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第三版)第二十一章国际贸易结算方式:托收及惯例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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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第三版)第二十一章 国际贸易结算方式:托收及惯例,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第三版)第二十一章 国际贸易结算方式:托,2,托收所涉及的单据包括金融单据和商业单据。金融单据包括汇票、支票、付款收据或其他用于取得付款的类似票据。商业单据包括发票、运输单据、权利凭证或其他类似单据,或非金融单据的其他任何单据。托收业务主要涉及四个当事人,即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和付款人。在托收中,票据或单据的流动方向与资金的流动方向正好相反,故称之为逆汇法。,2 托收所涉及的单据包括金融单据和商业单据。金融单据,3,一、托收的种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托收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按照银行的不同,托收可以分为出

2、口托收和进口托收;按照是否附带货运单据,托收可以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按照付款人取得货运单据的方法及时间不同,托收分为付款交单托收和承兑交单托收。,3 一、托收的种类,4,二、跟单托收当事人的责任与义务分析 跟单托收是国际贸易结算的重要方式之一。据统计,在全球贸易量中,这种结算方式约占70%以上,且有不断上升的趋势。在中国的对外贸易中,托收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其原因主要是成本和费用较信用证方式为低,手续简便,因而越来越受到贸易商的青睐。,4 二、跟单托收当事人的责任与义务分析,5,(一)委托人(Principal)对付款人(Payer or Drawee)的责任与义务 签约发货是跟单托收的基础

3、。签约后,委托人(出口商)的责任是履行与付款人(进口商)签订的贸易合同。委托人的责任有两点:其一,必须按照贸易合同保质、保量且在规定时间发运货物;其二,必须提供与合同要求相符的单据,包括单据在数量及种类上与合同要求相符,单据在内容上与合同规定相符。 出口商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发货后,成为交易的债权人,他应从承运人那里取得运输单据,并按合同规定制作其他单据。,5 (一)委托人(Principal)对付款人(Payer,6,(二)委托人对托收行(Remitting Bank)的责任 与义务 出口商发货后,按合同约定的托收方式制作托收指示,以及货运单据,委托托收行收取货款。托收指示是出口商与银行办理

4、托收业务的合同,因此,必须全面准确地表述委托人的意图和要求。,6(二)委托人对托收行(Remitting Bank)的责任,7,委托人与托收银行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人在这一程序中的责任是,在托收指示中详细载明自己的要求,即写明委托的内容以及双方的责任范围。除此以外,还须指示对某些问题的处理办法,如选择哪一家银行为代收行、交单方式、银行费用如何处理、款项收妥后如何通知、拒付时是否作拒绝证书、拒付时货物如何处理等。托收银行接受委托人的指示后,即构成了委托人和托收银行之间的合同关系,若发生争议,以托收指示为依据。,7 委托人与托收银行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人在这一,8,托收指示(Colle

5、ction Instruction)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交单方式。交单方式有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承兑交单(D/A at . days after sight )和远期付款交单(D/P at . days after sight)。交单方式对出口商能否顺利将货款收回有很大影响,应慎重选择。 (2)货款收妥后的汇付方式。代收行收妥款项后往往以汇付方式将货款汇入托收行。因此,若委托人希望尽早结汇,必须在汇款指示中明确指示以电报划款及以电报通知。以T/T形式汇付,委托人要自付电报费或电传费。,8 托收指示(Collection Instruc,9,(3)远期D/P是否委托国

6、外代收行代为存仓保险。远期D/P往往会出现货已到达目的港,而付款交单日期仍未到,进口商未能提货的情况。若远期D/P的期限较长,委托人可以考虑委托国外代收行在货到后,代为存仓、保险。委托人应在托收指示中列明对这一问题的指示。,9 (3)远期D/P是否委托国外代收行代为存仓保险。远期D,10,(4)银行费用如何处理。托收指示中应表明进口地的银行费用是否向付款人收取,可否放弃。一般情况下,进口商与出口商各自负担本国银行的费用。但也有付款人不愿支付,这种情况下代收行只有将自己应收的银行费用从应汇给出口商的货款中扣除,这等于一切银行费用由出口商支付。根据URC 522,只有在托收指示中特别规定须由进口商

