:(02)3343-7819、傳真(02)2397-1869。五.招標標的名稱:教育部拍攝及製播玫瑰少年計畫採購案。六.收受投標文件場所之地址:教育部總務司第二科(台北市中山南路5號1樓)。七.收受投標文件之截止期限:民國96年11月20日17時止。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投標廠商投標如下:(以下各項由投標廠商填寫並簽署後投標)一.投標廠商名稱:二.投標廠商地址:郵遞區號: 三.投標廠商負責人職稱:姓名:四.投標廠商聯絡人:電話:傳真:五.投標廠商統一編號:六.投標總標價:最有利標

3、。七.其他事項:投標廠商章及負責人章:(蓋章)日期:中華民國96年 月 日招標機關決標簽約如下:(以下各項由招標機關填寫並簽署後完成簽約)一.案號及契約號:A960120823。二.決標標的名稱:教育部拍攝及製播玫瑰少年計畫採購案。三.履約期限:依契約條款之規定。四.契約金額:新台幣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五.代表人:部 長 杜正勝六.代理人:訓委會常務委員 柯慧貞招標機關:中華民國 代表機關:教育部(蓋章)日期:中華民國96年 月 日註:本(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單計1式5份(決標後簽約用),每一張投標廠商均須簽署並蓋章。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第一次公告)本文件為中華民國 代表機關:教育

4、部(以下簡稱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招標、廠商投標及機關決標後簽訂契約三用文件。招標時由機關使用招標欄位並備齊招標文件後依規定招標;投標時由廠商使用投標欄位並備齊投標文件後依規定投標;決標後由機關使用決標欄位並附具必要之招標、投標及決標文件依規定簽名或蓋章後即完成與得標廠商之簽約手續,不必再經得標廠商簽名或蓋章,並以決標日之日期為簽約日期。招標機關招標如下:一.案號及契約號:A960120823。二.招標機關名稱:中華民國 代表機關 教育部。三.招標機關地址:郵遞區號:100 台北市中山南路5號。四.招標機關單位及聯絡人:惟契約專案負責人及有關拍攝及製播玫瑰少年計畫採購案需求說明書(

5、附錄一)等文件部分洽詢教育部訓委會陳一惠;電話:(02)3343-7819、傳真(02)2397-1869。五.招標標的名稱:教育部拍攝及製播玫瑰少年計畫採購案。六.收受投標文件場所之地址:教育部總務司第二科(台北市中山南路5號1樓)。七.收受投標文件之截止期限:民國96年11月20日17時止。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投標廠商投標如下:(以下各項由投標廠商填寫並簽署後投標)一.投標廠商名稱:二.投標廠商地址:郵遞區號: 三.投標廠商負責人職稱:姓名:四.投標廠商聯絡人:電話:傳真:五.投標廠商統一編號:六.投標總標價:最有利標。七.其他事項:投標廠商章及負責人章:(蓋章)日期:中華民國96

6、年 月 日招標機關決標簽約如下:(以下各項由招標機關填寫並簽署後完成簽約)一.案號及契約號:A960120823。二.決標標的名稱:教育部拍攝及製播玫瑰少年計畫採購案。三.履約期限:依契約條款之規定。四.契約金額:新台幣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五.代表人:部 長 杜正勝六.代理人:訓委會常務委員 柯慧貞招標機關:中華民國 代表機關:教育部(蓋章)日期:中華民國96年 月 日註:本(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單計1式5份(決標後簽約用),每一張投標廠商均須簽署並蓋章。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第一次公告)本文件為中華民國 代表機關:教育部(以下簡稱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招標、廠商投標及機

7、關決標後簽訂契約三用文件。招標時由機關使用招標欄位並備齊招標文件後依規定招標;投標時由廠商使用投標欄位並備齊投標文件後依規定投標;決標後由機關使用決標欄位並附具必要之招標、投標及決標文件依規定簽名或蓋章後即完成與得標廠商之簽約手續,不必再經得標廠商簽名或蓋章,並以決標日之日期為簽約日期。招標機關招標如下:一.案號及契約號:A960120823。二.招標機關名稱:中華民國 代表機關 教育部。三.招標機關地址:郵遞區號:100 台北市中山南路5號。四.招標機關單位及聯絡人:惟契約專案負責人及有關拍攝及製播玫瑰少年計畫採購案需求說明書(附錄一)等文件部分洽詢教育部訓委會陳一惠;電話:(02)3343

