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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第三版)姚新超 编著,1 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2,第一章 国际贸易惯例概述 国际贸易惯例是在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 的并经国际组织加以编纂与解释的习惯和 习惯做法。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是以双方 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础,即由当事人在他们 的具体交易中自愿使用,没有强制性。在 目前世界上积极谋求国际贸易法律统一化 的进程中,国际贸易惯例起着日益重要的 作用。在1988年生效的联合国国际货物,2 第一章 国际贸易惯例概述,3,买卖合同公约中,国际贸易惯例的作用 和效力得到了明确的肯定和较大程度的 反映。 一、国际贸易惯例的历史沿革 国际贸易惯例的产生具有悠久的历史, 其产生过程通常划
2、分为三个阶段。最早可 追溯到中世纪时期。大约在公元13世纪, 地中海沿岸各国间的商业往来已经非常兴盛。 当时从事贸易活动的商人团体为了维护自身 的利益,根据业务实践自己制定了一些习惯,3 买卖合同公约中,国际贸易惯例的作用,4,做法和规则,形成了适用于各个商业发达 港口和市集地区的具有国际性的商业习惯 法律。这些法律由于是在商人长期的业务 实践中形成的,在商人之间的交易中使用, 并曾由附属于各市集的商事法庭加以执行, 因而又被称之为“商人的法律”或“商人法”。 14世纪西班牙编纂的著名的“康苏拉度”法 (Consulado de Mar)就是13世纪流行于 地中海沿岸反映海上运输习惯做法的海事
3、 法典。在这一时期,出现了商业票据、提单 、租船运输等贸易惯例用语,并沿用至今。,4 做法和规则,形成了适用于各个商业发达,5,第二阶段涵盖了公元17世纪中叶至19世纪。 上述国际商事习惯法逐渐被各主权国家纳入 其国内法,从而形成了各国的国内民商法。 在这个时期,尽管各国进行了大规模的商事 立法,使商事习惯法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和 排挤,但并不能使各国的国内商法完全取代 国际商事习惯法,商事习惯法仍然获得了一定 的发展。例如,FOB及CIF贸易术语、信用证 等开始出现。,5 第二阶段涵盖了公元17世纪中叶至19世纪。,6,进入20世纪以后,随着各国国内法的 发展,以及随之而产生的各国实体法之间 的
4、法律规定差异,从事国际贸易的当事人 都要求适用本国的法律来调整他们之间的 权利与义务关系,因而导致了尖锐的法律 冲突。虽然可以按照国际私法的规范来调整 这种法律冲突,但是冲突规范并不直接调整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冲突规范的结果 仍然是,以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国家的国内法 来调整。运用国内法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 明显不足是,时间长、成本高、不确定等。,6 进入20世纪以后,随着各国国内法的,7,而这与国际贸易纠纷的解决要求迅速、节省、 低成本背道而驰。因此,这无疑给国际贸易 业务带来了极大的不便,严重妨碍了国际贸易 的顺利发展。 为克服因各国国内商法的分歧所导致 的法律障碍,摆脱国内法的限制,近几
5、十年 来,国际社会不断努力促使国际贸易法的 统一,通过编纂国际贸易惯例和缔结国际 条约,形成和制定了一系列调整国际贸易 关系的统一的实体规范。这一时期是国际 贸易惯例产生的第三个阶段。,7 而这与国际贸易纠纷的解决要求迅速、节省、,8,在此期间,在国际贸易惯例的编纂方面已 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果。这些成果主要有国 际法协会制定的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海牙规则;国际海事委员会制定的 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电子提单规则 、海运单统一规则、维斯比规则; 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Incoterms)、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UCP)等。,8 在此期间,在国际贸易惯例的编纂方面已,9,这一时期出
6、现的国际贸易惯例其特点是, 贸易惯例成文化、非由国家制定以及其约束 力也为仲裁机构所承认等。由此可见,目前 被广为接受的贸易惯例与各国国内法并驾 齐驱,共同规范国际贸易行为。,9 这一时期出现的国际贸易惯例其特点是,,10,二、国际贸易惯例的内涵 “国际贸易惯例”,又称“国际商业惯例”, 没有既定的概念。特别是“惯例”(Custom) 与“习惯”(Usage)两词经常相互混用。就 一般字义而言,“习惯”通常是指在实践活动 中形成的一种重复性的行为;而“惯例”则是 指在重复性行为基础上产生的固定的行为 规则,它因从业人员经常采用而具有一定的 约束作用。就其确定性、规范性和普遍性 意义而言,惯例不
