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色通用厂房(库)评价技术细则(送审稿)092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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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绿色通用厂房(库)评价技术细则(送审稿)2016年9月前 言在城市建设领域,绿色建筑是建筑业响应国家绿色发展理念的载体,同时也是建筑业转型升级、提高建筑品质和改善人居环境质量的重要抓手实施绿色建筑是可持续战略的必然选择,也是实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根据国家和本市一系列方针政策,绿色民用建筑已进入强制推广期,在更多功能类型建筑上推广绿色建筑势在必行。随着政策引导和2.5产业的蓬勃发展,本市物流建筑的规模日益增大,通用厂房也具有相当的建设规模。大力推进通用厂房(库)的绿色发展,对于上海市“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加快推进“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具有重要意义。为了更好地引导通用厂房

2、(库)向绿色建筑方向发展,推动其绿色建筑标识评价工作,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委托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建学建筑与工程设计所有限公司等单位组织编写上海市绿色通用厂房(库)评价技术细则(以下简称技术细则)。本技术细则在结合本市通用厂房(库)的特点和实际工程实践的基础上,主要参考了国家标准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50878、最新修编的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物流建筑设计规范GB51157,以及其他国家和上海市相关标准规范。本细则技术细则出台的目的是为该类建筑的规划、设计、建造和运营管理明确的技术原则,提供更加具体的技术指导,以尽可能减少其对城市能源和资源的影响,实现绿色

3、可持续发展。在编制过程中,广泛地征求了行业内专家及各方面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对具体内容进行了反复讨论、协调和修改。本细则由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负责管理,由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地址:上海市宛平南路75号;邮政编码:200032)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总结实践经验,提出意见和建议。主编单位及编写人员: 参编单位及编写人员:参加单位及参与人员:目次1 总则12 术语23 基本规定34 节地与室外环境55 节能与能源利用186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427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528 室内环境质量与职业健康639 施工管理7310 运营管理8311 提高与创新项

4、91附录A941 总则1.0.1为科学引导和规范管理上海市绿色通用厂房(库)的评价工作,更好地完善国家和本市绿色建筑相关评价标准体系,制定本技术细则。1.0.2本技术细则主要适用于本市各类新建的通用厂房(库)的评价,主要包括物流建筑、通用厂房及其附属建筑。改建、扩建通用厂房(库)可参照使用。【条文说明】本条中的附属建筑,主要指为生产服务而毗邻布置的办公、科研与技术、生活与卫生设施和库房等配套建筑物。值得注意的是,部分为人员生活所需建造的、独立在园区内设置的独栋建筑物不在本细则的评价范围内,如独立办公楼、职工食堂、倒班宿舍、其他文化娱乐建筑等,应执行其他相关评价标准或技术细则。1.0.3绿色通用

5、厂房(库)的评价应对建筑全寿命期内节地、节能、节水、节材、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和运营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1.0.4评价绿色通用厂房(库)除应符合本技术细则的各项要求以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982 术语2.0.1 绿色通用厂房(库)在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 、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物流建筑或通用厂房。2.0.2 物流建筑用于不同货品的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加工、配送等物流活动的建筑,包括单体物流建筑和组团型物流建筑群。2.0.3 通用厂房按照产业用地指南要求规划布局合理,供水,供电

6、,供热,供气,交通,通讯等配套设施齐全,能满足工业生产需求,具有行业通用性的标准厂房。2.0.4 建筑系数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种建筑物、用于生产和直接为生产服务的构筑物占地面积总和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反映项目对土地在平面上的利用状况,是衡量土地平面利用程度的重要指标。计算公式:建筑系数(项目建筑物占地面积项目构筑物占地面积项目堆场用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2.0.5 太阳辐射反射系数材料表面反射的太阳能辐射热(通量)与入射到该表面的太阳辐射热之比。 2.0.6 立体绿化以建(构)筑物为载体,以植物材料为主体营建的各种绿化形式的总称,主要包括屋顶绿化、垂直绿化、沿口绿化、棚架绿化等。2.0.

