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政策文件doc-南京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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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简介 一、制度的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创立于1981年。八十年代初,随着我国经济建设步伐加快,社会需要大批专门人才,群众要求学习的愿望十分很强烈,己有的高等教育形式都难以满足社会的需求。在小平同志提出的改革开放方针指引下,教育部着手组织研究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1980年10月北京市政府作出“关于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核制度的决定”。1981年1月13日,国务院批转下发了教育部制定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并决定在北京、上海、天津三市试行。以后参加试点的省逐年增加,到1985年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开展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试点。1988年3月3日,原国家教育委员会总

2、结了各地的经验,报国务院批准颁布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对自学考试制度的性质、任务、地位、机构、开考专业、考试办法、毕业生使用等,以国家行政立法的形式作出了明确规定,标志着我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事业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1999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的性质,以及它在我国高等教育基本制度中的重要地位。自学考试己成为落实宪法关于“鼓励自学成才”、落实教育法关于公民“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等条款的有力措施,成为终身教育的有效途径。20多

3、年来,累计有4300万人(不计重复)、1.7亿人次参加了自学考试,累计培养本、专科毕业生625万人,目前有在籍考生2700万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其严格的质量和良好的声誉得到了社会的普遍关注,影响波及海外,已成为我国规模最大的开放的高等教育形式,与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一起成为我国高等教育不可或缺的一项基本制度之一。二、任务和对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专科、本科)教育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以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

4、,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三、组织管理1中央机构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简称“全国考委”):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全国考委委员是由教育部、发改委、中组部、中宣部、财政部、劳动部、人事部等部门的负责人,军队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负责人,部分高等学校的校(院)长、专家、学者组成。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是教育部设立的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全国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委

5、员会:全国考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或专家小组,负责拟订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参与编写和推荐适合自学的高等教育教材,对本专业考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评估。各专业委员会或专家小组由本专业水平较高的专家学者组成。全国教育考试暨自学考试研究委员会:由国内有关教育行政、教育学、教育测量学、教育统计学、考试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是自学考试政策、业务研究的咨询机构。2地方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设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和上一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指导下进行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管理自学考试日常工作。3主考学校由省考委

6、遴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担任。主考学校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上接受省考委的领导,参与评卷、助学活动,负责推荐专家参与自学考试工作,负责有关实践性学习环节的考核,在毕业证书上副署。北京大学等501所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承担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考学校的任务。4解放军自学考试1996年,经全国考委批准,解放军总政治部成立了全军自学考试委员会,负责军队自学考试工作,开设了军需管理、军械管理、航空工程机务维修、军事高科技应用与管理等专科和本科专业。四、考试标准和开考专业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是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开考条件的实际可能设置。各本科、专科学历层次的要求在总

7、体上与普通高等教育同学历层次的水平相一致。 专业考试计划作为国家学历考试的“总体设计蓝图”由各专业委员会按照严格的组织程序论证,确定开考专业的指导思想、培养目标、基本要求、学历层次、规格、课程设置、课程学分数、实践环节考核要求,推荐教材和参考书目。专业考试计划是实施国家考试的标准性、法规性文件,是个人制定自学计划、助学单位制定辅导计划的主要依据。 五、自学和社会助学参加自学考试的自考生既可以自学的方式完成学业,也可根据需要和可能,选择各种方式的面授、函授、广播、电视、音像等方式接受指导和帮助。 各类教育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举办的社会助学活动遍及全国各地,受到自考生的欢迎。助学活动对

8、于帮助自考生克服学习中的困难,完成教育过程,达到培养目标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自学和社会助学的基本内容是考试机构颁发的课程考试大纲,指定、推荐的教材和参考书。高等院校、出版机构、社会助学组织针对自学者的实际,还编写了习题、练习和用于实践环节训练的录像。 全国考办已制订数百门课程考试大纲,组织编写了数百种教材。助学机构还以网络方式为考生提供考试、自学辅导和就业等服务。一个用多种形式为自考生提供全方位服务的体系正在形成中。六、考试、毕业证书自学考试每年两次在全国考委规定的同一时间进行考试。报考人员可在当地开考专业范围内自愿选择专业报名参考。 自学考试采用施考分科、学分累计的方式逐步完成学业。按照专业考

