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四上企业”培育扶持奖励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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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四上企业”培育扶持奖励办法为促进我县“十四五”期间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充分发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资质等级以上的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四上企业”)在经济发展中的示范引领和支撑带动作用,切实加大对企业的培育扶持力度,鼓励各类企业做大做强,全面调动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发展成为规上限上企业的积极性,挖掘存量,扩大增量,提升整体经济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县委、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各项经济发展目标,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进一步优化市场经营主体和产业结构,着力构建现代企业发展体系,加强经济发展目标的监控、衔接、协调、服

2、务和督导,向存量挖潜力,在增量下功夫,促进全县经济健康发展。二、总体目标坚持创新发展,进一步加大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大力优化现代服务业,促进“四上企业”调结构、扩总量、强管理、上水平。加强对全县“四上企业”的规范引导,不断加大培育扶持力度,到2025年全县“四上企业”突破120家。实行“四上企业”服务专员制度,着力培育和发展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强经济发展后劲。三、奖励扶持对象经国家统计局单位名录库确认,在本县注册的“四上企业”法人。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产值或主营业务收入(以网上直报系统为依据)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且在XX县注册、统计、纳税、独立核算的规模以上工业法人企业。企业变更名称或更换

3、法人代表的,视为同一企业。2 .限额以上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商品销售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单位。3 .限额以上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商品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单位。4 .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营业额)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单位。5 .限额以上服务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年营业收

4、入5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6 .资质等级以上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具有资质等级以上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7 .税收贡献突出并列入年度“四上企业”培育对象的企业:年度为我县税收贡献超过100O万元及以上并列入年度“四上企业”培育对象的企业。(上规入统后仍按此款予以奖励)。四、扶持奖励措施(一)凡是国家、自治区、百色市和XX县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扶持资金,原则上应优先支持“四上企业”(除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外)。(二)开辟绿色办理通道,对各类“四上企业”项目审批,扶持资金申请等事项采取“急事

5、急办”“特事特办”等方式优化服务。(三)凡是政府采购、公务接待、办公用品、耗材、节日慰问、大型活动、工会职工福利等,原则上在同等情况下按有关程序应优先选择在“四上企业”消费。(四)鼓励工业企业创办限额以上商贸流通服务业企业,对县内工业企业的营销、服务部门单独设立为限额以上企业法人的,享受同等待遇;鼓励个体工商户、企业通过多种形式组建为“四上企业”;对创新企业组建形式,通过专业合作社,企业联盟,股份合作,连锁经营等各种形式,将餐饮、住宿、木材、交通运输等行业中的个体工商户、企业合作组建为“四上企业”的,享受同等待遇。(五)开展微易贷产品,银行专门为“四上企业”开展以下业务及产品。一是XX县农村商

6、业银行“4321”新型政银担合作贷款。指“四上企业”向XX县农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由百色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进行担保,期限1-3年不等,贷款担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含2000万);中国农业银行XX支行在额度最高限额及有效期内“四上企业”(小微企业)可通过企业网银等自助渠道使用贷款的融资产品服务,额度不超过500万,其担保模式采取4321体系担保。(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业务发生地设区市或县级财政按照4:3:2:1的比例分担代偿责任);或具有产权的土地、房产等抵押方式。也可以由法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存单、凭证式国债、银行票据质押方式。二是XX县农村

7、商业银行“茶易贷”。可针对茶叶“四上企业”放款,为茶叶“四上企业”开通绿色通道,根据“四上企业”融资“短、小、急”的特点,分别为“正常生产营运、刚建成投产、正在建设”三类企业量身定制信贷产品,进一步优化贷款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额度,自行审批的不超过7个工作日,单笔最高可发放1200万元。三是XX县农村商业银行“循环贷”o按照“总量控制、分次发放、逐笔归还、良性循环”的原则,“四上企业”与XX县农村商业银行一次性签订借款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可多次提取贷款、逐笔归还贷款、循环使用贷款,提高“四上企业”用信的灵活度和便利度,满足日常流动资金周转相对频繁的客户需求,单笔最高

8、可发放1200万元。四是XX县农村商业银行应收账款质押业务。指“四上企业”以其合法拥有的应收账款设定质押,为其在XX县农村商业银行申请办理信贷业务提供担保的行为。应收账款主要包含销售产生的债权、出租产生的债权和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期限与应收账款付款期限相匹配,不能超过应收账款的付款到期日,额度为不超过应收账款60%。单笔最高可发放1200万元。五是XX县农村商业银行“银税合作”业务。XX县农村商业银行已与县税务部门签订了银税合作协议,通过与税务部门信息互通,了解企业纳税情况,根据纳税情况进行放贷,税收良好的可给予利息优惠及免抵押,单笔最高可发放1200万元,降低“四上企业”融资成本。六是中国农

