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损害赔偿必备常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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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章 侵权损害赔偿必备常识一、侵权行为的基本知识1如何理解民法上的侵权行为?咨询热线内容我姓田,今年21岁,由于没有考上大学,高中毕业后一直在家待业。2006年7月,听老乡说北京赚钱比较容易,于是,为了生活我只身一人来到北京。经人指点,我决定做点小本生意。我按规定办完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后,在集市上摆了个水果摊,想积攒些资金以便日后发展。刚开始时生意还算顺利,可是过了没多久,就经常有一伙人前来索要“保护费”,稍有不从就砸摊子。毕竟是初来乍到,人生地不熟的,为了生意我只好忍气吞声地将钱交给他们。听人说,这伙人是以刑满释放人员石某为首,平日里就是靠干这些非法勾当来生活,集市里很多摊主对此敢怒不敢

2、言。后来,水果生意越来越难做,每月赚的钱还不够交“保护费”,但是为了生计,我也只能咬牙坚持。2007年5月,当石某一伙人再次前来收取“保护费”时,由于前天刚交了房租,我确实已经没钱再给他们,所以百般哀求。可是石某不但没有同情之意,反而恼羞成怒,从身边拎起一条板凳就向我打来,我躲闪不及被打得头破血流,左臂也被多处划伤。幸有周围好心的群众报警,警察及时赶到,才制止了石某一伙人的行为,并将我送到医院救治。因伤及头部,我住院治疗长达半年之久,共花去医疗费1万余元。如今,我已出院回家,可面对巨额的债务,我不知道如何是好。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石某等人赔偿我的损失呢?律师专线解答听完您的陈述,对于您的遭遇我

3、们深表同情。此时我们的心情也和您一样,希望能早日讨回公道。请您相信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仅仅是一句口号,更是一种承诺。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该条规定,侵权行为可归纳为以下两种类型:一类是行为人由于自身的过错侵犯他人的财产或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即通常所说的一般侵权行为;另一类则是法律特别规定应当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即所谓的特殊侵权行为。在理解侵权行为的含义时,我们还应注意了解以下几个方面:(1)侵权行为是侵

4、犯他人人身或财产的行为;(2)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是物权或人身权等绝对权;(3)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4)侵权行为的责任是法定责任。就您的情况而言,所涉及的显然是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您受伤的结果是由于石某的故意伤害行为所造成的。换句话说,石某对您的故意伤害,是导致您头部受伤的直接原因。显然,石某等人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您的人身权和健康权,是一种典型的人身伤害,石某因为过错应当为其自身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您完全可以请求法院判决石某赔偿您因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症结所在该案件的症结就在于当事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侵权行为的内容不够了解。

5、律师提醒与注意事项田先生,石某等一伙人的行为明显是违法行为,如果您尽早向就近的派出所或集市负责部门反映或举报,您就不会出现现在的遭遇。所以如果再遇到自己权益受到侵害时,若自己无力解决,一定要寻求有关法律部门的帮助。现在由于多数人都抱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这就变相助长了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事实证明,我们要想正确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仅要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更应具备与不法行为作斗争的勇气。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A1)第一百零六条2在竞技比赛中致人损害是否构成侵权?咨询热线内容2005年7月20日,为了庆祝建校50周年,我们学校特意组织了一场足球友谊赛,邀请了某大学足球队与我

6、校足球队同场竞技,我也有幸代表学校参加了比赛。由于两队不久前在北京地区高校足球联赛中分获前两名,因此这场强强对抗赛自然吸引了众人关注的目光。离比赛还有两个小时,能容纳4000人的体育场已座无虚席,气氛丝毫不比国内顶级的中超联赛逊色。两队球员入场时,全场的气氛更是达到了最高潮,彩旗飘动,欢呼声此起彼伏,场面甚是壮观,运动员个个精神饱满,蓄势待发。比赛开始后,双方队员拼抢积极,精彩场面不断,但双方的球门却始终未被攻破。当比赛进行到第79分钟时,意外发生了,在一次争抢中,我将对方的10号球员李某铲倒在地,导致其受伤无法继续参赛。李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李某左腿骨折,需住院治疗。在其住院治