8、-7819、傳真(02)2397-1869。五.招標標的名稱:教育部拍攝及製播玫瑰少年計畫採購案。六.收受投標文件場所之地址:教育部總務司第二科(台北市中山南路5號1樓)。七.收受投標文件之截止期限:民國96年11月20日17時止。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投標廠商投標如下:(以下各項由投標廠商填寫並簽署後投標)一.投標廠商名稱:二.投標廠商地址:郵遞區號: 三.投標廠商負責人職稱:姓名:四.投標廠商聯絡人:電話:傳真:五.投標廠商統一編號:六.投標總標價:最有利標。七.其他事項:投標廠商章及負責人章:(蓋章)日期:中華民國96年 月 日招標機關決標簽約如下:(以下各項由招標機關填寫並簽署後

9、完成簽約)一.案號及契約號:A960120823。二.決標標的名稱:教育部拍攝及製播玫瑰少年計畫採購案。三.履約期限:依契約條款之規定。四.契約金額:新台幣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五.代表人:部 長 杜正勝六.代理人:訓委會常務委員 柯慧貞招標機關:中華民國 代表機關:教育部(蓋章)日期:中華民國96年 月 日註:本(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單計1式5份(決標後簽約用),每一張投標廠商均須簽署並蓋章。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第一次公告)本文件為中華民國 代表機關:教育部(以下簡稱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招標、廠商投標及機關決標後簽訂契約三用文件。招標時由機關使用招標欄位並備齊招標文件

10、後依規定招標;投標時由廠商使用投標欄位並備齊投標文件後依規定投標;決標後由機關使用決標欄位並附具必要之招標、投標及決標文件依規定簽名或蓋章後即完成與得標廠商之簽約手續,不必再經得標廠商簽名或蓋章,並以決標日之日期為簽約日期。招標機關招標如下:一.案號及契約號:A960120823。二.招標機關名稱:中華民國 代表機關 教育部。三.招標機關地址:郵遞區號:100 台北市中山南路5號。四.招標機關單位及聯絡人:惟契約專案負責人及有關拍攝及製播玫瑰少年計畫採購案需求說明書(附錄一)等文件部分洽詢教育部訓委會陳一惠;電話:(02)3343-7819、傳真(02)2397-1869。五.招標標的名稱:教

11、育部拍攝及製播玫瑰少年計畫採購案。六.收受投標文件場所之地址:教育部總務司第二科(台北市中山南路5號1樓)。七.收受投標文件之截止期限:民國96年11月20日17時止。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投標廠商投標如下:(以下各項由投標廠商填寫並簽署後投標)一.投標廠商名稱:二.投標廠商地址:郵遞區號: 三.投標廠商負責人職稱:姓名:四.投標廠商聯絡人:電話:傳真:五.投標廠商統一編號:六.投標總標價:最有利標。七.其他事項:投標廠商章及負責人章:(蓋章)日期:中華民國96年 月 日招標機關決標簽約如下:(以下各項由招標機關填寫並簽署後完成簽約)一.案號及契約號:A960120823。二.決標標的名

12、稱:教育部拍攝及製播玫瑰少年計畫採購案。三.履約期限:依契約條款之規定。四.契約金額:新台幣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五.代表人:部 長 杜正勝六.代理人:訓委會常務委員 柯慧貞招標機關:中華民國 代表機關:教育部(蓋章)日期:中華民國96年 月 日註:本(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單計1式5份(決標後簽約用),每一張投標廠商均須簽署並蓋章。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第一次公告)本文件為中華民國 代表機關:教育部(以下簡稱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招標、廠商投標及機關決標後簽訂契約三用文件。招標時由機關使用招標欄位並備齊招標文件後依規定招標;投標時由廠商使用投標欄位並備齊投標文件後依規定投標