7、负担的费用不得放弃时,代收行才非要进口商支付这些费用不可。但是,银行对因此产生的付款延期或额外费用不负责任。,10(4)银行费用如何处理。托收指示中应表明进口地的银行费用,11,(5)若付款人拒绝付款或承兑,是否要做成拒绝证书。在付款人拒绝付款或承兑时,代收行一般仅以航邮或电报通知托收行即可,除非托收指示中注明拒付时须做成拒绝证书。拒绝证书是持票人在追索时用以证明拒付事实的文件。在一般托收业务中,不存在代收行被拒付后向前手追索的问题。因为托收行是出票人的代理人,代收行与托收行也是委托代理关系,没有追索的对象。做成拒绝证书在托收业务中的意义是,当进口商拒付,出口商向法院起诉其违反合同义务时,拒绝

8、证书提供了进口商拒付事实的证明。因此,银行惯例是委托人没有指示的情况下,若遇拒付,银行没有义务去做成拒绝证书。,11 (5)若付款人拒绝付款或承兑,是否要做成拒绝证书。在付,12,(6)付款交单拒付时,货物如何处理。在D/P条件下,若付款人拒付,则物权凭证(提单)仍在银行手里,所有权仍属委托人。付款交单进口商拒付时,货物通常有几种处理方法:出口商在进口地找到新的买主,再将货物出售;指示银行凭单提货,存仓、保险,出口商再去寻找新的买主;由出口商在进口地的代理人付款取货,这一代理人即是预备付款人,须在汇票上记载;货物运回出口地。因此,委托人在填写托收指示时,须明确指示拒付时的货物处理办法。,12

9、(6)付款交单拒付时,货物如何处理。在D/P条件下,若,13,(7)付款时间的附加规定。这些附加规定包括:D/P方式下是否准许付款人按比例分期付款、分批提货;付款人逾期付款是否加收罚息,提前付款是否给予贴息等。 另外,委托人还可在托收指示中要求哪一家银行为代收行,供银行选择。委托人除须在托收指示中写明自己的要求外,在托收过程中发生一些意外情况时,委托人得到通知后,必须及时对银行作出指示,否则,由此发生的损失均由委托人自己负责。,13 (7)付款时间的附加规定。这些附加规定包括:D/P,14,(三)托收行接受委托后对委托人的责任与义务 托收行在托收业务中完全处于代理人的地位。作为代理人,它必须根

10、据委托人的指示办事。因此,托收银行的主要责任就是严格按照委托人的指示缮制托收指示。 托收行接受委托后,首先对托收指示进行编号,并审查指示所载条款是否明确、项目是否齐全、单单之间是否一致、货运单据是否符合惯例等。根据URC522的规定,银行没有审核单据的义务,银行只要将收到的单据与指示中列明的单据核实相符即可。,14(三)托收行接受委托后对委托人的责任与义务,15,(四)代收行(Collecting Bank)对托收行的责任与义务 代收行是指受托收行委托或由中间行转来托收行的委托,要求其向付款人办理收款并交单的银行。 根据URC522第3条的解释,“代收行是指除托收行以外的参与办理托收业务的任何

11、银行,提示行是提示单据的代收行”。实际上两者均根据托收行的指示办理。因此,可以将提示行包括在代收行中,其责任如下。,15 (四)代收行(Collecting Bank)对托收行,16,(1)代收行应将收到的单据与托收指示核对,任何单据的名称不符或份数不符时,必须立即通知托收行。(2)应注意托收指示中的各种要求,考虑能否照办。若代收行由于自身能力或将来可能发生纠纷而不愿照办时,必需在收到托收指示时,立即向托收行提出不能照办的理由,或声明对该条文不能照办,要求托收行予以取消或变更。若既不提出声明,又不照办,日后出现争议,将由代收行承担责任。,16(1)代收行应将收到的单据与托收指示核对,任何单据的