7、疗期间,我多次前去探望,向他表达了我深深的歉意,李某对此也表示理解。但在出院后不久,李某却来到学校,以我侵犯了他的人身权为由,要求我及我所在的学校赔偿他的经济损失。请问:李某的主张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对此,我该怎么办呢?律师专线解答解决此类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怎样认定该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我们在日常生活当中所使用的侵权行为一词,含义广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就从法律上对侵权行为的概念作了一个明确的界定,侵权行为就是公民、法人因不法侵害他

8、人的权益,依法律规定,应对所产生的损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该事件当中,您的行为虽然造成了李某的损失,但您的行为却并无过错,即您并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致使李某受伤。因此,您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行为。根据我国关于侵权行为的相关法律规定,致害行为人为自身行为负责的一项重要的抗辩事由就是受害人同意,也就是受害人参加某项活动的行为本身就表示其愿意承担某种损害后果或风险。竞技体育比赛一般是对抗性的运动,在竞赛过程中,由于激烈的身体接触而出现意外属于正常情况,致害人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免除责任。结合您的实际情况,李某受伤是体育比赛中会遇到的正常风险,因此,您完全可以以此作为抗辩事由对抗李某的要求。症结所在该问题的

9、症结就在于当事人对侵权行为如何认定不清楚。律师提醒与注意事项需要注意的是,在以受害人同意作为致害人免责的事由时,受害人所自愿承担的由损害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是绝对不能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道德的,尤其是受害人同意这一抗辩事由适用于人身侵害时,则仅限于有利于社会或同意者本人的利益,否则不产生致害人免责的抗辩事由。能否免除法律责任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并不是谁随便说说就可以免除责任的。法律对免除责任有着明确的规定,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致害人的责任才能免除。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A1)第一百零六条3因小事致人伤害的行为性质应如何确定?咨询热线内容我和文某住在同一个单元楼内。我住一楼,文某住三

10、楼,但我们并不相识,也从没有来往。2006年5月20日,天气晴朗,阳光充足,我便把被褥拿到院中晾晒。中午时分,我突然发现晾晒着的被子被污水滴湿了,抬头一看,文某家的阳台上污水正一滴一滴往下流。我大声地吆喝了几声却无人响应,这让我很是气愤,于是上楼敲开文某的家门与之“理论”。谁知其不但不承认错误还强词夺理,我自然不能相让,于是我们激烈地争吵起来。当时我俩差点动起手来,后被闻讯赶来的邻居劝开,从而避免了冲突的进一步加剧。当晚8点左右,文某醉醺醺地来到我的住处,借酒闹事,没等我说句话,文某便动起手来,由于体格相差悬殊,我不是文某的对手,被他打倒在地受伤。为此,我住院治疗长达30天,花去医疗费若干,后

11、经医院诊断为轻伤。我认为文某应该对我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所以我想咨询一下,文某将我打成轻伤的行为在性质上应如何认定?他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行为?律师专线解答邻里之间一件小事,却由于双方的冲动而造成了严重后果,实在有些不应该。在该纠纷中,正确理解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这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是解决您所咨询问题的关键所在。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分属不同的领域。前者是民法上的概念,主要是指行为人就其对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造成的损害,依法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或无过错责任的行为;后者则是刑法中的概念,两者之间存在明显的界限。具体地说,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这两个概念的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从侵害的主体来

12、说,侵权行为是对民事主体的侵害,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是对受害人的补救;犯罪行为侵犯的是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刑事责任则是对行为人的惩罚方式。其次,从侵害的客体来说,侵权行为是对他人财产或人身的侵犯,其范围一般只属于对个人权利的侵犯,法律对侵权行为的制裁采用民事手段,受害人所受损害由致害人予以补偿;犯罪行为则是一种触犯刑法的罪行,在严重侵犯个人权利的同时,又是对统治阶级的国家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侵犯和破坏。最后,从法律后果来说。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对受害人的一种补偿;而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则是对行为人的惩罚。在该事件中,文某将您打成轻伤,其行为明显侵犯了您的人身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另外,根据刑法

