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防护用品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劳动保防护用品管理办法.docx(154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劳动保(防)护用品管理办法a)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呼伦贝尔驰宏矿业有限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种类、用途、领用规定和使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呼伦贝尔驰宏矿业有限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本标准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b)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c) 术语和定义d) 职责1) 安全环保部是本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劳保用品的发放、使用标准。2) 组织人力资源部提供编报使用劳保用品的工种人数,作为购买劳保用品的依据。3) 市场部必须采购符合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2、,负责劳保用品的库存和发放环节管理。4) 各单位、部门负责日常检查督促落实。5) 员工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方法进行使用。e) 管理内容与方法1) 劳动保护用品是专门为预防职业危害而采取的一种防护性措施,不是发给私人的生活福利用品,必须由单位统一购买,免费发给员工上班操作时使用。员工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方可进入生产作业现场。2) 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的申请、采购、保管、发放、改制、代用等,由公司市场部统一办理。3) 安全环保部监督检查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员工合理的要求可直接到安全环保部安全科反映,并提出改进意见。4) 组织人力资源部负责提供编报享受劳动保护用品的工种及人数表。5) 各单位每年元
3、月15日前,报送给市场部本单位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员工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工种、上年连续缺勤天数),此名单作为发放劳保用品的依据,各工序、车间和分厂领导要严格审核,严禁虚报,名单未列者,一律停发。6) 年发劳保用品,本人持劳动保护用品卡到市场部劳保库领用,凡领用年劳动保护用品及备用品一律上劳动保护用品领用卡;月发劳保用品,由劳保库发给各单位,再由各单位根据人员出勤情况,发给班组或个人使用。7) 年发劳保用品,员工离开岗位三个月以上者,一律停发或延期使用(长期伤、病号停发)。月发劳保用品,离开岗位一个月者停发。8) 绝缘鞋、绝缘手套等用品,均系备用,备用期四年。对特殊岗位的特殊劳动防护备用品,
4、以及未涉及到的岗位,由单位提交申请经安全环保部门处审核后由市场部采购发放,由单位统一管理使用。9) 员工在公司内调动或单位内部改变工种时,由各单位劳资人员持劳动防护用品卡到劳保库及时办理转移手续。10) 公司各单位的同工种统一标准发放劳保用品。11) 员工从事多种作业的,以经常操作的作业或主要作业为主发给年防护用品。12) 凡在厂区上班的员工,个人发放标准中未列安全帽发放标准的,初次领用劳保时均配发一次作长期备用,按照所购安全帽的保质期,使用期限超过保质期(一般为三年)后可以以旧换新;若安全帽因工损坏从而失去安全防护作用的,员工可以以旧换新;若因丢失等原因无法以旧换新,员工需按照安全帽实价到劳
5、保发放部门购买,个人限买一顶;安全帽颜色标准:普通员工均配发黄色安全帽,车间级(或副科级)以上的领导配发红色安全帽,外来参观或视察人员临时配发深蓝色安全帽。13) 新入职员工在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后,首次可领取两套劳保服装并按其岗位劳保使用期限计算下次劳保服发放时间,到期必须按以旧换新方式领取;劳保服颜色标准:铅厂和动力厂工业锅炉员工发放纯棉、防静电、防火面料的深蓝色劳保服;锌厂、动力厂其他人员及其他各部门发耐酸面料的浅蓝色劳保服。14) 鉴于呼伦贝尔当地气候特点,公司为员工配发冬季劳保用品,包括棉毛裤、加棉安全帽、加棉劳保鞋、劳保棉大衣等,所有冬季劳保用品在工程建设期暂定发放周期为三年一发
6、(安全帽发放按上5.12执行,其他不必以旧换新),待项目进入试生产阶段后,部分涉及厂房外巡检作业等使用冬季劳保比较频繁的岗位的发放周期将会再做调整。冬季劳保发放标准暂不进入以下附录A。 15) 实习期员工可按本规定配发安全帽、劳保服、劳保鞋、小劳保、冬季劳保等相关劳保用品,若实习期结束考核不合格,未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则需退还除小劳保外的所有劳保用品;其他技术支援、返聘等人员可按本规定发放夏季劳保及小劳保用品,冬季劳保发放按以下规定:借调期内,在呼伦贝尔市冬季生活三个月及以上的人员按公司冬季劳保发放规定发放冬季劳保用品,三个月以内的人员由部门、分厂安全员到市场部登记借用,在人员离开我公司时
7、由各部门、分厂安全员负责收回借用的冬季劳保,并清洗后交回市场部,消除借用记录;若借用的冬季劳保用品发生破损或丢失,由各部门、分厂和市场部协商赔偿解决;若各部门、分厂安全员到期没有收回借用的劳保用品,由安全员负责追回或协商赔偿解决。f) 报告和记录附录A(规范性附录)呼伦贝尔驰宏矿业有限公司员工个人防护用品暂行发放标准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安全教育培训管理的职责、管理活动的内容与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呼伦贝尔驰宏矿业有限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
8、(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44号令)3 术语和定义4 职责4.1 公司组织人力资源部是安全教育培训的归口管理部门。4.2 各级负责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负责组织对管理人员进行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教育培训。4.3 新入厂员工分三级进行入厂安全培训教育。一级安全教育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安全环保部具体实施,各厂(车间)相应归口部门负责二级安全教育,工段或班组负责三级安全教育。4.4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根据各岗位的生产特点对员工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4.5 车间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状况和规章制度及安全生产注意事项的教育培训。