13、;決標後由機關使用決標欄位並附具必要之招標、投標及決標文件依規定簽名或蓋章後即完成與得標廠商之簽約手續,不必再經得標廠商簽名或蓋章,並以決標日之日期為簽約日期。招標機關招標如下:一.案號及契約號:A960120823。二.招標機關名稱:中華民國 代表機關 教育部。三.招標機關地址:郵遞區號:100 台北市中山南路5號。四.招標機關單位及聯絡人:惟契約專案負責人及有關拍攝及製播玫瑰少年計畫採購案需求說明書(附錄一)等文件部分洽詢教育部訓委會陳一惠;電話:(02)3343-7819、傳真(02)2397-1869。五.招標標的名稱:教育部拍攝及製播玫瑰少年計畫採購案。六.收受投標文件場所之地址:教

14、育部總務司第二科(台北市中山南路5號1樓)。七.收受投標文件之截止期限:民國96年11月20日17時止。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投標廠商投標如下:(以下各項由投標廠商填寫並簽署後投標)一.投標廠商名稱:二.投標廠商地址:郵遞區號: 三.投標廠商負責人職稱:姓名:四.投標廠商聯絡人:電話:傳真:五.投標廠商統一編號:六.投標總標價:最有利標。七.其他事項:投標廠商章及負責人章:(蓋章)日期:中華民國96年 月 日招標機關決標簽約如下:(以下各項由招標機關填寫並簽署後完成簽約)一.案號及契約號:A960120823。二.決標標的名稱:教育部拍攝及製播玫瑰少年計畫採購案。三.履約期限:依契約條款

15、之規定。四.契約金額:新台幣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五.代表人:部 長 杜正勝六.代理人:訓委會常務委員 柯慧貞招標機關:中華民國 代表機關:教育部(蓋章)日期:中華民國96年 月 日註:本(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單計1式5份(決標後簽約用),每一張投標廠商均須簽署並蓋章。附 件 一 案號及契約號:A960120823契約書中華民國 代表機關:教育部 (以下簡稱甲方)立契約書人,雙方同意依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乙方)(以下簡稱採購法)及其主管機關訂定之規定訂定本契約,共同遵守,其條款如下: 第1條:契約文件及效力一.契約包括下列文件:(一)招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二)投標文件及其變更或

16、補充。(三)決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四)契約本文、附件(錄)及其變更或補充。(五)依契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二.契約文件,包括以書面、錄音、錄影、照相、微縮、電子數位資料或樣品等方式呈現之原件或複製品。三.契約所含各種文件之內容如有不一致之處,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原則處理:(一)契約條款優於招標文件內之其他文件所附記之條款。但附記之條款有特別聲明者,不在此限。(二)招標文件之內容優於投標文件之內容。但投標文件之內容經甲方審定優於招標文件之內容者,不在此限。招標文件如允許乙方於投標文件內特別聲明,並經甲方於審標時接受者,以投標文件之內容為準。(三)文件經甲方審定之日期較新者優於審定日期較舊

17、者。(四)大比例尺圖者優於小比例尺圖者。(五)決標紀錄之內容優於開標或議價紀錄之內容。四.契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如仍有不明確之處,以甲方解釋為準。如有爭議,依採購法之規定處理。五.契約文字:(一)契約文字以中文為準。但下列情形得以外文為準:1.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2.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公會或商會所出具之文件。3.其他經甲方認定確有必要者。(二)契約文字有中文譯文,其與外文文意不符者,除資格文件外,以中文為準。其因譯文有誤致生損害者,由提供譯文之一方負責賠償。(三)契約所稱申請、報告、同意、指示、核准、通知、解釋及其他類似行為之意思表示,以中文書面為之為原則。書面之遞

18、交,得以面交簽收、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至契約雙方專案負責人之人員或處所為之。六.契約所使用之度量衡單位,以公制為之。七.除另有規定外,契約以決標日為簽約日,並自決標之日起生效。八.契約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該無效之部分,雙方必要時得依契約原定目的變更之。九.本契約計正本3份,經雙方用印後,由乙方執正本乙份,其餘由甲方收執;正本並由雙方各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第2條:委辦標的一. 委託名稱:拍攝及製播玫瑰少年影片計畫。二. 委託節目主要語言:國語。三. 委託片長:片長30分鐘。另拍攝並剪輯一支30秒宣導片,提供本部宣