13、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的客观要件就在于,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或重伤。致人轻微伤则不构成犯罪。在该纠纷中,文某对您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并致您轻伤。文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轻伤害)案件属于刑事自诉案件,因此,您可以向有关部门,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追究文某的刑事责任。同时,由于文某的行为侵犯了您的人身权,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您还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文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症结所在该问题的症结就在于当事人对因小事致人伤害这一行为的性质该如何认定不清楚。律师提醒与注意事项在侵权损害赔偿中,认定当事人所实施行为的性质

14、至关重要,我国法律对此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果您对相关的法律规定不清楚,您可以向从事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进行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正所谓“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应和睦相处,发生矛盾时应该理智解决。彼此以诚相待,宽容大度,那么就没有化不开的仇怨。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A2)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A1)第一百一十九条4对乘坐出租车时受伤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咨询热线内容2006年10月,我受公司委派前往深圳洽谈业务。10月7日晚,在参加完某商品订货会后已是夜里11点多,公交车已经停运,我只好打车返回宾馆。途经港山路十字路口时,对面一辆行驶的小轿车突然驶入逆行的行车道

15、。待出租车司机发现情况时,刹车已来不及。由于对面来的车没有减速,两车最终撞到一起,我和出租车司机当场受伤,后被好心人送往医院治疗,为此我花去了医疗费若干。事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陈某系酒后驾车,违章占道行驶,且在出现危急情况后未采取任何紧急措施,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我乘坐的出租车不负责任。如今,事情已过去半年了,可我仍没有得到任何赔偿。我想到法院起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却不知该起诉谁。请问:在乘坐出租车时受伤,对其行为应如何定性?律师专线解答根据您所讲述的情况,必须明确的是,双方事故的责任划分,应由交警部门根据现场勘查的情况和调查的结果加以认定,并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采纳。实际上,正是由于

16、陈某的违章驾驶行为才造成了此次交通事故,您所乘坐的出租车司机完全是正常行使,不存在违章行为,所以,陈某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对您而言,因为陈某的违章驾驶行为导致您受伤,其损害的发生与陈某的违章驾驶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您与陈某之间已构成了侵权法律关系,陈某理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由于您与出租车司机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这就涉及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竞合的问题。在实践中,某一种行为往往既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又符合违约行为的构成要件,从而产生了两种责任竞合的情形,在此情况下便产生了行为人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以及当事人以何种请求权为基础提起诉讼的问题。在该事件中,您乘坐出租车时,您与出租

17、车司机之间已经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按照客运合同的规定,承运人有义务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应当承担保障乘客生命财产安全的法定合同义务。尽管出租车司机在此项事故中不负责任,没有过错,但您是在出租车司机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在其出租车内受到伤害的,系对方违反了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21条的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为第三人的原因而造成合同违约的,还是要向合同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说,法律允许受害人选择其中的一种诉因来提

18、起诉讼。因此,究竟是以侵权为基础起诉陈某,还是以违约为基础起诉出租车司机,就要看哪一种诉讼更有利于您自己主张权利。症结所在该问题的症结就在于咨询者不了解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情况下,侵权人应如何承担责任以及受害人以何种请求权为基础提起诉讼。律师提醒与注意事项若您要求有过错的肇事司机陈某或其车主来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由于这种情况下并不存在“责任竞合”,只存在侵权法律关系,那么,您不能以违约为由要求对方来承担责任,而只能以侵权为由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在纠纷中,即使出租车司机对该事故并不存在过错,但由于你们之间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您也可以选择要求其承担合同违约责任,这在表面上看起来似乎有些不

19、合情理,其实则不然。出租车司机在对您承担赔偿责任后,其完全可以就其赔偿数额依法向负有责任的事故对方陈某来进行追偿。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A8)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三百零二条5疏于对宠物的看管从而致人伤害是否构成不作为?咨询热线内容我姓房,今年56岁,北京市昌平区人,住在某小区B座901室。去年从单位退休后,我对饲养小动物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于是将阳台进行了一番整修,架设了铁丝网,上方挂了两个鸟笼子,阳台里养了三只猫、两只狗。看着猫狗有时候能“和睦”相处,有时候又打作一团,听着小鸟在清晨“放声歌唱”,觉得退休后的生活很是惬意。由于经常要遛狗、遛猫,小区里养宠物的人也很多,以宠

