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章票据法律制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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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12/17,第14章票据法律制度,第14章票据法律制度,第14章票据法律制度,第一节票据法概述,一、票据概述(一)票据的概念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合伙委托第三人,于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第14章票据法律制度,(二)票据的功能1.支付功能2.信用功能3.融资功能4.流通功能,第14章票据法律制度,(三)票据的特征1.有价证券2.要式证券3.无因证券4.文义证券5.设权证券6.流通证券7.金钱证券,第14章票据法律制度,(四)票据的种类1.票据法上的分类 汇票 支票 本票2.学理上的分类 即期和远期票据一般票据和变式票据支付票据和信用票据

2、,第14章票据法律制度,二、票据法的概念与特点(一)票据法的概念有关票据的法律规范总称票据法的调整对象是票据关系。票据关系是指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基于一定的票据行为二发生于特定的票据当事人之间的,以票据金额的给付为标的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第14章票据法律制度,(二)票据法的特点1.强行性2.技术性3.国际通用性,第14章票据法律制度,第二节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一、票据权利(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及特征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权利的特征:1.与票据不可分离2.金钱债权3.具有二次请求权,第14章票据法律制度,(二)票据权利的取得1.原始取

3、得2.继受取得(三)票据权利的行使及保全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四)票据权利的消灭1.因付款人或承兑人的付款而消灭2.因票据时效届满而消灭,第14章票据法律制度,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第14章票据法律制度,(五)票据权利的保护1.对票据抗辩的限制第十三条

4、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第14章票据法律制度,2.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第十五条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14章票据法律制度,3.票据权利丧失的补救措施第十八条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

5、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第14章票据法律制度,二、票据行为(一)票据行为的概念、种类及特征狭义的票据行为是指能够产生票据义务的要式的法律行为。主要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和保证等五种行为 。 根据票据行为性质不同可分为基础票据行为和附属票据行为。,第14章票据法律制度,票据行为的法律特征 1.要式性 签名 书面 款式 2.无因性 3.文义性 4.独立性,第14章票据法律制度,(二)票据行为的有效要件 一般而言 法律行为生效: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

6、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和形式合法),第14章票据法律制度,1.实质要件2.形式要件,第14章票据法律制度,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决定性要件)1、票据记载事项2、票据记载格式3、签章4、交付票据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包括票据能力和意思表示两个方面。1、票据能力2、意思表示 (不真实、没意思表示、内容上或目的上不合法),第14章票据法律制度,(三)票据行为的代理第五条 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第14章票据法律制度,(四

7、)票据的伪造、变造和更改 第九条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第14章票据法律制度,第十四条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第14章票据法律制度,第三节 汇票制

8、度,一、汇票的概念、特征和种类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根据出票人不同可以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根据付款时间的不同可以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根据记载受款人方式不同汇票可以分为记名式、指示式和不记名式汇票,第14章票据法律制度,二、汇票的出票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第二十一条 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第14章票据法律制度,1.汇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1)表明“汇票”的字样;(

9、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第14章票据法律制度,2.汇票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 3.汇票的任意记载事项,第14章票据法律制度,三、汇票的背书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第14章票据法律制度,(一)背书的概念及特征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二)背书的种类1.转让背书与非转让背书2.一般转让背书和特殊转让背书3.委任背书和设质

10、背书4.完全背书和空白背书,第14章票据法律制度,(三)一般转让背书的法律效力1.权利转移效力2.权利担保效力3.权利证明效力,第14章票据法律制度,第三十三条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第三十四条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第14章票据法律制度,第三十一条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第三十六条 汇票被拒

11、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第14章票据法律制度,四、汇票的承兑(一)承兑的概念和特征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二)承兑的种类1.正式承兑与略式承兑2.单纯承兑与不单纯承兑,第14章票据法律制度,(三)承兑的程序(四)承兑的效力付款人成为承兑人,成为汇票第一债务人。,第14章票据法律制度,五、票据的保证(一)票据保证概念和特征概念: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了担保特定票据债务人所负票据债务的履行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由汇票

12、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第14章票据法律制度,(二)票据保证的种类1.全部保证与部分保证2.单独保证与共同保证3.正式保证与略式保证4.单纯保证与附条件保证,第14章票据法律制度,(三)我国票据法保证的规定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保证”的字样;(2)保证人名称和住所;(3)被保证人的名称;(4)保证日期;(5)保证人签章。,第14章票据法律制度,六、付款(一)付款提示(二)实际付款(三)票据的缴销,第14章票据法律制度,七、汇票的追索权(一)追索权的概念及特征持票人在遭到拒付后向前手背书人及出票人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及相关费用的权利。 (二)追索权的种类1.期前追索权

13、2.期后追索权3.再追索权,第14章票据法律制度,(三)追索权的行使1.法定原因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2.程序,第14章票据法律制度,第四节本票和支票制度,一、本票(一)本票的概念、特征和种类概念:出票人签发的于见票时或一定日期向受款人或其指定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允诺。 与汇票区别: 当事人不同 记载内容不同 主债人不同我国:银行本票,第14章票据法律制度,(二)本票必须记载的事项(1)表明“本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承

14、诺;(3)确定的金额;(4)收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本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第14章票据法律制度,(三)本票的付款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个月。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四)本票对汇票有关法律规定的适用,第14章票据法律制度,二、支票(一)支票的概念、特征和种类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第14章票据法律制度,(二)支票必须记载事项(1)表明“支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

15、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第14章票据法律制度,(三)空白支票和空头支票(四)支票的付款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第14章票据法律制度,根据我国票据法,以下哪项说法正确: A票据被拒绝付款的,不得背书转让B背书附条件的,背书无效C票据都有三方基本当事人D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而导致丧失胜诉权,第14章票据法律制度,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同时双方约定甲公司以转账支票形式支付货款,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货物后,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转账支票。上述案例中没有涉及的法律关系是: A票据关系B票据原因关系C票据预约

16、关系D票据资金关系,第14章票据法律制度,甲公司签发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交付于乙公司,付款行进行了承兑。甲公司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乙公司将汇票转让给丙公司。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该汇票不得转让B乙公司的背书行为无效C丙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D付款行对丙公司不承担付款责任,第14章票据法律制度,甲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交付于乙公司,乙公司向付款行提示承兑,付款行拒绝承兑,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汇票被拒绝承兑后,不得再背书转让B乙公司的背书行为无效C丙公司无权向乙公司追索D乙公司应对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第14章票据法律制度,甲公司开具一张金额50万元的汇票,收款人为乙公司,付款人为丙银行。乙公司收到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公司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后即退出票据关系 B丁公司的票据债务人包括乙公司和丙银行,但不包括甲公司 C乙公司背书转让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D如甲公司在出票时于汇票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则乙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依然有效,但持票人不得向甲行使追索权,2022/12/17,第14章票据法律制度,演讲完毕,谢谢听讲!,再见,see you again,3r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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