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废证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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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生医学证明废证管理制度出生医学证明废证是指在运输、存储、发放过程中毁损、遗失的未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因打印错误未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一、未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因毁损需更换的,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管理机构、签发机构应持原未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和存根三联单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管理机构申请更换。(损毁的是否按照未签发的因打印错误需要更换处理方法处理?)二、未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因打印错误需更换的,签发机构应向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管理机构(区妇幼保健院)申请退证处理,退证后签发机构用新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打印,并对废证进行废弃处理,废证保存及登记好后年终由辖区委托管理机构统一回收。信息科

2、负责接收、主任审核申请材料,经本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委员会主任签字批准后,修正*市出生医学证明电脑网络系统的相关信息,并打印出生医学证明,交回签发机构。由签发机构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后,按规定发放。新出生医学证明存根由签发机构随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原件归档保存。三、遗失未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管理机构、签发机构应及时逐级书面报告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管理机构,并在*市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声明作废。必要时需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保护现场,配合调查。四、信息科应对辖区出生医学证明废证的号码及报废原因等进行登记,并填写*市出生医学证明废证登记表,连同废证原件(遗失的除外),于每年3月底前报至市妇幼保健院。五、加强废证管理,严格控制废证率。对年度废证率超过1%、错证率超过2%的辖区单位进行督导,责令整改,并要求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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