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电除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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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招 标 文 件项目名称:中钢集团吉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联德项目设备采购电除尘器设备招标编号:JD-LD-2012/ZB-E002招标单位:中钢集团吉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中钢集团吉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二一二年六月中钢集团吉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目 录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3第一章 招标公告4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及投标人须知7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8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11一、说 明12二、招标文件12三、投标文件的编制13四、投标文件的密封和递交16五、 开标、评标17六、授予合同19第三部分 合同条款21第四章 合同正文22第五章 合同通用条款25第六章 合同专用条款35第四部分 技术规格及要求49

2、第七章 货物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50第五部分 附件(投标文件格式)68第八章 附件(投标文件格式)691、投标书格式702、投标一览表格式723、投标分项报价表格式734、技术规格偏离表格式765、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776、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787、资格证明文件格式798、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中标后提交)859、预付款银行保函格式(不适用)8610、技术方案性文件8611、 投标人近三年类似业绩一览表88第六部分 评标标准89第九章 评标标准9093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第一章 招标公告招 标 公 告中钢集团吉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联德项目电除尘器成套设备进行国内招标,现邀请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3、。1. 招标编号: 2. 资金来源:企业自筹3. 招标货物一览表设备名称规格、参数(每套设备)数量交货期交货地点主要技术参数电除尘器设备1. 进口烟气量:Q0=240000 Nm3/h(标况,单台)2. 烟气SO2含量:1000 mg/ Nm33. 烟气H2O含量: 10(V)4. 进气温度:200 C5. 压力损失: 300Pa6. 进气含尘: 42 g/Nm37. 排气含尘: 50 mg/Nm34套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第120日历天交货福建省宁德市三都澳地区联德项目现场详见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人必须对本表中的所有货物进行投标,不允许拆包投标。4.投标人资格标准(须同时满足):1) 在中华人民共和

4、国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有能力履行招标内容要求和提供招标货物及服务的制造商; 2) 近三年具有已投产的类似业绩四套以上(须提供合同复印件作为依据);3) 投标人必须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并具有有效认证证书;4) 用于本项目的所有核心产品必须是原厂生产的,不接受贴牌生产,不接受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不接受代理商进行投标;5) 投标人必须向招标单位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未向招标单位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投标。5.招标文件售价:每本1000元人民币(含电子版及招标文件邮寄费),招标文件售后不退。如汇款购买招标文件,汇款单附言处请注明“电除尘器设备标书款”,并将汇款单复印

5、件、购买单位名称、详细通讯地址、邮编、电话、传真及联系人传真给我公司,我公司收到传真后将尽快以EMS方式或电子版发给贵单位。此款项作为标书的编制工本费用只开具收据,不开具正式发票。6.购买招标文件时间:即日起,每天09:00-12:00,13:00-17:00(北京时间,周末及法定节假日除外)。7.投标人如有需要澄清的问题,请在投标截止时间前3天与招标人联系并同时以传真形式发送书面文件给招标人。8.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2012年 月 日 9:30 时(北京时间)。届时请参加投标的单位按规定递送标书。9.开标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40号二十一世纪大厦A座15层中钢集团吉林机电设备有限公

6、司。10.投标文件递交投标文件密封后于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至开标地点,逾期送达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招 标 单 位: 中钢集团吉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40号二十一世纪大厦A座15层邮 编: 联 系 人: 电 话:传 真:电 子 邮 箱: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及投标人须知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本表关于招标货物的具体要求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条款号内 容说 明2.1招标人名称:中钢集团吉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40号二十一世纪大厦A座15层招标货物 :电除尘器成套设备招标范围

7、:供货及相关服务(包含设备设计、制造、运输、调试、安装、验收、培训等)1资金来源:企业自筹投 标 报 价 和 货 币11.1投标报价:最终目的地价(开具总价全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投标人须对货物运输、安装、调试、培训、验收、一年所需的备品备件及其他服务在分项报价表中详细列出并计入投标总价。12投标货币:人民币投 标 书 的 编 制 和 递 交2.4投标人资格标准(须同时满足):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有能力履行招标内容要求和提供招标货物及服务的制造商; 2) 近三年具有已投产的类似业绩四套以上(须提供合同复印件作为依据);3) 投标人必须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并具有有

