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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走出去”企业转让定价税务风险报告在当前世界经济发展的转折时期,我国“一带一路”建设战略已由制度设计进入实际推进阶段,企业“走出去”成为中国经济的新常态。伴随企业“走出去”步伐的加快,世界各国跨境税源管理日趋严厉,跨境税务问题日益成为国内“走出去”企业亟需应对的现实挑战。针对深圳市“走出去”企业反映的相关服务诉求,以及当前国际税收管理最新动向,我局将定期发布企业对外投资经营跨境税务风险控制报告,以期为企业对外投资经营决策提供参考。本期报告在探讨“走出去”运营的宏观经济与税收环境的基础上,按照企业海外投资、融资、运营、退出的全流程,对“走出去”企业的转让定价税务风险进行总结和梳理,探索构建了一个
2、对“走出去”企业转让定价风险进行分析探讨的开放式框架体系。报告针对深圳市“走出去”典型案例及其形成机理进行剖析,明确提出在支持“走出去”战略的原则基础上,税企与社会各方需要共同努力打造“走出去”转让定价税务治理合力,以支撑中国经济的全球化、推动中国国际税务治理的现代化。目 录 前言第一部分 “走出去”企业转让定价税务遵从环境分析 一、全球经济环境变迁与税收二、全球商业模式演进与税收三、国家治理能力竞争与税收四、走向合作的转让定价博弈第二部分 “走出去”企业转让定价税务风险分析 一、企业投资环节转让定价风险二、企业融资环节转让定价风险三、企业经营环节转让定价风险四、企业退出环节转让定价风险第三部
3、分 “走出去”企业转让定价案例及原因剖析一、“走出去”企业转让定价典型问题二、“走出去”企业转让定价问题原因剖析.第四部分 合作构建“走出去”转让定价税收现代治理体系一、企业理念更新与建立内控机制二、税务扶持战略与管理体制优化三、创新构建智库与社会支持体系 结语附:部分国家税制介绍1.美国税收制度2.巴西税收制度3.法国税收制度4.越南税收制度5.泰国税收制度6.柬埔寨税收制度7.马来西亚税收制度8.新加坡税收制度9.印度尼西亚税收制度10.斯里兰卡税收制度11.印度税收制度前 言在全球经济一体化浪潮下,以华为、中兴、招商、万科等为代表的中国本土企业逐步走向海外,在全球经济舞台崭露头角。这是中
4、国的骄傲,也是深圳的骄傲,同时也对中国的税务治理提出新的挑战。近期,深圳市地税局“走出去”企业税务风险控制课题组走访了本市10家“走出去”企业及在深圳的全球四大会计与税务专业服务机构,以国际税务的视角,对中国当前与未来“走出去”企业转让定价 注:转让定价分为广义与狭义两种释义;狭义的转让定价仅包含关联企业间进行关联交易涉及的商品、劳务、无形资产等的定价问题;广义的转让定价是指关联交易涉及的广泛的避税问题,OECD跨国企业转让定价税务管理指南即采用广义的解释。本报告所涉及的“转让定价”也是讨论广义的转让定价问题。税务风险类型、风险治理的可控性等相关内容进行了系统研究和思考,力求推动深圳乃至全国国
5、际税务治理的现代化。值此全球经济转型、全球国际税制与税收治理重新构建的关键时期,提供如下报告供各界参考。20一三年,中国1.53万家境内投资者在境外设立2.54万家企业,分布于全球一八4个国家和地区,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创下1078.4亿美元的历史新高,同比增长22.8% 资料来源:2014年9月9日,国家商务部、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20一三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这是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年度规模首次突破千亿美元大关,年度对外投资总额升至世界第三位 仅次于美国和日本。存量上升至全球第11位。;对外直接投资累计净额达到6604.8亿美元 资料来源同注1。存量上升至全球第11位。资料显