20、物为话题,大家经常在一起交流心得体会,时间长了就变成无话不谈的朋友,丰某就是其中一个。我们白天没事儿常凑在一起下棋。2006年6月一五日下午5点左右,丰某到家里找我下棋,当我们俩正在客厅里专心致志下棋时,平时一向温顺的猫儿趁我们不备从阳台没关好的门里跑出来,抬爪就抓,正好抓在丰某的右耳和右脸上,当时血就流了下来,我和老伴见状赶紧把丰某送往医院治疗。在丰某住院治疗期间,我与老伴多次前去探望,向其表达了内心的歉意,丰某对此也表示理解,认为这完全是意外。原本以为事情就这样了结,岂料丰某在出院之后又突然找到我,说他的伤害是由我没有好好看住猫造成的,还说我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不作为,应该承担法律责任,所以

21、,要求我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一五000元。这使我一下子陷入了困惑之中。请问:究竟什么是不作为,不作为构成侵权吗?律师专线解答近几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饲养宠物日渐成为一种时尚。但在人们满足精神文化生活的同时,宠物致人伤害的案件也时有发生,这不得不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对此,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明确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就说明了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对其饲养的动物所造成的一切损害并非都要承担赔偿责任,从

22、而确立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两种法定免责事由,即受害人过错和第三人过错。从另一方面分析,侵权行为在客观上的表现是多种多样的,但概括起来,不外乎两种情形,即作为与不作为。作为显然构成侵权,不作为也能构成侵权,但必须说明的是,对于不作为构成的侵权与作为构成的侵权一样,须具备以下条件:(1)致害的动物必须是行为人饲养的;(2)必须有被损害的客观事实的存在且动物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3)行为人在主观上须有故意或过失,即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无免责事由;(4)行为人的不作为具有违法性。上述四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房先生,虽然从表面上来看您对该事件的发生并无过错,但作为动物的饲养

23、人,您应负有看管好所饲养猫的特定义务,尽量避免其可能造成损害。而您却由于自己的疏忽大意,从而导致猫儿突然跑出来将丰某抓伤这一损害事实的发生。显然,正是由于您的不作为最终导致了损害后果的发生,故您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对给丰某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症结所在该问题的症结就在于当事人对什么是不作为以及不作为是否构成侵权的内容不了解。律师提醒与注意事项对于动物伤人所造成的损害,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谁有过错谁负责任”的原则。既然并非受害者丰某自身的过错或者第三人的过错而造成了损害,那么动物饲养人理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提醒养宠物的朋友,虽然您在主观上并无故意,但也要注意因为过失也可能给他人和自己带来麻

24、烦,在家里来客人时,最好把宠物关在房间里,出门时也要注意防备,以免发生意外,给他人造成伤害。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A1)第一百二十七条二、侵权责任1侵权责任有哪些构成要件?咨询热线内容我姓徐,今年36岁,是某网络公司高级主管。我丈夫黄某是一名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由于公婆身体不太好,我们一直与公婆生活在一起,相处得还算融洽,深得左邻右舍的称赞。2006年5月29日,在某杂志社工作的同学李某找到了我,想对我进行一次有关家庭暴力话题的采访。碍于情面,我表示愿从一个公众的角度谈谈对这一社会问题的看法,但不能涉及个人隐私、家庭生活、工作单位等情况,在文章发表之前应征得我本人的同意。但李某在我毫

25、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篇文章发表在2006年7月号的杂志上,且该文章除了当事人姓名以及部分内容属实外,其余大部分均非事实。最令人无法容忍的是,文章还配发了我双手被绑的照片(系电脑处理),还在照片中注有“在本人十几年的婚姻生活中,经常遭受丈夫的各种虐待,对此早已司空见惯”的文字说明,另外该文中还有多处叙述我遭受丈夫殴打的内容。文章发表之后,我受到了丈夫、公婆及同事多方面的斥责,家庭成员间也因此发生矛盾,导致我精神抑郁,直接影响了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丈夫和家人也因该文章内容的失实而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对李某给我和我们全家带来的损害,我非常气愤,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我是否

