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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 标 文 件项目名称: 公交汽车招标文件编号:TZZC2010060泰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二一年五月十三日招标公告(标书编号:TZZC2010060)泰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受泰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的委托,就其所需公交汽车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现欢迎符合相关条件合格投标人投标。一、 招标项目名称及编号:公交汽车(标书编号:TZZC2010060)二、 招标项目简要说明:公交汽车的供应及售后服务(数量:133辆)三、 投标人资质要求:投标人除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1、注册资金2.0亿元以上(含2.0亿元)且具独立法人资格的客车生产厂家;2、投标产品须获得中国国家强制性
2、产品认证证书的新型城市公交客车;3、投标产品品牌须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定的中国名牌。四、招标文件发放信息:招标文件发布时间:2010年5月13日起每天招标文件和投标确认函在泰州市政府采购网提供免费下载(网址: 下载用户名:“1212”,密码:“1212”)。如确定参加投标请如实填写参与投标确认函,并按要求传真回复(传真:052386888092)。五、投标文件接收信息:1、投标文件接收时间:2010年6月3日上午9:009:302、投标文件接收截止时间:2010年6月3日上午9:303、投标文件接收地点:泰州市海陵南路306号泰州市民服务中心二楼政府采购中心开标室4、投标文件接收人:泰
3、州市公证处公证员六、与开标有关信息:1、开标时间: 2010年6月3日上午9:30;2、招标地点:泰州市海陵南路306号泰州市民服务中心二楼政府采购中心开标室 3、其它有关事项:招标文件需直接送至开标地点七、本次招标联系事项:联系人:缪先生、胡先生联系电话及传真:0523-86888092,86897171 邮政编码:225300联系地址:泰州市海陵南路306号泰州市民服务中心二楼政府采购中心九、投标单位必须在2010年5月25日前将投标确认函传真至本中心。泰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二一年五月十三日附件:投标确认函(TZZC2010060)泰州市政府采购中心:贵中心关于“公交汽车”的招标文件已取得,我
4、公司将准时参加投标活动。特此告知! 本次事项联系人及电话: 日期: (单位公章)第一章(一)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内 容1项目名称:公交汽车 标书编号:TZZC2010060 2招标人:泰州市政府采购中心招标人地址:泰州市海陵南路306号泰州市民服务中心二楼4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五十万圆整投标保证金必须在投标截止期前送达泰州市政府采购中心(收款单位:泰州市政府采购办,开户行:中信银行泰州新区支行,帐号:0182600000795)。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日后五(5)日内保持有效。5投标有效期:开标后三十天6投标文件递交至:泰州市海陵南路306号泰州市民服务中心二楼政府采购中心开标室7
5、投标文件正本份数:1份投标文件副本份数:6份8开标时间、地点:2010年6月3日,时间:上午9:30开标地点:泰州市海陵南路306号泰州市民服务中心二楼政府采购中心开标室 9签订合同地点: 泰州市政府采购中心10交货地点:泰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11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第一批车35天内,第二批车9月15日前。(二) 投标人须知一、总 则1、 适用范围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公开招标中所叙述的车辆采购。2、 本次招标方式、合格的投标人2.1 本次招标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2.2合格的投标人要求详见投标人资质要求。3、投标费用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泰州市政府采购中
6、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二、招标文件4、招标文件构成 4.1 招标文件包括:一、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二、 投标人须知 三、 合同条款前附表 四、 合同条款五、 合同格式六、 技术要求文件5、招标文件的澄清 5.1 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有疑义的投标人,均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十五日前按招标公告中的通讯地址送达采购中心,采购中心对投标截止时间十五日前收到的需要澄清的问题将在泰州政府采购网上予以公告,公告中包括所有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6、 招标文件的修改 6.1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中心均可以补充文件的方式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6.2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政府
7、采购网公告的形式发布。补充文件将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都具有约束力。 6.3采购中心有权按照法定的要求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日期,并将此变更通知所有确认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三、投标文件的编制7、 投标文件的语言及计量单位 7.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中心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简体中文。 7.2 除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均须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8、 投标文件的组成8.1 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统一格式)包括:一、 投标函格式二、 开标一览表三、 投标主要设备报价表四、 投标车型技术需求响应方案(包括配置优化与偏离)五、 货物验收方
8、案六、 售后服务体系及服务承诺七、 先进生产工艺、质量保证体系等八、 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综述及相关证明材料九、 资格证明文件投标人仔细检查招标文件是否齐全,如有缺漏,立即与采购中心联系解决。8.2 投标人应详细阅读招标文件全部内容,如果投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和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及全部资料,或者投标人不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或作废标处理。9、开标一览表9.1 开标一览表中的内容应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一致,否则评标时一律按开标一览表中内容为准,开标一览表必须盖章或签字。9.2 开标一览表必须单独密封在小信封中并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与投标文件一并递交招标人,否则视为无效投标。10、
9、投标函格式、开标一览表和投标主要设备报价表 10.1 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招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格式、开标一览表和投标主要设备报价表,说明所提供的货物的品牌、产地、单价、数量及投标总报价,并对所提供的主要货物作简要介绍。 10.2 投标应以人民币报价,每种规格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11、投标单位情况介绍 11、1投标人按规定的格式完整地填写。12、技术性能及基本服务要求的响应 12.1投标车型技术需求响应方案应对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性能逐项作出响应。 12.2 投标人的服务承诺应按不低于招标文件中基本服务要求的标准做出响应。13、服务承诺及售后服务机构、人员的情况介绍 13、