7、7 非传统水 不同于传统市政供水的水源,包括再生水、雨水、冷却水、海水和河道水等。2.0.8 清水混凝土一次浇注成型,不进行外装饰,直接采用现浇混凝土的自然表面效果作为饰面的混凝土。3 基本规定3.1 基本要求 3.1.1 绿色通用厂房(库)的评价分为设计评价和运行评价。设计评价应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后进行,运行评价应在建筑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后进行。3.1.2绿色通用厂房(库)的评价可以为建筑单体或建筑群。凡涉及室外环境的指标,以评价对象所处室外环境的整体评价结论为依据。3.1.3 本细则条文存在两类不参评情情况,一类为部分条文设计阶段不参评,另一类是申请评价项目满足本细则

8、中某具体条文规定的不参评条件时,该条文可申请不参评,具体不参评情况以每个条文的条文说明解释为准。3.2 评价与等级划分3.2.1绿色通用厂房(库)评价指标体系主要由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与职业健康、施工管理、运营管理七类指标构成,每类指标均包括控制项和评分项。控制项的评定结果为满足或不满足;评分项的评定结果为某得分值或不得分。评价指标体系还统一设置提高与创新项,提高与创新项的评定结果为某得分值或不得分。3.2.2 设计评价时,不对施工管理和运营管理2类指标进行评价,但可预评相关条文。3.2.3在控制项全部满足要求的前提下,绿色通用厂房(库

9、)评价按总得分确定等级,从低到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三个评价等级。三个等级的绿色通用厂房(库)都应满足本细则所有控制项的要求,且每类指标的评分项得分不应小于40分。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的最低总得分分别为50分、60分、80分。3.2.4 设计评价时,绿色通用厂房(库)总得分Q设计按照公式3.2.4-1计算取得,为第48章中五类指标评分项按各自的评分项得分经加权计算后与第11章提高与创新项的附加得分之和。Q设计w1Q1w 2Q2w3Q3w4Q4w5Q5Q8 (3.2.4-1)运行评价时,绿色通用厂房(库)总得分Q运行按照公式3.2.4-2计算取得,为第410章中七类指标评分项按各自的评分

10、项得分经加权计算后与第11章提高与创新项的附加得分之和。Q运行w1Q1w 2Q2w3Q3w4Q4w5Q5w6Q6w7Q7Q8 (3.2.4-2)3.2.5评价指标体系七类指标各自的评分项得分Q1、Q2、Q3、Q4、Q5、Q6、Q7按照参评建筑的评分项实际得分值除以理论上可获得的总分值再乘以100分进行计算,四舍五入后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某类指标理论上可获得的总分值等于评分项所有参评条文的最大分值之和。提高与创新项得分为Q8,其得分按本标准第11章的有关规定确定,可直接计入总得分。3.2.6 评价指标体系各类指标评分项的设计评价权重和运行评价权重按表3.2.6-1或3.2.5-2取值,是否设置空调

11、的通用厂房(库),其权重取值不同。表3.2.6-1 绿色通用厂房(库)各类分项指标权重表(未设置空调类型)评价阶段节地与室外环境w1节能与能源利用w2节水与水资源利用w3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w4室内环境与职业健康w5施工管理w6运营管理W7设计评价0.220.200.20.160.22运行评价0.170.150.150.10.170.10.16表3.2.6-2 绿色通用厂房(库)各类分项指标权重表(设置空调建筑类型)评价阶段节地与室外环境w1节能与能源利用w2节水与水资源利用w3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w4室内环境与职业健康w5施工管理w6运营管理W7设计评价0.20.250.20.150.2运行评价

12、0.150.20.150.10.150.10.154 节地与室外环境4.1 控制项4.1.1项目选址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产业发展、区域发展、工业园区或产业聚集区规划,符合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的相关规定及项目所在地区的规划要求,符合各类保护区、限制和禁止建设区的建设控制要求。【条文说明】本条适用于各类通用厂房(库)的设计、运行评价。建设项目的性质、组成、规模以及建设用地均应符合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以及国家和上海市现行的产业(行业)发展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工业园区或产业聚集区规划的要求,并应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项目所在地区的规划要求,并符合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的要求。建设项目对上海的产业经济结构

