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度空气污染对沿海地区环境及居民健康影响之风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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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年度空氣污染對沿海地區環境及居民健康影響之風險評估規劃第1年計畫招標文件雲林縣環境保護局97年度空氣污染對沿海地區環境及居民健康影響之風險評估規劃第1年計畫採購案投標須知一、 計畫名稱:97年度空氣污染對沿海地區環境及居民健康影響之風險評估規劃第1年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二、投標廠商資格:(一)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團體。(二)本評選案不得共同投標,投標廠商如自行聯合投標,以資格不符論,並不得參與評選。(三)同一機構僅能就一採購案提出一應徵資格,機構內部各單位不可分別提出應徵資格,以維公平公正原則。三、投標廠商應於投標時繳附下列證明文件。(如係影本應不影響辨識其內容

2、或真偽;亦得加蓋公司印信並註明與正本相符等文字證明之)(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上開證明,投標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二)投標廠商如為技術顧問機構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者,應附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並檢附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三)投標廠商如為環境檢驗測定機構者,應附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核發檢測機構許可證。(四)投標廠商如為國內外學術、研究

3、機構者,應出具參與投標公函或授權書等。(五)投標廠商如為外國廠商,投標廠商資格證明文件應經當地公證人公證,以及檢附經本國駐外單位認證之資格文件中文譯本,其中文譯本之內容有誤者,以原文為準。(六)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其屬免辦營業登記之廠商,應檢附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免辦營業登記公函或最近一年度經所得稅主管稽

4、徵機關核章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結算申報書收據聯。政府機關或國內學校、公立研究機構免提報納稅證明文件。(七)應附投標廠商聲明書(如附件),聲明書應依實際情形勾選,並蓋上投標廠商章及負責人章。以上文件應併入服務建議書後裝訂成冊,並另準備1份裝入資格證件封字樣之信封,俾供資格審查開標使用。(資格證件封請投標廠商自備)四、預算金額:新台幣150萬元整(含稅)。五、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150萬元整(含稅)。六、招標文件領取日期及地點:(一)本案得採電子領標。(二)函索者應於 97年1月30日上午9時0分以前寄達雲林縣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並註明索取97年度沿海地區環境及居民健康影響之風險評

5、估規劃計畫招標文件,內附回郵信封(限時掛號郵資72元),逾期或未附回郵信封者不予受理。(三)自行領取者應於 97年1月30日上午9時0分以前,向本局空氣噪音防制課洽取。(四)本局郵遞地址:64015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一段170號。(五)招標文件費用:免費七、投標文件截止收件日期及時間:投標廠商應於97年1月30日上午9時0分前,將資格證明文件乙份置入證明文件封及服務建議書一式12份密封後掛號寄達或親自送達本局(以本局收文時間為憑),所有內外封套外部皆須註明本採購案名稱及投標單位名稱、地址,未註明或逾時均不予受理。八、開標方式:本案分資格審查及公開評選二部份開標,分開辦理。(一)資格審查:1.時

6、間:97年1月30日上午9時30分。2.地點:本局4樓會議室3.投標廠商參加開標以2人為限。(二)評選:(資格審查未通過者,取消參與評選資格)1.時間:另行發文通知。2.地點:暫訂本局4樓會議室。3.投標廠商參與評選會議以6人為限。九評選作業:(一)投標廠商應提出12份服務建議書參加評選,所提服務建議書經提出後,除有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7條規定情事者,概不退還,亦不得補件或更換,並不給予任何經費補助,且須不涉及智慧財產權爭議。(二)投標廠商經本局審查資格符合後,應依本局通知日期參加簡報及評選,並請投標廠商依指定時間各推1人公開抽籤決定簡報順序,如未準時出席者,由本局代為抽籤,排定簡報順序。開

