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地下铁道设计研究院人力资源管理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州地下铁道设计研究院人力资源管理制度】.docx(55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广州市地下铁道设计研究院文件穗铁院200740号关于印发广州地下铁道设计研究院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通知各部(室)、办事处、项目部:现将广州市地下铁道设计研究院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相关文件考勤管理规定(穗铁院200317号)、返聘人员管理规定(穗铁院20038号)、短期合同工管理规定(穗铁院20037号)、员工培训管理制度(穗铁院200226号)同时终止执行。特此通知。 二OO七年五月二十日广州市地下铁道设计研究院人力资源管理制度QB-003目录第一章 总则2第二章 岗位与编制2第三章 招聘与录用3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4第五章 员工调配6第六章 员工退休与离院10第七章 劳动合
2、同12第八章 员工薪酬19第九章 劳动纪律与假期23第十章 生活福利与劳动保障27第十一章 考核与评价34第十二章 奖惩事项36第十三章 人力资源开发与培训43第十四章 设计院专家管理47第十五章 职称评定与管理48第十六章 执业资格管理49第十七章 人事档案管理51第十八章 员工出国(出境)管理54第十九章 附则58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设计院人力资源管理,造就高素质的员工队伍和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为设计院的高效运作和持续发展提供保障,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为设计院人力资源基本政策,依据设计院的使命、发展战略及企业文化而制订,体现设计院的核心价值观,并力求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
3、条 凡与设计院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为设计院员工。第四条设计院员工的招聘、调配、培训、薪酬福利、考评、职称评定、外事、人事档案管理、离职、退休等事项,执行本制度。第五条人力资源管理不仅是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工作,而且是全体管理者的职责。管理者有责任合理安排、指导、支持、激励和评价下属员工工作,对下属员工负有培训、培养和职业生涯规划的义务。第二章 岗位与编制第六条 根据部门职责及业务,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合理设置工作岗位。第七条 岗位系列分为职能系列、技术系列。 第八条 职能系列岗位设院长(书记)、副院长(总工程师、总规划师、副书记)、部门经理(副总工程师)、部门副经理、主管、专员
4、、助理和文员等8个职级。 第九条 技术系列岗位设资深设计师(主任勘测师、主任工程师)、高级设计师(高级勘测师、高级工程师)、设计师(勘测师、工程师)、助理设计师(助理勘测师、助理工程师)、绘图员等5个职级。 第十条 设置岗位须作岗位工作分析,编写规范的职位及职位族说明书,作为人员录用、付酬、考评及培训等工作的依据。 第十一条 根据设计院的经营发展战略和组织架构,制定各岗位编制,保证合理的人员数量和结构比例。 第十二条 各部门增设岗位、增加编制,或对岗位和编制进行调整,须经人力资源部审核、院长批准后执行。第十三条各子公司的部门岗位与编制自行设定,但需报人力资源部备案。第三章 招聘与录用 第十四条
5、 根据设计院业务发展、人中国最庞大的下载资料库员编制及岗位空缺情况,招收与录用新员工。用人部门须在每年第三季度提出下年度的人力资源需求计划,人力资源部根据部门需求制订设计院年度人力资源招聘计划,经院领导审批后按计划执行。第十五条职位出现空缺时,优先考虑院内人员,从内部调整或晋升;院内无合适人选时,考虑从外部招聘。第十六条新员工的招收与录用,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第十七条新员工的选择,注重品格、素质、技术水平和潜能以及对设计院文化的认同度。录用的员工,须具备符合岗位要求的任职资格。第十八条新录用的员工必须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和不良嗜好记录,并提供相关资料(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失业证
6、、身份证、计生证、暂住证等)。一般职能(技术)人员年龄应在35岁以下,部门副经理以上的管理人员或具备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在45岁以下。设计院急需的人才可适当放宽条件。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和异地工按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办理。第十九条符合第十八条条件的人员通过个人自荐、员工推荐、供需见面会等途径应聘,经笔试、面试或其他测评方式确定拟招人选。第二十条员工录用审批权限员工录用均需由分管人力资源院领导、院长审批。第二十一条应届高校毕业生的招收(一)应届高校毕业生指在高等学校接收本科以上教育的全日制学生。(二)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须德、智、体、能全面发展,体检不合格、专业课考试1门不及格或3门补考及
7、格的原则上不予接收。(三)招收应屇高校毕业生,确定人选后,由人力资源部按程序办理录用手续。(四)应届高校毕业生设见习期(指导期)1年。第二十二条异地工的招收 (一)异地工指在我院工作的非广州市户口的员工。异地工须持有本人身份证、户口薄、计生证(已婚的须提供结婚证、准生证及独生子女证)、广州市暂住证IC 卡和当地派出所提供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二)招收异地工,须符合广州市异地工招用工种对象及比例等规定。(三)人力资源部门根据招聘计划及有关规定进行异地工招用。由人力资源部填写广州市流动人员录用备案花名册,经院领导审批后,到市劳动局办理有关手续,领取广州市招用流动人员备案情况表和广州市流动人员劳动手