13、、对社会的制约与发展的主要目标应已经论证,并得到管理部门的审查批准。建设场地不得选择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国家及上海市批准的各类自然保护区及野生动植物重要栖息地、自然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等各类保护区,国家及上海市批准的各类禁止建设区。若项目处于限制建设区或有条件建设区,但已被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且采取了保护生态环境的措施则视为符合本条规定。场地内如有有价值的的古树名木等,还应符合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等规定。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阶段审阅建设项目建议书及立项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批复、地质勘查报告及批复,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法定

14、规划文件、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场地地形图、总平面图等。运行阶段在设计评价方法之外,还应查看项目的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及批复、总平面竣工图,并现场核实。 4.1.2 项目选址应无自然灾害的威胁,无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源的威胁,无电磁辐射危害。【条文说明】本条适用于各类通用厂房(库)的设计、运行评价。项目选址时不宜选在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当不可避免时,应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如合理确定场地标高,采用防洪(潮)堤坝方案等。其防洪标准应根据企业规模、重要性、服务年限、经济等因素确定,其防汛排涝设施的建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

15、1以及上海市防汛条例的要求。建设场地不应位于有火灾危险的地区或爆炸危险的范围、爆破危险区界限内,不应位于现行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以及爆破安全规程GB6722中规定的爆破危险范围(安全允许距离)。电磁辐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环境控制限制GB8702的规定。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阶段审阅地质勘查报告及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批复、项目区位图、场地原始地形图、总平面图、临水防护设施施工图及设计说明,如可能涉及污染源、电磁辐射,应提供相关检测报告或论证报告。运行阶段应查看竣工图中相应安全防护距离及各项避让、防护或控制、治理措施的设计,或查看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

16、告、符合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检测报告,并现场核实。4.1.3 建设项目不应有排放超标的污染源,且不影响周边环境质量。【条文说明】本条适用于各类通用厂房(库)的设计、运行评价。项目场地内不应存在未达标排放或者超标排放的各类污染源。对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废水、噪声、电磁辐射等污染的项目,应设置相应防护距离或采取防护、控制、治理措施,使所产生的有害物质满足国家和上海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保持建设场地及其周边环境的质量达到国家和上海现行环保卫生标准规定。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的通用厂房(库)与居住区之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 384

17、0 和有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设置卫生防护距离。产生开放型放射性有害物质的通用厂房(库)的防护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 的有关规定;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的危险建筑物与保护对象的外部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程安全设计规范GB 50089 的有关规定;对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应履行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手续,并符合国家标准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的规定。如项目相邻有住宅、宿舍或其他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建设项目应确保建筑间距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的对于日照的相关规定。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

18、阶段审阅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批复、电磁辐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总平面图、各专业施工图纸、生产工艺图纸、污染治理相关专项设计文件或方案,审核应对措施的合理性,查看图纸是否落实相关防治措施。运行阶段在设计阶段评价方法之外,还应现场核查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及其有效性,包括现场核查污染物治理设施是否设置并运转正常,查验运行过程中的检测报告,核实废水、废气、噪声、电磁辐射的排放是否超标,固体废弃物是否分类收集并及时清运等。4.1.4建筑及照明设计应避免产生光污染。【条文说明】本条适用于各类通用厂房(库)的设计、运行评价。通用厂房(库)的建筑外围护结构应尽量避免采用玻璃幕墙。如采用玻璃幕墙,应符合

19、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幕墙工程技术规程DGJ 09-56和上海市地方的相关规定,并由有资质的单位出具光反射影响分析报告并经过专家论证。照明设计的光污染,主要指建筑物的夜景泛光照明、工业企业的室外照明等对周围环境的污染。项目如采用夜景照明,应对夜景照明设计进行评估,对建成后的实际使用效果进行评测,严格控制场地外由场地照明造成的照度值。夜景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现行上海市标准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DB31/T 316的规定。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阶段审阅玻璃幕墙光反射影响分析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玻璃的光学性能检验报告、灯具的光度检验报告、照明设计方案(含计算书)、照