12、名称,17,(3)除按照业务习惯要求做成必要的背书或加盖辨认的号码戳外,单据应按照收到的原样向付款人提示,并按托收指示中规定的交单方式,要求付款人审单并按交单方式执行。(4)若付款人审单后,提出任何与托收指示要求不一致而需改变某些条件时,应立即转告托收行。在获得答复前仍按原指示执行。获得答复后按答复内容办理。若付款人审单后提出拒付,应将拒付情况与拒付理由迅速通知托收行。托收指示若要求拒绝证书,则应代为邀请公证机构办理拒绝证书。,17(3)除按照业务习惯要求做成必要的背书或加盖辨认的号码戳,18,(5)若单据是以付款国家货币(当地货币)付款时,除托收指示另有规定外,代收行必须凭当地货币收到付款后

13、,将单据交给付款人。若单据是以付款国家以外的货币(外国货币)付款时,除托收指示另有规定外,代收行必须凭有关外币收到付款后,将单据交付款人,外币必须是按此托收指示能够立即汇出的款项。(6)凡是收妥的款项应按托收指示规定的路线、账户银行及账号立即拨交,不得擅自变更、挪用、拖延或错付漏付,否则责任自负。,18(5)若单据是以付款国家货币(当地货币)付款时,除托收指,19,(7)跟单托收如需分批付款,仅在托收指示中有特别授权的情况下才可接受。除了另有指示外,代收行仅在全部付款已经收到时,才能将单据交给付款人。,19(7)跟单托收如需分批付款,仅在托收指示中有特别授权的情,20,(五)付款人对代收行和委

14、托人的责任与义务 付款人是根据托收指示由代收行向其提示单据后付款的进口商。 付款人有审查票据或单据以决定接受与否的权利,同时亦有按交单方式办理付款或承兑的义务。在具有正当理由的前提下,他有拒绝接受该托收票据或单据的权利。这种拒付理由必须经得住委托人的抗辩甚至能够获得法院的胜诉,否则,会遭受信誉或经济上的损失。,20 (五)付款人对代收行和委托人的责任与义务,21,代收行向付款人提示单据后,付款人按照交单条件,或付款赎单,或承兑赎单。承兑或付款后,付款人取得运输单据,凭此向承运人办理提货。 付款人是签订贸易合同的买方,其基本责任是当委托人提交合格的单据时,按合同的规定付款。但由于种种原因,经常出

15、现进口商拒付的情况。拒付的原因主要有:进口商倒闭或无力付款;货物发运后进口地货价下跌;进口商认为货物与合同不符、包装不良等,要求降价;进口商事先未取得进口许可证,或未申请到外汇;单据确实存在与贸易合同不符之处等等。,21 代收行向付款人提示单据后,付款人按照交单条件,或,22,若进口商在代收行提示单据后,认为单据合格并立即付款,代收行必须将付款情况通知托收行,不得延误。在付款通知中,代收行必须详细列明收妥的金额、扣除费用或开支,以及资金处理方法等。若进口商在代收行提示远期票据时作出承兑,则代收行有责任将承兑情况通知托收行,不得延误。,22 若进口商在代收行提示单据后,认为单据合格并立即付,23

16、,(六)托收行接到付款后对委托人的责任与义务 托收行在托收指示寄出后,可根据邮程、代收行合理工作时间及付款期限等因素估计收汇日期,如即期D/P,计算托收指示自出口地银行到进口地银行的邮程是多少天,另加代收行代收款项的合理工作时间。在货款逾期一定时间时,应向代收行发函查询催收。对远期托收,应注意检查是否收到代收行回单及承兑通知,如未收到,应及时催询。若代收行寄还已承兑的远期汇票,应设专卷保管,并于到期前一个邮程寄交代收行收款。,23(六)托收行接到付款后对委托人的责任与义务,24,三、托收下的融资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以及各国金融业的开放,银行之间的竞争也更加激烈。能为客户提供更多更优质的