26、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呢?律师专线解答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飞速发展,侵犯名誉权的手段也越来越多样化,现实生活当中诸如通过电子邮件、BBS聊天室、手机短信等其他电子手段进行侵权的现象时有发生,而您所遭遇的情形则是以文章报道严重失实造成的侵权。这主要是基于目前媒体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部分媒体为了追求发行量,不惜使用虚构或者失实的报道来赢得观众所造成的。李某因虚假报道您的情况并导致您和您的家人受到伤害,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既然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那么是否就一定要承担侵权行为责任呢?由于行为人的过错致他人损害构成侵权行为,其很可能是因为某种正当理由的存在表明其无过错或过错轻微而使其免责,或行

27、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或因行为人具有法定免责事由,即受害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而使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等。也就是说,行为人虽然构成侵权,但只有符合一定的条件才应承担责任,这个条件就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损害行为、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结合您所遇到的情况,李某的行为符合下列要求构成侵权责任:(1)存在您的名誉权受损的事实,并造成了您精神利益的损害;(2)李某的行为侵犯了您的合法权利,构成违法;(3)您的名誉权之所以受到损害,是由于李某的行为所引起的,您所承受的损害结果与李某的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李某的行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事实上,李某为增加文章的卖点,使用虚构和严

28、重失实的报道来吸引读者,给您造成了严重的社会负面影响,干扰了您及您家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规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该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使他人名誉权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根据该规定可以确定,李某的行为侵犯了您的名誉权。对此,根据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您有权依法要求李某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清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症结所在该问题

29、的症结就在于当事人对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不清楚。律师提醒与注意事项在现实生活中,受到新闻媒体批评的人不管对批评如何不满,通常只有在新闻中找到“失实”的表现才可提起侵害名誉权或诽谤指控。提醒接受记者采访的朋友,在采访前最好与记者或媒体单位达成一个书面协议,约定双方的责任与义务,以便将来出了问题,自己可以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当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建议您注意收集,保存相关证据,在证据齐全后,可先行与媒体交涉,以免自己名誉的被侵害程度加深,在媒体不予配合的情况之下可寻求司法救济。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A1)第一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A3)第七条2我国法律对

30、损害事实是如何规定的?咨询热线内容我姓马,和妻子结婚四年了,感情一直很好。2006年7月一八日是我妻子30岁生日,我特意向单位领导请了半天假到商场去购物,准备晚上亲自下厨,为妻子好好庆祝一番。下午四点左右,我骑车来到桥东区菜市场,将车子停在一摊位旁准备买一些海鲜。此时一男子(事后得知此人为周某)恰巧从此经过,只听“哎吆”一声,待我回头时,他已摔倒在了地上,手里的一袋鸡蛋也摔碎了多半。原来他自己不小心被我的自行车绊倒了。周某对此极其不满,没等我开口道歉就破口大骂。我也非常生气,但见旁观的人越来越多,为息事宁人,便欲推车离开。可是周某仍不肯罢休,冲上前来拽着我的车子,非让我赔他的鸡蛋。我不予理会,

31、周某竟大打出手,无奈之下我只好予以还击,双方扭打在一起。围观的群众见势不妙,赶忙上前劝架,这才阻止了事态进一步恶化。在打斗中,由于周某出拳太重,造成我的脸部、身上、腿部多处受伤。后经住院治疗,共花去治疗费用共计4000余元。此外,由于当众被周某辱骂,影响了我的名誉,使我背上了沉重的精神包袱。考虑再三,我决定诉诸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请问:我可以依据哪些损害事实要求赔偿呢?律师专线解答马先生,在日常生活中,类似您所遭遇的情况有很多,人与人之间在生活中发生磕磕碰碰的事在所难免,但发展到动手打人的地步,实在有些不应该。现在既然您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那么寻求法律的帮助不失为一种有效的解决办法。在回

