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XXXX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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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电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0年版国家能源局颁布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编制可再生能源定额站国家能源局关于颁布水电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和工程量计算规定的通知囯能新能2010214号各有关单位:为统一和规范水电工程设计工程量计量、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以及招投标和合同管理行为,加强水电建设项目工程定额和造价管理,提高水电工程设计和建设管理水平,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为国家有关部门对项目监督管理提供依据,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定额和造价工作管理办法(发改办能源2008649号),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可再生能源定额站组织编制了水电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水电工程施工招标和合同

2、文件示范文本和水电工程设计工程量计算规定。现予颁布,请遵照执行。国家能源局二一年七月十四日关于施行水电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和工程量计算规定的通知可再生定额201026号各有关单位:2010年版水电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水电工程施工招标和合同文件示范文本和水电工程设计工程量计算规定(以下简称“本标准”)已经由国家能源局以国家能源局关于颁布水电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和工程量计算规定的通知(国能新能2010214号)颁布施行。为做好本标准的施行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1.本标准是统一和规范水电工程设计工程量计量、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以及招投标和合同管理行为

3、、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的基础性标准,是国家有关部门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2.本标准适用于大中型水电工程设计工程量计量、工程量清单计价以及招投标和合同管理工作,其他水电工程可参照执行。3.工程量是水电工程设计成果的重要组成内容,也是各阶段工程造价编制与管理的基础,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中应充分重视工程量的计算与审查工作。4.自本标准颁布施行之日起,水电工程不再执行原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GF-2000-0208)、水电水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定(DL/T50881999)和水电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试行本)(水电规造价20050004号)。5.本标准由中国电力出版

4、社出版、发行,配套软件由北京木联能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开发,宣贯培训工作由可再生能源定额站负责组织。6.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函告可再生能源定额站,联系方式如下:联系电话:010-62041369传 真:010-62352734电子邮箱:dez网 址:附件:1.水电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0年版)(另发)2.水电工程施工招标和合同文件示范文本(2010年版)(另发)3.水电工程设计工程量计算规定(2010年版)(另发)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可再生能源定额站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前 言水电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

5、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法律,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按照国家宏观调控、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原则,并结合水电工程建设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的。本规范总结了水电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试行本)(水电规造价20050004号)(以下简称原规范)实施以来的经验,充分考虑了近年来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调整以及水电工程设计和建设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经过广泛调研、征求和综合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对有关内容进行了认真的研究,修订了原规范正文中不尽合理、可操作性不强的条款与表格格式,增加了招标控制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合同价款约定以及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价款调整、索赔、竣工结算、工

6、程计价争议处理等内容;针对执行中的问题,修订了原规范附录中部分清单项目的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特征和计量单位,并增加了部分子目。本规范中第 1.0.3、3.1.2、3.2.1、3.2.2、3.2.3、3.2.4、3.2.5、3.2.6、3.2.7、4.1.2、4.1.3、4.1.5、4.1.8、4.4.2、4.9.1条以黑体字标志,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可再生能源定额站)提出,由国家能源局颁布。本规范由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可再生能源定额站)归口管理并解释。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可再生能源定额站)。本规范参加起草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咨

7、询公司、中国水电顾问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中国水电顾问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本规范主要起草人:郭建欣、王善春、吴荣民、王建德、陈中华、殷许生、马理、王友政、何启敏、胡勇、黎桥、姚汉平、奚中廷、卓家湘、林华、余亦昊。本规范主要审查人:王民浩、周尚洁、关宗印、陈皓、郭涛、陈惠明、戴康俊、吴毅瑾、邹文胜、陈纪伦、周垂一、黄汉成、匡承煜、方新安、钱瑶娟、赵美娟、徐旭敏、苏非、李嗣勤、李国胜、李国华、温红军、陈晓彬、徐树铨、史大全、喻啸、颜洪波、马中景、王礼、程向东、郑悦峰、杨铭钦、栾德贵、桂桐生、林志重、周威、陆兰、刘素芬、李宏祥、木润生、盛乐民、卢兆钦、苏灵芝、杨

8、根录、夏晓云、李翔、郭子东、唐景昌。目 录前言1总则12术语23工程量清单编制43.1一般规定43.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43.3措施项目清单53.4其他项目清单63.5工程量清单项目分组64工程量清单计价74.1一般规定74.2招标控制价74.3标底84.4投标价84.5工程合同价款约定94.6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104.7索赔与现场签证104.8工程价款调整114.9竣工结算124.10工程计价争议处理135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145.1计价表格组成145.2计价表格使用规定37附录SD水电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38一、土建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38一、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