6、示,在行业结构方面,当前“走出去”企业中能源和矿产行业占据重要地位,但机械制造、互联网、消费品等行业增速明显;在地区分布方面,当前“走出去”企业主要来源于两个地区,一是北京,以央企为代表;一是华南,以深圳民企为代表鉴于央企海外投资带有更多的政策背景和战略考虑,本报告的分析研究对象主要基于海外投资市场化运作程度更深的深圳民企。 。20一三年,深圳市多项“走出去”指标均居全国之首,年度对外直接投资实现24亿美元,同比增长14.8%,占全国7.28%;累计实现一五6亿美元,占全国的17.30%,对外投资存量在全国大中城市排名第一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深圳市统计局。 。“走出去”广度与深度的拓展,使国
7、内企业面临的挑战日渐增多,特别是世界各国对跨国企业所得配置的激烈争夺与严厉监管,使“走出去”企业跨境税务风险系数大幅提高,转让定价争议不断增多,金额日益加大,相关税务服务与支持诉求日趋强烈,相关税务管理亟待完善。第一部分 “走出去”企业转让定价税务遵从环境分析一、全球经济环境变迁与税收2008年以来的全球经济危机加深世界各国财政危机的程度,对既有的国际政治、经济与税收格局产生重要影响。美国深陷财政赤字,被迫以天量的量化宽松挽救经济;欧洲“金猪”四国的经济与财政危机导致欧元濒临崩溃边缘;亚洲的日本在地震海啸与财政赤字的双重重压下社会整体右转,在经济上积极推行救市政策。各国政府为了解决国内财政危机
8、,全力打击国际避税。在西方开始衰落的同时,中国在世界经济中的影响力增大,国内的资源与市场已经不足以支撑本国经济的持续发展,中国企业“走出去”势在必行,同时必然面临严峻的国际财政与税务形势。二、全球商业模式演进与税收全球化和信息化实际上导致了生产和经营模式的演进,全球价值链(GVC,即Global Value Chain)的兴起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经济的一大主导性特征,其特点在于碎片化的生产,这一趋势已经涵盖了新兴与发达经济体。全球价值链的兴起还改变了经济运行形势,以及生产分工形式。在国际经济活动当中,谈论出口货物的类别或输出劳务的形式显得不再那么相关/重要,企业家的讨论更多地集中于生产或劳务的实质
9、内容与阶段分工。GVC也在挑战关于经济体在价值创造链上所处地位的传统观念。从经济角度来看,大多数产品与服务的价值被认为是由上游活动创造,这些活动包括产品设计、研发或者核心部件的生产,或者是在下游活动末端产生,以知识为基础的资产(如知识产权、软件和组织技巧)已经变得日益重要。这也在国际税源的争夺中反映出来,以知识产权为重点的各类无形资产日益成为转让定价分析的重点。三、国家治理能力竞争与税收贸易限制的解除、外汇管制的放松和技术的进步,这些因素进一步造就了当今世界前所未有的互联互通,并且已经渗透到社会各个层面,政府更是首当其冲。全球化意味着国内政策(包括税收政策)不能被孤立的设计与执行。也就是说,设
10、计税制不得不考虑其他国家政策对本国的影响。当今世界,国家间内部政策的相互影响已经变得日益重要。政府努力确保高水平的增长和财富的不断攀升,但是这些增长的结果还取决于投资-包括来自海外的投资及本国对海外的投资。而投资就必须要考虑税收及其他一些相关因素。各国政府日渐意识到,打造国家核心竞争力,实施良好的财税治理,促进经济、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已经成为政府公共服务的核心目标之一。其中非常重要的内容就是建立高效而富有竞争力的财政税务体制,构建和谐而又富有成效的税企关系,实现税收与经济的良性循环。为此,各国纷纷推进税制优化,力图建立以增长为导向的税收体系,如英国自20一三年4月引入专利盒制度(Patent
11、 Box),相应收入以10%的减低税率征收税款,欧盟其他国家也有类似的减低税率政策,如荷兰的创新盒制度(Innovation Box)等,以各种税制优惠加速无形资产在本国的集聚;同时,各国力求在国际税收体系中建立确保自身权益的领先优势,如澳大利亚、德国积极推动实施“退出付费”机制(Exit Charges),美国推出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案(FATCA)以增强对美国纳税人的征管力度等。四、走向合作的转让定价博弈过去很长时间以来逐渐发展演进的相关原则,在国内国际税收中仍然广泛运用。换言之,经济全球化和数字化带来的商业活动变化,对国内与国际的跨境利润征税管理产生全新挑战,其突出表现聚焦于现有政府税收管