19、導運用。四. 乙方應依所送企劃書撰寫腳本,並至遲應於簽約後4個月內完成影片執行腳本(1式2份),函請機關審查,機關於收到廠商腳本後,應邀請專家學者以書面或會議方式辦理審查,審查完畢後並函復廠商使得據以拍攝。廠商應於機關同意依腳本拍攝後,至遲應於簽約後9個月內拍攝、剪輯、配音、配樂完成,提交之完成之影片(含30秒宣導片)及教師手冊函送機關審查、驗收,並於影片審查通過後,始得於頻道播出。五. 甲方欲了解本節目之執行情形,乙方應盡力協助,詳予說明,並提供參考資料;廠商於專案執行過程中需要機關提供行政支援時,甲方應盡力協助。乙方利用本專案經費所蒐集之國內外相關資料,應依據甲方之要求,提供第三者參閱。六

20、. 本委託節目規格為DIGITAL BETACAM播出帶,除由乙方負責提供片長之30分鐘母帶及及剪輯30秒相同主題之宣導片,30秒宣導片並送交本案指定頻道播出外,應於影片審查通過次日起一個月內,繳交甲方審查通過之30分鐘DIGITAL BETACAM錄影帶乙捲、30分鐘光碟(D)四千一百片及30秒宣導片15卷,供甲方驗收、存檔及發送指定單位收受。並應於光碟本身及外包裝加註委託節目名稱、單元主題、內容、長度等資料。七. 乙方所製播之節目內容須與最初評選之企劃案一致,如因甲方之評選委員於評審會議現場建議修正,其建議修正部份為本契約之一部份,須於修正完畢後送甲方審查。八. 委託期間,雙方需指派專人負

21、責聯絡、協調、審查及驗收等相關事宜。第3條:契約價金之給付一.契約價金結算方式:以總價決標,且以契約總價分四期給付。(一)第1期:得標廠商收執契約書後,應於30日內提出影片腳本大綱、預定受訪人員名冊及預定使用之影像、畫面及圖片等相關資料清冊予本部,經本部審查通過後,給付契約金額20% (含成本、利潤及稅金)。(二)第2期:得標廠商於前期所送資料審查通過後,至遲應於簽約後4個月內完成影片執行腳本並送交本部,經本部審核通過後,給付契約金額30% (含成本、利潤及稅金)。(三)第3期:得標廠商於執行腳本審查通過後,至遲應於簽約後9個月內提交之完成之影片(含30秒宣導片)及教師手冊送交本部,經本部審查

22、通過後,給付契約金額35%, (含成本、利潤及稅金)。(五)第4期:得標廠商應於配發完成後,檢送運送單據及餘片,並確定電視台播放時段及相關播出證明文件後,給付契約金額15% (含成本、利潤及稅金)。二. 契約依下列規定辦理給付:(一)無物價指數調整之適用。(二)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暫停給付契約金額至情形消滅為止:1.履約實際進度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落後預定進度達20%以上者。2.履約有瑕疵經書面通知改善而逾期未改善者。3.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經通知仍延不履行者。4.乙方履約人員不適任,經通知更換仍延不辦理者。5.其他違反法令或契約情形。三. 乙方於完成計畫書之履約後30日內,依其

23、經費明細表內容辦理結案,所編造收支會計報表及原始憑證等文件、單據及帳冊應妥為保管,以備甲方會計稽核人員隨時查閱、改正或為審計部查驗,原始支出憑證單據(包括有關證明)應分類整理裝訂成冊,並編製經費收支結算表2份(依教育部委託計畫經費收支結算表製作),其中乙份併同憑證向乙方之會計單位辦理核銷,乙方之會計單位應妥慎保管憑證帳冊,留供審計單位查核,另乙份則連同成果報告等資料送交甲方。履約之剩餘款應繳回甲方,乙方如屬實施校務基金學校,則可納入校務基金中管理運用,但若為未執行之款項則須繳回甲方,不得納入校務基金。四. 甲方依契約解除契約者,乙方應返還甲方已給付契約金額;依契約終止契約者,乙方應返還尚未支用