17、服务则是银行的出路。在托收下,银行可以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为进出口商提供各种融资业务。如为出口商开展出口托收押汇业务,为进口商提供信托收据;在光票托收中,对金融票据办理贴现、买汇等业务。,24 三、托收下的融资,25,(一)出口托收押汇(Collection Bill of Purchased) 这种融资方式是托收银行买入出口商开立以进口商为付款人的跟单汇票以及随附的商业单据,将货款扣除利息及费用后,净额付给出口商,并通过联行或代理行向进口商收款的一种融资方式。,25(一)出口托收押汇(Collection Bill of,26,(二)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 T/R) 信托收据是在

18、远期D/P下,代收行在进口商对托收未付款时仅凭其提供的信托收据借出单据,便于他办理报关、提货及出售,取得的货款也属代收行所有。汇票到期后,进口商只能向代收行付款并赎回信托收据。这种方式是代收行对进口商提供资金融通的方便。凭信托收据借出单据后,其物权仍属代收行,进口商处于代管货物地位,他只是被信托人(Trustee)或代保管人(Bailee)。,26(二)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 T/R),27,(三)买入票据 银行运用买入票据,使委托人在光票托收收妥之前能得到票据金额,扣除贴息及费用后的净额,便于委托人早日运用资金,这也是托收业务中融资的一种方式。 金融票据中包含的各类票据,由于

19、收妥的把握不同,为了尽可能降低风险,托收行往往选择收妥有把握的票据。如银行出具的由另一家银行付款的银行支票,或银行出具由自己(分支联行)付款的本票最容易被接受按买汇处理。而对个人签发由银行付款的个人支票,由于有被拒付的可能,除非特殊批准,一般按光票托收办理。,27(三)买入票据,28,四、托收方式的运用策略 托收是商业信用,缺少第三者作出付款的承诺。托收能否顺利收妥,一是要看收款人(出口商)提供的收款单据(金融票据或商业单据)是否能被付款人(进品商)所接受;二是要看付款人的资信、财力,如贸易项下还要看商品的质量与货价涨落等诸多因素。对各有关银行而言,在托收业务上,只是提供中介服务,并未作出非收

20、妥不可或非付款不可的保证。但由于自身的差错、疏漏、延误而产生责任的后果,特别是在托收业务中提供的融资,由于审查不当、监管不利,亦会引起麻烦,甚至承担经济赔偿和遭受损失。,28 四、托收方式的运用策略,29,(三)跟单托收注意事项 在运用托收时,有关各方还应该注意下列事项。 1托收费用由谁负担 托收是由委托人提出并委托托收行通过其联行或代理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因此,各有关银行受托办理此项业务所有的费用应由委托人负担。但在实务中亦常有在买卖合同中已订明,在委托人国家以外的银行费用概由付款人负担,因此,在托收指示中亦加有类似条款。若付款人不付此费用,代收行可接受仅付托收票款而不付费用,此项费用仍在托

21、收票款中扣除,事后可凭合同条款由买卖双方自行交涉。,29(三)跟单托收注意事项,30,2特别批注 托收业务不像信用证的开证行负有付款承诺,托收行、代收行只是按照托收指示办事,货款收妥后将按流程逆向交付委托人。若被拒付,银行将拒付情况通知委托人,等候其进一步答复再按答复情况办理,直到解决为止,因此,其责任与信用证相比较要小,但是,若处理不当或掉以轻心,银行将承担其后果。,30 2特别批注,31,(1)托收指示中出现延迟付款加息条款“IN CASE OF THE DRAFT BEING NOT ONLY HONOURED BY THE DRAWEE AT FIRST PRESENTATION(指见

22、票即付的D/P)或AT MATURITY(指远期付款交单D/PDAYS AFTER SIGHT)KINDLY COLLECT FROM THE DRAWEE AN OVERDUE INTEREST AT THE RATE OF% PER ANNUL FROM THE FIRST PRESENTATION(指D/P)或THE ORIGINAL DATE OF MATURITY(指D/P DAYS AFTER SIGHT)TO THE DATE OF ACTUAL PAYMENT.”,31 (1)托收指示中出现延迟付款加息条款,32,这种条款的目的是促使进口商按期付款,防止拖延。作为代收行,应视同