32、答您的问题之前,我们有必要对损害事实的相关知识做一个初步的了解,这也是解决此类问题的关键所在。无论是基于过错责任而认定的侵权行为,还是基于无过错责任认定的侵权行为,均以损害事实为其构成要件。就损害事实的本质而言,其是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一种后果,这一后果具体体现为受害人的死亡、人身伤害、精神痛苦、疼痛以及各种形式的财产损失。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损害事实主要有两个要件所构成:一是权利被侵害;二是侵害和被侵害而造成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客观结果。任何一个损害事实都必须完整地具备侵害客体和利益损害这两个要素,缺少其中任何一个,都不是侵权法意义上的损害事实,都不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民法通则第106

33、条、第117条和第120条规定,侵权事实可分为以下几类:(1)财产损害。又称为财产损失,指因侵权行为导致的财产利益的减少。可分为两个类型,即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2)人身损害。主要是指因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权而导致受害人死亡或伤残的后果或因侵害身份权所造成的损害事实。(3)精神损害。指因侵害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身权利而造成受害人的精神痛苦。根据以上规定,加害人周某给您所造成的人身损害事实就成为您要求赔偿的依据所在。具体地说,首先,周某由于被您的自行车绊倒,在您未及道歉的情况下又对您破口大骂,进而发展到拳打脚踢,致使您身体多处受伤,花去了大笔治疗费用,这些均是您健康受损的事实。

34、此外,由于您被周某当众辱骂,从而背上了沉重的精神包袱,这又涉及名誉权的问题,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同样应以损害事实为依据。名誉权受损,主要包括名誉利益损害、精神利益以及财产利益的损失三个方面,需要注意的是,名誉权是否被侵害,不能以权利人主观认识为标准,而要以客观标准来衡量,根据您所讲述的情况,您与周某发生纠纷,虽然周某当众辱骂了您,但该行为本身并没有对您的社会综合评价造成直接影响,更无从谈及降低了您的名誉,故周某的行为并不构成对您名誉权的侵害。马先生,周某的施害行为只造成了您的人身健康受到损害的事实,并未对您的名誉权造成损害。我国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119条规定:“侵害公

35、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因此,您可依据人身健康受到伤害这一事实要求周某进行损害赔偿。症结所在该问题的症结就在于当事人对损害事实的相关规定不了解。律师提醒与注意事项损害事实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而并非当事人凭主观上的感觉或臆想而得出的结论,所以,马先生,不要以名誉权受损而要求周某给予赔偿。一个人只有在受到损害的情况之下,才能够请求民事法律救济;未造成任何的损害行为或事件,不能引起侵权责任的发生。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A1)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

36、九条、第一百二十条3关于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应该如何认定?咨询热线内容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可是我与邻居谢某一家的相处却并不融洽,相互之间时常为一些生活琐事而发生争吵,邻里关系十分紧张。这其中的主要原因是退休前我与他在工作中产生一些矛盾。2007年4月22日,为了门口的卫生清洁,我与谢某再一次发生了争吵,由于互不相让,这次争吵格外激烈,最后竟然动起手来。在动手的过程中,谢某一拳打在了我的脸上,我一气之下顺手操起门口的笤帚向他的头部砸去,没想到他突然倒地,并大喊头昏和身体麻木,被围观的邻居送回家中。次日,经市人民医院诊断,谢某的症状系脑癌晚期所至。没过几日,谢某病死于家中。谢某的死让我陷入了

37、深深的自责,后悔自己当初的冲动。而谢某之妻郭某却认为其夫之死是由于我打击其头部所致,遂向法院提了诉讼,要求我进行赔偿。请问:我是否要对谢某的死亡承担责任呢?律师专线解答一起简单的邻里纠纷,却由于当事人之间的互不相让而演变为了一场打斗,这不仅使你们之间的邻里关系更为紧张,而且还给您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对您的疑问,我们将从如何确认各当事人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方面加以具体分析。原因和结果是唯物辩证法中的一对基本范畴。无论是在自然界还是在人类社会当中,处在普遍联系、相互制约中的任一现象的出现,都是由某种或某些现象所引起的,而此类现象的出现又会进一步引起另外一种或一些现象的产生。在这里引起某一现象产