9、业银行XX支行开通税银通业务,中国农业银行XX县支行将根据“四上企业”(含小微企业)税收缴纳情况,向依法纳税、纳税信用评价高的“四上企业”(小微企业)发放的短期信用流动资金贷款,额度不超过200万。(六)贷款财政贴息扶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贷款最高限额2000万(含2000万);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贷款最高限额1200万(含1200万);限额以上零售业企业贷款最高限额100O万(含100O万);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贷款最高限额1200万(含1200万);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业企业贷款最高限额500万(含500万);资质等级以上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贷款最高限额1000万(含1000万);国有平

10、台公司贷款最高限额5000万(含5000万);集体企业贷款最高限额3000万(含3000万)。上述贷款享受财政贴息,按照银行年基准利率计算贴息补助(符合条件的可贴息补助2年)。(七)获得民贸民品贷款贴息及其他财政贷款贴息的“四上企业”,不再给予贴息。己获得贷款贴息2年的“四上企业”,原则上不再给予办理新的贷款贴息。若“四上企业”在扶贫产业发展规模上进一步扩大或助力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在带动脱贫户增收方面有新成效,可继续申请办理贷款贴息。(八)加强上规入统后续扶持政策。加强对已上规入统的“四上企业”的规范引导,不断加大培育扶持力度,确保企业入得统、上得规、提质量、能发展。一是积极推行融资担保扶持企

11、业。对已上规入统的“四上企业”,县财政已和广西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百色福地金融投资有限公司、广西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商业银行签订合作协议按照政策为“四上企业”担保,具体以担保协议为准。二是“四上企业”争取技改资金扶持。“四上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更换设备,相关部门积极协调、指导企业争取上级专项资金扶持。三是上规入统的“四上企业”扩大再生产,扩建生产线,财政在“三通一平”方面给予资金扶持,自然资源部门优先解决用地指标,水电部门优先保障用水用电等。对“四上企业”因企施策、精准扶持、健康发展,有效提高“四上企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九)年度内在XX县税收贡献(不含全额上缴中央部分)同比增长10%

12、及以上的“四上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工资、薪金、奖金缴纳的个人所得税XX县留成部分作为奖励的参数给纳税人以奖励;同时.,享受XX县相关人才服务政策,包括高层次人才落户、医疗、子女教育、人事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社会保障等。(十)凡在XX县范围内设立的“四上企业”,年度内不占用XX生产资源而产生的税收贡献,每年对XX县税收留成部分作为奖励的参数(不含个人所得税及与房地产相关的财力贡献)给予奖励支持,前3年按对XX县税收留成部分的70%作为奖励参数给予奖励支持,后2年按对XX县税收留成部分的40%作为参数给予奖励支持,5年后视新政策重新确定奖励措施。五、扶持奖励标准经国家统计局审定,在全国统计系统基本单

13、位名录库中确认的在库“四上企业”单位。(一)对当年新增入规模以上工业行列且营业收入达到不同档次的企业(不含已获得上规补助资金退库后又再入规企业)进行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如下:对当年新开业(投产)上规入统的企业奖励50万元,奖励分三年兑现,当年兑现30万元,第二年兑现10万元,第三年兑现10万元;对规下转规上的企业奖励40万元,当年兑现20万元,第二年兑现10万元,第三年兑现10万元。本项中的“新增入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以通过国家统计部门审核纳入全国统计联网直报系统的时间为准。(二)对新纳入限额以上的批发业调查单位,给予新增入库奖励50万元。奖励分三年兑现,当年兑现20万元,第二年兑现2

14、0万元,第三年兑现10万元。(三)对新纳入限额以上的零售业调查单位,给予新增入库奖励20万元。当年兑现10万元,第二年兑现5万元,第三年兑现5万元。(四)对新纳入限额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调查单位,给予新增入库奖励10万元。当年兑现5万元,第二年兑现3万元,第三年兑现2万元。(五)对新纳入限额以上服务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给予新增入库奖励50万元。当年兑现20万元,第二年兑现20万元,第三年兑现10万元;年营业收入100o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给予新增入库奖励40万元。当年兑现20万元,第二年兑现10万元,第三年兑现10万元;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