9、4.6 班组负责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生产工艺和设备的安全装置,预防事故的经验和措施等的教育培训。5 管理活动的内容与方法5.1 各级负责人落实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基本要求5.1.1 公司领导、各厂及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必须进行安全资格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5.1.2 公司其他各级负责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5.1.3 各级负责人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再培训。5.2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5.2.1 各级负责人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5.2.1.1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计、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5.
10、2.1.2 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方法与安全生产技术,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5.2.1.3 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及调查处理方法。5.2.1.4 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5.2.1.5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5.2.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主要内容5.2.2.1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5.2.2.2 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劳动卫生知识和安全文化知识,有关专业的安全管理专业知识。5.2.2.3 工伤保险的政策、法律、法规。5.2.2.4 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方法。5.2.2.5 事故现场勘查技术,
11、以及应急处理措施。5.2.2.6 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5.2.2.7 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5.2.2.8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5.2.2.9 培训应达到规定的学时。5.3 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要求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进行安全资格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方可任职。5.4 对公司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要求5.4.1 对新进厂员工,必须进行公司、厂、车间(工段、区、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三级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5.4.1.1 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后重新上岗时,应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再培
12、训,危化品从业人员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5.4.1.2 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从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5.4.1.3 对在岗的从业人员应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5.4.1.4 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和操作技能的培训教育,增强其安全意识。并经考核合格取得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执行全国统一培训大纲、统一考核教材、统一证件制度。5.4.1.5 公司对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 ,必须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5.4.1.6 企业从业人员转岗、脱离岗位一年以上(包括
13、一年)者,应进行厂(车间)、班组(工段)级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5.4.1.7 对公司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内容5.4.1.8 公司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主要是: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关事故案例等。5.4.1.9 厂(车间)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主要是:本厂(车间)安全生产状况和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注意事项;安全生产管理要求;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等。5.4.1.10 班组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主要是: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生产