8、册并保存。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第二十三条按照“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依据客观公正的考评结果,决定各级人员的晋升与降职。职务的晋升,提倡循序渐进,但不拘泥于资历与级别。第二十四条依据岗位任职条件,按照“人尽其才、才适其位”的原则,对员工进行聘任。有下列情况的,均须按从事岗位进行聘任与解聘:(一)员工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二)职务晋升;(三)岗位调整。第二十五条岗位的聘任,不设任职期限。员工退休、死亡,或劳动合同终止、解除,职位均自动解聘。第二十六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按评聘分开的原则,对取得专业资格并从事相关工作的员工,给予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第二十七条聘任与解聘权限(一)院领导的行政职务
9、由总公司总经理聘任与解聘。(二)院长、副院长、总工程师、总规划师的专业技术职务以及其他员工的职位和专业技术职务,由院长聘任与解聘。(三)员工党内职务的任免按总公司党委及院党委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聘任与解聘程序(一)用人部门填写拟聘(解聘)人员呈报表,提出聘任与解聘意见。(二)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按聘任权限报批。(三)发聘任或解聘通知。(四)职务解聘应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对未办及未了事项,以及固定资产、工作情况、文件资料等,应以书面的形式移交,交接时间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第二十九条 返聘人员管理(一)因工作需要,经院领导批准,用人部门可返聘院内退休人员,或聘用外单位的退休人员。(二)返聘
10、人员主要为设计院短缺且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男性一般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一般不超过60周岁,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能独立处理和解决专业问题及指导员工开展工作,身体健康。(三)返聘人员由用人部门提出返聘意见,填写相关审批表,报人力资源部、院领导审批。(四)返聘人员须与本院签订广州市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书。(五)返聘聘期为1年以内,如工作需要,可续聘。聘期满后如未续聘,则自动解聘。由于健康或其他原因,本人提出提前解聘的,可提前解聘。(六)返聘人员由用人部门负责安排工作及进行日常管理。第五章 员工调配第三十条本院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员工个人能力素质,对员工工作岗位进行合理调配,以做到人
11、尽其才,才尽其用;员工应予配合。第三十一条员工调配方式除根据需要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直接进行调配外,还包括内部公开招聘、岗位轮换等方式。第三十二条 公开招聘(一)为建立灵活的用人机制,扩大选人、用人渠道,根据实际需要对部分空缺岗位实行公开招聘,其范围主要为主管及以上岗位。(二)公开招聘按照制定方案、发布信息、资格审查、笔试、面试、民主测评、组织考察、综合评定、公告、任前公示和聘任等程序进行。(三)公开招聘总成绩进入前3名,入选内部人才库。两年内如有相关空缺岗位,可优先选配。第三十三条 内部公开招聘采用个人自荐和组织选配相结合的方式,经发布信息、个人自荐、资格审查、笔试、面试、聘任等程序进行。第三
12、十四条 岗位轮换(一)岗位轮换指在本院内部同职级、不同岗位之间进行的一种轮换,旨在扩大本院内部交流与沟通,增强设计院活力,并培养复合型人才,以提高设计院运作效率和员工队伍素质。(二)岗位轮换对象一般为在同一岗位上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员工。(三)岗位轮换在各部门内部或部门间进行,轮换的岗位一般应为相关业务岗位。(四)进行岗位轮换的人员必须符合轮换岗位所要求的任职条件,坚持用人所长、个人服从组织、协商一致、合理调配的原则,并与员工本人的职业发展规划相结合。(五)岗位轮换一般在员工年度综合考评后进行。(六)岗位轮换的组织实施1、岗位轮换由人力资源部统筹规划。部门经理、副经理等管理人员的岗位轮换计划由人
13、力资源部会同综合部提出,经院领导班子审定后执行;部门副经理以下人员,由用人部门每年根据岗位轮换的有关规定和本部门员工的实际情况及员工年度综合考评情况,提出岗位轮换计划或建议,经人力资源部审核、院领导班子审定后执行。2、员工应当服从轮岗安排,并在接到轮岗任职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轮岗决定或逾期不到岗任职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3、用人部门及人力资源部应对轮岗员工进行必要的上岗培训,并做好思想工作和跟踪考核工作。4、用人部门不得借轮岗之机排斥异己,打击报复,对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要追究部门领导责任。第三十五条 员工借调 (一)外单位借调我院员工(借出)1、外单位
14、借调我院员工,须在不影响我院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经用人部门和人力资源部与借用单位协商同意,经院领导审批后,予以借调。2、外单位借调我院员工,统一由人力资源部填写相关审批表,并征求本人意见,报院长审批同意后办理借调手续。未按程序办理借调手续擅自将员工外借调者,须追究员工所在部门领导的责任。3、外单位借调我院员工,由人力资源部与借调单位签订借调协议,明确双方权力和义务。被借调员工须协助做好履行协议的工作。 4、员工外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特殊情况另行商定,外借期间占本部门编制。5、员工外借期间的管理由院人力资源部负责。6、员工外借期满后,须携用人单位所作的书面评价,按时返回并到人力资源部报到,由人