23、交出单据条件。在如期付款时,这一附加条件不起作用。一旦拖延则非收不可,否则,这一段的利息漏收而将单据交出,在追索时则变成代收行的责任,要负赔偿责任。,32 这种条款的目的是促使进口商按期付款,防止拖延。,33,(2)托收指示中加有提前付款时允许在票款中减除贴息条款 “IN CASE OF THE DRAFT BEING EFFECT PAYMENT BEFORE THE DATE OF MATURITY,KINDLY DEDUCT FROM THE PAYMENT A DISCOUNT INTEREST AT THE RATE % P.A.FROM THE DATE OF ACTURAL PA

24、YMENT TO THE DATE OF MATURITY.” 上述条款只是用在“D/A DAYS AFTER SIGHT” 或“D/PDAYS AFTER SIGHT”的交单条件。若付款人提前付款,应予扣除利息后赎回承兑汇票(指D/ADAYS)或单据(指D/PDAYS AFTER SIGHT)。,33 (2)托收指示中加有提前付款时允许在票款中减除贴息条款,34,(3)托收指示中是“D/PDAYS AFTER SIGHT”,同时又有批注“MERCHANDISE MAY BE PARTIALLY RELEASED AGAINST PARTIAL PAYMENT.” 这是便于进口商资金周转。若单

25、据,特别是提单已分别签发,代收行可按分别签发的货物价值由进口商分批付款,分批赎单。若单据有此条款而提单并未分别签发,代收行必须向托收行查询,要求托收行授权更改“D/PDAYS AFTER SIGHT”为“D/ADAYS AFTER SIGHT”或在第一次分批付款时将全部单据交给进口商,或在第一批付款后,余下的几批改为D/A。,34 (3)托收指示中是“D/PDAYS AFTER S,35,(4)承兑交单或远期付款交单,在托收指示中一般表示为“D/ADAYS AFTER SIGHT”或“D/PDAYS AFTER SIGHT”,但往往只打成“D/A DAYS” 或“D/P DAYS” 远期的起算

26、日规定一般有:(1)D/A DAYS或D/P DAYS AFTER SIGHT.(2)D/A DAYS 或D/P DAYS AFTER DRAFT ISSURING DATE.(3)D/A DAYS 或D/P DAYS AFTER BILL OF LADING DATE.(4)D/A DAYS 或D/P DAYS AFTER DATE OF GOODS ARRIVAL。前三种对出口商有利,远期付款时间至少在第一次提示时即可确定,最后一种对进口商有利。,35 (4)承兑交单或远期付款交单,在托收指示中一般表示为“,36,(5)汇票上出现“ON ARRIVAL OF GOODS PAY TO TH

27、E ORDER OF (收款人)” 这种汇票不是见票即付的即期汇票,但也无法在汇票办理承兑时就能确定到期日的远期汇票。究竟这张汇票什么时候到期,要以汇票本身以外的条件另行决定,即要等货物什么时候到港才是这张汇票的到期日。依票据法,汇票是无条件支付命令,但“ON ARRIVAL OF GOODS .”使汇票变成了有条件的支付命令,违反票据法,因而这种汇票无效。 总之,有关当事人和关系人在办理托收业务时,应依据URC522和与之相关的指示办理,36 (5)汇票上出现“ON ARRIVAL OF G,37,五、托收统一规则(URC522)述评 为了在全球范围内统一托收的做法,减少各有关当事人可能产生

28、的争议,国际商会早在1958年就制定了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为了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国际商会在不断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上述规则进行了多次修订。现行的托收统一规则(The 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 ICC Publication NO.522, URC522)是199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该规则自实施以来,被各国银行和贸易商广泛采用,它已成为托收业务的国际惯例。,37 五、托收统一规则(URC522)述评,38,URC522包括总则、定义、托收的形式和结构、提示方式、义务和责任、付款、利息、手续费用及其他费用和其他规定7个部分,共计26条。(一)URC