9、则71条文说明1311 总 则1.0.1为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水电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并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水电工程招标、投标和合同履行等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1.0.3大中型水电工程应执行本规范,小型水电工程可参照执行。1.0.4水电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1.0.5本规范附录应作为编制水电工程工程量清单的依据。1.0.6水电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除应遵循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2 术

10、语2.0.1工程量清单表现拟建水电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2.0.2项目编码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的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标识。 2.0.3项目特征构成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2.0.4综合单价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直接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间接费、其他费用(合同明示或暗示的风险、责任和义务等),以及利润和税金等全部费用。2.0.5措施项目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2.0.6暂列金额招标人在工程

11、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签订合同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项目,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备用金额。2.0.7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项目或专业工程的金额。2.0.8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主要用于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计日工项目及其综合单价计价。综合单价中应包括至施工地点和施工所需的各项费用以及利润和税金等。2.0.9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实施的工程分包、设备和材料采购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

12、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2.0.10索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2.0.11现场签证发包人现场代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2.0.12企业定额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时等的消耗标准。 2.0.13发包人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2.0.14承包人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2.0.15 监理人指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

13、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2.0.16招标控制价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中介咨询机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招标文件并结合招标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2.0.17 标底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中介咨询机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招标文件并结合招标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期望价格。2.0.18投标价投标人投标时报出的工程造价。2.0.19合同价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2.0.20竣工结算价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最终工程造价。2.0.21造价工程师指取

14、得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或水电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并在注册有效期内的人员。3 工程量清单编制3.1 一 般 规 定3.1.1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和(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编制。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人员应持有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或水电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证书。3.1.2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3.1.3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合同计量支付、合同价款调整、办理合同竣工结算以及合同索赔等的依据之一。3.1.4工程量清单应根据招标项目

15、内容按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等进行分组编制。3.1.5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依据:1本规范;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3工程设计文件;4与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5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澄清文件;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7其他相关资料。3.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3.2.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3.2.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统一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3.2.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数字及字母表示。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

16、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同一标段工程量清单中不得有重码。3.2.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并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3.2.5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3.2.6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3.2.7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予以描述。3.2.8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可作相应补充,并应报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补充项目的编码由附录的顺序码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X8001起顺序编制,同一

17、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工程量清单中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内容。3.3措施项目清单3.3.1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招标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根据水电工程施工特点,措施项目一般包括下表所列内容。若出现本规范未列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表3.3.1 措施项目一览表序号项目名称序号项目名称1一般规定2.12.4施工排水1.1承包人进退场费2.12.5大型施工机械安装拆卸1.1.1进场费2.12.6大型施工排架、平台1.1.2退场费2.12.7施工区封闭管理措施1.2保险费2.12.8施工期防汛、防冰工程1.3联合试运转费2.12.9特殊模板2施工辅助设施2.

18、17.10加温设备及箱体制作2.1施工交通工程2.12.11混凝土温控2.2施工期通航工程2.12.12疏浚障碍物的清除2.3施工供电工程2.12.13排泥场设施2.4施工供水系统工程2.12.14施工控制网2.5施工供风系统工程3安全文明施工措施2.6施工通信和邮政服务设施3.1安全施工2.7施工管理信息系统工程3.1.1施工安全措施2.8砂石料生产系统工程3.1.2施工临时安全监测2.9混凝土生产及浇筑系统工程3.2文明施工2.10施工科研及试验3.3应急救援措施2.11施工管理房屋建筑工程4施工期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程2.11.1综合加工及机械修配厂4.1环境保护2.11.2仓库和堆、存

19、料场4.2水土保持工程2.11.3施工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5施工导流2.12其他施工辅助工程6料场清理2.12.1施工场地平整6.1料场复勘2.12.2施工临时支撑6.2剥离层2.12.3地下工程施工通风6.3料场边坡支护3.3.2各项措施项目应明确其在本招标工程中的具体内容。3.3.3措施项目清单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宜按分解表形式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宜以“项”为计量单位编制。3.4 其他项目清单3.4.1其他项目清单宜按照下列内容列项:1暂列金额:1)计日工;2)备用金。2总承包服务费。3.4

20、.2出现本规范3.4.1未列的项目,可根据招标工程实际情况补充。3.5 工程量清单项目分组3.5.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按下列两者之一模式进行分组编制。模式1:按单位工程分组按招标项目单位工程进行分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号分为四段数字,其分段形式及含义为: 第一段 第二段 第三段 第四段上述分段形式可采用四段阿拉伯数字与点号或短横线间隔符表达方式。其中,第一段数字为分组号,代表单位工程序号;第二段数字为专业工程序号,与技术条款的章号相一致;第三段数字为专业工程下属的子项工程序号;第四段数字为子项工程下属的孙项工程序号。模式2:按专业工程分组按招标项目各专业工程进行分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号