9、试计划的要求,分课程进行考试,课程考试合格者按规定计算学分。不及格者可参加下一次该课程的考试。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完成毕业论文或其他教学实践任务,思想品德鉴定合格者准予毕业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其学历。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有:中专毕业证书、专科毕业证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条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人员,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依照有关规定,授予学士学位。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二七年元月五日国家教育委员会文件教考试(199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全军自学考试委员会:为促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事业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自学考试

10、的教育功能,加强对社会助学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特制定本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意见 国家教育委员会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三日 主题词:高等教育 自学考试 意见 通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文教办。 广东省高教厅,北京市成人教育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意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在各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和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的积极介导和组织下,个人自学蔚然成风,社会助学工作的开展亦呈现出主体多类、形式多样、受助地区和人员广泛

11、的良好局面。为了充分发挥自学考试的教育功能,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其实施意见,推动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积极发展社会助学 个人自学、社会助学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系统中的教育活动,是国家考试的基础和重要条件。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要求进行自学并参加国家考试者均是自学考试的对象,亦为社会助学的对象。 社会助学的基本功能是帮助自学者理解和掌握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内容,解惑答疑,指导自学方法,提高其自学能力。凡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要求采用面授、函授等形式帮助自学应考者学习的活动,均属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

12、范畴。 各种类型的高等院校是社会助学活动的主体,同时国家鼓励企事业单位、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为自学应考者创造条件,提供学习帮助和服务。 各级教育部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对社会助学应积极支持、正确引导、改善服务、加强管理,使其充分发挥教育功能,促进自学考试事业的发展。 二、进行社会助学活动登记 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建立的教育机构可进行社会助学活动,举办助学活动要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由教育行政部门发助学许可证。其他任何给织或个人不得面向社会举办助学班。进行社会助学活动的教育机构应定期将其开设专业、学习助学班。进行社会助学活动的教育机构应定期将其开设专业、学习时限、辅导方式、教师来

13、源等向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登记,以便于各地自学考试办公室加强指导和监督。三、各类高等学校和社会助学组织的助学活动 开展社会助学活动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路线和政策,遵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规章、制度,在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的指导下,按所登记的助学范围进行助学活动。 社会助学在解惑答疑,提高自学者文化素质的同时,要注意其政治思想、品德、意志力的培养和提高,加强遵纪守法教育,帮助自学者成为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 开展社会助学活动必须端正助学方向,坚决纠正和杜绝猜题、押题、“助者”不助学等违反教育、教学规律的行为。 社会助学的招生宣传应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查手续,内容真实,合法

14、,有明确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标记,不得使用含糊、欺骗和使考生产生误解的用语。 开展社会助学活动的教育机构不得以自学考试名义颁发单科合格证书、毕业证书及任何学习证明。四、加强对社会助学活动的指导和监督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在管理考试工作的同时,必须加强对社会助学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指导社会助学组织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培养目标、要求、规章、制度进行助学活动;罅各种违反自学考试规则和教育规律的错误行为,防止把助学变为“助考”。 对社会助学的指导和监督应采用政策批导、考核评估、宣传表彰、教学研讨、咨询服务等各种手段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要与教育行政有关部门紧密

15、配合,在以下方面加强工作:1、根据社会力量办学有关规定和高等教育处大兴安岭考试的政策、法规,制定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的具体政策和业务规范;2、指导助学组织的教育活动,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不断提高社会助学组织对自学考试教育规律、物点的认识,引导其遵循自学考试教育规律进行助学活动;3、对参与助学活动的教师进行管理和指导,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任课教师条件、聘任办法、逐步实行教师任课证制度,以保证助学质量和助学秩序,切实保证例题与辅导分开原则的贯彻执行; 4、建立对社会助学活动的考核评估制度,制定考核评估办法,定期对本地区社会助学活动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估;5、宣传和表彰优秀社会助学级组织和个人,

16、对违法、违纪、违反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规章的行为,按管理权限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理意见。五、贯彻“教考职责分离”的原则,创造公正、有序的助学环境 “教考职责分离”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基本原则,“办考者不办学,办学者不办考,命题者不辅导。”1、各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不得办助学组织,不得编写针对考试的资料,其工作人员不得在社会助学组织中兼职;2、命题教师和命题工作人员不得活动中担任该课程的辅导工作; 3、主考学校不得以主考学校名义进行主考专业的助学活动;4、社会助学组织不得参与监考、评卷、登分等与考试相关的考务活动,不得聘请命题人员辅导; 凡有违反上述条款的部门、组织和个人,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以