29、522的适用范围(二)托收的构成(三)提示的构成(四)银行的责任与义务(五)付款(六)利息、手续费和费用(七)其他条款,38 URC522包括总则、定义、托收的形式和结构、,39,八、 CIF条件下的保险责任 依据Incoterms,CIF条件下,货物装船之后,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保险单由卖方转让给买方后,风险也转嫁给了保险公司。但货物损失的原因是承运人提供的集装箱油漆未干所致,这属于集装箱不适货,是保险人的除外责任。对此承运人肯定是有责任的。但发货人在装箱前没有对箱子进行检查,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39 八、 CIF条件下的保险责任,40,就本案而言,需要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1被保险人

30、索赔的条件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为了转嫁风险,一般都要向保险人投保以分散风险。但要获得保险公司的赔付,被保险人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1)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必须具有可保利益;(2)被保险人必须合法持有保险单;(3)损失不属于除外责任;(4)损失发生在保险的责任期限内。,40 就本案而言,需要明确以下几个问题。,41,2承运人及发货人的责任 依据运输惯例,若承运人提供集装箱则必须使其集装箱适货。适货是指集装箱适于装载货物,以便将货物运至目的港,以履行承运人要将货物安全运达目的地交付收货人的责任。中国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对装货前的集装箱做出强制性的规定,即“出境集装箱应在装货前向所

31、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准装运。”同时又规定:“装载出境货物的集装箱,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证单验证放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41 2承运人及发货人的责任,42,九、变更CIF条件后的保险责任 在CIF条件下,若未变更贸易惯例,根据Incoterms,货物的风险在装货港装船后,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卖方从而丧失了可保利益,也就无权要求保险人赔偿保险单项下的货物损失。若保险人对不具有可保利益的卖方赔付,则不符合国际惯例,其赔偿后也不能合法的取得向承运人的代位追偿权。,42 九、变更CIF条件后的保险责任,43,但贸易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通

32、过双方的行为(如卖方实际支付了货物在目的港的修理费用)变更了CIF条件下的货物风险转移的国际惯例,卖方承担了货物到达目的港卸货为止的运输风险。因此,卖方有权请求承运人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卖方后,作为代位追偿权的行使人当然有权向承运人再追偿。这一问题在下述案例中得以证实。,43 但贸易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通过双方的行为(如卖方,44,十、“仓至仓条款”争议 在保险公司承担“仓至仓条款”的条件下,被保险人在卸货港(非内地最后仓库),将货物委托他人提货或者转卖他人,还没有来得及提走的货物在港口仓库、货棚发生损失。对这一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换言之,该卸货港是否被视为收货人的最后仓库? 这一问题

33、曾在“中国轻工业进出口总公司(下称“中轻公司”,原告)诉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下称“平安保险”,被告)”一案中存在较大争议。,44 十、“仓至仓条款”争议,45,十一、英国协会货物条款(ICC)争议(一)ICC(A)险“仓至仓条款”保险责任期间争议 在英国协会货物(A)条款下,保险责任期间的实质是,保险人对整个连续的“通常的运输过程”的承保。因此,保险双方,特别是作为被保险人的贸易商对“整个”、“连续”、“通常”这几个关键词应有准确的理解。ICC(A)的保险责任期间所覆盖的保险区间是运输过程,对于非以通常运输为目的的储存则有可能导致保险责任的终止。因此,作为贸易商的被保险人对货物运输中的储存应予以

34、注意。,45 十一、英国协会货物条款(ICC)争议,46,为避免对保险责任期间的误解或争议,作为贸易商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填写投保单时,应与保险人就该事项做出明确的约定并记载于保险单的备注栏内,而不能仅仅记载目的地。这一问题在下述案例中得以证明。,46 为避免对保险责任期间的误解或争议,作为贸易商的,47,(二)ICC(A)条款集装箱积载除外责任争议 在上述“沈阳北方科工贸集团公司诉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一案中,原告与被告争议的另一焦点是:货损原因是否属于保险人的除外责任?被告坚持认为,依据ICC(A)条款第4条和第5条的规定,该损失属于除外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不予赔偿。,47 (二)ICC