10、1提供投标人有关售后服务的管理制度、售后服务机构的分布情况、售后服务人员的数量、素质、技术水平及售后服务的反应能力。14.证明汽车质量合格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4.1按照第8条规定,投标人应提交根据合同要求提供的证明汽车质量合格以及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4.2车辆质量合格的证明文件应包括国产车辆由生产厂出具的车辆合格证件。 14.3证明投标人所提供车辆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手册、图纸、文字资料和数据,投标人应提供: (1)车辆的使用手册、维修手册、保修手册; (2)逐条对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性能进行评议,指出自己提供的车辆是否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11、;或逐条填报技术性能响应表。 15、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15.1 按照第8条规定,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5.2 投标人提交的合格性的证明文件应能满足采购中心的要求; 15.3投标人除必须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提供货物和服务的能力外,还必须具备相应的的财务、技术方面的能力; 15.4 投标人应填写并提交招标文件所附的“资格证明文件”。16、投标保证金 16.1 投标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数额以人民币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人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招标人在因投标人的行
12、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第16.6条的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16.2投标保证金必须是人民币,投标保证金的交纳形式为有效银行本票(同城)或银行汇票(异地)。采购中心不接受转帐、现金、转帐支票或其它形式的保证金。 16.3 在开标时,对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采购中心将视其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6.4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评标结束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凭招标采购单位经办人签署意见的保证金收条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6.5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第33条规定签订合同并按第34条规定交纳了要求的履约保证金并与签订采购合同后五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6.6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
13、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1)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2) 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资格证明文件被确认是不真实的;(3) 投标人之间被证实有串通(统一哄抬价格)、欺诈行为;(4) 投标人被证明有妨碍其它人公平竞争、损害招标采购单位或者其它投标人合法权益的;(5)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第33条规定签订合同;(6)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第34条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17、投标有效期 17.1 投标有效期为开标之日后三十天。投标有效期比规定短的将被视为非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17.2 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中心于原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可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采
14、用书面形式如信件、传真等。投标人可以拒绝接受采购中心的这种要求而放弃投标,采购中心将在接到投标人书面答复后,将在原投标有效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第16条有关投标保证金没收和退还的规定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同时受投标有效期约束的所有权利与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有效期。18、投标文件份数和签署 18.1 投标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第8.1条的要求,准备一式七份投标文件(一份正本、六份副本),每份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8.2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均需打印或复印,并由投标人法定
15、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授权证书”(原件)附在正本投标文件中。 18.3 除投标人对错处做必要修改外,投标文件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投标文件签署人签字或盖章。四、投标文件的递交19、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9.1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按要求密封。 19.2 密封的投标文件均应:(1) 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注明的地址送达采购中心;(2) 注明投标项目名称、标书编号及“请勿在2010年6月3日上午9:30之前启封”的字样。(3)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以便如果投标文件被宣布为“迟到”投标时,能原封退回。 19.3未按第19.1条及19.2条要求
16、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中心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中心将予以拒绝,并退回投标人。20、投标截止时间 20.1 采购中心收到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截止时间。 20.2 采购中心可以按第6条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受制的截止日期均应以延长后新的截止日期为准。21、迟交的投标文件 21.1采购中心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22、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2.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中心,修改或撤回
17、其投标文件。 22.2 投标人的修改文件应按第18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和签署,并按第19条的规定进行密封、标记,同时还应在封套上加注“修改”字样。修改文件同样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采购中心。 22.3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 22.4在投标截止时间至采购中心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五、开标与评标23、开标 23.1 招标采购单位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开标时间、开标地点按照本文件载明的执行。采购人、投标人应委派代表准时参加。 23、2开标仪式由招标采购单位
18、主持。采购人代表、监督代表、投标人代表以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 23.3 按照第22条规定,同意撤回的投标将不予开封。 23.4 开标时请监督人员或公证人员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采购中心当众拆封宣读每份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的各项内容,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投标产品型号、产地、可能的投标折扣等相关信息、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它内容。未列入开标一览表的内容一律不得在开标时宣读。开标时未宣读的投标报价信息,不得在评标时采用。 23.5 招标采购单位将指定专人负责做开标记录并存档备查,开标记录包括按第23.3条规定在开标时宣读的全部内容。23.6开标一览表内容与