24、之契約金額於甲方。第4條:契約價金之調整一.乙方履約結果與規定不符或有瑕疵,而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甲方檢討不必補交(作)、更換、重做,或補交(作)、更換、重做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減價收受者,按不符項目之金額減價。二.契約價金採總價給付者,未列入標價清單之之項目或數量者,其已於契約載明應由乙方施作或供應或為乙方完成履約所必須者(含為慣例無須載明者),仍應由乙方負責供應或施作,不得據以請求加價。三.契約價金,除另有規定外,含乙方及其人員依中華民國法令應繳納之稅捐、規費及強制性保險之保險費;中華民國以外其他國家或地區之稅捐、規費或關稅,由乙方負擔。四.乙方履約遇有下列政府行為

25、之一,致履約費用增加或減少者,契約價金得予調整:(一)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二)稅捐或規費之新增或變更。(三)政府公告、公定或管制費率之變更。五.前款情形,屬中華民國政府所為,致履約成本增加者,其所增加之必要費用,由甲方負擔;致履約成本減少者,其所減少之部分,得自契約價金中扣除。屬其他國家政府所為,致履約成本增加或減少者,契約金額不予調整。第5條: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一. 乙方領款實應填具分批付款表及統一發票,無統一發票者應提出收據,按計畫規定內容動支經費,並應妥慎保管憑證帳冊,留供審計單位查核。二. 本委託之紀錄片,腳本及影帶如有修改、補拍或依甲方審查之建議而需重新製作時,其所需費用概由乙方

26、負擔。腳本及影帶經2次修改每次10天仍未達甲方要求時,甲方得終止本合約,惟甲方所聘請之審查委員須為相同之人員。三. 契約價金總額曾經減價而確定,其所組成之各單項價格得依約定方式調整;未約定調整方式者,視同就各單項價格依同一減價比率調整。投標文件中報價之分項價格合計數額與總價不同者,亦同。四. 乙方計價領款之印章,除另有規定外,以乙方於投標文件所蓋之章為之。五. 乙方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100人,履約期間應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之人數,各應達其國內員工總人數1%,並均以整數為計算標準,未達整數部分不予計入。僱用不足者,應分別依規定向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及

27、原住民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原住民族就業基金專戶,繳納上月之代金;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甲方應將國內員工總人數逾100人之乙方資料公開於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以供勞工及原住民主管機關查核代金繳納情形,甲方不另辦理查核。六. 契約價金總額,除另有規定外,為完成契約所需全部材料、人工、機具、設備及履約所必須之費用。七. 乙方請領契約價金時應提出統一發票,無統一發票者應提出收據。契約價金含營業稅而乙方提出收據者,所含營業稅應予扣減。八. 乙方請領契約價金時應提出之其他文件為:契約規定之其他給付憑證文件。九. 前款文件,應有出具人之簽名或蓋章。但慣例無需簽名或蓋章者,不在此限。十. 乙方履

28、約有逾期違約金、損害賠償、採購標的損壞或短缺、不實行為、未完全履約、不符契約規定、溢領價金或減少履約事項等情形時,甲方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乙方給付或字保證金扣抵。十一. 服務範圍包括代辦訓練操作或維護人員者,其服務費用除乙方本身所需者外,有關受訓人員之旅費及生活費用,由甲方自訂標準支給,不包括在服務費用項目之內。十二. 分包契約依採購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報備於甲方,並經乙方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與分包廠商者,該分包契約所載付款條件應符合前列各款規定(採購法第九十八條之規定除外)或與甲方另行議定。第6條:稅捐一.以新台幣報價之項目,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應含營業稅。但由自然人投標

29、找,不含營業稅。二.以外幣報價之勞務費用獲權利金,加計營業稅後與其他廠商之標價比較。但決標時將營業稅扣除,付款時由甲方代繳。三.外國廠商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之勞務費或權利金收入,於領取價款時按當時之稅率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上述稅款在付款時由甲方代為扣繳。但外國廠商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分支機構、營業代理人或由國內廠商開立統一發票代領者,上述稅款在付款時不代扣繳,而由該等機構、代理人或廠商繳納。第7條:履約期限一. 乙方自簽約日次日(96年 月 日)起10個月內( 年 月 日),依契約及計畫書於完成履約。二.契約如需辦理變更,其履約標的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履約期限得由雙方視實際需要議定增減之。三.履約期