14、工艺和设备的安全装置;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正确使用方法;安全交接班制;预防事故的经验和措施等。5.4.1.11 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训主要内容5.4.1.12 安全生产新知识、新技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等。5.4.1.13 根据生产性质、生产特点、技术设备要求,事故教训和预防事故经验而制定的各工序、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应作为安全教育的基本内容之一进行经常性的学习。5.5 特种作业安全教育培训内容特种作业的范围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
15、作业;制冷作业;爆炸作业;矿山通风作业;矿山排水作业;矿山安全检查作业;矿山运输提升作业;采掘(剥)作业;矿山救护作业;危险物品作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作业。5.5.1.1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与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以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为主。5.5.1.2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由国家统一印制,地、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签发,全国通用。5.5.1.3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使用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5.5.1.4 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每3年进行1次复审。5.5.1.5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
16、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5.5.1.6 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行失效。5.5.1.7 各厂(部)的特种作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一般不要随意调动,使其能不断提高操作技术水平。5.5.1.8 特种作业人员调动,须通过主管副总审批,报组织人力资源部备案。5.6 安全教育培训的形式和方法5.6.1.1 安全培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各级安全讲话;每天班前、班后会上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安全活动;安全生产会议;各类安全生产业务培训;事故现场会;张贴安全生产贴画、宣传标
17、语及标志;安全生产知识竞赛等。5.6.1.2 安全教育培训的方法多种多样,各有特点。针对培训内容和培训对象不同,可灵活选择。公司通常采用讲授法、实标操作演练法、案例研讨分析法、读书指导法、宣传娱乐法等。6 报告和记录对培训要有明确记录,并建立个人档案。_呼伦贝尔驰宏矿业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内部综合治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公司所属各单位、部门:为规范公司人员行为、强化内部综合治理、提升公司“半军事化”管理水平和公司形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党委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呼伦贝尔驰宏矿业有限公司内部综合治理暂行管 理办法 中共呼伦贝尔驰宏矿业有限公司
18、委员会 呼伦贝尔驰宏矿业有限公司 2013年11月19日呼伦贝尔驰宏矿业有限公司出入厂区车辆及人员安全管理规定一、 凡进出我公司厂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按照要求办理车辆通行证或临时通行证,任何车辆无证不予放行,安保人员在检查人员及车辆时应做到用语文明,行为规范,遵守制度。二、凡进入我公司厂区的车辆及驾驶员应首先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车辆及驾驶员的有关规定,否则禁止进入。三、进入我公司厂区车辆的号牌悬挂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没有号牌或标识模糊的应说清原因后经保卫科长同意方可进入。四、厂区内严禁任何营运车辆驶入,对有营运嫌疑的黑出租将通报运政管理部门处理。五、外来车辆在驶出门岗时驾驶员应
19、主动出示出门凭证,接受保卫人员检查,车内相关人员应配合保卫人员检查。六、凡驶出我厂区车辆内禁止携带任何与我厂有关的各项生产资料、建设材料、备品备件、废旧物资及相关器材等,否则以盗窃嫌疑报公安机关处理(办理出门凭证的除外)。 七、各施工单位所使用的履带式工程车辆在通过已经硬化的道路时,要有可靠的防护措施,并在通过前报批业主及总包方。八、机动车辆在厂区内的道路行驶,车辆限速20km/h。施工区或转弯处车辆限速15km/h。 九、进入厂区车辆禁止乱停乱放,禁止驶入生产区,所有车辆应按顺序停放在停车场内,入厂车辆要保证进出路段的清洁,如车辆在厂区内发生污染要及时清理,清理干净后方可驶出。 十、进入厂区
20、的人员及车辆如发生交通事故或给我公司财产造成损坏,需造价赔偿,如果事故有重大影响或人员伤亡,将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十一、对严重违反规定或不听劝阻的车辆,由保卫科对违反人员及车辆处以每次最低100元最高5000元的处罚,当事人向财务部交付罚款后,门卫依据罚款收据予以放行。对于拒不服从管理的人员,保卫人员有权将其驱逐出厂。十二、对于来访人员,须先同接待人联系确认,进行验证登记后方可进入厂区,对拒不交验证件及登记的人员,保卫人员有权拒绝其入厂。十三、外来找公司高管办事人员,在履行验证登记手续的同时,保卫人员应及时报告保卫科长或办公室主任,并转交其负责后续接待事宜。十四、小商小贩、推销人员、拾荒人员