7、始簡報後,如經依序唱名3次,仍未出列簡報者,視同放棄簡報權利,由評選委員會逕行就服務建議書評分。(三)投標廠商經本局通知參加評選時,應準備中文簡報,並需由計畫主持人或計畫經理簡報,簡報者應攜帶身分證正本備查,簡報人未攜帶身分證或計畫主持人(不含協同主持人)及計畫經理均無法簡報時,以服務建議書逕為評選。評選時各投標廠商所答覆內容及承諾事項,如確定經本局委託辦理後,均列為契約之一部份。(四)投標廠商不得利用簡報時更改投標文件內容,廠商另外提出變更或補充資料者,該資料不納入評選。(五)廠商經評定為優勝廠商,由本局依序另行通知辦理議價日期,若有議價不成(未依通知前來議價者,視同放棄議價資格)或無故不依

8、本局通知時限簽約情事者,本局得逕行與次一序位之優勝廠商議價,以此類推。(六)評選要點如附件。(七)以議價日期訂為簽約日期,簽約程序依本投標須知及契約書規定辦理。(八)投標廠商經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其符合同法第103條規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十、計畫執行期間:自簽約日起1年內,應完成本計畫所列工作事項,並依本契約所附工作計畫所列工作預定進度及查核點辦理各項工作(格式如附件八),依所規定之期程提交(1)第1次工作報告及摘要各12份(格式如附件一)、(2)期中報告及摘要各12份(格式如附件一)、(3)期末報告初稿及摘要各12份、(4)期

9、末報告修定稿1式12份、(5)期末報告定稿本及成果摘要各12本、(6)定稿報告光碟6份。十一、計畫目標:(一) 收集與分析沿海居民既有的環境暴露與健康狀況資料,進行先期的健康效應評估與可行性研究。(二) 規劃未來進行沿海居民健康風險評估之研究設計與工作內容。十二、計畫工作內容:(一)文獻回顧針對工業區與居民健康影響效應之歷年來國內外發表研究期刊、報告、碩博士論文等相關文獻,進行資料判讀,彙整成完善之資料庫。針對相關文獻之工業類別以及健康影響效應類別,進行分類整理探討。(二)彙整環境污染物監測資料收集沿海與鄰近地區現有之環境監測資料,包括:空氣品質監測站、光化學測站及飲用水品質等監測資料。(三)

10、收集居民健康資料蒐集雲林縣居民的基本人口學資料,以及常規的健康登記或調查資料,包括:死因登記資料、癌症登記或縣政府提供之複合式健康篩檢等資料。(四)進行環境暴露與健康效應之相關性分析結合環境暴露與健康效應資料,探討不同時期居民之總死亡率、癌症死亡率、呼吸道疾病死亡率等與居住地區空氣污染物濃度之相關性。並且,評估當地之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濃度對居民造成之急性、慢性及癌症健康風險。(五)規劃未來的社區居民流行病學調查工作事項擬訂出適當之研究設計與方法,以了解這些工業區排放的空氣污染物是否影響其附近居民的身體健康。十三、服務建議書格式:以中文(橫式雙面印刷)書寫,內容至少包括下列各項:(一)背景。(二)

11、年度目標。(三)工作方法。(四)預期效益。(五)預定進度及查核重點。(每項計畫工作內容以甘特圖表示預定執行進度;規劃關鍵項目查核時間點,列表說明查核點編號、預定完成時間及查核內容。進度及查核點內容之書寫格式範例如附件8,並於簽約時確認,做為第1次工作報告、期中及期末審查驗收之依據。)(六)分項計畫經費需求概算。(七)過去從事相關工作之經驗及實績證明文件。(八)計畫主持人、協同主持人及計畫重要參與人員學經歷背景說明。十三、招標文件(一)投標須知。(二)評選要點。(三)契約書稿。十四、其他(一)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日起30日內完成下列事項,逾期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1.依服務建議

12、書、評選承諾事項及評選委員建議事項修正工作計畫書併同議價資料製作契約書12份(其中8份得免附工作計畫書)。 (二)得標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98條規定需繳納代金者,其繳納代金之方式如下:1.得標廠商其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100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1條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2條規定,各均不得低於總人數之1。2.得標廠商未依上揭規定僱足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者,除應依僱用人數不足情形,分別向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及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專戶(原住民族就業基金專戶,帳號為臺灣銀行營業部(二)00703607002