15、力资源部安排员工回原所在部门工作。借调期满,逾期不归者按旷工处理。(二)我院从外单位借调人员(借入)1、确因工作需要,经用人部门与人力资源部协商同意,经院领导审批后,可从外单位借调人员。2、借入人员必须专业(岗位)对口,胜任本职工作,思想品德好,身体健康。3、借调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特殊情况另定。借入人员占用人部门编制。4、凡从外单位借调人员,须由用人部门填写相关审批表,经人力资源部审核,报院领导审批同意后,由院与借调单位签订借调协议。5、借调期间的工资及有关待遇,由人力资源部、用人部门与借入人员所在单位具体协商。6、借入人员应遵守我院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由用人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借调期间
16、,若因借入人员个人原因,如身体状况、工作表现和工作技能等不能满足岗位的要求,用人部门应提出是否终止借调的意见。7、借调期满后,用人部门应对借入人员的工作作出书面评价,由人力资源部介绍回原工作单位。第三十六条 院内待岗(一)院内待岗指因企业改革、机构调整、员工个人素质不适应岗位工作需要等原因,员工不再从事原岗位工作且未与设计院解除劳动关系,待安排新岗位的过程。(二)院内待岗审批程序。由员工所在部门提出意见,并填写相关审批表,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院领导审批。经批准后,员工与企业签订内部待岗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三)待岗人员日常管理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四)待岗人员必
17、须每周回代管部门报到,外出1周以上的必须书面请假。(五)待岗人员安置期为半年,在此期间给予相应的培训,并与员工内部协商安置。内部安置不成的,按以下方式处理:1、离岗退养。按第三十七条有关规定执行。2、自谋职业。由本人提出,经院领导批准,给予6个月的自由择业期,期间待遇视同待岗。3、设计院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第三十七条 离岗退养(一)员工因工伤、疾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按本市职工伤病劳动能力鉴定暂行标准中的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标准执行)、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限5年以内,且不符合国家规定退休、退职条件的,可提出离岗退养的申请。(二)申请办理离岗退养人员须填写相关申请表,连同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交所在部门
18、、人力资源部、院领导逐级审批同意后,签订离岗退养协议书。(三)离岗退养人员在离岗退养期间,其组织、行政、工资关系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管理。离岗退养人员必须自觉遵守设计院的有关规章制度。(四)离岗退养人员在外单位从事临时性工作,须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如与新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并与设计院解除劳动关系。同时,不得从事有损设计院利益的工作或活动。第六章 员工退休与离院第三十八条员工退休(一)员工按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按期退休。即管理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工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须办理退休手续。情况特殊,延迟退休的,须经院长及相关政府部门审批同意。(二)员工退
19、休由院领导审批,退休手续由人力资源部办理。(三)退休手续办理程序:1、员工到达退休年龄前两个月,由人力资源部通知员工所在部门、员工本人。2、员工本人填写退休审批表(一式两份),人力资源部按审批权限完成院审批手续后报相关政府部门。3、退休审批表一份归入个人档案,一份由人力资源部留存。第三十九条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企业和员工均有提出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根据院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当符合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时,按以下程序办理:(一)设计院或员工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须提前30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对方(并办理签收手续)。设计院
20、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由人力资源部通知;员工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人力资源部、院领导逐级审批。经有关部门批准,移民定居的人员离职,必须提供有关证明。(二)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办理的审批权限,与员工录用审批权限一致。设计院单方面解除员工劳动合同时,由人力资源部根据部门意见,报院领导审批。(三)员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设计院有权予以除名,并停止所有薪保关系,除名通知需书面通知本人并归入员工个人档案。第四十条 员工离院(一)员工批准离职后,要在一个月内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21、后才能离院,离院应办理下列手续:1、到人力资源部开具离院通知单,到规定的部门会签并归还各种证件及为其工作配备的院财产。2、完成工作交接。对未办及未完成事项,以及院固定资产、工作情况、文件资料等,应以书面的形式办理移交手续,交接时间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3、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并办理有关赔偿事宜。分配有总公司福利房的,其住房按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穗铁字1998第218号)文和劳动合同、住房合同及上级有关规定处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或出境定居离职费)及住房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和总公司有关规定执行。4、按规定到人力资源部办理人事档案、计