20、明施工图。运行阶段在设计阶段评价方法之外,还应查阅竣工图、光污染分析专项报告、玻璃进场复验报告、灯具进场复验报告等相关检测报告,并现场核查玻璃幕墙的可见光反射、夜景照明光污染控制情况。4.2 评分项土地利用与总体规划4.2.1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升场地利用效率。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评价总分值:16分】:1 仓储物流项目的建筑系数不低于40%,其他类型项目的建筑系数不低于35%,得4分 ;2 项目容积率达到现行上海市产业用地指南所在行业对应的控制值,得6分;达到推荐值,得10分。3 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得2分。【条文说明】本条适用于各类通用厂房(库)的设计、运行评价。在符合生产流程、操

21、作要求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建筑物、构筑物等宜采用联合、集中、多层布置,提升建设场地的利用效率。在上海市产业用地指南(2012 版)中,对产业项目的容积率指标设置了均值、控制值、推荐值和调整值。表4.2.1-1物流仓储项目用地指标表4.2.1-2标准厂房项目用地指标对于8米以上的高架库及通用厂房,容积率计算按项目所在区规定执行。如项目所在地无具体规定,可依据关于发布和实施的通知附件1控制指标应用说明中关于容积率的指标解释中的说明:“当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是城市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措施之一。地下空间可作为车库、机房、公共服务设施、交通通道、储藏等

22、空间,其开发利用应与地上建筑及其他相关城市空间紧密结合、统一规划,满足安全、卫生、便利等要求。项目在经济合理的情况下对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利用即可得分。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阶段审阅建设项目建议书的立项批复文件、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总平面施工图、经济技术指标、地下设计图纸等。运行阶段在设计阶段评价方法之外,还应现场核实。4.2.2 合理设置废弃物分类、回收或处理的专用设施和场所。 【评价分值:4分】【条文说明】本条适用于各类通用厂房(库)的设计、运行评价。建设场地应设置方便人员出入和转运的通道,为废弃物分类、回收、处理设置专用设施和场所,并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

23、采取无二次污染的预防措施,为保护环境、再生材料资源创造条件。对暂时不利用或不能利用的废物,应在符合规定要求的贮存设施、场所,分类安全存放或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并执行国家、行业和上海市废物处理处置规定。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阶段查阅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批复、总平面施工图、废弃物回收处理相关图纸或专项设计文件。运行阶段在设计评价方法之外,还应现场核实。4.2.3 充分利用既有建筑、构筑物进行建设。【评价分值:4分】【条文说明】本条适用于各类通用厂房(库)的设计、运行评价。对于场地选址在无既有建筑、构筑物的项目,本项不参评。鼓励充分利用场地内建筑质量能保证安全的既有建筑、构筑物,或通过少量改造

24、加固后能保证使用安全的既有建筑、构筑物。对既有建筑、构筑物更新或改造,应纳入规划建设项目。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阶段查阅项目总平面图、既有建筑图纸及结构安全性检测报告、既有建筑利用专项设计文件、抗震加固鉴定报告等。运行阶段在设计阶段评价方法之外, 还应现场核查。物流与公共运输4.2.4 物流运输优先利用社会资源,并按下列规则评分:【评价总分值:12分】1 场地外部交通运输便捷,满足下列要求中1项,得6分;满足2项及以上,得8分: 1) 基地出入口距离码头、航空港、公路港的车行距离不大于16公里。2) 基地出入口距离一、二级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主干道的车行距离不大于1600米;3) 基地出入口距离

25、铁路货运站点的车行距离不大于16公里。2 外部运输纳入综合运输体系,得4分。 【条文说明】本条适用于各类通用厂房(库)的设计、运行评价。场地选择时宜靠近公路、城市快速路、主干道、铁路货运站点、码头、航空港或区域物流中心,减少运输能耗。本条文中运输距离划分参照国外标准和上海物流测算,同时为鼓励减少交通运输带来的排放而确定。在有条件的地区,宜采取专业化、社会化协作,将企业的外部运输纳入综合运输体系。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阶段查阅总平面图、物流专项设计资料、项目区位图或所在地地图,并在图纸中标出场地到达码头、航空港或公路港、一、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主干道、铁路货运站点的车行线路、车行距离,企业内部