12、理模式未能与这些变化同步。当前多数国家的政府已经认识到了这一点,同时也承认必须通过国际间的协调与合作,实现制度框架方面的有效改变。经济危机的到来,迫使大国之间在转让定价监管趋严的大势下,在协调税收监管、促进国际合作方面达成妥协。针锋相对的监管行动,在共同利益的驱使下正在逐步转向竞争与合作并存的博弈。博弈的时代似乎并未结束,而合作的时代已经来临 资料来源:廖体忠,携手迈进“理性飘香”的国际税收合作时代,国际税收2014年第10期。,-2014年11月二十国集团(G20)领导人峰会已对首期通过的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即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行动计
13、划和草案进行背书,在提出“税收要与实质经济活动和价值创造相匹配”后,对双重或多重不征税问题的关注与打击已经成为全球共识;各国税务部门的信息分享得以加强,OECD关于自动情报交换共同报告标准获得批准;更多信息披露与共享的“合作”将导致企业被调查的风险增加。在国内税制修订方面,爱尔兰在国际社会的压力下已宣布启动税务改革,旨在堵塞全球较为知名的企业税政策漏洞(Double Irish) Double Irish是一种避税安排,利用爱尔兰法律将知识产权专利权从一家在爱尔兰注册的子公司转移到另外一家避税地税收居民企业,从而实现避税目的。在全球趋严的转让定价监管背景下,中国企业“走出去”不可避免地面临境内
14、外转让定价调查中的重复征税、罚款、不良税政的不确定性、自身的税收架构缺陷等,影响其未来命运和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第二部分 “走出去”企业转让定价税务风险分析企业“走出去”面临的转让定价风险类型繁多,形式各异。以往研究多侧重对各风险点的分析与研究,对企业所涉各类风险的全景式、系统性的描述与总结不多。依托全球价值链理论,有助于展开更为清晰的“走出去”企业税务风险分析。本章以GVC的功能链条分解模式,系统总结“走出去”企业转让定价税务风险类型(见图1),重点剖析此类企业从投资、融资、经营到退出等企业发展各阶段关键节点的转让定价税务风险,力求建立一个全流程、全景式的转让定价风险基础框架。尽管由于存在
15、种种限制,本章提出的框架可能并不完美,然而这一开放性框架的提出可为后续讨论提供较为清晰有效的基础支撑。图1:“走出去”企业转让定价税务风险类型一、企业投资环节转让定价风险企业计划“走出去”所需考虑的首要问题是投资架构设计,图1:“走出去”企业转让定价税务风险类型其核心是对外投资控股平台设置与对外投资层级确定。搭建高效合理的投资架构,在组织成员之间分配职能与角色,需要重点分析投资资本流动的灵活性、投资收益回收的便利性、投资整体税负的优化、投资方式的选择,以及其他个性化商业因素。此环节较为突出的税务问题是缺乏多维度的税务成本及风险评估,通常侧重最优商业安排而忽略其税收成本,整体考虑税负优化而忽略潜
16、在的税务风险。风险一:无商业实质实践中商业实质的判定通常重点考虑功能、资产、风险及人员的配置情况。的控股公司安排企业通常根据行业性质、投资目标国税制及其税收协定网络等因素,考虑采用多个境外投资控股平台(常以投资区域考虑)、多层中间控股公司进行对外投资。这在一定程度上为投资引进、融资安排、税负控制、未来退出等提供灵活性和弹性。从税务风险管控角度,各层级公司的存在是否具有合理商业实质是相关国家多项税收政策执行时的关键考量因素。因此,企业投资架构设计是否能够实现预期税收安排在当前各国跨境税源管理背景下具有越来越多的不确定性,甚至可能导致额外增加的税收成本(如所得纳税义务判定、所得性质确认、税收协定待
17、遇享受等)。针对跨国企业利用现有国际税收规则的缺陷及各国税制差异和征管漏洞,最大限度减少全球总体税负、甚至通过双(多)重不征税侵蚀各国税基的行为,G20国家推出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携手打击国际逃避税。风险二:无合理经营需要的巨额留存利润除考虑投融资平台外,企业通常还会考虑在低税或免税国家(地区)设立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名义持有的股份、资金和无形资产获取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消极所得,相关所得缴纳较低甚至不缴纳税收,相关利润长期留存公司账面不做利润分配汇回,实现延迟纳税,甚至长期体外循环寻求永远不纳税。从税务风险管控角度,资产管理公司名义持有的资产是否符合经营实质、是否留存巨额利润不做分配