8、效认证证书;4) 用于本项目的所有核心产品必须是原厂生产的,不接受贴牌生产,不接受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不接受代理商进行投标;5) 投标人必须向招标单位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未向招标单位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投标16.1投标有效期:9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17.1投标文件份数:正本一份,副本四份,电子版一份。19.1投标截止时间:即开标时间19.1开标时间:2012年 月 日9:30时(北京时间)19.1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40号二十一世纪大厦A座15层评 标评标方法:综合打分法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一、说 明1.资金来源1.1企业自筹2.招标人

9、及合格的投标人2.1 招标人:中钢集团吉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2.2合格的投标人a) 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投标人资质要求的投标人为合格的投标人。b) 投标人须同时满足前附表中的资格条件,否则将导致废标。3.合格的货物和服务3.1合同中提供的所有货物及其有关服务,均应来自上述2.2条款所规定的合格投标人。3.2货物系指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须向招标人提供的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的货物。3.3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须承担的与投标货物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在买方卸货、指导安装、调试、办理报检验收手续、技术培训、售后服务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4.投标费用4.1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

10、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方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二、招标文件5.招标文件构成5.1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及投标须知第三部分 合同条款第四部分 技术规格及要求第五部分 附件(投标文件格式)第六部分 评标标准6.招标文件的澄清6.1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点要求澄清,应在投标截止期三天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方,招标方对投标人的澄清要求均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发给每个投标人(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7.招标文件的修改7.1 在投标截止期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方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

11、进行修改,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7.2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招标方回函确认“修改”对双方具有约束力。7.3 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重新确定投标截止期,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三、投标文件的编制8.编制要求8.1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并保证 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8.2 投标的语言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方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

12、电均应以中文书写。9. 投标文件构成9.1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1. 投标书2. 投标一览表3. 投标分项报价表4. 证明投标人是合格的,而且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按照本须知第13条要求和第八章提供的格式出具)5. 证明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及服务是合格的,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按照本须知第14条要求编制)10. 投标文件格式:10.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第9条的内容与要求和第八章提供的格式编写其投标文件,投标人不得缺少或留空任何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的表格或提交的资料。10.2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按第9条规定的顺序编排、并应编制目录、逐页标注连续页码,并装订成册。11.

13、投标报价11.1投标人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上标明本合同拟提供货物的单价和总价。11.2投标分项报价表上的价格应按下列方式分开填写:1) 报所供货物的现场交货价,包括所供货物的出厂价及相关的税费:货物运至最终目的地价出厂价+货物到达最终目的地点的相关进口关税(如有)、其他相关进口税费(如有)、运输费、仓储费、保险费和伴随交运的有关费用。2) 备品备件价(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货物技术状况列出一年所必须的备品备件的清单和价格)3) 专用工具价4) 指导安装、调试及检测费用5) 为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服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培训费、技术服务费等)6) 货物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仓储、保险和伴随费用。7) 投

14、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列出的其他服务的费用(如有)。8) 所有根据合同或其它原因应由投标人支付的税款和其它应交纳的费用都要包括在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价格中。11.3 投标人对每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招标人不接受有任何选择的报价。11.4 投标人根据本须知第11.2条的规定将投标价分成几部分,只是为了方便招标方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并不限制招标人以上述任何条件订立合同的权力。11.5 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将被认为是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11.6 招标人不接受投标人对任何未办理正常进口手续的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货物的投标报价。11.7 投标人不得以低

15、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最低投标价不是授予合同的保障。12. 投标货币12.1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和服务一律用人民币报价。13. 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13.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13.2投标人提交的合格性证明文件应使招标方满意,投标人在投标时应符合本须知第2.2条的规定。13.3投标人提交的证明其中标后能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应使招标方满意,即1) 投标人已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 2) 投标人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列出的资格标准及业绩要求;3) 投标人应提供其开立基本帐户的银行在开标日前三个月内开具资信证明的

16、原件或该原件的复印件及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含审计报告)。14. 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14.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投标的货物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14.2证明货物和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包括:1) 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2) 设备正常运转一年内所需的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3) 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条文的偏差和例外(按第