38、生的现象叫做原因,而被某些现象所引起的现象叫结果,客观现象之间的这种引起与被引起之间的关系,就是事物的因果关系。在侵权行为法中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内在的必然联系,违法行为是原因,损害事实为后果。法律上的原因体现了法律对行为人行为的评价,只有那些受到法律否定性评价的行为,行为人才承担法律责任。在因果关系的认定方面,我国民法理论界一致认为应采用有条件的相当因果关系说,即必须满足:(1)如果没有该行为,就不会出现损害后果,行为是损害后果的必要条件;(2)该行为具有极大增加损害后果发生可能性的性质。只有这样,违法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才具有因果关系。根据发生的实际

39、情况,虽然在打斗中您曾击打谢某头部,致使其头昏及身体麻木,但实质上谢某致死的真正原因是由于其患脑癌晚期所致。换句话说,谢某的死是不可避免的。因此,您的行为并不构成谢某死亡的必要条件,与其死亡也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您对谢某的死亡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症结所在该问题的症结就在于当事人对什么是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以及如何认定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不清楚。律师提醒与注意事项在认定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时,有时还需要考虑行为人对损害后果的认识,预见的能力和态度,考虑一个正常人在此情况之下是否实施了该行为等。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A1)第一百零六条4辱骂他人致使其心脏病

40、复发的侵权行为属于心脏病复发死亡结果的直接原因还是间接原因?咨询热线内容我姓伏,今年25岁,是本市一大型企业的员工。由于我们工作很忙,每天中午的吃饭间隙就成了我们放松休息的好时间,我和几个要好的同事在这段时间里谈天说地,有时年轻人在一起又难免会因为看法不同而发生争执。2007年3月27日,吃午饭时和往常一样,我和几个哥们又闲聊了起来,这一次聊到了中超联赛的事,因大家来自五湖四海,支持的球队不同,所以讨论得很激烈,就连平日很少凑热闹的老王也参与进来。老王是厂里的老职工,明年就到退休年龄,大家一向都很尊重他。由于老王用很难听的话来攻击我所欣赏的球队,便和他争执了起来,老王干了一辈子工作,哪里受得了

41、这种委屈,于是就教训起我来。年轻气盛的我自然不服,本来上午受领导批评我心中正郁闷,此时正好排遣心中的不快,对其大骂。老王显然没想到我会当众辱骂他,而且那么难听,气得满脸通红,浑身颤抖。就在这时,老王突然手捂胸口,痛苦地倒在地上,这突如其来的场景让我有些措手不及,只知道傻傻地站在那里,围观的同事则急忙拨打了120并将其送往医院救治。虽经医生的全力抢救,但未能挽回老王的生命。经院方诊断,老王系突发心脏病,抢救无效死亡。这件事发生以后,我很后悔,我们毕竟没什么矛盾,只是因为一时负气,才造成了如此严重的后果。我知道老王的死和我侮辱他的行为有关系。请问:对于老王的死我的行为究竟是属于直接原因还是间接原因

42、,我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呢?律师专线解答伏先生,由于您的年轻气盛,造成了如此严重的后果,想必这件事能给您深刻的教训。在回答您的问题之前,我们先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区别作一个简单说明。直接原因,主要是指必然地引起某种后果而发生的原因,其一般是直接作用于损害结果,它在损害的发生过程之中,表现出某种必然的、一定的趋向;间接原因则是指一般不会引起某种损害后果发生,但因为其他原因的介入而造成的该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其一般距离结果较远,只是偶然地作用于直接原因之后,才引起损害的发生。由此可见,您的侵权行为只是使王某本已有的心脏病复发,真正致使王某死亡的原因是王某的心脏病,因此您的侵权行为属于王某死亡的间

43、接原因。既然确定了您的侵权行为属于间接原因,那么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呢?基于间接原因情况的复杂性,应视具体情况来分析判断:首先,行为人在实施了某种行为并造成了损害后果后,第三人故意或过失的状态进一步实施了某种行为并进一步造成了更为严重的损害后果。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行为人的行为与最终的损害结果有因果联系且存在过错,行为人也不应当承担责任。另外一种情况是,行为人在实施了某种行为并造成了损害后果之后,偶然地介入了受害人自身的某种因素,某种非人力的自然因素从而造成了某种损害后果。在该情况下,倘若行为人对该结果概不负责,显然有失公平。当然也不能不考虑过错状况,完全由行为人自己来负责。伏先生,您的侵权行为属