17、通报、警告和取消命题工作人员、命题教师、主考学校、受助学生当年考试资格的处罚。六、加强对个人自学者的指导和咨询服务 为使没有条件参加有组织的面授、函授等助学活动的自学应考者得到指导和帮助,各级自学考试管理部门就认真研究落实李鹏总理1994年在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关于加强自学辅导的讲话精神,在严格教考分离的前提下为自学应考者提供考试、辅导等方面的咨询服务。要研究建立自学辅导咨询服务机构,完善基层服务网络;研究自学辅导的特点、规律,编写适合自学的教学参考资料;研究利用通讯、音像、多媒体等现代化技术和手段为个人自学者提供良好的学习 条件和环境,提高学习效率。七、健全组织机构 随着自学考试和助学活动的开

18、展,建立一支懂政策、懂业务,能承担对自学考试教学活动指导、监督任务的队伍势在必行。目前大多数自学考试办公室在机构和人员本性轩上还不能适应该项工作的管理需要,应尽快配备相应机构和人员,从组织上、人员上提供开展该项工作的保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生员会应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与教育行政部门紧密配合,根据职责,加强对社会助学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促使社会助学工作健康发展。江苏省教育委员会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苏教考(1997)1号各有关高校、中专校,各市、县(区)教育局(委)、自考委,各有关部委、厅、局:为加强对社会助学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保证自学考试的教育质量,促进全省高等

19、教育自学考试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教育委员会 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日 抄报:国家教委、省人民政府-附件: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暂行办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社会助学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重要环节。为加强对社会助学活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积极推动和正确引导社会助学活动,促进自学考试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国家教委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20、社会助学工作的意见(教考试1995 8号),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考试机构应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及其他企事业单位、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公民通过电视、广播、函授、面授等多种形式对自学者开展助学活动。二、各种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组织是配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帮助应考者学习的教育机构,必须接受省教育委员会和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的管理、指导和监督。三、建立大学专科、本科层次的社会助学组织需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审核、省教育委员会批准,经批准后,方能开展工作。申请建立社会助学组织的程序是:填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审批表(见附件),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

21、员会办公室审核后,由省教育委员会审批,发给省教育委员会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四、申办社会助学的组织必须具备的条件是:1、具有正确的助学宗旨和为考生服务的指导思想;2、在社会助学活动全过程中,要有健全的领导班子和必要的专职管理人员;3、有比较稳定的、能胜任教学的专兼职教师;4、有符合教学要求的教学设施(教室、办公室等);5、有合理、完整的教学计划及比较完善的教学、行政和财务管理制度。 五、社会助学组织每年四月、十月须将其所设专业、学习时限、辅导方式、教师来源等填写登记表(见附件)一式四份,两份报送市自考办(其中一份报省自考办),两份报送市成教部门(其中一份报省教委成教办),最后由省自考办会同省教

22、委成教办核准,于每年五月、十一月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未经核准的社会助学组织不得进行助学活动。六、各社会助学组织需要发布招生广告、简章等宣传资料,应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查手续。内容必须真实、合法,有明确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标记,不得使用含糊,欺骗和使考生产生误解的用语。在市级新闻媒介上发布招生广告,需经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教育委员会成教部门核准。在省级新闻媒介上发布,需经省自考办会同省教委成教办核准。七、社会助学的教学活动应以应考者自学为基础,以课程自学考试大纲为依据,帮助应考者正确理解和掌握大纲所要求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解惑答疑、教给自学方法,提高自学者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

23、能力。同时注意其政治思想、品德、意志力的培养和提高,加强遵纪守法教育,帮助自学者成为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社会助学组织必须按所申报的助学范围进行助学。遵守国家法纪和自学考试的有关规章制度,端正助学方向,坚决纠正和杜绝猜题、押题等违反教育、教学规律的行为。八、贯彻“教考职责分离”的原则,全省各级自学考试机构不得直接和间接举办自学考试辅导班,所有自学考试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各类社会助学活动。参加自学考试命题的教师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辅导工作,主考学校不得以主考学校名义进行主考专业的社会助学活动。社会助学组织不得参与监考、评卷、登分等与考试相关的考务活动,不得聘请命题人员辅导。从1997年起实施教师