22、划生育等关系的转移手续,到综合部办理党、团和工会等组织关系的转移手续。5、按规定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等的转移手续。6、上述手续办完后,到人力资源部归还离院通知单。(二)无特殊情况有意拖延办理上述手续而擅自离职者,视为旷工。(三)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未满30天而擅自离院者,作单方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并由违约员工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终止劳动合同,停止薪保关系。第七章劳动合同 第四十一条凡设计院聘用的员工均须签订广州地铁员工劳动合同。员工与设计院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第四十二条广州地铁员工劳动合同依据劳动法及国家、省市有关政策,以书面形式订立,内容包括:
23、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的发放,违反劳动合同责任及其它事项。第四十三条合同期限(一)根据岗位职责的复杂程度、所需知识与技能、对设计院的影响和贡献、市场替代性等要素,将设计院所有岗位划分为A、B、C三类(详见下表),该表将根据设计院业务发展需要适时修订。岗位分类一览表岗位类别职能系列技术系列可签订劳动合同年限A类岗位主管及以上管理人员高级设计师、高级勘测师、高级工程师及以上五年B类岗位专员及助理助理设计师、设计师、助理勘测师、勘测师、助理工程师、工程师三年C类岗位助理以下助理以下一年(二)
24、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对A类岗位的员工设计院可与其签订五年期劳动合同,对B类岗位的员工设计院可与其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对C类岗位的员工设计院可与其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三)特殊情况经院领导审批,可适当调整合同签订年限。(四)在总公司各独立法人单位间调动,原服务年限连续计算。(五)员工在与设计院签订的合同期限内,如需与他人或其他单位再签订劳动合同,必须先与设计院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可设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一)与设计院初次签订劳动合同,一般应设试用期。一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一般为1个月,三年期、五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一般为3个月,应届大学毕业生新签劳动合同试用
25、期一般为6个月。但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1个月。 (二)已在本单位实行试用后再录用的人员,可不设试用期;设计院急需而引进的人才,经院领导批准后可不设试用期。(三)续签劳动合同一般不设试用期。如岗位变动等原因需设试用期的,由用人部门、人力资源部与员工商定,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四)如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者,设计院将提前一个星期通知停止雇用,并不作任何补偿。 第四十五条签订劳动合同,签约乙方必须是员工本人或经本人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约甲方为设计院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第四十六条签订劳动合同由人力资源部办理。员工进入设计院后,设计院在员工提供齐全合法证件后15天内与新招员工签订劳动
26、合同;如属新调入人员,员工个人需及时向设计院提供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劳动手册、失业证、参保资料等证明。第四十七条劳动合同终止、续订、变更、解除(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合同即告终止:l、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2、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己经完成的;3、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4、员工死亡;5、公司依法被关闭或宣告破产的;6、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7、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终止合同的;8、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终止合同的。(二)劳动合同续订。在员工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人力资源部按续订劳动合同的程序将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发至员工本人,员工填写续签
27、合同意见后再逐级审批,双方明确续签意向后由人力资源部办理续签手续。(三)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1、经双方协商同意的;2、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经修改的;3、设计院合并、停产、转产或依法宣告破产的;4、因工致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从事原工作的:5、劳动合同期限虽满,但依法不得终止劳动合同的;6、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7、符合劳动合同约定的变更条件的。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接到通知方应在15日内作出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为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四)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设计院可以解