30、限延期:(一)契約履約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確非可歸責於乙方,而需展延履約期限者,乙方應於事故發生或消失後,檢具事證,儘速以書面向甲方申請展延履約期限。甲方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達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一日者,以一日計。1.發生契約規定不可抗力之事故。2.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3.甲方要求全部或部分暫停履約。4.因辦理契約變更或增加履約標的數量或項目。5.甲方應辦事項為及時辦妥。6.由甲方自辦或甲方之其他廠商因承包契約相關履約標的之延誤而影響契約進度者。7.其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情形,經甲方認定者。(二)前目事故之發生,致契約全部或部分必須停止履

31、約時,乙方應於停止履約原因消滅後立即恢復履約。其停止履約及恢復履約,乙方應儘速向甲方提出書面報告。四.期日:(一)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起算者,應將當日算入。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後起算者,當日不計入。(二)履約標的須於一定期間內送達甲方之場所者,履約期間之末日,以甲方當日下班時間為期間末日之終止。當日為甲方之辦公日,但甲方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時間者,以次依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時間代之。第8條:履約管理一. 與履約標的有關之其他標的,經甲方交由其他廠商承包時,乙方有與其他廠商互相協調配合之義務,以使該等工作得以順利進行。因工作不能協調配合,致生錯誤、延誤履約期限,其可歸責於乙方者,由乙方負責並賠償。

32、受損之一方應於事故發生後儘速書面通知甲方,由甲方邀集雙方協調解決。二.契約所需履約標的材料、機具、設備、工作場地設備等,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概由乙方自備。三. 履約期間乙方接受甲方人員指示辦理與履約有關之事項前,應先確認該人員係契約之甲方專案負責人(或其代理人),且所指示辦理之事項未逾越或未違反契約規定。乙方接受無權代表人之指示或逾越或違反契約規定之指示,不得用以拘束甲方或減少、變更乙方應負之契約責任,甲方亦不對此等指示之後果負任何責任。四. 契約內容有須保密者,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將契約內容洩漏與履約無關之第三人。乙方履約期間所知悉甲方指定為機密或任何不公開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

33、資訊,均應保密,不得洩漏。乙方違反者;甲方得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損害賠償。五.轉包及分包:(一)乙方不得將契約轉包;亦不得以不具備履行契約分包事項能力、未依法登記或設立,或依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作為分包廠商之廠商為分包廠商。(二)乙方擬分包之項目及分包廠商,甲方得予審查。(三)乙方對於分包廠商履約之部分,仍應負完全責任。分包契約報備於甲方者,亦同。(四)分包廠商不得將分包契約轉包。其有違反者,乙方應更換分包廠商。(五)乙方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時,甲方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六)前目轉包廠商與廠商對甲方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再轉包者

34、,亦同。六.乙方及分包廠商,不得有下列情形:僱用無工作權之人員、供應不法來源之履約標的、使用非法車輛或工具、提供不實證明、非法棄置廢棄物或其他不法或不當行為。七.乙方應對履約場所作業及履約方法之適當性,可靠性及安全性負完全責任。八.乙方之履約場所作業有發生意外事件之虞時,乙方應立即採取防範措施。發生意外時,應立即採取搶救、復原、重建及對甲方與第三人之賠償等措施。九.甲方於乙方履約中,若可預見其履約瑕疵,或其有其他違反契約之情事者,得通知乙方限期改善。十.乙方不於前款期限內,依照改善或履行者,甲方得採行下列措施:(一)使第三人改善或繼續其工作,其危險及費用,均由乙方負擔。(二)終止或解除契約,並

35、得請求損害賠償。(三)通知乙方暫停履約。十一.乙方提供之履約場所,各得標廠商有共同使用之需要者,乙方不得拒絕與其他廠商共同使用。十二.乙方提供或將其所有之財物供乙方加工、改善或維修,其須將標的運出機關場所者,該財物之減少、減損或遭侵佔時,乙方應負賠償責任。十三.履約所需臨時場所,除另有規定外,由乙方自理。十四.乙方履約期間指派具有履約能力專業人員,如期完成履約。乙方履約人員對於所應履約之工作有不適任之情形者,甲方得敘明理由要求更換,乙方不得拒絕。十五.保險:(一)乙方於履約期間自行辦理必要之保險。(二)乙方於履約期間辦理之保險,保險單記載契約規定以外之不保事項者,其風險及可能之賠償由乙方負擔。