13、2繳納代金,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三)本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及其主管機關訂定之規定,屬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勞務採購,採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委託專業服務,免收押標金及保證金。(四)計畫執行工作團隊之成員中至少有一位需為專任(註)。若違反本項規定視為重大違約行為。註:投(得)標機構需依其服務計畫書所載人力配置計畫執行。所謂專任,指其專任成員之人力需全時投入於本計畫(,其若兼支援其它工作,每週不得逾8小時)。得標機構需提出其實際執行之人力表(manhour sheet)供查證。(五)廠商不得以本局名義尋求其他廠商之贊助或協助;但招標文件計畫工作內

14、容敘明允許廠商尋求其他廠商之贊助或協助者,應檢附與贊助或協助廠商經公證之協議書,且明確載明目的、範圍、內容、數量或金額及有效期間等。(六)本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33條第3項規定,不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七)本採購案之上級機關為雲林縣政府。(八)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本局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本局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覆。(九)廠商與本局有關之招標、審標、決標、訂約、履約及驗收等之疑義、異議及檢舉,得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向以下機關、單位提出:1.雲林縣環境保護局 電話:05-

15、5335967傳真: 05-5340420地址:斗六市雲林路一段170號2.雲林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5-5371586 傳真:05-5371608 地址:斗六市雲林路二段515號3.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2-23618661轉288、289傳真:02-23619039地址:臺北市松仁路3號9樓4.法務部調查局 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 檢舉電話:02-29188888 地址:新店市中華路74號5.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 斗六郵政60000號信箱檢舉電話:05-5328888 地址:斗六市鎮南路67號(十)凡接受本局聘請為本招標案評選委員者,不得為投標廠商之負責人、工作人

16、員或協力廠商,如有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情形者,應即迴避,不得參與評選。(十一)本招標案件因故無法辦理評選時,參加之投標廠商不得提出任何補償或賠償要求。(十二)投標廠商所提資格文件如為影本者,本局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十三)得標廠商執行本計畫應遵守政府採購法、行政程序法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等規定,並應符合政府其他相關法令。(十四)得標廠商履行本契約,違反政府採購法第65條不得轉包之規定者,本局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十五)本須知未載明之事項,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辦理。(十六)對本計畫招標如有疑問,請洽詢本局空氣噪音防制課承辦人廖倖娟小姐,電話:(0

17、5)5340415轉216。97年度空氣污染對沿海地區環境及居民健康影響之風險評估規劃第1年計畫評選要點壹、本評選工作分服務建議書書面審查及簡報與答詢兩部份評分,有關評選標準之項目及配分如下:一、 服務建議書書面審查部份(佔85分):(一)工作內容(佔25分):工作內容與計畫相符情形(10%)、工作內容詳實程度(15%)。(二)執行能力(佔25分):計畫執行能力(10%)、執行方法之合理性(10%)、管理組織架構之合理可行性(5%)。(三)工作進度(佔10分):工作進度、人力配置之合理性(共10%)。(四)報價價格分析(佔20分):各項報價明細及經費之合理性(共20%)。(五)過去經驗與能力(

18、佔10分):提出經驗證明文件(包括計畫重要參與人如於投標單位外另任職於研究機構或國內學校,其所屬之研究機構或學校出具之許可文件)(10%)。二、簡報回答問題部分(佔10分):回答內容中肯、恰當、熟悉程度(共10%)。貳、由本局擇期邀請評選委員召開評選會議,請投標廠商對評選委員做簡報及備詢(簡報20分鐘,答覆委員質詢意見20分鐘)。參、評選方式:依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辦理,並準用最有利標評選辦法規定,採序位法評定。一、 由各評選委員對投標廠商就各評選項目分別評分再加計為總分,以100分為總滿分,再就總分換算為序位,分數最高者為序位第1名,以此類推。再彙總計算各廠商之序位,序位數最低