28、除劳动合同:1、试用期内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设计院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3、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设计院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设计院歇业、停业、依法宣告破产或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5、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设计院另行安排的工作的;6、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7、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8、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9、劳动合同所约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出现的。(五)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员
29、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设计院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3、设计院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条款,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4、设计院不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的;5、员工出国自费留学、出境定居的;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六)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设计院不得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合同期限未满,未经双方协商同意,或又不符合本条第(四)款规定的;2、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医疗期虽满但经县级以上医院确认仍需住院治疗的,或属特殊病种范围内的; 3、员工患有职业病或因
30、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国家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5、员工在享受法定休假、探亲假期间的。(七)设计院与员工双方均可依据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解除劳动合同。设计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由人力资源部通知员工本人;员工提出解除,应向所在部门提出。双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须提前30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对方(并办理签收手续)。设计院单方面解除员工劳动合同,人力资源部应事先知会工会。(八)员工在与设计院签订的合同期限内,如需与他人或共他单位再签订劳动合同,必须先与设计院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四十八条 违约赔偿及经济补偿
31、 (一)合同期限违约赔偿。为维护劳动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设计院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须补充规定如下:1、合同期限(及)违约赔偿金额:合同期限一年期三年期五年期赔偿总额2000元20000元30000元计算违约赔偿金标准:赔偿金额 =合同期限应赔偿金额(合同年限12个月已服务月限)合同年限12个月 如设计院与员工有特殊约定的,按特殊约定执行。2、不论设计院或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必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但不免除依约承担的赔偿责任。3、在合同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方,按政府法规和劳动合同约定条款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属教育培训、出境考察费、住房和违反保守设计院商业秘密方面及约定的损失赔偿,按有
32、关规定和约定承担责任。 (二)经济补偿1、经双方协商一致,由设计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按员工在设计院的实际工作年限,按每工作满1年发给1个月工资(不满1年的按1年计)、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资的标准计发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由员工提出解除合同的,设计院不支付经济补偿金。2、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按员工在设计院的实际工作年限,除按每工作满1年发给相当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分别按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和100%的标准增发医疗费。3、员工不胜任现职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