24、任课证制度。对违反规定者将取消资格并追究其责任。社会助学组织违反规定,将撤消其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资格,同时受助学生相关科目的考试成绩也作废,由此引起的其他一切后果由该社会助学组织承担。九、各社会助学组织应贯彻对自学者负责,为自学者服务的精神,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对学员的收费应按物价等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各社会助学组织要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坚持勤俭办学,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税、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十、省级自学考试机构设立社会助学指导部门,市、县自学考试机构要有专人负责社会助学工作。十一、各级自学考试机构在指导和监督的同时,对社会助学组织要热情帮助,积极扶持,在信息咨询、集

25、体报名、教材供应、学籍管理等方面提供方便。十二、建立健全农村、基层的服务网络,依托各类成人学校,建立自学考试服务站,促进自学考试向基层和农村发展。十三、建立社会助学考核评估制度,按社会助学组织必备条件,省教育委员会、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定期对社会助学活动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估。对合格者给予奖励,对不合格者取消其助学资格,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十四、各级自学考试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与有关部门和单位联系,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订奖励办法,建立自学成才奖励基金,鼓励自学成才。十五、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参照此暂行办法执行。十六、本办法由省教育委员会、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七、

26、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江苏省二八年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组织名单助学组织名称辅导专业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江苏省经济教育中心本科:调查与分析、经济学;专科:财务与会计、企业管理南京市鼓楼二条巷13号025-83315364江苏机械电子工程师进修大学本科:机电一体化工程、工业工程;专科:机电一体化工程南京市古林邮局14号信箱025-83496680江苏现代林业继续教育学校本科:林业生态环境工程与管理南京市江宁区东善桥025-52741122南京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经批准举办的助学专业汉口路22号025-83593065东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经批准举办的助学专业南京市进香河路35号025-8379527

27、6南京农业大学成人教育学院经批准举办的助学专业和专接本专业南京农业大学成人教育学院自考办025-84396893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经批准举办的助学专业;专科:艺术设计、计算机及应用、商务英语、日语、会计、人力资源管理、法律、工商管理、国际贸易南京御道街29号025-84896359南京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经批准举办的助学专业;专科:国际贸易、电子商务、市场营销、旅游管理、工商管理、会计、行政管理、英语南京宁海路122号025-83598522南京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经批准举办的助学专业专接本专业;专科:机电一体化工程南京市中山门外马群街2号025-84313547河海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28、经批准举办的助学专业南京市西康路1号025-83787229南京林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经批准举办的助学专业南京市龙蟠路159号025-85427366南京财经大学经批准举办的助学专业专接本专业南京市铁路北街128号025-83495959南京工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经批准举办的助学专业南京市新模范马路5号025-83587735南京晓庄学院经批准举办的助学专业南京市北圩路41号025-86569244江苏警官学院函授部经批准举办的助学专业南京市安德门128号025-52881613南京工程学院经批准举办的助学专业南京市北京西路74号025-83723217三江学院经批准举办的助学专业南京市雨花区铁心

29、桥龙西路10号025-52897094南京审计学院经批准举办的助学专业南京市鼓楼区北圩路77号025-86585379南京中医药大学成人教育学院自学考试办公室本科:药学、卫生事业管理、计算机及应用、电子工程;专科:中药学、会计、电子商务、国际贸易、工商管理、英语、机电、公共关系南京市汉中路282号025-86798178南京艺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经批准举办的助学专业南京市虎踞北路15号02583498185中国人民解放军炮兵学院南京分院科文教育中心专科:行政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管理、机械制造与自动化、计算机及应用南京市三牌楼新门口12号炮兵学院科文中心025-83460198金肯职业技术学

