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蔬菜、水果和食用菌三类食用农产品实施市场准入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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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龙泉驿区教育局关于转发关于蔬菜、水果和食用菌三类食用农产品实施市场准入的通知的通知各中小学校:为确保我区学校师生蔬菜、水果和食用菌消费安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成都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成都市将在全市范围的批发市场和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的商场(超市),对三类食用农产品实施市场准入。现将关于蔬菜、水果和食用菌三类食用农产品实施市场准入的通知(成食药监2009194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各学校做好采购时的索证工作。附件:关于蔬菜、水果和食用菌三类食用农产品实施市场准入的通知 二0一0年一月十三日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都市农业委员会成都市商务局成都市质量技术

2、监督局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成都市卫生局成都市公安局成食药监2009194号关于蔬菜、水果和食用菌三类食用农产品实施市场准入的通知各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为确保成都市民蔬菜、水果和食用菌消费安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成都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蔬菜、水果和食用菌三类食用农产品(以下简称“三类食用农产品”)实施市场准入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统筹规划、整体部署、分步实施”的原则,自2010年4月1日起,我市将在全市范围的批发市场和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的商场(超市),对三类食用农产品实施市场准入。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实施准入的范围,2010年内在全域成都完成三类食用农产

3、品的市场准入工作。二、入市销售的三类食用农产品必须符合以下市场准入条件:(一)认证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凭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入市销售。商场(超市)、批发市场经营者保留相关认证证书复印件备查。(二)未经认证的三类食用农产品,凭本批次产品质量合格检验报告复印件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村委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主体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出具的产地证明入市销售。列入实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名单(农业部公告第1216号)的,还应出具检疫证书。(三)未取得任何认证或无任何产地证明、产品质量合格检验报告的三类食用农产品,由市场开办方设立的

4、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或委托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三类食用农产品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入市销售。(四)从农产品批发市场购进销售的三类食用农产品,凭批发市场经销者出具的食用农产品批发销售单据入市销售。(五)农民自产自销的三类食用农产品,未经检测的,只能在当地集贸市场内由市场开办者划定的专用区域内经营。市场开办者对进入本市场销售的三类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管理责任。市场开办者对每日在专用区域内经营的经营者及其销售的品种进行登记建档,并由市场开办方设立的检测机构或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产品实施检测。三、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是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质量安

5、全管理职责,建立工作制度,确保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设立或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开展质量安全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三类食用农产品,不得销售。市场开办者对检测不合格的三类食用农产品应制止经营者出售或转移,并及时报告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市场开办者应对自检不合格的三类食用农产品进行信息公示;市场开办者应按照准入要求,统一印制食用农产品批发销售单据(台账)供供销使用。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生产销售记录、进货检查验收、问题农产品主动召回、不合格农产品退市、索证索票等制度;包装上市的食用农产品须按规定进行标识,无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逐

6、步实行农产品标识挂牌销售。四、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餐饮单位应履行管理职责,建立原材料索证索票、采购台账等工作制度,采购符合准入条件的三类食用农产品。五、对违反本通知的行为,由农业、工商、质监、卫生、商务、公安等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六、三类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相关标志和证明文件说明如下:(一)相关农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1、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2、绿色食品标志 3、有机产品标志(二)实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名单及植物检疫证书1、实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名单(2009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216号)(1)稻、麦、玉米、高粱、豆类、薯类等作物的种子、块根、块茎及其他繁殖材料和上述植物产品;(

7、2)棉、麻、烟、茶、桑、花生、向日葵、芝麻、油菜、甘蔗、甜菜等作物的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和上述植物产品;(3)西瓜、甜瓜、香瓜、哈密瓜、葡萄、苹果、梨、桃、李、杏、梅、沙果、山楂、柿、柑、橘、橙、柚、猕猴桃、柠檬、荔枝、枇杷、龙眼、香蕉、菠萝、芒果、咖啡、可可、腰果、番石榴、胡椒等作物的种子、苗木、接穗、砧木、试管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和上述植物产品;(4)花卉的种子、种苗、球茎、鳞茎等繁殖材料及切花、盆景花卉;(5)蔬菜作物的种子、种苗和蔬菜产品;(6)中药材种苗和中药材产品;(7)牧草、草坪草、绿肥的种子种苗及食用菌的种子、细胞繁殖体和上述植物产品;(8)麦麸、麦秆、稻草、芦苇等可能受检疫性有害生物污染的植物产品及包装材料。2、植物检疫证书(三)食用农产品批发销售单据(台账)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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