21、及其他不能识别身份的人员及车辆严禁入厂。十五、如有欲强行入厂人员及车辆,应先将人员及车辆阻拦在厂区以外,在通知领导及其他保卫人员协助控制局面的同时,以扰乱生产及办公秩序为由报警交由公安机关处理。保卫科呼伦贝尔驰宏矿业有限公司内部治安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本着从严管理,坚持批评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理。第三条 对在公司范围内扰乱秩序、侵犯公司财产及他人人身权利、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情节轻微的,按本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直接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第二章 处罚种类和运用第四条 对违反内部
22、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行为,处罚分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赔偿经济损失五种。对公司正式员工除按本规定进行处罚外,还要结合公司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五条 对违反内部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行为中所得的财物和查获的违禁品,应退还所有人或者全部收缴;对行为人所使用的工具及偷盗公私财物的运输工具予以扣留。第六条 违反内部治安管理处罚规定对他人造成损失或伤害的,由违反行为人负责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第三章 违反内部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和处罚第七条 对下列扰乱公司内部秩序行为之一的人员,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扰乱秩序,致使工作、生产、经营、科研以及集体组织的文化娱乐活动
23、不能正常进行的;(二)乱贴乱画、造谣惑众、煽动闹事、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三)借口上访告状、无理取闹、闯入公司办公大楼、拦截领导车辆、到单位及办公室纠缠,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的;(四)在厂内酗酒闹事、寻衅滋事的;(五)拒不接受保卫人员正常检查、调查盘问或阻碍保卫人员执行职责,不听劝阻的。第八条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一)破坏围墙、监控及报警装置、铁护栏等防护设施的行为,除罚款外应按原样修复或按价赔偿;(二)违反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非法制造、藏匿
24、、携带“管制刀具”等管制器械的;(四)打架斗殴的;(五)故意向公司计算机网络输入病毒程序或在计算机网络上传播不良信息的。第九条 有下列妨害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伪造、涂改、冒领、冒用公司标识和入厂通行证件或将公司标识和入厂通行证件转借他人的;(二)未经批准在厂区内摄影、摄像、录音的,除按以上条款处罚外,没收所摄、录的全部影像资料;(三)未经批准将无证车辆、人员带入厂区的;(四)外来人员、车辆未办理入厂手续,擅自闯入公司的;(五)未经批准将外来人员留宿厂内的;(六)未经批准进入厂区内重点部位的;(七)物资出厂时证、物数量不符的;(八)未经批准和登记,擅
25、自将原材料、零件带入厂内加工的;(九)翻越围墙,无证、持假证或借用他人证件出入公司大门的;(十)出入公司大门不主动出示证件、不接受门卫检查、无理取闹的。(十一)将公司办公地点、公共场所的公共物品及附属设施私自带走或故意损坏的。(十二)拒不服从管理人员劝阻的。第十条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一)辱骂、殴打、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及用其他方法诽谤他人的;(二)利用书信、电子信件、电话、手机短信、QQ、微信等通讯手段为媒介进行恐吓或者骚扰、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第十一条 有下列侵犯公私财产行为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
26、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并需赔偿所造成损失,同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一)故意损坏公司财物的;(二)以泄私愤或报复为目的,故意造成公司原材料、能源浪费流失以及设备损坏的;(三)骗取、抢夺、敲诈勒索少量公司财物的;(四)偷窃、私分、侵占、藏匿、私自赠送公私财物的;(五)私用盗用公司设备、材料、产品、能源、商业技术信息或未经批准将其租借、挪用给他人的;(六)单位、工序、班组和个人未经批准私自加工零件或产品的;(七)因疏忽、监管不力致使公司财产损失的。第十二条 出厂物资没有出门手续、来源不清的,除按第九条第七款进行处罚外,对出门物资予以扣留。第十三条 对侵犯公司财产并造成损失的行为,除按本规定所
27、列举的条款进行处罚外,还应由侵犯财产当事人或责任单位按损失价值的5至10倍进行经济赔偿。第四章 附 则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后勤保卫室负责解释,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呼伦贝尔驰宏矿业有限公司治安刑事案件报告制度一、目的为使公司内部治安、密切配合当地派出所对涉嫌刑事案件人员的管理及处理,保障企业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特制定以下规定。二、范围本公司严重治安和刑事案件的报告制度。三、职责1、公司内一旦发生治安案件,所有员工都应第一时间拨打110,同时及时向公司保卫人员及领导报告。2、保卫人员接到有关人员报警时,应迅速根据案情
28、信息尽快到达案发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同时向上级领导报告,如无法直接上级及时联系的,可越级向上一级领导报告,以此类推。3、案件发生后,在场人员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向来现场的保卫人员、警察如实反映情况,便于破案,同时应积极配合警方和公司开展调查工作。4、保卫人员在发现犯罪嫌疑人时,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可先控制犯罪嫌疑人,等待公司及公安机关前来处理。5、所有人员发现犯罪嫌疑人,应积极和犯罪份子做斗争,保护人员及公司财产安全。6,、保卫人员对公司发生的一切案件都要上报,不得瞒报、漏报。四、治安、刑事案件的报告制度的界定。1、 500元以下的盗窃案件、一般打架斗殴案件、员工日常口角纠纷案件,直接向上