33、位仍不能胜任的,设计院解除劳动合同时,按其在设计院的工作年限,按每工作满1年计发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资。4、员工在总公司范围内不同法人单位之间调动,原单位不作经济补偿,工龄合并计算。员工调动后,从次月起按新任岗位套算岗位工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其在总公司各法人单位的服务年限均算作总公司连续工龄。5、月工资计算基数以员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标准。 (三)终止合同的生活补助费1、员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已经完成,由设计院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不支付生活补助费。2、对在1986年9月30日(含本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含干部),其劳动合同期满时,由
34、设计院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应按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标准为原固定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补助1个月工资。月工资计算基数按本人原劳动合同期满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但本人月平均工资超过广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广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计算。第四十九条员工除与设计院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外,还需遵守由工会代表全体员工与设计院签订的广州市地下铁道设计研究院集体合同。第五十条劳动合同管理按广州市政府及劳动部门法规执行,如政府颁发的劳动法规已作修改,以新文件精神为准。第八章 员工薪酬第五十一条根据设计院实际情况并参考市场薪酬水平,采用以岗位工资为主、多
35、种分配模式并存的薪酬制度。第五十二条 岗位工资在岗位(职位)评估的基础上,根据岗位责任、岗位贡献和员工岗位技能设定。第五十三条 职能系列员工建立基于职责的薪酬模式,根据职位评估结果确定各岗位的工资等级,共分为15级,每级5档。第五十四条技术系列员工建立基于技能的宽带薪酬模式,根据设计院发展战略和业务情况,划分为技术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绘图员3个薪酬结构。第五十五条薪酬构成员工薪酬由基本工资、绩效奖金、年终奖金、津贴等构成。(一)基本工资基本工资=薪点薪点值薪点值依工资总额或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确定,薪酬福利委员会每年根据市场薪酬水平和企业经济效益状况审定一次。基本工资按月发放,每年12
36、月计发双薪。(二)绩效奖金绩效奖金是员工薪酬中的浮动部分,与员工工作绩效挂钩。绩效奖金按月发放,按照由院分配至部门、部门分配至个人的方式进行,部门可制订相应的绩效考核办法,在分配额度内进行绩效奖金分配。(三)年终奖金年终奖金是指年终发放的年终奖等奖项,与院绩效、部门绩效、员工工作绩效挂钩。年终奖金的发放金额根据当年企业经济效益而定。(四)项目津贴项目津贴是员工在担任项目经理(负责人)或所承担的项目被评估为优秀时获得的基本工资、绩效奖金、年终奖金等以外的薪酬。(五)职务津贴职务津贴发放对象为室主任、专业组长,每月300元。第五十六条 薪酬调整(一)试用期满:员工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分管院领导确
37、认、院长批准后,薪点调整为所在职级薪档的100%。(二)年度调整:1、职位调整每年3月接受技术岗位员工职位晋升申请,由薪酬评估小组进行评估,按程序确定员工职位和薪档。员工提出职位晋升申请,须满足上一级职位族说明书的要求,并在本职级的各年度的综合考评结果为称职及以上。如员工职称、学历等条件符合上一级职位要求并提出职位晋升申请但未获准晋升的,申请的当年有资格上调1档,如已达最高档,则不再调整。职能岗位员工,当有空缺岗位或新设岗位出现时,员工通过组织选聘或竞聘上岗方式,获得晋升或岗位调整。岗位晋升或调整的,由薪酬评估小组按程序确定薪档。2、薪档调整每年3月进行薪档调整,员工年度绩效考评结果良好以上或
38、者助理设计师及以下职级(含职能系列对应职级)连续两年绩效考核达标、设计师及以上职级(含职能系列对应职级,不含院领导)连续3年绩效考核达标的,有资格申请上调1档,由薪酬评估小组提出调整建议,按程序办理;如已达最高档,则不再调整。3、院年度绩效优秀,工资总额或董事会确定的利润分配方案有条件时,每年考虑薪点值的调升。(三)外单位调入或转换职位系列的员工工作满1年后,有资格申请调整薪档1档,由薪酬评估小组进行评估后,按程序办理;如已达最高档,则不再调整。第五十七条 薪酬支付 (一)设计院在员工正常出勤,依时保质完成本岗位工作基础上,工资收入不低于广州市公布的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二)薪酬实行月薪制,并
39、通过银行以法定货币形式向员工支付。(三)员工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个人所得税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除(缴)的款项,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直接从员工工资中扣除(缴)。(四)员工薪酬按所在岗位计发。如岗位发生变动,则根据聘任通知下发时间的次月起按新的岗位计发。同时兼任两个或两个以上岗位工作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计发。(五)新入职人员和离职人员在距离入职和离职后最近的一个工资发放时间,新入职人员按实际工作日计发基本工资,当月不计发绩效奖金。(六)试用期:试用期内工资按80%计发。(七)加班:因紧急任务,设计院安排员工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参照以下职务按不同基数