18、、是否构成受控外国企业均为相关国家税务当局关注的重点。鉴于税局极有可能对受控外国企业的留存收益强制性视同分配并据以征税,企业应在职能配置方面考虑充分回应税局的关注。当下各国对境外所得税务管理日益加强,受控外国企业认定标准越来越宽泛,境外企业纳入管理范围越来越宽,积极所得与消极所得划分标准日趋复杂,境外所得纳入调整对象越来越多,企业应更加关注巨额境外所得长期不分配的合理性。风险三:并购重组的转让定价税务风险企业进入投资目标国前,通常根据企业经营战略、业务需要、目标国的商业和法律环境,选择适当的投资方式(绿地投资 即通过设立新的企业进行海外投资。、并购、合资等)。基于投资机会的多元化或管理经验的提
19、升(如国内银行收购海外飞机租赁公司以获取该行业的特定经验,并购技术型项目以获取旨在占领市场份额的技术革新),企业常通过在成熟市场寻找优质并购目标谋求品牌、研发、物流、人才的全球化。从税务风险管控角度,企业通常在并购前后进行旨在优化投资架构或业务配置的集团重组,此环节要注重量化税务风险及潜在税务成本,确定合理的关联股权交易估值定价、多层股权转让潜在的税收负担,以及股权转让收益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受益身份等。二、企业融资环节转让定价风险企业计划“走出去”所需考虑的另一重要问题是融资架构设计,其核心是境外融资平台设置与资本结构控制。搭建有效合理的融资架构,需要重点分析如何以低成本融资、并高效便利地注入
20、境外企业。此环节较为突出的税务问题是忽略税务成本分析及风险评估,特别是集团内融资引致的利息收付、隐形股息分配及资本弱化问题。风险四:资本结构控制的资本弱化 资本弱化即通过关联公司借债而非投入资本金的形式进行海外投资,以通过利息扣除获取税收利益,一般当关联债务/资本金达到一定门槛之后即构成资本弱化。税务风险跨国企业综合考虑各国税制差异与投资回收方式后,通常会通过实施全球范围的目标资本结构(即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最小的资本结构),谋求集团利润最大化。从税务风险管控角度,在商业安排满足资金运转需要的基础上,还需综合考量整个投资架构各层级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与债权性投资比例配置问题,控制在所涉国家可能产生的资
21、本弱化税务风险,避免相关利息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导致整体税负增加或者未实现延期纳税的目标。风险五:集团资金池资金池即集团内将各关联公司的闲余资金集中起来形成内部资本来源,供统一调配使用的财务管理机制。的内部融资税务风险建立资金池实施资金的集约化管理是跨国企业常见的融资模式。鉴于国内外汇管制、境内外融资成本差异及流转税的考虑,国内跨国企业通常在境内外分别设置融资平台。从税务风险管控角度,集团成员的资金借贷、融资担保常忽视利息收取与扣除问题,除利息收付标准存在转让定价风险外,不进行利息收付或者人为集中销售在低税率地还面临交易被重新定性和定价的税务风险。G20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确定的反
22、错配规则,对混合金融工具下的利息扣除与其他金融支付(包括一方扣除一方不计收入,双方重复扣除,以及间接性一方扣除、一方不计收入情形)提出处理建议,导致企业此类筹划安排面临税务风险。三、企业经营环节转让定价风险信息和通讯技术使多种经济活动在更广地域(甚至全球范围)、更远距离开展,产业链的持续拓展与商业模式的不断演变广泛冲击当前国际税收制度与管理。跨国企业通常从商业战略层面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研发、采购、生产、销售、行政管理等核心职能配置,力争实现产业的全球协同,并同步实施“税务有效供应链管理”,谋求全球整体税负最小化。此阶段较为突出的税务问题是征纳信息不对称导致企业对税收筹划的风险评估不足,以及税局较