21、分为四段数字,其分段形式及含义为: 第一段 第二段 第三段 第四段上述分段形式可采用四段阿拉伯数字与点号或短横线间隔符表达方式。其中,第一段数字为分组号,与技术条款中各章的章号相一致;第二段数字为单位工程序号,同一单位工程在各分组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编号的第二段数字相同;第三段数字为单位工程下属的子项工程序号;第四段数字为子项工程下属的孙项工程序号。3.5.2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可根据招标项目具体情况进行分组。3.5.3暂估价项目宜按招标工程情况进入工程量清单分组。4 工程量清单计价4.1一般规定4.1.1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项目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和其他项目费组成。工程量清单中的单

22、价和合价包括应由承包人承担的直接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间接费、其他费用(合同明示或暗示的风险、责任和义务等),以及利润和税金等全部费用。4.1.2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4.1.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4.1.4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招标工程的实际情况,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采用分解表形式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和综合单价计算;不可以就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计量单位,按总价方式计价,必要时需附总价项目分解表,总价中包括应由承包人

23、承担的直接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间接费、其他费用(合同明示或暗示的风险、责任和义务等),以及利润和税金等全部费用。4.1.5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规定以及合同约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4.1.6其他项目清单应根据招标工程特点和本规范有关规定计价。4.1.7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项目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分包价。承包人可在招标价基础上收取适当的总承包服务费用,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算,总承包服务费应计入其他项目清单。若暂估价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经发包人、

24、承包人与分包人按有关计价依据经协商确认后计价。4.1.8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4.1.9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4.2招标控制价4.2.1根据需要,水电工程招标项目可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人的投标价高于招标控制价时,其投标应予以拒绝。4.2.2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4.2.3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1本规范;2国家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3工

25、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4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合同条款、技术条款及补充通知和澄清文件;5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6编制期市场价格;7其他相关资料。4.2.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费用应根据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项目以及技术条款中描述的项目特征及有关要求,按本规范第4.2.3条规定确定综合单价计算。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招标文件中规定由发包人定价供应的材料,应按招标文件规定计入综合单价。招标文件中规定了暂估价的,按招标文件规定计列。4.2.5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按本规范第4.1.4、4.1.5条和第4.2.3条的规定计价,必要时按招

26、标文件规定对以总价方式支付的项目费用进行分解。4.2.6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计价:1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依据和合同有关规定计算;2计日工应根据工程特点和合同有关规定计算;3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和要求计算。4.2.7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公布。4.2.8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或明显低于招标工程成本价的,应在开标前5天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或(和)水电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招投标监督机构应会同水电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确有错误的,应责成招标人修改。4.3 标底4.3.1根据需要,水电工程招标项目可编制标底,并在

27、评标办法中明确标底的作用,如在复合标底价中的权重等。4.3.2标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4.3.3标底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1本规范;2国家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3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4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合同条款、技术条款及补充通知和澄清文件;5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6编制期市场价格;7其他相关资料。4.3.4标底应按以下原则编制:1严格按招标文中所列工程量清单编制;2应以有能力承担招标项目的可能投标人的平均先进施工水平为原则;3应充分预计合同文件中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费用并计入标底价

28、中。各项费用的具体编制方法参照本规范4.2.4、4.2.5和4.2.6执行。4.3.5招标人标底应在开标时公布,公布后不应上调或下浮。4.4 投标价4.4.1除本规范强制性规定外,投标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成本。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4.4.2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项目编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4.4.3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1本规范;2国家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3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4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合同条款、技

29、术条款及补充通知和澄清文件;5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7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8编制期市场价格;9其他相关资料。4.4.4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根据本规范2.0.4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按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和技术条款确定综合单价计算。综合单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招标文件中规定由发包人定价供应的材料,应按招标文件规定计入综合单价。招标文件中规定了暂估价的,按招标文件规定计列。4.4.5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及投标人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本规范4.1.4的规定自主确定

30、。其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按照本规范4.1.5的规定确定。4.4.6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报价: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或招标文件规定填写;2计日工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费用;3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4.4.7税金和规费按本规范4.1.8的规定执行,并计入综合单价中,不单独列项。 4.4.8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的合计金额一致。4.5 工程合同价款约定4.5.1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

31、约定。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4.5.2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4.5.3发、承包双方在合同条款中应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1预付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2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3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4发包人提供材料、施工设备等的计价、支付、扣回方式;5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6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7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定原则与支付时间;8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