26、原材料、在制品及产成品的运输方案或设计资料。运行阶段在设计阶段评价方法之外,还应查看企业实际与外部运输关联的组织记录,并现场核实。4.2.5 场地交通组织合理,物流运输顺畅、线路短捷,减少污染,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评价总分值:4分】1 物流运输线路顺畅、短捷、不折返,货流停车设施靠近主要货流出入口或仓库区,得2分;2 客货分流,运输繁忙的货流与人流不产生交叉,得2分。【条文说明】本条适用于各类通用厂房(库)的设计、运行评价。场地内物流运输组织包括物流流线组织和运输路网组织。平面布置应合理组织货流和人流,厂房、仓库、室外堆场、停车场的相互位置宜有利于物流运输流线顺畅、安全、高效,使厂区内

27、、外部运输、装卸、储存形成完整、连续的运输系统;宜使客货分流,运输繁忙的线路应避免平面交叉。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阶段查阅总平面施工图、场地交通分析图、工艺专业设计文件,物流专项设计资料。运行阶段在设计评价方法之外,还应查看企业内部实际运输的组织、方式、装备等记录,并现场核实。4.2.6人员交通优先利用公共交通设施,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评价总分值:9分】1 场地出入口达到公交汽车站的步行距离不大于800米,或达到轨道交通站的步行距离不大于1000米,得4分;2 配置满足员工上下班的交通班车及其停车场、站点,得5分。【条文说明】本条适用于各类通用厂房(库)的设计、运行评价。项目选址应优

28、先考虑利用公共交通,包括城市公交、地铁、轻轨、码头等,场地规划应注重场地人行出入口的位置与城市交通网络的有机联系。当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无法利用或利用不便时,应配置满足大部分员工上下班的交通班车(包括租赁)及其停车场、站点。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阶段查阅总平面施工图、场地周边公共交通设施布局图(应标出场地到达公交站点的步行线路、场地出入口到达公交站点的距离)、班车路线图及发车时刻表。运行阶段在设计评价方法之外应查阅竣工图、现场照片, 并现场核实。4.2.7合理设置停车场所,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数量满足项目使用需求,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评价总分值:7分】1 采用机械式停车库、地下停车库或停车楼

29、等方式节约集约用地,得4分;2 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位置合理、方便出入,具有遮阳防雨设施,得3分;【条文说明】本条适用于各类通用厂房(库)的设计、运行评价。上海市地方标准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G-TJ 08-7-2014中要求,工业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宜结合内部工作岗位设置情况,通过开展交通影响评价或交通需求专项论证确定。其中,明确分类使用功能及其经济技术指标的,应按照相应功能对应的配建停车位指标分别计算。因此,项目的机动车、非机动车数量宜结合交通评价确定,并满足项目使用需求。鼓励采用机械式停车库、地下停车库等方式节约集约用地。鼓励员工采用非机动车、新能源交通工具等绿色环保交通工具

30、,并设计安全方便、规模适度、布局合理、符合使用者出行习惯的非机动车停车场所。鼓励员工采用新能源交通设施,并配置相应的停车和充电配套设施。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阶段查阅建筑总平面图(注明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位置、地面停车场位置),非机动车停车设施、机动车停车设施、新能源交通工具配套设施设计文件等。对于不适宜使用非机动车作为交通工具的情况,应提供专项说明材料;经论证,确不适宜使用非机动车作为交通工具的,本条第2款可不参评。运行阶段查阅竣工图,非机动车停车设施、机动车停车设施、新能源交通工具配套设施现场照片,并现场核查。 室外环境与污染控制4.2.8 厂界环境噪声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