7、同于由重复行为而形成的 习惯或当事人之间的习惯做法(Practice)。,10 二、国际贸易惯例的内涵,11,关于国际贸易惯例或国际商业惯例的 内涵,国际上有许多评论或解释。广义上 的商业惯例实际上分为成文的国际商业惯例 (Formulated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ustom)与不成文的商业习惯性做法 (Unformulated Commercial Usage)。 传统观念将“惯例”理解为必须具有法律 规范的普遍约束力以及必须具备“形成已久 的”和“众所周知”的条件,而忽视了现代国际 贸易惯例的“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及其他 特点。,11 关于国际贸易惯例或国
8、际商业惯例的,12,国际贸易惯例是历史发展的产物,但 其内容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国际贸易 客观情况的发展和变化,不断地发生相应的 变动和修改。因此,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 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形成的一些规范化、 成文化并具有一定确定性和指导意义的行为 规范以及一些习惯做法。它们一经形成和 出现,又反过来对国际贸易实践产生深刻 的影响,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下,对 国际贸易业务的进行和发展起着一定的指导 和制约作用。,12 国际贸易惯例是历史发展的产物,但,13,三、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与特点(一)国际贸易惯例必须具有一般性和普遍性(二)国际贸易惯例必须具有权威性(三)国际贸易惯例不是法律和国际
9、公约, 本身不具有强制性或约束力(四)国际贸易惯例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才产生 法律约束力,具有强制性(五)国际贸易惯例可以予以修改或变更,13 三、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与特点,14,四、国际贸易惯例的作用(一)在国际贸易中适用惯例,可以避免被动 局面(二)国际贸易惯例可以作为裁决或判决的依据 五、国际贸易惯例与公约的关系 国际贸易惯例在贸易业务中往往比国际立法 更具影响力,能发挥更大的作用。因为,随着 现代国际经济和贸易的发展,国际贸易业务 不断迅速发展和变化,尤其是随着通讯技术 的变革,贸易过程不断缩短,手续更加简便,,14 四、国际贸易惯例的作用,15,要使国际立法经常、及时地随形势变化 进行
10、调整,以适应客观形势变化的需要, 既不现实,也非常困难。而通过国际组织 或团体根据不同时期客观情况的变化和需 要,及时并相应地对国际贸易惯例进行修 订、补充或编纂,却是比较容易做到的。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是 目前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一项十分重要的 统一的实体法国际公约,它为国际贸易创 造了更加良好的法律环境。中国政府已核 准了该公约,作为该公约的缔约国,中国,15 要使国际立法经常、及时地随形势变化,16,有义务执行其各项规定。但必须指出的是, 该公约的适用不具有强制性,即当事人可 以在一定条件下排除该公约的适用,也可 以削减或改变该公约的任何规定的效力, 换言之,即使买卖双方当事人的营
11、业地分 别处于两个不同的缔约国,但当事人完全 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不适用该公约,而 规定以该公约以外的其他法律作为合同的 准据法。,16 有义务执行其各项规定。但必须指出的是,,17,六、国际贸易惯例与国内法的关系 经过国家认可的、与各国现行法律不相 抵触、不违背一国公共政策和社会公共利 益的国际贸易惯例是一国法律的有机组成 部分。通常而言,国际贸易惯例要成为一 国法律的组成部分须具备两个条件:即该 国明示或默示地认可该国际贸易惯例;其二, 该国际贸易惯例不违背一国强制性法律、 不与公共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相冲突。,17 六、国际贸易惯例与国内法的关系,18,一国的国内立法与国际贸易惯例互相依存、 互相补充,在一定条件下国际贸易惯例可以 转化成一国国内立法。 中国民法通则和海商法等均已 明确认可了国际贸易惯例,这在原则上为 国际贸易惯例在中国的实施及中国企业和 自然人采用国际贸易惯例清除了法律障碍。 但对于国际贸易惯例与中国法律的关系还 存在一些模糊的问题,尤其是中国民法 通则的规定本身也有值得推敲的方面。,18 一国的国内立法与国际贸易惯例互相依存、,19,To be Continued,19 To b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