19、者,即為序位第1名之廠商,取得第1優先與本局議價之資格,以此類推。但有2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以服務建議書經費(標價)低者優先議價。二、 前項評分結果,所有委員評定總分之平均得分75分(含)以上且過半數出席委員評分為75分(含)以上者,得評定為優勝廠商,經報經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定,始得依序參與議價。但評分結果,平均分數未達75分、或平均分數雖達75分,但未獲過半數委員評定為75分以上者,均不得參與議價,並不得作為決標之對象。肆、優勝廠商依序與本局議(減)價之次數以3次為限,如議價不成時,由優勝廠商序位第2名者遞補議價並依此類推。雲林縣環境保護局97年度空氣污染對沿海地區環境及居民健康影

20、響之風險評估規劃第1年計畫公開評選委辦案件評分及序位評選結果標準表評分項目配分評分細項簡報順序(一)(二)(三)廠商名稱服務建議書書面審查部份(佔85分)一、工作內容251.工作內容與計畫相符情形(10%)2.工作內容詳實程度(15%)二、執行能力251.計畫執行能力(10%)2.執行方法之合理性(10%)3.管理組織架構之合理可行性(5%)三、工作進度10工作進度、人力配置之合理性(10%)四、報價價格分析20各項報價明細及經費之合理性(20%)五、過去經驗與能力10提出經驗證明文件(包括計畫重要參與人如於投標單位外另任職於研究機構或國內學校,其所屬之研究機構或學校出具之許可文件)(10%)

21、簡報回答問題(佔10分)六、簡報回答問題10回答內容中肯、恰當、熟悉程度(10%)評比評選分數合計轉換為序位附註:1.由各評選委員對投標廠商就各評選項目分別評分再加計為總分,以100分為總滿分,再就總分換算為序位,分數最高者為序位第1名,以此類推。再彙總計算各廠商之序位,序位數最低者,即為序位第1名之廠商,取得第1優先與本局議價之資格,以此類推。但有2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以服務建議書經費(標價)低者優先議價。2.前項評分結果,所有委員評定總分之平均得分75分(含)以上且過半數出席委員評分為75分(含)以上者,得評定為優勝廠商,經報經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定,始得依序參與議價。但評分結果,

22、平均分數未達75分、或平均分數雖達75分,但未獲過半數委員評定為75分以上者,均不得參與議價,並不得作為決標之對象。3.簡報順序之決定以現場抽籤結果為準,未能準時參加抽籤之廠商列後序簡報。所有到場廠商簡報完畢後,仍未到場之廠商採書面審查,簡報回答問題項目不予計分,簡報權利無條件放棄。廠商簡報時間以20分鐘為限,答覆委員質詢意見20分鐘為限。4.若無任何一家廠商評分結果為及格時,則重新辦理招標。5.評選結果於簡報全部結束後當場公開及統計宣布,並於簽報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定後公布;評分標準表於成績統計後立即彌封存檔。6.委員會或個別委員評選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或不同評選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

23、差異者,應提交本委員會召集人處理,並列入會議紀錄。7.本評選會議非經主辦單位許可,不可擅入會場,當毎一參選機構(或公司)簡報時間內,其餘參選機構(或公司)應請迴避。 評選委員簽名: 投標廠商聲明書本廠商參加雲林縣環境保護局招標採購97年度空氣污染對沿海地區環境及居民健康影響之風險評估規劃第1年計畫案之投標,茲聲明如下:項次聲明事項是(打)否(打)一本廠商之營業項目不符合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規定,無法於得標後作為簽約廠商,合法履行契約。二本廠商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3條之情形。三本廠商或負責人與招標機關之首長/採購案之洽辦機關之首長/受委託辦理採購之法人或團體之負責人,有採

24、購法第15條第4項規定之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之情形。四本廠商是採購法第38條規定之政黨或與政黨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五本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是採購法第39條第2項所稱同時為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六本廠商是採購法第39條第3項所稱與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同時為關係企業或同一其他廠商之關係企業。七本採購案如係以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辦理,或係以公開招標辦理但投標廠商未達3家之情形,本廠商之得標價款會有採購法第59條第1項所稱高於本廠商於同樣市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之情形。八本廠商已有或將有採購法第59條第2項所稱支付他