15、位,给予新增入库奖励20万元。当年兑现10万元,第二年兑现5万元,第三年兑现5万元。(六)对当年成功申报入库的新纳入资质等级以上的建筑业企业给予30万奖励,分三年兑现,当年兑现15万元,第二年兑现10万元,第三年兑现5万元;对当年成功申报入库的新纳入资质等级以上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项目倾斜扶持。(七)年度为我县税收贡献同比增长10%以上(含10%)的企业给予现金奖励,其中:年度为我县税收贡献在100o万元以下的企业,将该企业在本县纳税入库总额(不含随税征收的各种费用)的15%作为给予企业的奖励参数;对年度为我县税收贡献超过100O万元(含100

16、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将该企业在本县纳税入库总额(不含随税征收的各种费用)25%作为给予企业的奖励的参数。对个别特殊行业奖励额度可通过县人民政府“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上述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八)建立统计岗位补贴制度。“四上企业”实行联网直报统计人员补贴制度。对按照国家、自治区、市统计制度要求,准确、及时组织联网报送数据的按下列标准给企业统计人员发放岗位补贴:对年总产值或主营业务收入或建筑业总产值2000万元以下的企业,按每个月300元的标准发放;对年总产值或主营业务收入或建筑业总产值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一5000万元的企业,按每个月400元的标准发放;对年总产值或主

17、营业务收入或建筑业总产值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企业,按每个月500元的标准发放。岗位补贴每家企业安排统计人员1人。(九)实行行政工作奖励制度。当年全县工业总产值或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或建筑业总产值增速不低于全市平均增速的给予行业主管部门奖励工作经费5万元。(十)产销分离奖励。鼓励从事第一产业及第二产业的企业实行产销分离,成立销售公司并纳入上限入库的单位,除享受限额以上经营单位奖励外,同时将其缴纳税收留成在XX县的税额100%奖励给企业,共奖励三年。退出统计库的,退出当年及以后年度不再享受此项奖励优惠政策。(十一)品牌培育,鼓励规上企业创品牌。规上企业首次获得广西名牌、著名商标的,分

18、别奖励10万元;首次获得中国名牌、驰名商标的,分别奖励50万元;获得国际驰名商标或国际名牌产品的分别奖励100万元。(十二)星级乡村旅游区、酒店及农家乐奖励。对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乡村旅游区,分别奖励60万元、30万元;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酒店,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农家乐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十三)建筑奖的奖励。对获得鲁班奖的项目奖励50万元;对获得广西壮族自治区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奖励20万元。(十四)龙头企业的培育。对当年获市级行业龙头企业的,奖励5万元;当年获自治区级行业龙头企业的,奖励10万元;当年获国家级行业龙头

19、企业的,奖励20万元。六、奖励办法的中止和取消(一)新增入统的“四上企业”必须在库满三年及以上,并按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信息的,县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牌匾;入库经营单位三年内退出统计库的,取消当年及余下年度的奖励。(二)新增入统的“四上企业”要按要求及时做好联网直报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迟报、拒报,确保源头数据的质量。(三)新增入统的“四上企业”要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如实申报缴纳税款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四)对重复上规上限的企业不予再次上规上限一次性奖励。(五)有违反上述情节之一的,将取消政策扶持、取消和中止现金奖励。情节严重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七、申报条件(一)申报

20、企业必须是在本县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二)新增“四上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必须达到上规上限的要求并经国家统计局审定纳入当年企业一套表名录库的企业法人。(三)企业必须合法经营,依法纳税,无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及其他违法行为。企业财务管理规范,并按时向业务主管单位、统计部门等报送相应报表,统计基础工作规范,上报数据全面、及时、准确。八、奖励资金来源奖励资金纳入县本级财政预算。九、申报程序及奖励资金拨付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组织指导“四上企业”奖励资金的申报工作。申报企业申报材料要于次年3月底前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由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统计、财政等相关部门配合,对申请对象考核初审提出奖励建议名单和金

21、额,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县财政局将奖励资金于次年5月底前拨付到各业务主管部门,由各业务主管部门兑现给企业。十、监督管理县财政局、审计局及相关部门对“四上企业”实行年度考核,动态管理。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扶持奖励资金发挥最大效益。十一、在本办法实施期间,如国家、自治区、百色市出台更优惠的奖励政策,按国家、自治区、百色市的奖励政策执行。十二、对符合总部经济发展的企业扶持按照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县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凌政办发(2019)9号)有关规定执行。十三、国有平台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十四、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工信局、县住建局等部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凡以前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附件:XX县规上企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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