29、级领导报告或应受害人的要求报告。2、严重治安、刑事案件应直接向保卫科长报告同时报告公安机关或有关职能部门。五、受害人自行报告不受本制度约束。 保卫科 二一三年五月一日 呼伦贝尔驰宏矿业有限公司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储存工作,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切实维护好经济和社会秩序,保证公司各单位、部门所属生产车间以及各实验室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45号令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列和公安部门的管理要求,特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 按照易制毒
30、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公司所属各单位、部门所使用的易制毒化学品,其购买、储存及使用必须遵守本管理规定。 第三条 公司易制毒化学品按照“谁领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多级管理,各单位、部门需指定专人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工作,并在后勤保卫室进行备案,各单位、部门领导是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第四条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领用和处置必须按照本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严禁任何部门、厂及个人私自购买。第五条 易制毒化学品坚持“先进先出、现买现用”的原则,降低库存,减少安全隐患。第六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保管及领用人员必须熟悉易制毒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健康的心理素质
31、。第二章 易制毒化学品的申购第七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申购需向市场部填报采购计划需求表,采购计划需求表必须经后勤保卫室、安全环保部、公司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报市场部进行采购。第八条 由后勤保卫室设专人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日常管理,其主要工作职责:(一)负责向公安部门办理易制毒化学品的准购及备案手续;(二)负责对易制毒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和登记情况进行监管;(三)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档案管理。第九条 市场部在采购易制毒化学品时,应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的类别,分别到公安或者工商部门指定的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经销权的公司进行采购。严禁从没有易制毒化学品经销权的单位购买。第十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按照公安和交通部
32、门的规定必须交由有资质的公司运输。严禁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第十一条 易制毒化学品运到公司后应及时进行核对,办理交接、入库手续。第三章 易制毒化学品的贮存第十二条 市场部应建立易制毒化学品贮存仓库,用于贮存全公司易制毒化学品。各部门因工作需要,经后勤保卫室审核、批准后,可以设立易制毒化学品专用贮存区,用于短期、少量贮存部分易制毒化学品。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设置易制毒化学品贮存专用库房。第十三条 易制毒化学品贮存专用库房必须符合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配备防火、防盗、防毒、报警、监控、应急处理等设施。第十四条 各使用部门须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员负责各易制毒化学品的申领和保管,并报后
33、勤保卫室备案。管理员调离工作岗位时,须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交接手续。第十五条 市场部建立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台账,各使用单位部门建立领用台帐、出入库台账及使用台账,各台账均应逐笔如实记录。市场部与各使用单位每月27日上报易制毒化学品领用使用统计报表到后勤保卫室、安全环保部。第十六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储存必须双人双锁管理,记录台账必须双人双记录管理,后勤保卫室、安全环保部负责每月对易制毒化学品库房的贮存设备和安全设施进行例行检查,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并做好检查记录。第四章 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第十七条 各部门因生产及产品检验需要领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应由易制毒化学品专职管理员填写由公安局统一提
34、供的易制毒化学品领用申请表,经单位、部门负责人和公司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后,到市场部办理领用手续。部门管理员应按生产及产品检验需求合理计划领用量,原则上每次申请的使用数量不超过1个星期。第十八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发放严格按照领用发放程序执行,认真核对领用人、领用时间、领用数量、使用流向等,并做好发放记录,记录至少保存二年。第十九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相关使用单位或部门,必须建立健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和安全使用操作规程,制定相应的易制毒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到制度、规程上墙,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材料、药品等,责任到人。第二十条 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场所应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防火、防爆、防毒、防腐等