25、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之簽訂之情形。九本廠商或分包廠商是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及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所規定之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廠商。十本廠商是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且合於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關於中小企業認定規定之中小企業。(答否者,請於下列空格填寫得標後預計分包予中小企業之項目及金額,可自備附件填寫)項目 金額 項目 金額 項目 金額 合計金額 十一本廠商目前在中華民國境內員工總人數逾100人。(答是者,請填目前總人數計 人;其中屬於身心障礙人士計 人,原住民計 人。)附註1.第一項至第九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

26、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2.第十項至第十一項未填者,機關得洽廠商澄清。3.本聲明書填妥後附於投標文件遞送。投標廠商名稱:投標廠商章及負責人章:日期:97年度空氣污染對沿海地區環境及居民健康影響之風險評估規劃第1年計畫契約書(稿)受委託單位:計畫主持人:業務主管單位: 雲林縣環境保護局(單位)雲林縣環境保護局委託專案工作計畫契約書雲林縣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甲方)為辦理97年度空氣污染對沿海地區環境及居民健康影響之風險評估規劃第1年計畫專案工作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特委託 (以下簡稱乙方)負責執行本計畫,辦理專案工作,經雙方協議訂定條款如下:第一條:計畫名稱及編號(一)

27、本計畫名稱為97年度空氣污染對沿海地區環境及居民健康影響之風險評估規劃第1年計畫,其詳細內容依照所附之工作計畫書。(凡涉及環境檢測之計畫,應附品保規劃書,據以辦理品保查核事項。)(二)本計畫編號為:YLEPB -97-003,凡涉及本計畫之文書均應註明其編號,以利查考。第二條:執行期間乙方執行本計畫,自民國97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含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完成。本契約自簽約日起(溯及年 月 日)生效。第三條:計畫經費本計畫工作經費(包括稅捐)共計新台幣 萬元整,計費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計算。其詳細用途依照所附之工作計畫書。第四條:分期付款方式(一)甲方應依下列方式撥付乙方計畫經費,但因

28、會計年度結束,需依規定辦理保留該款項時,甲方得視保留核定情形,再行支付,甲方不負遲延責任。1.第1期款於第1次工作報告經甲方認可後撥付計畫經費25 %,計新台幣 萬元正。2.第2期款於期中報告經甲方認可後撥付計畫經費30 %,計新台幣 萬 元正。3.第3期款於期末報告經甲方認可後撥付計畫經費45 %,計新台幣 萬 元正。(二)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暫停給付契約價金至情形消滅為止:1.履約實際進度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落後預定進度達20%以上者。2.履約有瑕疵經甲方業務主管單位書面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3.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經通知仍延不履行者。4.乙方履約人員不適任,經通知更換仍延不辦

29、理者。5.乙方依採購法第98條之規定應繳納代金而未繳納者。6.其他違約情形。(三)得標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98條規定需繳納代金者,其繳納代金之方式如下:1.得標廠商其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100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1條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2條規定,各均不得低於總人數之1 %。2.得標廠商未依上揭規定僱足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者,除應依僱用人數不足情形,分別向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及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專戶(原住民族就業基金專戶,帳號為臺灣銀行營業部(二)007036070022繳納代金,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

30、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第五條:請款及經費報銷(一)乙方應檢附契約訂定之工作成果相關文件並開立發票(註明計畫名稱及期款名稱)及已之支付款項清單(或計畫支出明細表)送交甲方,甲方於認可後始撥付契約訂定之款項。乙方應記錄本計畫支出各項費用而執行本計畫支出費用所取得之支出憑證、單據,得作為乙方記帳憑證之用,由乙方保管不另交甲方。惟甲方認為必要時,得要求乙方函送甲方審核。(二)本契約價金含各項規費、營業稅及相關稅額,乙方未能提出統一發票,而以收據請款者,除應具正當理由報經甲方同意外,所請領該期款應扣減營業稅額。第六條:設備繳還甲方依本契約委託乙方購置之資產或設備,其所有權應歸屬甲方,乙方應妥善保管、維修,