23、难及时获取全面信息判定其避税行为。风险六:技术性无形资产利润权属的税务风险研发环节最为突出的税务问题是所研发技术性无形资产的权利归属。跨国企业通常以合约转移、功能剥离等形式将集团无形资产或相关权利转移至无商业实质的公司、低税或无税地区、旨在获取专项税收优惠的主体运营公司等。从税务风险管控角度,当前多数国家均倾向从全球价值链分析和价值贡献角度(而非法定所有人角度),确定无形资产相关利润归属,企业上述运作模式潜在税务风险巨大。其中,并购重组后既有无形资产与未来待开发无形资产的利润分割亦受到关注。风险七:研发劳务收益确定的税务风险跨国企业根据地域禀赋及业务需要在全球设立多个研发中心,不同的研发模式及
24、结算方式导致劳务定价成为较为突出的税务问题:当采用合约研发方式时,如何确定合理的作价方式进而规避成本简单加成带来的转让定价税务风险;当境外主体运营公司具备管理实质且承担研发风险时,如何根据其对无形资产的贡献确定所能享有的剩余/超额利润;当各参与方采用成本分摊形式共担成本和风险、共享无形资产成果时,如何确定买入支付价格及利润分配规则等。风险八:生产活动与税收权益错配的税务风险全球产业转移的趋势与周期使价值链生产职能的经济贡献与利润回报不匹配,跨国企业常通过与低税或无税成员企业进行原料采购与产品销售,挤占生产职能的利润空间,导致生产环节长期亏损或维持微利水平。目前生产职能聚集的国家均大力打击税收权
25、益与生产活动的错配现象,履行单一生产职能的公司不应承担集团决策、市场风险所致亏损,而应体现合理利润回报,但实际经济活动中这些公司无权获取超额回报。此外,还需考虑跨国企业在低成本地区经营所获得的净成本节约,特别是通过在原材料、劳动力、租金、运输和基础设施等方面的较低支出所实现的超额回报。风险九:营销活动与税收权益错配的税务风险科技的日新月异使凝聚品牌粘性的营销活动成为高附加值的经营环节,而数字经济的发展使营销活动分散在全球各个区域,而不是商品或服务的实际交易地。这使按照传统理念配置营销环节利润的跨国企业面临更为复杂的转让定价税务风险。对承担简单分销功能的企业,应根据集团统一的转让定价政策给予符合
26、独立交易原则的利润回报;对承担复杂营销职能,以及对营销型无形资产做出贡献的企业,应获取与其价值创造贡献相匹配的利润回报。衡量营销活动较常用和直观的指标为企业销售费用占集团销售费用的比重,利润回报应与其比重相匹配。此外,企业的利润回报还应体现其在对某项服务或产品具有特别需求的区域内开展经营所获得的超额利润。风险十:集团劳务与税收权益错配的税务风险跨国企业为提高核心竞争力,通过内部劳务整合集团资源实现协同效应,其面临的突出税务问题是集团劳务费用的收付及其标准。从税务风险管控角度,集团关联劳务费用的收取或支付,应重点分析劳务提供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与经济实质,遵循独立交易原则;应从劳务提供方与接受方
27、分别进行受益性分析,劳务具有真实性与必要性,并非重复提供或重复支付,并未从其他关联交易中获取补偿,且为接受方创造价值,否则可能面临转让定价调查风险。四、企业退出环节转让定价风险投资退出作为战略收缩与调整的方式,是企业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既可通过高溢价退出获得特殊收益和现金流,也可及时退出经营不善的项目或业务,实现有效止损。从税务风险管控角度,企业在投资架构搭建初始即应考虑不同投资退出方式(直接或间接股权转让)的税务成本及潜在风险。风险十一:股权转让退出的转让定价风险跨国企业采取股权转让形式退出时,税务风险管控的关键是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采用直接股权转让方式申请税收协定免税待遇时,应注意转让
28、方的经济实质问题,避免受到滥用税收优惠的调查;采用间接股权转让方式时,应注意各层级公司所在国征税权归属的确定问题,避免同一所得在多国构成纳税义务。风险十二:形式退出导致商业实质与税收结果错配的税务风险对于运营实质没有变化的“合同”退出,通常会由于其商业实质与税收结果错配而受到税务调查与监管。美国2014年9月出台的有关加强反“税收倒置”的法规,某种意义上就是对企业退出的一种税收规范管理方式。部分欧洲国家主张的“退出补偿”也是企业在退出环节必须考虑的税务负担。第三部分 “走出去”企业转让定价案例及原因剖析“走出去”企业转让定价风险涉及企业境内外运营的方方面面,结合本次课题调研及相关参考资料,我们