31、GB 12348 的规定:【评价总分值:4分】【条文说明】本条适用于各类通用厂房(库)的设计、运行评价。项目在规划设计阶段,应做全面的声环境分析,包括但不限于厂界本地噪声检测、施工期噪声分析和运营期噪声分析,必要时应采取有效噪声控制措施,使项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 的规定。项目使用并正常运行后,噪声评价应以厂界噪声现场监测结果作为依据。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阶段查阅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批复、现场噪声检测报告、噪声预测分析报告、噪声控制措施及其图纸等;运行阶段查阅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噪声检测报告、相关噪声控制措施竣工图等。4.2.9 总平面布局有利

32、于自然通风,且避免布局不当而引起的污染,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评价总分值:5分】1 结合场地风环境,对产生高温、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的设施、要求洁净的生产设施合理布局,得3分。2有自然通风需求的建筑,过渡季、夏季典型风速和风向条件下,50%以上可开启外窗室内外表面的风压差大于0.5Pa,得2分。【条文说明】本条适用于各类通用厂房(库)的设计、运行评价。对有特殊工艺要求的厂房,如医药、电子洁净室,食品加工厂,采取措施减少室外新风雾霾对车间内的影响,本条第2款可直接得分。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中,对总变电站、废料场总平面布局宜集合场地风环境进行优化,对产生高温、

33、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的生产设施进行合理布局,避免对居民区、变电站、要求洁净的生产设施产生污染,并有利于室外散热和污染物消散。宜结合过渡季、夏季自然通风的需求进行总平面优化。项目总平面布局可利用计算流体动力学手段,通过不同季节典型风向、风速对建筑外风环境进行模拟,其中来流风速、风向为对应季节内出现频率最高的风向和平均风速,可通过查阅建筑设计或暖通空调设计手册中的相关资料得到。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阶段查阅总平面图、各专业设计文件、风环境模拟计算报告;运行阶段查阅相关竣工图、风环境模拟计算报告并现场核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测试。4.2.10 采取措施降低热岛强度,不低于70%的道路路面、建筑屋面的

34、太阳辐射反射系数不小于0.4。【评价分值:4分】【条文说明】本条适用于各类通用厂房(库)的设计、运行评价。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阶段查阅总平面图、屋面做法详图及道路铺装详图; 屋面、道路表面建材的太阳辐射反射系数统计表。运行阶段在设计阶段评价方法之外,还应核实各项设计措施的实施情况,审核建筑屋面、道路表面建材的太阳辐射反射系数测试报告。场地生态与资源保护4.2.11结合现状地形地貌进行场地设计与总平面布局,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评价总分值:7分】1保护场地内原有的自然水域、湿地和植被,得3分。2保留可利用的场地表层土,得2分。3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土方运输量,得2分。【条文说明】本条适用于各类通

35、用厂房(库)的设计、运行评价。若申报项目用地为净地交付,即已完成土地的一级开发成为熟地,本条第1款和第2款可不参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应对场地可利用的自然资源进行勘查,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进行场地设计和建筑布局,尽量减少土石方量,减少开发建设过程对场地及周边环境生态系统的改变,包括原有植被、水体、山体等, 特别是胸径在l5cm-40cm的中龄期以上的乔木。对于有特殊工艺的项目,如药厂等,由于需要避免植物花粉等进入生产车间环境,对产品产生污染或风险,可在医药或研发园区适当保留原有植被。对施工中挖出的土方,应避免流失,进行回填利用,做到土方量挖填平衡;有条件时考虑邻近施工场地间的土方资源调配。场地表

36、层土的保护和回收利用是土壤资源保护、维持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方法之一。建设项目的场地施工应合理安排, 分类收集、保存并利用原场地的表层土。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阶段查阅场地原地形图、带地形的规划设计图、表层土利用方案、乔木等植被保护方案(保留场地内全部原有中龄期以上的乔木(允许移植)、水面保留方案总平面图、竖向设计图、景观设计总平面图、拟采取的生态补偿措施与实施方案。 运行阶段需现场核实地形地貌与原设计的一致性,现场核实原有场地自然水域、湿地和植被的保护情况。对场地的水体和植被作了改造的项日,查阅水体和植被修复改造过程的照片和记录,核实修复补偿情况。查阅表层土收集、堆放、回填过程的照片、施工组织文