31、並於本計畫完成後繳還甲方。乙方除保證前述所購置之資產、設備皆符合甲方所要求之各項規格、品質及功能外,並保證其具有此類產品通常所應具備之功能,品質為中等以上,且無有害此等品質、功能或價值之瑕疵。乙方如有違反上述保證責任之情形,甲方得限期要求乙方修補至無瑕疵為止或另行購置無瑕疵之物,乙方修補或另行購置所需之費用由乙方負擔。上述資產、設備之保管及維修費用及義務由乙方負責。第七條:所得稅扣繳乙方執行本計畫所支付之各項薪資、報酬、租金、獎金等應扣繳或申報所得稅者、應由乙方於支付該款項時依法扣繳申報,概與甲方無關。第八條:計畫變更在執行期間內,一方對於本計畫內容、經費、用途或執行期間,得因事實需要提出具體

32、理由徵得他方書面同意後變更或延長之,延長執行期間於計畫結束前辦理且以1次為限,最多不得超過3個月,且甲方亦不另付延期所需費用。但因計畫變更而增加之費用,甲方要求變更時由甲方支付,乙方要求變更時由乙方支付。第九條:工作聯繫與協調(一)計畫主持人、協同主持人及計畫重要參與人員須與服務建議書及評選簡報中承諾之人員一致,非經甲方同意不得變更,並於期末報告臚列其姓名。甲方同意上述人員變更時,得視變更後人員之學、經歷及工作能力酌減計畫經費。(二)本計畫執行中,乙方應於執行進度達總進度的四分之一以上,且符合計畫預定進度時向甲方進行第1次工作報告。(三)本計畫執行中,甲方認為必要時得派員參與工作,並得隨時查詢

33、執行情形,乙方應負責詳細說明,並提供參考資料。(四)本計畫執行中,甲方認為必要時,得召集有關單位組成工作協調會,提供必要之行政支援,其所需費用(如場地費、誤餐費及甲方以外參加人員差旅費等)由乙方負擔。(五)乙方如為委任會計師辦理財務簽證之財團法人,其審計委任書應約定政府審計人員得調閱其與本計畫有關之查核底稿,並得諮詢之條款。第十條:計畫之執行及成果報告(一)乙方應按本計畫所列工作預定進度辦理各項工作,並按本契約所附工作計畫書所定期程提出(1)第1次工作報告及第1次工作報告摘要各12份(格式如附件1);(2)期中工作報告及期中報告摘要各12份(格式如附件1);(3)且於年月日前(本計畫執行期間最

34、後1個月前)提出期末報告初稿12份,並請甲方審查,乙方並應出席甲方召開之審查會議,由計畫主持人或協同主持人作口頭說明,且於接獲甲方修正意見後15日內提送修正稿12份,俟甲方核可後,於15日內提出正式報告與相關資料及結案確認表(表格如附件9,每一計畫均須詳實確認始可驗收),獲得之專案計畫資料(專案資訊及成果),應由受託單位按專案執行各階段進行登錄及數位化檔案之上傳或交付,經甲方認可後始得結案,包括:1.書面正式報告12份,內含計畫期末報告基本資料表(附件4)、計畫成果中英文摘要(簡要版)(附件5)、委託計畫成果報告摘要(詳細版)(附件6)。(請依附件3、本局第1次工作報告、期中(末)報告撰寫要求

35、及紙本印製格式辦理)。2.光碟片6份,內含書面正式報告全文(包括圖像資料)之Ms Word或PDF格式(未加密)電子檔與原始資料(原始資料之定義如附件2) 。3.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資訊資源蒐集管理作業要點之相關規範,將獲得之專案計畫資料(專案資訊及成果),應由受託單位按專案執行各階段進行登錄及數位化檔案之上傳或交付(網址為:http:/www.epa.gov.tw/epr)。(二)本計畫如涉及電腦軟體之研發及製作,其發展環境、文件標準及所使用之工具軟體等應經甲方書面同意,其執行檔(Execute Files)及原始程式碼(含Source Codes)及系統開發操作維護等文件,應於本計畫執行

