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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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n 当前文档修改密码:8362839桂林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程序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桂林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为,保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招标投标市场的公正性,促进招标投标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广西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程序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桂林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标准及范围 (一)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中规定,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水利项目,必须进行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

2、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 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l、2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国家财政资金的桂林市水利局负责监管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包括以下项目: l、县级城市防洪项目。 2、小型水库和小型水闸项目。 3、小水电及送变电项目。 4、农村饮水安全项一目。 5、小型灌区及15万亩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6、概算总投资小于1 000万元的其它水利水电项目。 以上项目不包括市水利局直管的小型水利工程项目。 二、信用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3、参与桂林市水利局监管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施工企业和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先在广西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站(以下简称广西招投标站)重新(2009年l 2月1日后)建立信用档案,否则,不能参加桂林市水利局监管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投标和招标代理业务。 三、 招标代理机构的选定 招标活动必须按照下列步骤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一)由招标人选择不少于5家并征得其同意、且其经营资质与拟代理项目规模相适应、在广西招投标站建立了信用档案的招标代理机构。 (二)由桂林市水利水电招标投标管理站(以下简称市招投标站)对招标人提出的潜在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符合性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后,签字同意。 (三)招标人通知潜

4、在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参加代理机构随机选定抽签。抽签工作由招标人在有关监督机构人员(事先落实监督人员名单)的监督下,按照招标代理机构随机选定流程选出一名招标代理机构,经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监督机构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并由招标人当场宣布结果。(四)由招标人与随机选出的招标代理机构在3天内完成招标代理合同的洽谈和签订事宜。若选中的招标代-理机构放弃代理业务,则重新按照上述步骤选定招标代理机构。 四、施工招标报告 (一)施工招标必须具备的条件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3、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4、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或资金来

5、源已经落实。 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以及技术资料。 6、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7、监理单位已确定。(二)招标报告备案l、招标工作开始之前,招标人必须向市招投标站提交招标报告,经审核取得招标备案号后,方可开展招标工作。2、招标报告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1)招标报告。内容包括: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内容、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拟委托的代理机构情况)、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的具体安排等。 (2)批准文件以及有关资料。内容包括: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

6、当履行核准手续的核准文件,项目列入年度计划或者落实资金来源的文件,代理协议等。 五、招标公告的编制与发布 (一)招标公告的编制与审核。 l、招标公告由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广西水利水电工程招标公告标准格式起草,招标人审核签字确认后报市招投标站备查。 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包括: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内容和规模以及资金来源、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服务期)、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和时间以及费用、对投标人的资质(资格)要求等。 2、市招投标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招标公告进行审核,若符合要求,则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市招投标站三方共同签字确认后各执1份存档备查;若市招投标站对招标公告审核中发现有不

7、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的内容,商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修改,若三方对修改内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则提交“桂林市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招标人必须按确定的内容进行修改,并重新报市招投标站备查。 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擅自更改已确认的存档备查的招标公告内容;若因某些原因的确需要更改,必须报经“桂林市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若擅自更改,除招标公告无效外,还要追究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招标公告的发布。 招标公告的发布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中国政府采购网、广西壮族自治区招标网上公布。 不符合有关法规规定和未经核准发布

8、的招标公告无效。 六、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发售 (一)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审核。l、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广西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并经招标人审核签字确认后报市招投标站审核。招标文件必须由本代理机构在广西招投标站备案的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水利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并署名;招标文件的招标预算必须有招标代理机构的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审核签名,否则,市招投标站对招标文件不予审核。 2、市招投标站应在收到招标文件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1)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是否与发布的招标公告内容相符合。(3)对潜在投标人是否设置不公平的限制性条件。(4)招标文件中是

9、否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资质)及其从业人员要求的条件、标准和审核方法以及其它有关事项。 (5)其它有关内容。3、经审核确认需要修改的内容,市招投标站商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修改;若三方对修改内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提交“桂林市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招标人必须按确定的内容进行修改,并重新报招投标站备查,未按已确定要求修改的招标文件无效。 4、双经过核准的招标文件要进行现场密封并加贴封条,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市招投标站三方共同签字确认后,交由市招投标站存档备查。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擅自更改已核准的招标文件内容;否则,除招标文件无效外,还要追究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二

10、)招标文件的发售 l、由招标人随机安排2名工作人员,发售招标文件。发售招标文件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向任何人泄露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单。如有泄露,一旦查实,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2、潜在投标人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凭居民身份证和投标联系卡原件以及持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购买招标文件。同时提交上述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备查。(三)投标承诺金和投标保证金的交纳。l、在购买招标文件时,投标人必须向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交纳承诺金(1000020000元),评标结束后3天内退还投标承诺金。若购买招标文件后不参加投标者,投标承诺金不予退还,并将不投标记录记入投

11、标人信用档案。2、投标保证金交纳的形式可以是银行保函,或是银行转账。如果采用银行转账,必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或设在广西的分公司的账户以银行转账的形式转入招标人的账户,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开标会上,投标人必须把招标人开具的收据原件和银行转账的底单原件交监督人员审验,经审验,若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人基本账户或设在广西的分公司的账户以银行转账的形式转入招标人账户的,投标文件无效。招标人必须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投标保证金退还到中标和未中标的投标人的原银行账户。七、开标评标监督管理 (一)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及管理。 l、评标委员会采取封闭式抽签方式产生。抽签人员由招标人指派的