29、以资产负债表结构为线索,按照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债务、股权、外部关系等内容,对中国企业“走出去”过程中的转让定价典型案例进行剖析。一、“走出去”企业转让定价典型问题(一)有形商品利润归属问题当前中国“走出去”企业以制造业居多,主要是将国内制造的产品通过在境外设立的分销企业销售给境外第三方客户。例如,国内A企业在海外X国设立子企业B,B企业负责将A企业产品销售给X国客户,其中:A通过境外某地托管的电子商务平台及实地拜访等方式寻找客户,B承担物流及仓储等简单分销职能,定价方式为A企业产品完全成本加成20%。本交易模式(见下图)下,A企业获得相对稳定的利润回报、B企业出现持续亏损,不久即为X国税局调
30、查。A企业中国 完全成本加成20%电子平台-B企业X国 分销第三方客户此案该集团转让定价政策安排存在如下问题:一是未能确保简单分销商合理利润。这导致承担有限功能风险的B企业持续亏损,直接引发转让定价争议与调查。二是较难划分经济活动发生地和价值创造地的合理利润。虚拟经济使经济活动发生地与价值创造地应税所得的划分规则与方法受到挑战,A企业电子商务依托服务器位于境外的第三方网络企业实现,导致企业利润来源归属较难界定与分割。(二)无形资产利润归属问题随着无形资产对经济发展的驱动日益重要,中国“走出去”企业面临的无形资产权属问题亦日益增多。例如,国内A企业设立开曼B企业,通过B委托A美国的子公司C进行合
31、约研发,其中:A企业对C企业仅作成本补偿,且补偿款项由A通过B向C支付,C需要运用A的已有技术平台进行研发但需支付特许权使用费,C研发的无形资产所有权由B持有,且A企业还在国内享受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本交易模式(见下图)涉及国内无形资产向境外避税地转移,属于典型的税基侵蚀问题。A企业(中国) C企业(美国)B企业(开曼)此案涉及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无偿向境外输出无形资产。即A存在无偿向境外B企业提供无形资产使用的问题,A的正当收益未能得到保证,中国税收权益受损。二是将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至避税地。即以未对无形资产价值做出贡献的B作为无形资产所有人,将相应利润归属于开曼达到避税目的。三
32、是合约研发回报的合规性容易受到质疑。研发活动属于高附加值活动,A对C仅做简单成本补偿,可能受到美国税局的质疑和调查。四是套取了所在国(即中国)的税收优惠。(三)融资安排的经济定性问题经济活动的性质遭到税局质疑或否定,一般被认为是恶意避税行为。例如,国内A企业为维持设立初期面临亏损的X国子公司B的运营,将6000万美元的营运资金以借款名义直接汇入B企业账户,且A企业与B企业均未做利息收取与扣除的账务处理,导致B受到X国税局的调查,当地税局认为该笔6000万美元属于B企业的营业利润,直接对其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交易模式如下:营运资金A企业中国X 国B企业该集团在汇出巨款的同时,缺乏合规性说明与透明
33、的决策机制,还缺乏同期资料的报告,导致在接受调查时陷入被动,营运资金的定性被当地税局否定,尽管事后经专业代理机构据理力争,事项有所转机,但是企业海外经营增加了无谓的成本,企业面临巨大的诉讼风险。此案集团转让定价政策安排存在如下问题:一是关联交易外在形式缺乏合规性。借款合同对参与各方的权责界定不够明晰,利息支付方式不符合营业常规。另外,由于借款合同不明晰,也可能被国外税局判定为资本注入(Capital Injection)。二是商业实质缺乏具体资料证明。借贷双方均未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财务处理,无法反映经济实质活动,A应收未收利息,减少国内应税所得。三是存在抵消交易的嫌疑。X国税局认为该笔资金是A