19、投标报价表内容不一致的,评标时不作为无效标处理,一律按开标一览表内容为准。23.7 投标人在报价时不允许采用选择性报价,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投标。24、评标委员会 24.1本次招标将成立以采购单位领导、纪检、监察、财政和泰州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人等组成的招标领导小组,负责对评委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审核。 24.2 开标后,采购中心将立即组织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进行评标。 24.3 评委会由七人单数的行业专家、采购人代表组成。其中专家5人、采购人代表2人。 24.4 评委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效益”的原则独立开展工作,负责审议所有投标文件,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24.5评委会将对投标人
20、的商业、技术秘密予以保密。 24.6评标委员会有权向招标采购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24.7 抽取的评标专家中与投标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与评标开始前向采购中心申请回避。25、评标过程的保密性与公证 25.1 公开开标后,直至向中标的投标人授予合同时止,凡是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建议等,均不得向投标人及与评标无关的其它人员透露。 25.2在评标过程中,如果投标人试图向采购中心和参与评标的人员施加任何影响,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评标委员会名单应在开标前确定,并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26、对投标文件的初审 26.1评委会对投标文件的初审,根据政
21、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26.2 评委会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有无计算上的错误,是否足额提交投标保证金,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投标文件是否大体编排有序且基本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6.3 在详细评标之前,评委会将首先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性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投标。所谓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影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供货期、供货范围、质量和性能,或者在实质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合同中甲方和见证方的权利或投标人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它实质性响应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2、评委会决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证据。重大偏离的认定有评委会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依照上诉原则办理。 26.4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且有评委会不能接受的重大偏离,评委会将予以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改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26.5评委会将对确定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进行进一步的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加上的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1)如果用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进行修正; (2)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和总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进行修正。只有在评委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
23、点错误时,才能以标出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如果投标人提供的折扣数与按折扣率为基准计算的折扣数不一致时,以折扣率计算为基准进行修正。 (4)对不同文字文本的投标文件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6.6 评委会将按上述修正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调整后的价格应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26.6评委会将允许修正投标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的或不规则的地方,但这些修改不能影响任何投标人相应的名次排列。27、投标文件的澄清 27.1评标期间,为有助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委会有
24、权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但并非对每个投标人都作澄清要求。 27.2接到评委会澄清要求的投标人应派人按评委会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做出书面澄清,书面澄清的内容须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作为投标文件的补充部分,但投标的价格和实质性的内容不得做任何更改。 27.3 接到评委会澄清要求的投标人如未按第27.2条的规定做出澄清,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28、投标文件的比较和评价 28.1 评委会将按照第25条的规定,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28.2 本项目招标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分价格分、商务技术分两部分,总分值为100分(节能、环保、自
25、主创新评审加分因素除外)。评委会在评标时,将主要考虑下列因素:(一)价格分:40分 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它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40 (二)商务技术分:60分其中: 1、技术配置响应方案:40分(1)满足招标技术配置方案,零偏离的得基本分35分。(2)正偏离优化技术配置方案,提高车辆安全可靠性、延长使用寿命、降低排放、方便保养维修,视情况每项加0.51分,最高不超过5分。 (3)负偏离技术配置方案,影响关键性能每项扣1分,影响一般性能每项扣0.5分。投标人
26、技术配置响应方案评审得分按四种车型需求数量占比设定权重,由评委会分别评审打分,车长为11.211.5 m空调城市公交车、车长为10.210.5m空调城市公交车、车长为8.08.3m空调城市公交车、车长为8.08.3m城市公交车分值比重,分别占技术配置响应总分值(40)分的42.9%、37.6%、11.3%、8.2%。 2、售后服务体系及服务承诺:10分(1)投标产品在泰州已设立特约维修站的得4分,承诺中标后3个月内建立特约维修站的得2分,不承诺不得分。(2)延长质保里程或三包时间2分。(3)制定技术培训计划并实施1分。(4)提供配件优惠销售15%以上的折价2分。(5)定期回访对用户需求响应及时
27、1分。3、其它:10分(1)2008年以来投标车型销售业绩4分 提供单个项目销售50台以上合同复印件、带原件备抽查(2)投标产品总体评价6分 先进生产工艺、质量保证体系等(三)本项目支持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评审加分为贯彻落实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政策,根据国家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目录)及明确的相关评审优惠标准,本次招标采购项目,对投标产品一律增加节能、环保、自主创新评审因素,并在评审时,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对价格和技术部分按下列规则给予一定幅度的加分:1、节能产品评审加分标准凡纳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的投