37、件和施工记录,以及表层土收集利用量的计算书。4.2.12 绿地率符合规划要求,且合理选择绿化方式,科学配置绿化植物,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评价总分值:9分】1种植适合上海市气候和土壤条件的植物,采用乔、灌、草结合的复层绿化,种植区域覆土深度和排水能力满足植物生长需求,得4分。2根据项目的生产特性、可能存在的污染排放进行合理配置,得2分。3合理采用立体绿化,得3分。【条文说明】本条适用于各类通用厂房(库)的设计、运行评价。绿化种植选择上海地区的适生植物和草种,可提高植物的存活率,有效降低维护费用。合理搭配乔木、灌木和草坪,能够提高绿地的空间利用率,使有限的绿地发挥更大的生态效益和景观效益。场地

38、内种植区域的覆土深度应满足乔木、灌木、草本植物自然生长的需要。一般来说满足植物生长需求的覆土深度为:乔木1.2m1.5m,灌木0.6m0.9m,地被或草坪0.20.4m。鼓励各项目合理采用立体绿化。立体绿化:以建(构)筑物为载体,以植物材料为主体营建的各种绿化形式的总称,主要包括屋顶绿化、垂直绿化、沿口绿化、棚架绿化等。采用以上方式之一即可得分,但采用屋顶绿化时,应有适量的绿化面积(屋顶绿化面积占可绿化面积的比例达到30%或以上)。汽车坡道外沿设置的绿化带也可计入沿口绿化。墙外种植的落叶阔叶乔木,也可对外墙起到遮阳作用,但不计入垂直绿化。室内垂直绿化、景观小品和围墙栏杆上的垂直绿化也不计入本条

39、文所指立体绿化。项目宜根据不同类型的企业及其生产特点、污染性质和程度,结合上海当地的自然条件和周围环境条件,以及所要达到的绿化效果,合理地确定各类植物的比例及配置方式。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阶段查看景观设计文件、重点关注绿化物种、场地内种植区域的覆土厚度。查阅设计图纸中标明的屋顶绿化的区域和面积,或垂直绿化的区域和面积。运行阶段在设计评价方法之外,还应现场核查实际栽种情况。4.2.13 合理引导场地雨水入渗,并采取措施避免造成地下水污染,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评价总分值:9分】1 合理衔接和引导屋面雨水、道路雨水进入地面生态设施,并采取相应的径流污染控制措施,对污染危险区采取良好的不透水构造

40、,得4分。2 透水铺装面积不少于室外人行地面总面积的30%,或透水地面面积不少于室外地面面积的30%,得5分。【条文说明】本条适用于各类通用厂房(库)的设计、运行评价。大于10h的场地应进行雨水专项规划设计。场地设计宜结合雨水基础设施应进行整体规划布局, 如合理利用植被缓冲带和前处理塘连接, 引导硬质铺装上的雨水进入场地开放空间;合理引导屋面雨水和道路雨水进入地面生态设施等, 保证雨水排放和滞蓄过程中有良好的衔接关系, 并有效保障自然水体、地下水和景观水体的水质、水量安全。透水地面包括自然裸露地面、绿地、透水铺装等。透水铺装包括植草砖、透水沥青、透水混凝土、透水地砖等,透水铺装地面的基层应采用

41、强度高、透水性能良好、水稳定性好的透水材料。透水铺装材料性能及铺装技术要求应符合国家或地方现行相关标准。现行相关标准有: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2006,透水路面砖和透水路面板GB/T25993-2010,透水沥青路面技术规程CJJ/T190-2012,砂基透水砖工程旋工及验收规程CECS244:2008,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技术规程 CJJ/T135-2009,城市道路一透水人行道铺设IOMR204,透水砖路面施工与验收规程DB11/T 686-2009等。有污染隐患区域透水地面的构造、维护应不造成下渗水对地下水质的污染。当屋面雨水直接排入绿地时,与雨水接触的屋面表层材料