17、八章附件4 技术规格偏离表格式填写)。特别对于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投标人必须提供所投设备的具体参数值。4) 投标人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充分说明为保障本项目顺利实施所采取的人员、技术组织实施计划、系统安装调试计划及保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参与人员的配置、管理和分工,对实施进度的控制措施,对项目质量的控制和管理措施,以及与其他项目单位的配合衔接等。14.3投标人在阐述上述第14.2.3)时应注意,招标文件第七章“货物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牌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这

18、些替代要实质上相当于技术规格的要求,并且使招标方满意。15. 投标保证金:无16. 投标有效期16.1投标应自本须知第19.1条规定的开标日起,并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时期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足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16.2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招标方可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17. 投标文件的制作和签署17.1投标人应准备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数目的副本,及两份电子版本,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电子版本”。若正本和副本

19、不符,以正本为准;电子版与纸制文件不符,以纸制文件为准。17.2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四、投标文件的密封和递交18.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8.1为方便评标,请投标人将投标一览表单独密封提交,并在信封上标明“投标一览表”字样,同时在装订成册的投标文件中仍应有投标一览表。18.2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副本以及电子版本密封。18.3内外层信封均应:1) 清楚标明递交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指明的地址。2) 注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指明的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包号)和“在 年 月 日 时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3) 投标人名称和地址。18.4如果外层信封未按本须知第

20、18.3条要求加写标记和密封,招标人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19. 投标截止期19.1投标人应在不迟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人,递交地点应是“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指明的地址。19.2招标人可以按本须知规定,通知修改招标文件适当延长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 招标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20. 迟交的投标文件20.1招标人将拒绝接收在本须知规定的截止期后送达的任何投标文件。21.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21.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21、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1.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8条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21.3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做任何修改。21.4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有效期期满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五、 开标、评标22. 开标22.1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评标。开标时的人员由招标人确定,除非得到招标人邀请,否则投标人不参加开标。22.2招标人将做开标记录。23. 评标23.1 评标委员会23.1.1招标人将组建评标委员会。23.1.2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及有关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组成。23.1.3评标委员会负责评

22、标工作,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和评估,并提交书面评标报告。23.2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23.3投标文件的澄清23.3.1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澄清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3.4 投标文件的初审(符合性检查)23.4.1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资格证明文件是否齐全、有无计算上的错误等。23.4.2计算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若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改总价;若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与用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

23、示的数值为准。如果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将被拒绝。23.4.3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招标人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将影响投标人的综合得分。23.4.4在详细评标之前,根据本须知规定,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参数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对关键条文的偏离、保留或反对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23.4.5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

24、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拒绝:1) 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投标文件;2) 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3) 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4) 投标书无投标单位公章、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委托书的;5) 资格标准、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6) 投标有效期不足的;7) 不满足第七章“货物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中主要参数和超出偏差范围的;8) 投标人在同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货物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的;9)投标文件附有招标方不能接受的条件的。23.5投标文件的详细评审23.5.1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规定,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详细评审

25、。23.5.2详细评审即以招标文件为依据,对所有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分别从“商务”、“技术”和“价格”三个方面进行评审并按照百分制进行综合打分(详见第九章评标标准)。23.6中标人的确定评标委员会依据本招标文件第九章“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依次推荐综合得分排名位于前3位的合格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23.7 资格后审23.7.1招标人将根据本须知列出的标准审查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是否有能力令人满意地履行合同。23.7.2授标决定将考虑投标人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其基础是审查投标人按照

26、本须知规定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和招标人认为必要的、合适的其它资料。23.7.3如果审查通过,招标人将把合同授予该投标人;如果审查没有通过,招标人将拒绝其中标,并依次对综合得分排名第二、第三的投标人的履约能力进行审查。24与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的接触24.1除本须知规定外,从开标之日起至授予合同期间,投标人不得就与其投标有关的事项与招标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接触。24.2投标人试图对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比较或授予合同的决定进行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六、授予合同25.合同授予标准25.1除第27条的规定之外,招标人将把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并有履行合同能力的综合得分最高的