35、安全设施,并做好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行。第二十一条 各使用易制毒化学品部门,应建立使用管理档案,做好使用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时间、使用人、用量和用途等),相关资料需做好存档并保存二年。第二十二条 新员工使用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实验时,指导者要详细指导监督,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作好记录,不得善自离开。第二十三条 凡使用后剩余的易制毒化学品,须及时交回易制毒化学品贮存专用库房贮存,不准私自保存,不准随意丢弃、倾倒,更不准转送其他单位、部门和个人,严禁把易制毒化学品带出车间及实验室。第五章 罚则第二十四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责任重大,凡不执行本规定,不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麻痹大意、不听劝告,出
36、现安全事故者,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及有关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其所在单位、部门领导应负连带管理责任,一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第二十五条 公司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单位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进行检查,检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视情节处以责任人或责任单位500-2000元罚款,并追究部门负责人的管理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与国家、省部有关法令、制度相抵触时,以国家、省部的法令、制度为准。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将根据项目建设及公司发展情况进行不断完善补充。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呼伦贝尔驰宏矿业有限公司后勤保卫室。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 呼伦贝尔驰宏
37、矿业有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发生,加强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的管理与维护,提高公司厂区内作业员工的防火安全意识,确保员工人身及公司财产安全,特制订本制度。第二章 适用范围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呼伦贝尔驰宏矿业有限公司生产厂区、办公区、住宿区及施工区域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三条 由后勤保卫室负责修订相关的消防管理规定,并负责按本规定实施奖惩。第四章 管理内容第四条 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均为灭火救援专用,任何人均有权对非法使用消防器材进行劝阻和监管;第五条 设有消防中控室的厂房,管辖单位、部门必须指派专人实行24小时轮班值守,每班人员不得少于2人,以确
38、保在第一时间内发现并及时处理火灾突发事件;第六条 消防中控室的值班人员,必须准确、真实的记录消防控制柜运行情况,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覆盖真实情况;若消防控制柜出现异常,值班人员应立即向后勤保卫室汇报,由后勤保卫室负责排除消防控制柜故障; 第七条 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使用,除消防部门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消火栓及一切附属设施; 第八条 消火栓必须24小时保持正常使用状态,消火栓内要保持消防物资整齐、完好,消火栓内不得摆放杂物,消火栓周围禁止摆放任何设备、设施,禁止封闭、停用消火栓; 第九条 各单位、部门要建立内部消防管理责任制,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39、,同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应急预案,并逐级制定本单位、班组的防火安全制度; 第十条 各单位、部门所建立的消防管理责任制必须报送至办公室后勤保卫室存档备查,各单位、班组所制定的防火安全制度必须在本单位、班组公布实施; 第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要指定兼职消防安全员,负责做好其管辖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日常巡查工作,确保管辖范围内的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无部件缺损和漏水现象,如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办公室后勤保卫室;第十二条 各单位、部门所指定的兼职消防安全员必须严格按照防火检查制度开展防火巡查工作,建立消防安全巡查记录表台账,办公室后勤保卫室将在防火检查中对记录台账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各单位、部门要确保管辖范围
40、内的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畅通,并定期组织人员对安全出口、消防通道进行卫生打扫; 第十四条 各单位、部门对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的管理与使用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 第十五条 需进行动火作业的,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证,并按危险作业审批制度要求正确操作; 第十六条 公司员工禁止在宿舍区使用明火和大功率电器设备。第五章 奖罚规定 第十七条 对消防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或个人,将给予表扬和奖励:(一)积极配合驰宏公司安全防火工作的。(二)为公司的消防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并采纳的。(三)发现火灾隐患,及时上报后勤保卫室,使得隐患及时排除,切实维护了公司财产不受损失的。(四)积极配合办公室后勤保卫室消