36、(三)乙方向保險人索賠所費時間,不得據以請求延長履約期限。(四)乙方未依契約規定辦理之保險,保險範圍不足或未能自保險人獲得足額理賠者,其損失或損害賠償,由乙方負擔。第9條:履約標的品管一. 乙方在履約中,應對履約品質依照契約有關規範,嚴予控制,並辦理自主檢查。二. 甲方於乙方履約期間如發現乙方履約品質不符合契約規定,得通知乙方限期改善或改正。乙方逾期未辦妥時,甲方得要求乙方部分或全部停止履約,至乙方辦妥並經甲方書面同意後方可恢復履約;乙方不得為此要求展延履約期限或補償。三. 契約履約期間如有由甲方分段審查、查驗之規定,乙方應按規定之階段報請甲方監督人員審查、查驗。甲方監督人員發現乙方未按規定階

37、段報請審查、查驗,而擅自繼續下一階段工作時,得要求乙方將未經審查、查驗及擅自履約部分重做,其一切損失概由乙方自行負擔。但甲方監督人員應指派專責審查、查驗人員隨時辦理乙方申請之審查、查驗工作,不得無故遲延。四. 契約如有任何部分須報請政府主管機關審查、查驗時,除依法規應由甲方提出申請者外,應由乙方提出申請,並按照規定負擔有關費用。五. 乙方應免費提供甲方依契約辦理審查、查驗、測試或檢驗所必須之設備及資料。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契約規定以外之審查、查驗、測試或檢驗,其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者,由乙方負擔所生之費用;結果符合者,由甲方負擔費用。六. 審查、查驗、測試或檢驗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者,甲方

38、得予拒絕,乙方應免費改善或改正。七. 乙方不得因甲方辦理審查、查驗、測試或檢驗,而免除其依契約所應履行或承擔之義務或責任,及費用之負擔。八. 甲方就乙方履約標的為審查、查驗、測試或檢驗之權利,不受該標的曾通過其他審查、查驗、測試或檢驗之限制。九. 甲方提供設備或材料供乙方履約者,乙方應於收受時作必要之檢查,以確定其符合履約需要,並做成紀錄。設備或材料經乙方收受後,其滅失或損害,由乙方負責。第10條:驗收一.乙方履約所供應或完成之標的,應符合契約規定,具備一般可接受之專業及技術水準,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 二.驗收程序:乙方應於履約期限前,需完成第二條第六款所規定之委託事

39、項及標的物,並函請甲方驗收,甲方需於收到驗收通知七日內排定驗收,驗收無誤後,方支付契約價金,三.履約標的完成履約後,乙方應對履約期間損壞或遷移機關設施或公共設施予以修復或回復,並將現場堆置的履約機具、器材、廢棄物及非契約所應有之設施全部運離或清除,並填具完成履約報告,經甲方勘驗認可,始得認定為完成履約。四.履約標的部分完成履約後,如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審查、查驗、供驗收之用。五.乙方履約結果經甲方初驗或驗收有瑕疵者,甲方得要求乙方於15日內(甲方未填列者,由主驗人定之)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以下簡稱改正)。逾期未改正者,依第十三條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但逾期未

40、改正仍在契約原訂履約期限內者,不在此限。六.乙方不在前款期限內改政、拒絕改正或其瑕疵不能改正,或改正次數逾二次仍未能改正者,甲方得採行下列措施之一:(一)自行或使第三人改善,並得向乙方請求償還改善必要之費用。(二)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減少契約價金。七.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履約有瑕疵者,甲方除依前二款規定辦理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第11條:延遲履約一.逾期違約金,以日為單位(例假日不計),乙方未依契約規定履約、或逾期完成、或有其他違反契約規定,視為遲延履約。甲方按逾期日數,每日依契約金額2計算向乙方主張逾期違約金。但未完成履約之部分不影響其他已完成部分之使用者,得按未完成履約部分之價金,每日依其