40、计算加班工资:助理及以下人员为50元/天,设计师/专员为80元/天,高级设计师/主管为100元/天,资深设计师/部门(副)部长以上为150元/天。(八)司机经专项考核后,每月发放安全纪律奖200元。(九)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视同员工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十)患病和非因工负伤:病假在一个月内可先冲抵年休假,超出年休假天数基本工资按80%计发。连续病休时间超过一个月按以下方法计算:从第二个月起至六个月内的“病假工资”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如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广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则以广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连续工龄满20年以上者按70计发,连续工龄10年至2
41、0年的按65计发,工龄不满10年的按60计发。获得过各级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按75计发。一年之内病假累计超过180天(含法定节假日和工休日)的,改发疾病救济费。发放标准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如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广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则以广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连续工龄满20年以上的按60计发,连续工龄10至20年的按55计发,工龄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获得过各级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按65计发。(十一)工伤:员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基本工资标准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按照医疗终结期规定,由劳动能力
42、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24个月。工伤员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十二)旷工:凡请假未经批准或无准假手续不出勤的视为旷工。旷工按旷工天数扣发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并扣罚当月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的20。第五十八条 实行岗位工资制的同时,根据实际需要,对部分岗位采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分配模式。第五十九条返聘人员的薪酬根据岗位及个人技术水平实行约定工资制,由人力资源部提出工资标准建议,报院长批准后执行。第六十条 特殊期间工资待遇(一)内部待岗:按市职工最低工资保障线发放生活费。(二)离岗退养:按本单位退休人员社会核定的平均退休费及该员工应享受的企业退休补助费
43、之和按月计发。(三)出国定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如企业需作经济补偿时,按解除或终止合同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如月平均工资超出广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倍的按2倍计。(四)特殊期间:公安检察机关对员工监视居住、刑事拘留、实行逮捕、取保候审和对党员实行“双规”等强制措施期间,企业将与员工暂时终止劳动关系。第六十一条为对员工薪酬福利实施动态管理,设立薪酬福利委员会,负责薪酬福利方案实施的组织领导工作,包括薪酬福利实施方案的修订、岗位评估结果的审定、薪酬及福利方案实施中员工投诉的受理等。薪酬福利委员会具体事务组织部门为人力资源部。第九章 劳动纪律与假期第六十二条 劳动纪律(一) 工作时间设计院依
44、法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或实行综合工时制。(二)考勤各部门领导负责监督检查下属的出勤情况,并指定一名兼职考勤员,各部门应于每月15日前将经本部门领导审核签章的考勤汇总表及有关请假的证明材料报人力资源部,作为工资支付依据。员工均应按规定时间上下班,如有迟到、早退、旷工,按以下规定处理:1、迟到 员工迟到时间在10分钟至30分钟内的视作迟到,迟到3次作半天事假处理;每次迟到30分钟的作半天事假处理。2、早退 提前30分钟以内不办理任何请假手续离开单位的,按早退,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计。3、旷工 员工当班时间内未经部门领导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的、未请假、
45、请假未被批准、超假不办续假手续或续假未被批准而缺勤者为旷工。员工应遵守劳动纪律,无正当理由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设计院有权予以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除名通知以书面通知本人并记入员工个人档案。第六十三条 假期员工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节育假等,假期包括公休假日。每年法定休假日包括:五一、国庆、春节各3天,元旦1天,共10天。第六十四条 请假审批员工请假须通过人力资源信息管理系统填报请假单,完成工作交接,经所在部门、人力资源部、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休假。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办理请病假手续。如因急病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事后应办理补假手续。 第六十五条 年休假 (一)设计院员工工作满1年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假期按连续工龄计算,连续工龄满1年未满5年者年休假5天;满5年未满10年者年休假7天;满10年未满20年者年休假10天;满20年及以上者年休假14天。(二)年休假按连续天数计算,休假期内遇公休日的,不另加假期天数。年休假期为5天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