36、期間最後1個月前併報告初稿,送甲方審查,並依甲方修正意見修正後15日內提修正稿,俟甲方核可後,併正式工作報告交付甲方。計畫建置之環境資料,需提供必要的詮釋說明,如流程、關聯、代碼、欄位、型態等,並將成果提供甲方整合建檔與共享使用。(三)本計畫如涉及電腦軟體網頁製作時應依無障礙網頁開發辦理,並應至少通過第一優先等級檢測標準(無障礙網頁開發規範、技術手冊及標準網址為:http/enable.nat.gov.tw/doc.jsp)。(四)甲方得延聘專家參與審查乙方提出之第1次工作報告、期中及期末工作報告,必要時得要求舉行臨時報告,其所需一切費用(出席費、審查費、差旅費等)由甲方負擔。(五)乙方執行本

37、計畫應遵守本國暨有關國家之法令規定,並妥善維護工作(實驗)環境及注重安全,對實際執行計畫人員應盡完善管理責任。倘實際執行計畫人員(包括計畫主持人、工作及助理人員)因執行本計畫而違法或使自己或第3人遭受生命、身體、健康、財產等之損害時應由乙方及計畫主持人自負善良管理人之責任,概與甲方無涉。若甲方因而須賠償他人之損害時,得向乙方求償。(六)本計畫如係甲方列入管制之計畫,乙方應依照甲方之管考規定,定期填送管考表件。工作計畫主持人接受政府委託計畫2項以上,其工作期程重疊達4個月以上者,列為成效查核重點。(七)乙方對於本契約及附件均充分瞭解,乙方依本契約所提出之各項計畫內容及所完成之各項工作,須符合甲方

38、之需求及目的,並符合本計畫應有之目標及功能。本契約存續期間內,乙方如未符合甲方之需求及目的,甲方得以書面要求乙方就契約書中規定計畫之執行及成果,限期改善,以提高乙方執行計畫之服務品質。乙方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逾期未改善者,甲方得終止或解除契約。(八)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將本契約再委託第三人代為履行;乙方違反上述規定者,甲方得訂30日以下期間催告乙方履行,乙方逾期未履行者,甲方得解除契約並自解除契約之翌日起依第16條規定辦理。(九)乙方接受甲方委託辦理技術事項之服務,應交由相關科別之專任執業技師辦理。第十一條:計畫執行人員應遵守之規定(一)乙方實際執行計畫人員(包括計畫主持人、工作及助理人員

39、)不得有下列行為:1.使他人假藉甲方名義執行業務。2.執行本計畫致甲方或他人受有損害。3.執行本計畫時違反與業務有關之法令。4.受查核、檢驗、評鑑或監督之委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5.對於委託事件有不正當行為或違背本計畫應盡之義務。(二)甲方於計畫執行中,發現乙方實際執行計畫人員執行本計畫有前項行為之一時,甲方得要求乙方撤換失職人員。(三)甲方於計畫執行完畢後,發現乙方有第1項行為之一,致造成甲方之損害者,甲方得依民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規定請求乙方賠償相當之金額。(四)乙方如需登入使用甲方之系統,應經由甲方申請之作業程序提出申請,甲方得隨時查核乙方使用存取作業之情形,如乙方有違反規定之情形,甲方得