12、抽签工作人员1名、市水利局或地方纪检监察人员1名和市招投标站人员1名组成。2、抽签封闭从抽签人员进入封闭现场开始到评标专家全部进场并将通讯工具集中保管之后止,封闭期间,抽签工作人员、招投标站人员的通讯工具由纪检监察人员保管。3、抽签工作人员在其它2人(纪检监察和招投标站各1人)的监督下,按照规定的程序,从评标专家库中逐个随机抽取56倍评委人数的候选人员名单。4、抽签后,由抽签工作人员在其它2人的监督下,使用纪检监察人员提供的通讯工具,按照候选人员名单的排列顺序,通知确定正式评委名单。如果排序在前的候选人员接到通知后因故不能参加评标,则通知后续排序的候选人,依此类推。5、正式评委名单产生后,需由

13、抽签工作人员和纪检监察、招投标站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6、抽签工作人员和监督人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对外泄露项目抽取的评标专家人员名单和联系电话。如有泄露,一旦查实,将迫究当事人的责任。 7、为了确保评标专家抽取的保密性,原则上实行多个项目集中开标。实行多个项目同一时间开标,所随机抽取的全体评标专家将在项目评标前统一集中,通过再次随机抽取方法正式产生各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个别特殊项目,由于受开工计划和,总工期的限制,可以实行单个项目开标评标。(二)开标管理。 l、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开标按照规定的开标程序进行,做到公开透明。 2、参加开标的人员必须是指定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以及市水利局纪

14、检监察室和招投标站的有关人员,并现场签名登记备查。 3、投标人必须是投标联系卡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持身份证原件)和拟任开标项目的项目经理(持注册建造师证书和身份证原件)参加项目开标会。上述指定人员未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的投标无效,并视为不投标。(三)评标管理。1、评标地点的选择,首先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并与市招投标站商定,选择便于封闭管理、满足评标保密要求的场所。2、评标办法在已备案的招标文件中已经载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3、为了确保评标的保密性,评标过程对所有参加评标的评委、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投标站的人员实行全封闭管理。封闭期间,未经市水利局纪检监察人员批准

15、,评标现场人员不准随意离开现场,评标结束确定中标候选人后方可解除封闭。对进入评标现场的人员作如下限定: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招标代理机构不超过3人;招标人l3人(含地方相关人员);招投标站1人,市水利局纪检监察室1人。评标开始之前,所有进入评标现场人员的通讯工具集中交由纪检监察人员统一保管。 4、在评标过程中,评委要对有效投标文件进行客观、独立和公正的评审,所有在场的其它人员不得干预评标,也不得对评委提出导向性意见。5、争议问题的处理:对在评标过程中出现的争议问题,一般由评委现场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由评委投票表决。6、所有参加评标的评委、监督人员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对外泄露涉及评标工

16、作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资料。如有泄露,一旦查实,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八、招标投标总结报告 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后l 5日内,向市招投标站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该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范围; (二)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五)中标结果。 九、招标监督及工作人员纪律招标人、有关行政监察监督部门和招投标站的工作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规和本办法进行招投标监督和管理工作,遵守如下工作纪律,违者,不论有无谋取私利,一律以违纪论处: l、不得违规核准招标事项。 2、不得违

17、规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3、不得接受招标投标当事人的礼品、礼金、宴请或参与其它可能影响公正招标的活动。 4、不得泄露涉及招标投标工作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资料。 5、不得向招标代理机构索要劳务费、礼品和礼金等。 十、对几种情况的处理 (一)累计发生3次只购买招标文件而不投标的投标人,停止其投标资格1年。 (二)一年内累计发生3次在开标、评标会上被废标的投标人,停止其投标资格1年。 (三)对伪造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业绩、从业人员证件、单位或个人印章以及假签名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四)对中标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不按投

18、标文件承诺到位(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重大疾病或调离人员并经业主同意的除外),一经发现,累计2次(含2次)以上,停止其投标资格l兰?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停止从业资格1年;对施工管理不力,导致进度严重滞后,工程质量失控的施工单位,停止其投标资格1年,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停止从业资格l年。(五)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放弃中标或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除按照有关法规处理外,停止其投标资格1年。(六)中标人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项目的,除按照有关法规处理外,停止其投标资格1年。情节严重的,清除出桂林市水利水电建筑市场。(七)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招标投标监督机构

19、向责任单位和当事人提出书面警告,并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代理机构信用档案1次。不良记录累计达到2次的,6个月内不能承揽。桂林市水利水电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不良记录累计达到3次以上(含3次)的,1年内不能承揽桂林市水利水电工程招标代理业务。l、无正当理由放弃招标代理业务的。2、与招标人串通设置障碍阻碍其它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的。 3、未经备案(含擅自修改已备案内容)就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以及补充通知。 4、招标文件内容违反有关规定或招标公告的约定,致使招标工作不能顺利进行的。 5、施工招标预算严重缺项、漏项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的。 6、擅自修改评标办法的。(八)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施工企业及其从业

20、人员、招投标监督管理人员、评委若违反法律、法规和违纪,由行政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招标代理机构、施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经有关部门认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记入信用档案。 以上停止投标(从业)资格,均指停止在桂林市水利水电工程拖工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从业)资格。 十一、投诉处理 市招投标站和水利局监察室是桂林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授诉受理机构。投诉处理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等7部委令第ll号)执行。 十二、其它 桂林市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水利局:分管领导、纪检组长、纪检、监察部门、建设站和招投标站等部门人员组成。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由桂林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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