42、不应为石棉、铅等材质。室外人行地面包括人行道、休闲广场、室外庭院、非机动车道、非机动车停车场、小型机动车停车场。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阶段查阅景观设计文件、场地雨水设计综合利用方案或雨水专项规划设计文件、透水铺装设计详图、计算书等。运行阶段在设计评价方法之外, 还应现场核查。4.2.14 合理规划地表与屋面雨水径流,减少场地雨水外排,场地综合径流系数不高于0.7。【评价分值:6分】【条文说明】本条适用于各类通用厂房(库)的设计、运行评价。雨水设计宜协同场地、景观设计,采用屋顶绿化、透水铺装等措施降低地表径流量,同时根据项目实际特点,结合使用下凹式绿地、浅草沟、雨水花园等加强雨水入渗、降低雨水外

43、排量的技术措施,或根据项目的用水需求收集雨水进行回用,实现减少场地雨水外排的目标。场地综合径流系数的计算方法参照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10。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阶段查阅当地降雨统计资料、设计说明书(或雨水专项规划设计报告)、场地综合径流系数计算书、施工图文件( 含总图、景观设计图、室外给排水总平面图等)。运行阶段查阅当地降雨统计资料、相关竣工图、场地综合径流系数计算书等,并现场核查。5 节能与能源利用5.1控制项5.1.1 通用厂房(库)能耗的范围、计算和统计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单位建筑面积建筑能耗指标达到国内同行业基本水平。【条文说明】本条适用于各类通用厂房(库

44、)的设计、运行评价。按行业清洁生产标准,通用厂房(库)综合能耗的水平分为国内基本水平、国内先进水平和国内领先水平三个等级,本条是控制项,要求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指标达到国内同行业基本水平。能耗指标对评价绿色通用厂房(库)来说,是根本性、基础性的量化指标,至关重要。因此,本细则制定了共性的、统一的通用厂房(库)能耗指标计算、统计方法。可以按照此方法获得通用厂房(库)能耗指标用于评价,见附录A。5.1.2围护结构设计应符合国家、上海市及行业标准、规范的要求。【条文说明】本条适用于各类通用厂房(库)的设计、运行评价。本细则涉及的评价对象包括物流建筑和通用厂房,不同的仓库和厂房类型由于室内环境要求的不一致

45、,对围护结构要求的差异性也较大,没有统一的强制性规范,因此,针对不同类型的仓库和厂房,其围护结构应满足其对应的设计规范要求,如:仓库的围护结构设计应符合通风仓库及库区规划设计参数GB/T28581的要求,厂房的围护结构设计应符合机械工业厂房建筑设计规范GB5068的要求,洁净厂房的围护结构设计应符合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073的要求,冷库的围护结构设计应符合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的要求,有空调供暖要求的附属建筑的围护结构设计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 08-107的要求等。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阶段查阅建筑施工图纸及设计说明,热工计算书、围护结构做法详图以及相关建筑节能审查相关

46、文件;运行阶段查阅建筑竣工图纸及设计说明、热工计算书及围护结构做法详图、节能工程验收记录、进场复验报告,并现场核查。5.1.3锅炉效率和空调机组的能效比应符合上海市工程规范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 08-107和上海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及能效指南的要求。【条文说明】 本条仅适用于采用空调供暖系统的各类通用厂房(库)的设计、运行评价。有空调需求的厂房(库)采用的空调机组类型和民用建筑的较为类似,但工业类建筑对空调机组的性能无相关标准要求,因此,本条按照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08-107同类型机组的能效比进行要求,对于专门为工艺要求的机组,如冷库常用的氨制冷机组等,本条则不予强制控制。同时,也需要满足上海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及能效指南中关于暖通空调设备的限定值的要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 08-107-2015的4.5.3条规定,锅炉的额定热效率,不应低于下表的规定。表5.1.3-1 锅炉额定热效率(%)锅炉额定热功率(MW)1.41.4燃重油锅炉8890燃轻柴油、燃气锅炉9092采用电机驱动的蒸汽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性能系数(COP)应符合下列规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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