34、与B半成品部件交易的补偿,应按独立交易原则取消抵消交易所致的税收影响。(四)投资架构重组问题企业对外投资多通过海外投资控股平台采取间接投资方式进行海外运作。随着经济环境与税务环境的变化,“走出去”企业开始在全球范围内进行集团投资架构重组,衍生系列转让定价风险。例如,国内A企业在香港设立子公司B,将B作为境外投资控股平台,通过B在X国设立孙公司C,C多年运营后收益良好,如果直接将C的收益汇回B需在X国缴纳巨额预提所得税。为规避该项税收,A拟通过B在Y国设立孙公司D,通过D控股C,这样此笔利润可享受X国与Y国税收协定的减低税率条款。但此项组织架构调整亦可衍生在相关国家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问题,进而使筹
35、划安排无法实现预期效果。初始股权架构A企业 中国B企业香港C企业X国计划股权架构A企业中国香港 Y国D企业B企业 C企业X国此案企业投资架构重组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搭建离岸架构缺乏事前系统规划。境内企业在香港设立子公司用于全球投资平台的情况非常普遍,但香港税收协定网络相对有限常为企业忽略,导致投资收益面临较高税收负担。二是架构重组导致税负增加。C企业的投资者由B变为D,涉及独立交易原则下的股权转让,可能面临股权转让定价风险,且该交易有可能导致转让定价所得在X国及香港缴纳所得税。三是D企业的经营实质合规性问题。此架构下D企业在X国能否享受两国税收协定待遇也面临该国的合规性审核,不确定性较大。(五)
36、税收协定利用问题国内企业“走出去”面临的税收协定问题主要包括税收协定网络覆盖不足与协定待遇滥用问题。例如,国内A企业在X国有重大投资项目,涉及金额巨大,预期利润可观。企业税务人员在投资合同签署后发现该国与中国尚未签署双边税收协定,未来投资回报面临巨额的预提所得税负担。又如,国内B企业需投资Y国,Y国与中国尚未签订税收协定,但与X国签有税收协定。为此,B企业通过设立在X国的C企业投资Y国D企业,并通过D对C出售一笔可转换债券。其中,Y国对债权性投资收入(利息)不征税,X国对权益性投资收入(股息)不征税。具体交易模式如下:B企业中国C企业X国Y国D企业 本案企业存在滥用税收协定规避相应国家税收的问
37、题:一是滥用税收协定受益人身份避税。B企业为获取税收协定特定税收优惠,在X国设立导管公司C,因为C并无经营实质却套取X国与Y国税收协定优惠,容易受到质疑与调查。二是利用税收制度中的错配进行避税。可转换债券是比较常见的混合金融工具,B企业利用不同国家对这种混合金融工具收益的税收规定的错配进行避税。即D企业向C企业出售可转换债券后,D企业需要向C企业支付相应的利息费用,C企业则确认为股息收入。最终同一笔交易,在X、Y两个国家都不用缴税,但是容易受到质疑与调查。二、“走出去”企业转让定价问题原因剖析随着“走出去”步伐的加快,国内企业的跨境税务风险逐渐暴露出来,从理念、战略、制度、政策、执行各个方面,
38、深入反思“走出去”企业转让定价问题的根源,有助于这一问题的解决。(一)企业缺乏系统有效的转让定价内控机制与世界成熟的跨国企业集团相比,中国“走出去”企业对税务安排及税务有效供应链管理的理解和实施还处于初级阶段,表现为缺乏全局/全球的整体统筹意识和执行力;对海外税收法治环境不熟悉,缺乏应对快速发展的经济和法律法规环境的灵活度,尤其容易忽视与商业模式的结合而导致商业实质缺失;缺乏有效的全球税务风险预警、管控及应对机制;缺乏成熟的无形资产规划及管理策略;未能充分利用现行法治协定框架下的双边机制有效解决双重征税及国际税收争议 分析结论来自安永(深圳)“走出去”企业税务咨询报告。(二)我国跨境税收治理能
39、力尚未与境外投资发展相匹配我国现行跨境税收政策和征管主要以“引进来”经济为基础建立,与当前“走出去”战略实施步伐加快的总体安排缺乏协同性,表现为未能掌握与企业境外投资涉税信息相关的转让定价管理基础信息,特别是“走出去”企业境外投资和经营情况;缺乏与转让定价管理相适应的税收征管方式,尤其是税收抵免程序与内容繁琐,直接导致境外被投资企业对利润不作或减少分配;未能制定有效的“走出去”转让定价支持服务体系,尤其忽视对其事前的转让定价服务政策配套支持;未能在事前及时捕捉到重大海外税务风险,特别是以传统方式及手段管理“走出去”企业的观念尚未有效转变,税务人员业务素养落后于“走出去”企业财税及专家团队。(三
