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额自发自用新能源项目实施细则(2022年版)》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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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额自发自用新能源项目实施细则(2022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全区风电光伏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内政办发(2022)19号),扩展利用自有用地建设自发自用新能源应用场景,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利用新增负荷配建的全额自发自用新能源项目,适用于以下场景:1 .在自有建设用地,建设全额自发自用分散式风电项目,容量不超过5万千瓦。2 .在自有建设用地(含建筑屋顶、墙体),建设全额自发自用分布式光伏项目,容量不超过06万千瓦。3 .利用高速公路两侧边坡,建设全额自发自用光伏项目,用于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等新增负荷。4 .利用露天排土场等生态治理区域

2、,用于矿用重卡等新增矿区用电(矿区开采剩余年限不少于10年)的全额自发自用光伏项目。5利用燃煤电厂自有建设用地,用于厂用电负荷建设新能源项目,不超过机组容量8%。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条申报全额自发自用新能源项目,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 .新增负荷,即未向电网企业报装,或已报装但未确定供电方案(施工电源除外);2 .新增负荷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并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核准(备案)文件;3 .新能源所发电量应由新增负荷全额消纳,不得向公共电网反送电,用电不足部分由电网保障供电;4 .按照全额消纳、不向公共电网反送电的原则,配置适当比例的储能,优先支持具备可调节能力的负荷;5 .燃煤电厂未列入国

3、家有关部门明确要求关停的范围内,能耗、排放等指标达到国家及自治区相关要求,机组已运行年限原则上不超过20年,剩余寿命应与建设的新能源相适应;6 .新能源项目及接入工程需取得相关限制性排查文件;7 .项目主体应出具正式承诺函,在项目运行期内,因负荷或调峰能力不足造成弃风弃光,自行承担风险,无权向公用电网反送电;8 .需要公用电网提供备用容量的,要同电网企业达成一致意见,具体事宜与电网公司协商确定;9 .国家及自治区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三章运行管理第四条新增负荷、储能设施与新能源项目须同步建成投产,运行周期匹配。第五条新能源接入工程需满足以下要求。1.厂用电新能源项目应直接接入燃煤电厂变配电设施;2

4、 .与新增负荷匹配的新能源项目应直接接入用电负荷侧配电设施;3 .新能源配套接入工程原则上由企业投资建设,确保接入工程与项目建设进度相匹配。第四章申报审批第六条盟市能源主管部门组织企业编制实施方案,将申报材料以正式文件报送自治区能源局。第七条自治区能源局会同相关部门、电网企业,及时进行评估,必要时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提出评估建议。第八条自治区能源局将评估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审定同意后批复实施方案。第五章组织实施第九条自治区能源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管各项工作。第十条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和实施。根据自治区批复的实施方案,及时核准(备案)项目。第十一条项目开发

5、主体严格按照评估印发后的实施方案进行项目建设,不得擅自增加或变更建设内容。第十二条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根据批复的实施方案及相关规定进行验收。第六章监督监管第十三条项目不得擅自变更项目投资主体、股权比例。第十四条未按照批复实施方案建设的项目,不予并网,超过1年内仍未核准(备案)的自动作废。第十五条盟市要加强项目建设运营监管,按月向自治区能源局报送建设运行情况。第十六条投资主体须提前制定处置预案,在项目负荷不足、调峰能力降低或停运时,要引进新的负荷、新建调峰能力,确保实施效果不低于项目申报水平,并持续满足第三条中的各项条件和要求。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治区能源主

6、管部门负责解释。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全额自发自用新能源项目实施细则(2022年版)解读方案一、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是什么?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十四五现代能源体系规划的通知(发改能源(2022)21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全区风电光伏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内政办发(2022)19号)等有关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能源局组织编制了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额自发自用市场化并网新能源项目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旨在全面推进全区清洁生活生产,加快优化调整能源结构,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二、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包括什么?实施细则共包括7章,17个条款。第

7、一章为总则,主要包括目的依据、定义,提出五类全额自发自用市场化并网新能源项目。第二章为申报条件,针对新增负荷、消纳方式、燃煤电厂、前期工作、承诺出具等提出要求。提出新增负荷定义,要求配建的新能源需全额消纳、不向公共电网反送电。新能源项目及接入工程需取得相关限制性排查文件,项目主体自行承担因负荷或调峰能力不足造成的弃风弃光风险。第三章为运行管理,要求新增负荷、储能设施与新能源项目须同步建成投产,运行周期匹配。提出新能源接入要求,明确接入工程建设主体。第四章为申报审批,提出申报、评估和批复等环节的要求。由盟市能源主管部门组织企业编制实施方案,将申报材料以正式文件报送自治区能源局。自治区能源局会同相

8、关部门及时进行评估,提出评估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评估建议,同意后批复实施方案。第五章为组织实施,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根据自治区批复的实施方案,及时核准(备案)项目。项目开发主体严格按照印发后的实施方案进行项目建设,不得擅自增加或变更建设内容。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根据批复的实施方案和相关规定进行验收。第六章为监督监管,盟市要加强项目建设运营监管,按月向自治区能源局报送建设运行情况。项目不得擅自变更项目投资主体、股权比例。投资主体须提前制定负荷不足、调峰能力降低或停运的处置预案。第七章为附则,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三、实施细则的重点和难点有哪些?一

9、是针对性提出五类全额自发自用市场化并网新能源项目,包括自有建设用地分散式风电项目、自有建设用地分布式光伏项目、高速公路边坡自发自用光伏项目、露天排土场新能源项目和厂用电负荷配套建设的新能源项目;二是明确新增负荷定义,新增负荷需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并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核准(备案)文件,且要求未向电网企业报装,或已报装但未确定供电方案(施工电源除外);三是明确提出接入要求,与新增负荷匹配的新能源项目应直接接入用电负荷侧配电设施,厂用电新能源项目应直接接入燃煤电厂变配电设施,接入工程原则上由企业投资建设;四是运行管理方面,要求新增负荷、储能设施与新能源项目同步建成投产,运行周期匹配,投资主体自行承担因负荷停运、检修或调峰能力不足造成弃风弃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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