30、院本科:英语、会计、物流管理、电子商务、工商管理南京市江宁区铜山路2号025-84185123南京自学考试辅导培训中心公共课中山南路388号025-52236090南京市白下区职工学校本科:法律、律师;专科:法律、律师南京市白下路西八府塘025-86640413南京市秦淮区职工学校本科:英语、汉语言文学;专科:英语、汉语言文学南京市金沙井34号025-84603894南京金陵科学技术专修学院本科:工商管理、会计、市场营销、旅游管理、电子商务、物流管理、英语、艺术设计、机械制造及自动化、机电一体化工程、计算机及应用、建筑工程南京市中山门外铁匠营80号025-84302150南京蓝天专修学院专科:

31、机电一体化工程、计算机信息管理、房屋建筑工程、工商管理、国际贸易、英语、日语、旅游管理、园林南京市友谊河路8号025-84591924江苏社科进修大学本科:金融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市场营销、旅游管理、电子商务、社会工作与管理、汉语言文学、新闻学、计算机及应用;专科:商务管理、计算机信息管理、机电一体化工程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爱秣路26号025-83930781南京中华财经进修学院专科:会计、工商管理南京市中华路110号025-52344780南京中华公共关系进修学校本科:公共关系;专科:公共关系、工商管理、法律、旅游管理、企业管理、财务与会计南京2999邮政信箱虎踞南路42号025-8660

32、9283南京时代电脑培训中心本科:工商管理、会计、商务管理、行政管理学;专科:国际贸易、工商管理、会计、人力资源管理、行政管理、学前教育、小学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南京市中山路179号易发信息大厦10楼G座025-51862128,51865158南京北洋涉外经济进修学院本科:会计、调查与分析;专科:企业管理、财务与会计南京市珠江路88号新世纪中心B座2309室025-84704139南京思特教育培训学校本科:调查与分析、计算机及应用;专科:财务与会计、企业管理南京市中山路229号402室025-86083893东方文理高等研修学院本科:广告学、市场营销、国际经济与贸易、电子商务、物流管理、行政管

33、理学、旅游管理、机电一体化工程、广告学、会计、工商管理;专科:商务管理、金融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南京江宁区中水路58号(江宁区95号信箱)025-83787329、52156666南京瑞普科技专修学校专科:机电、企业管理、财务与会计、秘书南京市马台街70号025-83436683南京江南文化教育学校本科:工商管理、会计、汉语言文学、英语、广告学;专科:工商管理、会计、汉语言文学、人力资源管理、秘书、学前教育、英语南京市共青团路2号025-52471233南京市玄武区职工学校本科:护理学(限在职护理人员,或护理专业学生)、旅游管理;专科:护理学(限在职护理人员)、旅游管理南京市青石街24号025-

34、84541198南京市科威文化教育培训中心本科:会计、工商管理、金融管理、公共关系、行政管理学、护理学(限在职护理人员,或护理专业学生);专科:会计、工商管理、金融、公共关系、行政管理、护理学(限在职护理人员)南京市青石街24号025-84700115南京中天专修学院本科:法律、会计;专科:中药学、计算机信息管理、市场营销、电子商务南京市雨花台区铁心桥宁水路16号025-52357935南京博文培训学校专科:财务与会计、工商管理、市场营销、英语、法律、新闻、计算机信息管理南京市江宁区岔路口宏运大道1746号025-52146826江苏中大教育专修学院专科:英语、日语、计算机及应用南京市山西路7

35、2号三楼025-83311689南京众人教育培训学校本科:审计学;公共课南京市上海路42号025-84708250南京长江电脑专修学院本科:会计、建筑工程、机械制造及自动化、物流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专科:国际贸易、旅游管理、电子商务、计算机及应用、计算机信息管理、市场营销、金融南京市浦口区东大路2号025-58690886江苏南方科技专修学院本科:金融管理、工商管理、行政管理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物流管理、企业管理;专科:会计、市场营销、国际贸易、电子商务、计算机信息管理、机电一体化工程、英语、新闻学南京市模范马路5号025-83240127江苏省博亚进修学院本科:建筑工程、营养、食品与健康、教育管理南京市中山路179号易发大厦六楼A座025-83315372、86633065南京宇思科技培训中心本科:工商管理、会计、法律;专科:计算机信息管理、金融南京市广州路228号易发科技大厦8楼025-83205233南京汇文文化信息培训学校专科:电子商务、会计、英语南京市中山北路101号025-83207338附件: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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