35、(A)条款集装箱积载除外责任争议,48,本案中,被告拒赔的理由之一是,根据伦敦协会货物保险(A)条款的除外责任的规定,该货损属于除外责任。ICC1982(A)条款第4.3款的规定是“在任何情况下,本保险不承保:由于保险标的的包装或配装不足或不当引起的损失、损害或费用(本款所称的“包装”,应视为包括集装箱或托盘内的积载,但此种积载仅适用于在本保险责任开始前进行的或是由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完成的)。”其第5.1款的规定是“本保险不承保损失、损害或费用,若其起因于船舶或驳船不适航,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或托盘对保险标的的安全运输不适合。而且在保险标的装载于其上时,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对此种不适航或不适

36、运有参与。”,48 本案中,被告拒赔的理由之一是,根据伦敦协会货物,49,十二、进口预约保险合同争议 预约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一种长期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合同中有相反约定。有关海上保险合同的主体认定,应将海商法和保险法结合理解和适用,不能一概否定投保人的应有地位以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必要区分。,49 十二、进口预约保险合同争议,50,十三、承运人无单放货导致“提货不着” 是否属于保险合同承保的风险 “偷窃、短少和提货不着”通常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一种外来风险,但并非所有的提货不着都应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所指的风险具有不可预见性和责任人

37、不确定性的特征。若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等利用接触、控制保险货物的便利,故意毁损、丢弃或无单放行以至提货不着,是确定的责任人不正确履行职责而发生的可预见的风险。因承运人无单放货,造成持有正本提单的被保险人提货不着,这种风险是否具有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风险特征,是否属于保险合同承保的风险;贸易商应该追究承运人的责任还是向保险人索赔。,50 十三、承运人无单放货导致“提货不着” 是否属于,51,十四、保险人代位追偿与承运人火灾免责的关系 由于海上运输存在着较大的风险,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各国国内法均规定船上发生火灾而导致货物损失,属于承运人免责事项。但这种免责不是完全的,若有证据证明这种火灾的发生是

38、由于承运人的私谋和过失导致的,则承运人不能免责。问题在于,由谁来举证证明。目前通常的做法是,要求索赔人证明承运人实际过失或私谋的存在,但承运人也需要证明自己已经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若货物已投保,因火灾导致货物损失保险人对货主一般负赔偿责任。但由于承运人可能享受火灾免责,从而也可能导致保险人无法行使其代位追偿权。,51 十四、保险人代位追偿与承运人火灾免责的关系,52,十五、多式联运与保险人责任的关系 CIF条件下,承运人签发了多式联运单据(提单)。但买卖双方除订立了贸易合同外,还签订了卖方在目的地的货物修复合同。货物在进口国内陆运输中致损,保险人赔付后取得代位追偿权向承运人追偿。承运人却以卖方

39、在货损发生时无可保利益、保险人理赔对象错误、CIF下货物受损时已超出其运输责任范围为由拒绝赔偿。此种情况涉及贸易合同、修复合同、运输单据(提单)、可保利益、代位追偿、保险理赔等一系列复杂问题。如何正确处理这种多重复杂的关系值得各方关注。,52 十五、多式联运与保险人责任的关系,53,十六、集装箱货物运输与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期间及可保利益的关系 集装箱货物运输与传统货物运输存在诸多不同之处,如货物风险的转移界限等,进而可能因此导致其他(如保险)问题的连锁反映。判断保险合同关系是否成立,关键应视保险双方是否已就保险事宜达成一致。若保险手续没有完善,不等于保险合同未成立,而且完善保险手续也是保险人的义务。,53 十六、集装箱货物运输与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期间及,54,英国协会货物保险“仓至仓”条款的保险责任期间,也包括从海上航程扩展到包括两端的内陆、内水和分段海上运送的整个连续的“通常运送过程”,直至到达保单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或其他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货物运离起运地开始运送,保险责任开始。货物进入集装箱货运站装箱的过程,属于保险的责任期间。“仓至仓”的保险责任期间并不因集装箱或非集装箱货物而有所区别。,54 英国协会货物保险“仓至仓”条款的保险责任期间,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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