27、投标人。26.授标时更改采购货物数量的权力26.1 招标人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幅度内对招标文件规定的货物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投标人不得对单价或其它的条款和条件做任何改变。27.招标人权利27.1在评标委员会评审结果的基础上有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28.中标通知书28.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28.2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28.3设备土建提资作为投标文件中的一部分,且作为中标方合同文件的一部分,中标通知书发出三天内,中标方需返回最终设备土建提资,否则招标方有权解除中标人。29.签订合同29

28、.1中标人在收到招标人的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15)天内,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30.履约保证金30.1中标人在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之日起七(7)天内,应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函)。30.2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第29条或30.1条规定执行,招标方将有充分理由取消该中标决定。在此情况下,招标方可将合同授予综合得分排名第二的投标人,或重新招标。31.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的商业、技术等秘密负有保密义务,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三部分 合同条款第四章 合同正文买方: 中钢集团吉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卖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29、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共同遵守。1. 项目名称:中钢集团吉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联德项目 2. 货物名称及数量: 1)货物名称:电除尘器成套设备 2)数 量:四套 3. 交货地点及交货方式 1) 交货地点:福建宁德联德公司年产20万吨镍合金厂项目工地 2) 交货方式:现场指定地点交货(车板交货)3) 运保费用负担:由卖方负责4. 设备交货时间:合同生效后 个月内或按买方正式催货函规定日期发货。5. 货物质保期:热负荷试车合格之日起 12 个月,在此期间如发生重大设备缺陷,且无法修正,卖方将重新提供相应设备,且质保期按

30、照安装运行后12个月计算。6. 合同价(不变价,包括但不限于货物或者劳务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和税费,并卖方按合同价款向买方开具全额税率为17%增值税专用发票):人民币 ¥ 元 人民币(大写) 7. 履约保证金(函):卖方在签订合同之日起7天内应向买方提交合同总价的10%的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此保证金(函)待热负荷试车合格后20天内返给卖方(不计利息)。8.双方确认: 1)买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2)卖方保证全部按照合同的规定,保质、保量、按时向买方提供货物和服务,并修补缺陷,或更换设备。 3)设备土建提资作为投标文件中的一部分,且作为中标方合同文件的一部分,中标通知书发

31、出三天内,中标方需返回最终设备土建提资,否则招标方有权解除中标人资格。9. 合同文件 本合同中的词语和术语的含义与合同通用条款中的定义相同。 本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与本合同一起阅读,互为补充说明。当各文件条款相互之间有矛盾或歧义时,按以下优先顺序进行解释: 顺序文 件1经双方认定的补充或 修改文件(含相关的会议纪要)2合同正文、合同专用条款3合同通用条款4合同附件 (含且不限于土建提资资料)5卖方承诺6中标通知书7招标文件8投标文件10. 本合同的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变更应由双方书面同意。11.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买方收到履约保证金

32、(函)之日期生效,本合同一式共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三份。如卖方按规定期限内超过7天不支付履约保证金(函),买方可认为卖方主动放弃本合同,买方有权选择其它卖方(厂家),对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责任由卖方承担。买方(盖章)卖方(盖章)中钢集团吉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签章)授权代表(签章)合同联系人(签字)合同联系人(签字)地 址: 地 址: 邮 编: 邮 编: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税 号:税 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 真: 传 真: E-mail: E-mail: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第五章 合同通用条款第五章 合同通用条款1. 定义1.1 “合同”系

33、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1.2 “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1.3 “货物”系指卖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产品、设备和/或其它材料。1.4 “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指导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1.5 “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1.6 “买方”系指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的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1.7 “卖方”系指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的提供

34、本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其它实体。1.8 “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1.9 “天”指日历天数。1.10 “技术资料”是指与合同货物相关的设计、制造、检验、施工、安装、调式、性能验收试验、验收及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纸制文件、电子文件)。1.11 “中间检验”是指按设备监理的监造计划,对货物所进行的阶段性质量检验。1.12 “中间验收”是指对设备的隐蔽部分或对设备整体有重要影响的部分的检验。1.13 “出厂检验”是指在货物制造完成、包装发运前所进行的质量检验。1.14 “开箱检验”是指在货物到达指定交货地点,卸货后按发货清单对货物所进行的