28、标产品(以国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为准),在价格、技术评标项中,分别给予价格、技术评标总分值4%的加分。投标车辆零部件进入清单的,按占比情况适当加分。2、环保产品评审加分标准凡纳入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的投标产品(以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为准),在价格、技术评标项中,分别给予价格、技术评标总分值4%的加分。投标车辆零部件进入清单的,按占比情况适当加分。3、自主创新产品评审加分标准凡纳入财政部公布的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内的投标产品(以国家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为准),在价格、技术评标项中,分别给予价格、技术评标总分值8%
29、的加分。投标车辆零部件进入目录的,按占比情况适当加分。4、投标产品获得评审加分的说明投标产品属国家认定的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认证证书复印件等佐证材料,因投标人未提供而导致不利后果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投标产品部分列入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的,投标人须提供产品清单及占比情况材料,未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一律不予加分。投标产品同时符合节能、环保、自主创新等多项扶持政策的,按上述1、2、3明确的评审优惠标准,在加分因素上叠加计算。评委会在综合评分之前,经过对投标人资格性、符合性检查发现符合下列情况者均按无效投标处理: 1、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 2、未按
30、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投标人在报价时采用选择性报价; 4、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5、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的(本招标文件中斜体且有下划线部分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28.4 定标原则:1、在满足法定投标人数量(或有效投标人数量)的前提下,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有能力履行合同并经评审的综合评分最高的一个投标人将作为本次招标的中标候选人。2、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不满3家的,或在评标期间经评委会对应招标文件要求所认定的有效投标人数量不满3家的,除采购项目取消外,招标采购单位还可以根据采购人的书面请求,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
31、向泰州市财政局给予书面报告后,采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其它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六、授予合同29、合同授予标准 29.1 评委会将对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进行综合评审,按评审结果,由高向低排列。并向项目领导小组推荐综合评分最高的一个投标人作为本次招标的中标候选人。 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前,招标采购单位不得与投标供应商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30、采购中心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 30.1采购中心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宣布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力,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义务向受影响的投标人解释采取这一行动的理由。31、采购中心授标时变
32、更采购货物数量的权利 31.1 采购中心在授标时有权对招标文件中所述货物在适当幅度内调整其数量。32、中标公告与中标通知书 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公告内容应该包括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供应商名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和电话。32.1 在投标有效期期满并且未接到有效质疑之后,采购中心将以中标通知书的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人,确认其投标已被接受。 32.2 中标通知书将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并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放弃采购结果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3、签订合同 33.1中
33、标人应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与使用单位签订合同。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34、履约保证金 34.1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五天内,应按照合同规定向采购中心提交中标金额5%(取整到万)的履约保证金,到达采购中心指定帐户(收款单位:泰州市政府采购办,开户行:中信银行泰州新区支行,帐号:0182600000795) 34.2 履约保证金必须是人民币。履约保证金的形式为银行本票、汇票或支票。 34.3 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第34.1 条或33条的规定执行,采购中心将取消该中标决定,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三)、 合同条款前附表序号内 容1付款应按下列条件进行:
34、(1)合同签订后,付定金10%。 (2)交货验收付款:货物全部到达甲方指定地点,验收合格付40%。 (3)验收合格6个月后,付45%,余款一年后付清。(4)履约保证金:交货验收合格一年后,凭甲方最终验收合格报告,采购中心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2货款由甲方用人民币负责结算。3交货地点:泰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四)、合 同 条 款1.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合同”系指甲方与乙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甲方与乙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2) “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格。 (3)“车辆”系指
35、乙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车辆(包括随车工具、合格证、使用手册、维修手册或质量服务卡及其它材料)。(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运输过程中的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比如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和其它类似的乙方应承担的义务。(5)“甲方”系指购买车辆和服务的使用单位(泰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6)“乙方”系指提供车辆和服务的供应商。(7)“见证方” 系指泰州市政府采购中心。2.技术性能 2.1乙方所提供车辆的技术性能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性能以及所附的技术性能响应表相一致;若技术性能中无相应说明,则按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标准及规范为准。3.专利权 3.1乙
36、方应保证使用方在使用该车辆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的起诉。一旦出现侵权指控,乙方必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全部责任。4.装运条件4.1根据甲方指定地点,乙方负责安排运输,运输费、运输途中的保险等由乙方承担。4.2 车辆交付使用,并提供所需单据的日期视为交货日期。5.付 款 5.1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5.2乙方应按照与甲方签订的合同规定交货。交货后乙方应向见证方提供合同条款前附表规定的单据,见证方按规定审核无误后,甲方按 “合同条款前附表”规定的付款计划安排付款。6.伴随服务6.1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中所附的服务承诺提供服务。6.2除第6.