32、方法及时间;9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审核以及支付和时间;10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4.6 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4.6.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支付的工程预付款,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4.6.2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按照合同约定计量和支付,支付周期同计量周期。4.6.3工程计量时,应以施工图纸及合同约定的方式计量。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项目变化及工程量增减时,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式及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并经监理人签证确认和发包人审核后的数量予以计量。4.6.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在每个计量周期末向发包人(或发包

33、人现场代表)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按合同约定进行审核。4.6.5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发包人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并附相应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进度款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1本周期完成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2累计已完成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3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4本周期已完成的计日工金额(附相关资料);5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附相关资料);6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附相关资料);7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8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9应扣减的发包人提供材料、施工设备的金额;10按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金额;11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2本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4.

34、6.6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并经监理人审核签认的进度款支付申请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后,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批准和支付工程进度款。4.6.7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付款申请生效后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应付款的利息。4.7 索赔与现场签证4.7.1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当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4.7.2若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损失,承包人应在确认该事件发生后,按合同约定

35、向发包人提出索赔申请。索赔申请的内容应包括费用索赔的详细理由和依据、索赔金额的计算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4.7.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审核,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应由造价工程师对索赔金额进行核对,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4.7.4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索赔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合同约定处理。4.7.5若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损失,发包人应在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后,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4.7.6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

36、零星工作或非承包人责任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4.7.7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与现场签证费用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4.8 工程价款调整4.8.1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以招标文件规定的天数为准),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市场价格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或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4.8.2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合同变更、设计变更、技术要求)与合同条款和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以及合同约定调整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4.8.3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

37、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调整确定;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原则提出综合单价,经监理人审核,发包人确认后执行。4.8.4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监理人审核,发包人批准后调整。4.8.5因非承包人原因

38、引起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的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按合同约定的原则予以调整。4.8.6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约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4.8.7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1工程本身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

39、理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8.8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应由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予以支付。4.9 竣工结算4.9.1合同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4.9.2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企业核对。4.9.3工程竣工结算应依据:1本规范;2施工合同;3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4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和工程价款;5双方确认的追加(减)工程价款;6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7投标文件;8招标文件;9

40、其他依据。4.9.4分部分项工程费用应根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4.9.5暂估价项目费用应按中标价或发包人、承包人与分包人最终确认价计算。4.9.6措施项目费用应根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4.9.7其他项目费用按下列规定计算:1计日工应按监理人和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2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的金额计算;3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4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事项和金额计算;5结余

41、的暂列金额归发包人。4.9.8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编制完成竣工结算书,提交给发包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经发包人催促后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可以根据已有资料办理结算。4.9.9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应由发包人或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核对,并提出审核意见。4.9.10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提出的审核意见后,应根据审核意见并与发包人进行协调的基础上对竣工结算书进行调整。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确认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对发包人提出的审核意见已认可。4.9.11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书在合同约定

42、时间内向承包人结清工程竣工结算价款。4.9.12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发包人要求延期付款,双方可达成延期支付协议,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延期支付工程价款的利息。4.10 工程计价争议处理4.10.1在工程计价中,对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发生争议事项的,提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解释。4.10.2发、承包双方发生工程造价合同纠纷时,应通过下列办法解决:1双方协商;2组织双方认可的具备处理争议能力的专家组咨询解决;3提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4按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4.10.3在合同

43、纠纷案处理中,需作工程造价鉴定的,应由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5 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5.1 计价表格组成5.1.1封面:1工程量清单:见封-1;2招标控制价:见封-2;3标底:见封-3;4投标总价:见封-4;5竣工结算总价:见封-5。5.1.2总说明:见表-01。5.1.3汇总表:1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标底/投标报价汇总表:见表-02;2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汇总表:见表-03。5.1.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表: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土建):见表-04;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设备及安装):见表-05;3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见表-06。5.1.5措

44、施项目清单表:1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一):见表-07;2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二):见表-08;3总价承包项目分解表:见表-09。5.1.6其他项目清单表:1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见表-10;2暂列金额明细表:见表-11;3计日工表:见表-12;4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见表-13;5索赔与现场签证计价汇总表:见表-14;6费用索赔申请(核准)表:见表-15;7现场签证表:见表-16。5.1.7工程款支付申请(核准)表:见表-17。 工程工程量清单法定代表人招标人: 或其授权人: (单位盖章) (签字或盖章)工程造价 法定代表人咨询人: 或其授权人: (单位资质专用章) (签字或盖章)编制人: 复核人: (造价工程师签字盖专用章) (造价工程师签字盖专用章)编制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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