35、数量清点及外观检查。1.15 “初步验收”是指货物经热负荷试运转后达到了设计要求,买方对设备质量的验收。1.16 “热负荷试运转”是指货物在额定负荷下所进行的试验,运行时间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1.17 “最终验收”是指货物质保期满后,买方对设备质量的验收。1.18 “试运行”是指供货范围内的货物的单机调试、冷态调试和热负荷调试活动。1.19 “合同设备”是指合同供货范围内的主机、部件、机座、地脚螺栓、易损件、备品备件等组成的完整设备 。1.20设备检验区分 1) A级检验(简称“A检”):指由买方、卖方和设备监理三方共同参加的,对整装设备、关键部件或工序进行的检验活动。 2)B级检验(简称B

36、检):指由卖方和设备监理共同参加的,对整装设备、关键部件或工序进行的检验活动。 3)C级检验(简称C检):指由卖方“自检”的货物。2. 适用性2.1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3. 标准3.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3.2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4. 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4.1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或代表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

37、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4.2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4.1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4.3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4.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如果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买方。5. 专利权5.1卖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或其中的任一部分不侵犯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否则,因第三人主张权利给买方造成损失的,由卖方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6. 履约保证金6.1卖方应在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之日起七(7)天内,向买方提交合同专用条款中所规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或保函。6.2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

38、买方因卖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6.3履约保证金应采用人民币按下述方式提交:保函、银行汇票、支票或现金。6.4在卖方完成其合同义务包括任何保证义务二十(20)天内,买方将把履约保证金退还卖方。7. 检验和测试7.1买方或其代表应有权检验和/或测试货物,以确认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格的要求,并且不承担额外的费用。合同条款和技术规格将说明买方要求进行的检验和测试,以及在何处进行这些检验和测试。买方将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进行检验和/或买方测试代表的身份通知卖方。7.2检验和测试可以在卖方或制造厂的所在地、交货地点和/或货物的最终目的地进行。如果在卖方或制造厂的所在地进行,卖方应免费为买方的检验人员

39、提供工作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和仪器。7.3如果任何被检测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规格的要求,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卖方应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7.4买方在货物到达最终目的地后对货物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力将不会因为货物在从卖方或制造厂启运前通过了买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7.5在交货前,卖方或制造厂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但该证书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制造厂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质量检验证书后

40、面。7.6合同条款第7条的规定不能免除卖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8. 包装8.1卖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长途运输。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8.2 包装应执行与货物相应的标准,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或双方在合同签署时确定。9. 装运标记9.1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中文字样做出以下标记:1) 收货人2) 合同号3) 工程名称:

41、4) 发货标记 5) 收货人编号6) 目的地:7) 货物名称、品目号、箱号8) 毛重/净重(用公斤表示)9) 尺寸(以长宽高用厘米表示)10) 发货单位9.2如果单件包装箱的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10. 运输和保险10.1卖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10.2卖方应向保险公司以买方为受益人投保发运合同设备价格110%的运输一切险。10

42、.3 发货通知:见“合同专用条款”。11. 伴随服务11.1卖方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务,包括“合同专用条款”与第七章“货物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规定的附加服务:1) 实施或监督所供货物的现场组装和/或试运行;2) 提供货物组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3) 为所供货物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4) 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5) 在卖方或制造厂和/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的组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或修理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11.2如果卖方或制造厂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未含

43、在货物的合同价中,双方应事先就其达成协议,但其费用单价不应超过卖方向其他人提供类似服务所收取的现行单价。11.3卖方应提供“合同专用条款”/第七章“货物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12. 备品备件12.1正如合同条款所规定,卖方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品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1) 买方从卖方选购备品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2) 在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卖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品备件;3) 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免费向买方提供备品备件的蓝图

44、、图纸和规格。12.2卖方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七章“货物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13. 保证13.1卖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最新或目前的型号,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货物应含有设计上和材料的全部最新改进。卖方进一步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由于按买方的要求设计或按买方的规格提供的材料所产生的缺陷除外),或者没有因卖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13.2本保证应在合同货物最终验收后的一定期限内保持有效,或在最后一批合同货物到达最终目的地后的一定期限内保持有效(上述期限见合同专用条款),以先发生的为准。13.3买方应

45、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13.4卖方收到通知后应在“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13.5如果卖方收到通知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以合理的速度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14. 索赔14.1如果卖方对偏差负有责任,而买方在合同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了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1) 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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