41、2計算逾期違約金。乙方逾指定期限未履約者,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或解除契約。二.逾期違約金之支付,甲方通知乙方繳納或自應付契約金額扣抵。三.逾期違約金累計總額,以契約金額20%為上限;逾期違約金累計超過前開上限仍於違約狀態者,甲方除主張前開違約金外並得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或解除契約。四.甲方及乙方因下列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契約規定期限履約者,得展延履約期限;不能履約者,得免除契約責任:(一)戰爭、封鎖、革命、叛亂、內亂、暴動或動員。(二)山崩、地震、海嘯、火山爆發、颱風、豪雨、冰雹、水災、土石流、土崩、地層滑動、雷擊或其他天然災害。(三)墜機、沉船、交通中斷

42、或道路、港口冰封。(四)罷工、勞資糾紛或民眾非理性之聚眾抗爭。(五)毒氣、瘟疫、火災或爆炸。(六)履約標的遭破壞、竊盜、搶奪、強盜或海盜。(七)履約人員遭殺害、傷害、擄人勒贖或不法拘禁。(八)水、能源或原料中斷或管制供應。(九)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十)非因乙方不法行為所致之政府或甲方依法令下達停工、徵用、沒入、拆毀或禁運命令者。(十一)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十二)我國或外國政府之行為。(十三)其他經甲方認定確屬不可抗力者。五.前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事由發生或結束後,其屬可繼續履約之情形者,應繼續履約,並採行必要措施以降低其所造成之不利影響或損害。乙方履約有遲延者,在遲延中,對於

43、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但經乙方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六.乙方未遵守法令致生履約事故者,由乙方負責。因而遲延履約者,不得據以免責。七.契約履約期間如訂有分階段進度及最後履約期限者,且均有逾期違約金,其逾期違約金之計算原則如下:(一)未逾各階段進度但逾最後履約期限者,計算逾最後履約期限之違約金。(二)逾分段進度但未逾最後履約期限者,計算逾分段進度之違約金。(三)逾各階段進度且逾最後履約期限,其有逾各階段進度已收取之違約金者,於計算逾最後履約期限之違約金時應予扣抵。(四)各階段完成履約期限與其他採購契約之進行有關者,逾各階段進度,得計算違約金,不受第2款及第3款之

44、限制。第12條:權利及責任一.乙方應擔保第三人就履約標的,對於甲方不得主張任何權利。乙方履約,其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應由乙方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二.乙方履約結果涉及智慧財產權者:乙方因履行契約所完成之著作及專業攝錄影,其著作財產權之全部於著作完成之同時讓與甲方,乙方放棄行使著作人格權。乙方保證對其人員因履行契約所完成之著作,與其人員約定以乙方為著作人,享有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又該等著作如有第三人完成之部分者,甲方授權乙方代理甲方與第三人簽訂著作財產權讓與甲方之契約,並使其承諾對甲方不行使著作人格權。三.除另有規定外,乙方如在契約使用專利品,或專利性履約方法,或涉及著作權時,其有

45、關之專利及著作權益,概由乙方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處理,其費用亦由乙方負擔。四.雙方應採取必要之措施,以保障他方免於因契約之履行而遭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其有致第三人損害者,應由造成損害原因之一方負責賠償。五.甲方對於乙方、分包廠商及其人員因履約所致之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不負賠償責任。對於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之風險,乙方應投保必要之保險。六.乙方依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不因甲方對於乙方履約事項之審查、認可或核准行為而減少或免除。七.乙方履約有瑕疵時,應於接獲甲方通知後自費予以修正或重做。但以該通知不逾履約結果驗收後一年內者為限。其屬部分驗收者,亦同。八.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廠商應保證得標廠商依契約履行義務

46、,如有不能履約情事,即續負履行義務,並就甲方因此所生損失,負連帶賠償責任。九.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廠商經甲方通知代得標廠商履行義務者,有關乙方之一切權利,包括尚待履約部分之契約價金,一併移轉由該保證廠商概括承受,本契約並繼續有效。得標廠商之保證金及已履約而尚未支付之契約價金,如無不支付或不發還之情形,得依原契約規定支付或發還該得標廠商。十.乙方與連帶保證廠商如有債權或債務等糾紛,應自行協調或循法律途徑解決。第13條:契約變更及轉讓一.甲方於必要時得通知乙方變更契約(數量增減或新增項目),乙方於接獲通知後應向甲方提出契約標的、價金、履約期限、付款期程或其他契約內容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契約金額之變更,其底價依採購法第46條第1項之規定。二.乙方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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