40、視情節隨時停止乙方之使用存取權利。(五)乙方如發現有關資通安全事件,應依甲方資安事件管理標準作業程序向甲方通報。乙方並需配合甲方,進行所發生安全事故之調查。第十二條:利益迴避條款乙方及其相關機構(包括乙方控股達50 %以上之合資機構、技術合作機構及關係企業),不得藉執行甲方委辦計畫之機會或方法,向受查核、檢驗、評鑑或監督者承攬、推銷、仲介與本計畫直接、間接有關之業務或器械設施。第十三條:智慧財產權(一)乙方於計畫執行中及完成後,對本計畫有關資料有保密之義務。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與工作有關之任何文件資料交與第三者或將其內容對外發表。甲、乙雙方依本計畫之實施所獲得所有相關之商標權、專利權等智慧

41、財產權利,概歸甲方所有。(二)乙方應保證對於其職員職務上完成之製作,應依著作權法第11條但書規定,與其職員約定以乙方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三)雙方並同意以乙方為著作人,著作財產權讓與中華民國(代表機關:雲林縣環境保護局,即甲方),乙方並同意不行使著作人格權。(四)乙方並保證於執行本計畫工作,絕無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情事。第十四條:保險於本契約執行中,乙方應依法提供執行本計畫之工作人員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等,其內容應包含意外死亡、意外殘廢、意外傷害醫療及疾病住院等4項,保險加保手續由乙方負全責,所需保險費得由計畫內支付。第十五條:契約終止甲方依乙方所提之第1次工作報告、期中工作

42、報告而認為不能達成預期之目的或委託工作因不可抗力之因素而無法進行時,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終止契約;乙方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停止本計畫之執行時,應即通知甲方,並須經甲方同意,由甲方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契約。契約終止後,乙方除應按實際工作進度結算費用,將已撥付之超額款項無息退還甲方外,並應將契約終止前所完成之工作成果送交甲方。第十六條:契約解除(一)乙方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履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者(含計畫工作進度嚴重落後),甲方得定期催告乙方履行,乙方逾期未履行者,甲方得逕行解除契約。(二)甲方於計畫執行期間,發現乙方有抄襲他人工作成果或未經甲方同意擅自對外發表工作經過或報告內容時,甲方得逕行解除契約

43、。(三) 本契約經甲方解除契約後,乙方除應將甲方已撥付之金額附加法定利息,全部返還甲方外,並應賠償甲方之損害(惟以本計畫工作經費為上限)及另行委託他人完成本計畫所需增加之一切費用。第十七條:違約金(一)本契約經甲方解除後,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乙方並應按實際具領金額計付懲罰性違約金。(二)乙方違反本契約第11條第2項、第13條第2項、第3項規定時,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並應按本契約計畫經費總金額20%計付懲罰性違約金。(三)乙方違反本契約第13條第1項、第4項規定時,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並應按本契約計畫經費總金額計付懲罰性違約金。(四)乙方違反本契約第12條利益迴避條款之規定時,除解除契約者外,並

44、應按本契約計畫經費總金額計付懲罰性違約金。(五)乙方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履行本契約所定之義務時,甲方自乙方遲延之日起每逾1日得扣減本契約計畫經費總金額千分之一作為遲延懲罰性違約金。第十八條:爭議處理(一)甲方與乙方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1.依採購法第85條之一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2.於徵得甲方同意並簽訂仲裁協議書後,依仲裁法規定提付仲裁,並以甲方指定之仲裁處所為其仲裁處所。3.依採購法第102條規定提出異議、申訴。4.提起民事訴訟。5.依其他法律申(聲)請調解。6.依契約或

45、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二)依採購法規定受理調解或申訴之機關名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三)履約爭議發生後,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1.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約。但經甲方同意無須履約者不在此限。2.乙方因爭議而暫停履約,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四)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第十九條:契約文件及效力(一)契約包括下列文件:1.招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2.投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3.決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4.契約本文、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5.依契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二)契約文件,包括以書面、錄音、錄影、照相、微縮、電子數位資料或樣品等方式呈現之原件或複製品。(三)契約所含各種文件之內容如有不一致之處,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原則處理:1.契約條款優於招標文件內之其他文件所附記之條款。但附記之條款有特別聲明者,不在此限。2.招標文件之內容優於投標文件之內容。但投標文件之內容經甲方審定優於招標文件之內容者,不在此限。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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