40、)国际税收协作消除双重征税及不征税的作用有限我国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多基于改革开放之初吸引外资与技术的考虑,对消除我国对外投资的双重征税考虑不够。多国打击双重不征税的协作研究取得实质性进展,但各国尚未有效开展相关税务管理实践,具体表现为不能充分掌握企业境外经营遇到的税务纠纷或者不公平待遇,尤其是其制定转让定价政策不被对方主管税务当局认可;缺乏对主管税务当局双方为企业消除双重征税的约束机制,特别是部分“不合作”主管税务当局采取延长磋商时间等消极态度应对磋商,甚至采取直接不受理的处理方式;未能有效监控滥用税收协定风险,直接忽视“走出去”企业在运用全球税收协定网络进行多种多层税收筹划,减少或延迟全球纳
41、税义务,甚至谋求多重不征税。第四部分 合作构建“走出去”转让定价税收现代治理体系当前,尽管中国“走出去”企业已经取得了一定程度的成功,但总体而言仍处于跨国经营的初级阶段。为此,需要尽快明确支持“走出去”企业转让定价税务风险管控的战略与机制,积极参与国际税务治理体系的重新构建,抓紧时机壮大中国跨境税务治理能力。从发展“走出去”事业的高度,要求企业、税务部门、社会专业机构必须通力合作,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完善转让定价风险治理,共同构建高效而又富有全球竞争力的税制体系,以支撑中国经济全球化和推动企业“走出去”国际税收治理的现代化。一、企业理念更新与建立内控机制(一)树立转让定价风险管理理念。企
42、业要有意识地将跨国转让定价税务风险纳入企业整体的风险管控之中,在事前、事中、事后对转让定价风险实施有效管理。(二)制定统一协调的全球转让定价政策。克服关联企业的各自为阵,建立统一的风险意识与应对标准,保证集团转让定价风险控制防线的一致性与坚固性;将同期文档的一致性作为应对转让定价争议的第一道防线;慎用金融工具错配安排,以免在将来受到调查和调整。(三)建立有效的转让定价风险内控机制。从组织上保证对转让定价风险的控制,在企业总部和各子公司配备相应的转让定价管理人员,实施统一管理的工作机制。(四)重大海外交易要做转让定价风险审查。众多案例与经验表明,在实施重大海外交易决策前,增加转让定价专家事前审核
43、程序,有助于消除隐患,防范风险与损害。鉴于“走出去”企业的海外并购案例较多,建议特别注意以下两点:1.并购前的尽职调查需要了解潜在的转让定价风险。向前追溯是转让定价执法的特点之一,中国法规允许转让定价问题向前追溯10年,其他各国追溯期不尽相同。因此,若海外并购完成后引发当地税务机关的转让定价追溯调查甚至追溯调整,将给“走出去”企业带来沉重的合规负担。2.并购进行时,应提前规划转让定价整合。并购标的公司可能自身有一套执行多年的转让定价体系,若未能成功转型/整合,将导致较高的转让定价风险。总之,海外并购涉及的转让定价问题较为复杂,建议从项目初期开始寻求专业人士的协助。(五)定期评估转让定价风险。经
44、营形势与监管的变化,使企业原有架构与安排变得过时;新的以吸引无形资产集聚为代表的税收优惠等机遇涌现,为企业发展提供新的空间。对海外投资进行阶段性风险评估与管理升级,有助于提升效益、控制成本。(六)加强关联交易合同管理。建议“走出去”企业签订/完善关联方合同,并定期审阅/更新,以实现: 1.有助于独立交易性质的证明。独立交易情况下,不可能不订立合同便着手从事大额交易,这是许多转让定价较成熟的国家所重点关注的事项之一。2.有助于独立交易原则的妥善执行。在企业起草关联交易合同过程中,通过仔细考虑合同条款,完善内部控制与转让定价治理。3.有助于未来税收争议证据的提供。合同必须在交易实际发生之前签订,能
45、为未来税局的定性与作价提供法律依据(七)统筹利用各类专业资源。企业应善用各类社会支持,通过多种渠道(如单边预约定价、快速有效的事先裁决机制等),事先防范税务风险;积极寻求专业机构支持,了解境外税制,办理跨国税务;积极参与学术研究机构的信息交流与经验分享等。二、税务部门扶持战略与管理体制优化(八)确定契合“走出去”形势的转让定价管理战略。基于国家扶持“走出去”事业发展规划,明确“以扶持服务为主,打击防范为辅”为总体原则,提高转让定价税制透明度、确定性和可预测性,提升税务争议解决便捷性,从总体上建立支持企业海外投资发展的转让定价风险控制战略。(九)构建支持“走出去”战略的转让定价税制体系。首先,优化税制以消除或减少转让定价诱因。如完善受控外国企业管理制度,引入“推断拥有”概念即居民个人视同拥有与其存在姻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