37、1条规定外,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在车辆交货现场就车辆的启动、运行、维护对使用方人员进行培训. (2)在合同中乙方承诺的期限内对所提供车辆实施运行质量跟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应承担的义务。 6.3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含在合同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7.质量保证 7.1 乙方所提供车辆必须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不抵于国家有关标准。 7.2乙方应保证车辆是用一流的工艺和最佳材料制造的原装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车辆在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可靠的性能。车辆最终验收后,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
38、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乙方负担。 7.3根据当地质检或商检部门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车辆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明车辆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8.检 验 8.1在发货前,乙方应对车辆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准确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车辆符合合同规定的合格证书。该合格证书将作为提交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 8.2货物验收时,乙方还应提供使用及维修所需的全部资料,包括:1)、车辆质量合格的证明文件:由生产厂出具
39、的车辆合格证; 2)、证明投标人所提供车辆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必须含有中文):可以是手册、图纸、文字资料和数据。3)、投标人应提供制造厂家出具的:使用手册、维修手册、保修手册、随车工具及清单;4)、其它应该提交的资料及正常的销售活动赠品。 8.3甲方将在乙方交货现场组织验收,如果车辆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规定相符,甲方应及时填写验收表,加盖公章后报给采购中心。对检验不合格车辆乙方及时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8.4乙方提供的车辆按国家规定的车辆验收标准执行。 9.索 赔 9.1 甲方有权根据车辆质保期内的质量问题向乙方提出索赔。 9.2根据合同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使用方提出
40、的索赔和差异负有责任,乙方应按照下列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设备来更换或修补有缺陷的部分,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所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对修补或更换件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 9.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20 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20天内或使用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通知泰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从乙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或采用法律手段解决索赔事宜。10.乙方交货延误 10.1乙方应按照“开标一览表”中规定
41、的交货期交货和提供服务,并交付甲方验收使用。 10.2如果乙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没收履约保证金,加收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 10.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可能延误的时间同时通知甲方和见证方。甲方和见证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对情况进行分析,决定是否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或终止合同;同时保留按第10.2条规定对乙方进行制裁的权力。11.误期赔偿 11.1 除合同条款第12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将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它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天迟交车
42、辆合同价的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误期车辆合同价的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和见证方可考虑终止合同。12.不可抗力 12.1 尽管有合同条款第10条、11条和16条的规定,如果乙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被没收履约保证金,也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12.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乙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乙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它甲方、见证方和乙方商定的事件。 12.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
43、知甲方和见证方。除甲方和见证方书面另行要求外,乙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它事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时间持续120天以上时,甲方、见证方和乙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3.税费 13.1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甲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负担,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13.2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14.履约保证金 14.1乙方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国内的任何一家银行,向见证方提供中标金额5%的履约保证金(户名:泰州市政府采
44、购办,开户行:中信银行泰州新区支行,帐号:0182600000795)。14.2 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必须是人民币,形式为银行本票、汇票、现金或支票(资金必须到达指定账户)。 14.3 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14.4履约保证金应在有效期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给乙方,不计利息。15.仲裁 15.1 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甲方、见证方和乙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进行解决。如从协商开始30天内仍不能解决,应将争端提交有关省、市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寻求可能解决的办法。如果提交有关省、市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后30天内仍得不到解决,则应申请仲裁
45、。 15.2 仲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15.3 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甲方和乙方均有约束力。 15.4 在仲裁期间,本合同应继续执行。16.违约终止合同 16.1 在甲方、见证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和见证方可向乙方发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的书面通知书: (1)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车辆; (2) 乙方在收到甲方和见证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20天内,或经甲方书面认可延长的时间内未能纠正其过失; (3)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16.2在甲方和见证方根据上述第16.1条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后,甲方和见证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其它供应商提供的车辆,乙方应对甲方购买车辆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并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17.破产终止合同 17.1 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甲方和见证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中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中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和见证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