44、于间接原因。虽然您在主观上并无故意,但在客观上却造成了老王死亡这一损害结果的发生,根据民法通则第4条所规定的公平原则,您对此理应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症结所在该问题的症结就在于当事人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相关内容不了解。律师提醒与注意事项常规的事情好处理,非常规的事情同样有章可循。虽然您的行为并非造成老王死亡的直接原因,但从公平的角度来讲,于情于理您都应该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在日益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当中,人与人之间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一些磕磕碰碰,此时,当事人双方应保持清醒的头脑,切莫由于自己一时的冲动,给自己和他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A1)第四条5乱扔香蕉皮致人损害是

45、否可判断其有过错?咨询热线内容我姓苗,在一家外企的行政部工作,由于工作辛苦,压力大,部门员工之间很少来往。上周末,单位领导为了增进同事之间的相互交流,增强凝聚力,组织全体员工到某公园游玩。这次外出游玩的一切安排工作自然交给了行政部门,作为行政部的一员,我自然是跑前跑后,细心地准备着。出去游玩,少不了吃东西,除了必备的面包、矿泉水之外,我们还准备了诸如苹果、香蕉、桔子等水果。早上八点钟,我们准时从单位出发,一路上大家有说有笑,气氛很是热烈,很快就来到了公园。到达目的地后,一向嘴馋的易某就吵吵着要吃水果,我随手掰下两个香蕉递给了他。可能是没有吃早饭的缘故,眨眼的功夫两个香蕉就已被他“消灭”。吃完香

46、蕉后,易某随手将香蕉皮扔在了路上,见此情景,其他同事纷纷加以指责,称这样容易让别人踩着滑倒,而易某对此却一副满不在乎的样子,自信不会有任何危害。我们正往前走时,只听背后“哎呦”一声,回头发现是一位老大爷(童某)不小心踩着了香蕉皮,重重地摔在了地上,老人家直喊头疼。我们赶忙将其送往医院治疗,经院方诊断为右腿骨折,刚刚还很乐观的易某此时也一下子没了主意。请问:我的同事易某在该起事件中是否存在过错?其对童某所造成的损失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专线解答原本是一次愉快的游玩,却由于您同事易某一次不经意的行为蒙上了一层阴影。抛开对错不说,易某这种行为本身就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可以明确一点的是,易某乱扔香

47、蕉皮致人损害的行为存在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主观过错是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过错作为一种主观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具体的表现形式。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将发生损害后果希望或放任该损害后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过失则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虽已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据此得知,故意与过失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实际预见了其行为的后果和对此后果所持的态度。结合实际,易某在扔香蕉皮的过程中,已经有人向其指出该行为会发生致人损害的后果,但其却过于乐观,认为完全能够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最后导致了童某的人身损害。因此,易某的行为在主观

48、上存在过失,并且造成了他人人身损害的后果,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易某对童某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症结所在该问题的症结就在于当事人对什么是过错,如何正确区分过错的基本形式(故意和过失)的相关内容不清楚。律师提醒与注意事项安全第一是我们天天挂在嘴边的话题。尤其是在公共场所,更来不得半点儿马虎,由于个人的满不在乎,却给他人和自己带来了相当大的麻烦甚至伤害,这个教训应当足够深刻了。公民应从自我做起,提高文明素质,成为促进所在城市经济繁荣,社会安定的模范,这也是守法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A1)第一百零六条6在依法执行公务中致人损害是否构成侵权?咨询热线内容我姓潘,是一名普通的农民,上有一位七十岁的老母,下有三个未成年的孩子,生活极其艰难。为了生活,农闲时我在县城的菜市场租下一个摊位,靠贩卖蔬菜挣下的少许收入来补贴家用。2007年7月17日下午1点左右,县工商局多名工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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