41、防安全检查工作的兼职消防安全员,给予奖励。(五)其它对消防工作有突出贡献的。第十八条 违反管理内容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处以责任人或责任单位100-1000元罚款:(一)未经允许擅自挪动、搬运消防设备、设施的;(二)将消防设施用于消防无关作业的;(三)在消防安全通道堆放可燃、易燃物品的;(四)在禁烟区吸烟的;(五)遮挡消防安全标识,堵塞、封锁消防安全出口的;(六)消防设施管理不到位,导致消火栓部件损坏、丢失的;(七)在消火栓内摆放无关杂物,灭火器、消防安全标识卫生不清洁的。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处以责任人或责任单位1000-5000元罚款;(一)灭火器到达年检期或失效未及时进行
42、上报更换的;(二)在消防安全检查过程中,拒不执行检查人下达的立即整改要求或不配合其检查工作的;(三)消防安全责任制未落实,消防应急预案未制定,消防安全责任人不明确,防火安全制度未公布实施的;(四)发现消防设施损坏,谎报、瞒报,覆盖真实情况的;(五)私自在厂区内进行明火取暖或未按程序申报焚烧垃圾的;(六)未按危险作业审批制度进行动火作业的;(七)对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管理不到位或不规范使用的;(八)未按火灾隐患整改制度进行整改或超过整改要求期限仍未整改完成的;(九)未按防火巡查、检查制度进行消防安全巡查或没有巡查记录台账的;(十)未按消防安全培训制度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或没有培训记录台账的。
43、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且情节严重,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罚。(一)在禁烟区吸烟或使用明火,造成火灾事件的;(二)忽视隐患整改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存在纵火嫌疑的;(四)出现火情后,阻止他人向公司后勤保卫室报警的;第六条 火灾事故责任划分第二十一条 若因违反上述管理内容,导致火灾事故发生的,由事故部门第一责任人承担管理责任,事故部门安全员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二条 若因违反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导致火灾事故发生的,由事故部门第一责任人承担管理责任,负责组织实施整改的安全员承担主要责
44、任,整改作业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三条 若因员工违章操作导致火灾事故发生的,由违章作业人员承担主要责任,事故部门第一责任人及安全员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四条 若因违章指挥导致火灾事故发生的,由违章指挥人员承担主要责任,违章作业人员承担相应责任,事故部门第一责任人和安全员承担管理责任。第二十五条 无论何种原因导致的火灾事故,事故部门第一责任人和安全员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所属各单位、部门都要积极的、无偿的配合后勤保卫室开展灭火救援工作。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将根据项目建设及投料试生产情况进行不断完善补充。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呼伦贝尔驰宏矿业有限公司办公室后勤保卫室。 第二十八条 本
45、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同时废止2012年11月下发的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附录1:火灾隐患整改制度附录2:防火巡查、检查制度附录3:消防安全培训制度附录4: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附录5:消防安全巡查记录表附录1:火灾隐患整改制度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一、为确保消防安全,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由整改部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安全员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必须及时予以消除整改,任何部门均不得拖延。 三、火灾隐患整改分为立即整改和限期整改,能立即整改的必须当场整改,在整改过程中不得在进行危险作业;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
46、灾隐患,后勤保卫室负责人或消防管理人员应当结合公司实际,及时将火灾隐患情况通知存在火灾隐患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提出整改方案,并限期整改。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或未彻底排除之前,整改部门要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不能确保消防安全,在整改期间随时会引发火灾事故或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到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整改。 四、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有关人员必须当场立即整改,并按呼伦贝尔驰宏矿业有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酌情进行处罚:(1) 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2) 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3)将安全出口上锁或堵塞安全通道,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4)消火栓、灭火器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被挪作他用的;(5)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6)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