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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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破产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阳新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强化企业破产保障,提高破产案件审理效率,减少企业破产成本,结合我县法院破产案件审判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破产专项资金是指用于援助、垫付破产企业的维稳费用和破产费用等而设立的专项经费。第三条企业破产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和严格监管的原则,对资金使用实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第二章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第四条企业破产专项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一)政府财政部门设立专项资金200万元;(二)法院从其他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中,自愿按适

2、当比例提取的资金;(三)社会机构或者个人捐助;(四)其他合法的资金来源。如企业破产专项资金的可使用额度少于100万元,由县法院、县财政部门共同向县政府提出申请,县政府批准后,县财政部门将企业破产专项资金额度补足为200万元。第五条县法院按下列标准从管理人所得报酬中提取企业破产援助资金:(一)不超过IOO万元(含本数,下同)的,按4%确定;(二)超过100万元至300万元的部分,按5%确定;(三)超过3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6%确定;(四)超过500万元至IOoo万元的部分,按7%确定;(五)超过IOoo万元的部分,按8%确定。管理人所得报酬不足10万元的,或者管理人应得报酬超过10万元

3、,但依照前款规定提取企业破产专项资金后少于10万元的,不提取专项资金。县法院按照本条规定确定应提取的专项资金额度,书面通知管理人交纳。第六条企业破产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一)破产企业的维稳费用;(二)破产费用;(S)县法院认为应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第七条破产企业的维稳费用具有临时救助性质,具体数额由县法院酌情确定,仅用于职工欠薪和就业问题突出、可能出现群体性事件、债务人无力支付拖欠的职工债权且无其他垫付资金来源的特定债务人破产案件。第八条破产企业维稳费用的使用范围和顺序:(一)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

4、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债务人欠缴的除前款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第九条破产企业维稳费用应及时追偿。对于破产企业尚有一定财产的破产案件,使用破产企业维稳费用垫付债务人所欠职工劳动债权后,可在破产财产清偿时按职工劳动债权优先受偿。第十条破产案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管理人可以向县法院申请使用企业破产专项资金支付破产费用:(一)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为零或明显不足支付破产费用的破产案件;(二)破产申请在受理后被驳回,导致未发生债务人的清偿,无法计算管理人报酬;或债务人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价值总额极低,据此确定的管理人报酬金额不足以支付管理人工作成本的。(三)债务人财产绝大部分设立了

5、担保,导致债务人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中,能够计算管理人报酬的无担保财产价值总额极低,据此确定的管理人报酬金额不足以支付管理人工作成本,即使向担保债权人收取适当报酬仍无法弥补的。第十一条使用企业破产专项资金支付破产费用的范围:(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S)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四)法院认为应支付的其他破产费用。第十二条下列情形不属于企业破产专项资金支付破产费用的适用范围:(一)债务人的财产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破产案件;(二)债务人无财产可支付破产费用但有利害关系人垫付了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破产案件;(三)债务人财产和利害关系人垫付破产

6、费用合计总额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破产案件;(四)管理人存在违反勤勉、忠实义务等过错情形的破产案件的管理人报酬。第三章资金的使用标准第十三条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破产案件,每个案件的管理人报酬一般不超过3万元。对于案情特别复杂的破产案件,根据管理人的履职情况,前款规定的报酬标准明显过低的,可适当提高管理人报酬标准,但一般不超过5万元。第十四条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报酬标准,债权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明显不足以支付管理人的,可按该标准使用企业破产专项资金补足。第十五条确定管理人报酬支付标准应考虑下列因素:(一)管理人的具体工作量;(二)案情的复杂程度,包括债权人的人数、债权债务的数额、涉及的

7、法律关系、社会影响、债务人企业规模、职工人数、财务状况、资产状况和处置难易等;(S)管理人有无违反勤勉、忠实义务等过错情形;(四)其他影响管理人报酬的情形。第十六条除管理人报酬以外的其他破产费用,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范围,按照实际支出金额予以支付,但总额一般不超过10万元。第十七条管理人垫付的公告费、印章刻制费、调查费、办公场地租赁费、差旅费、必要的审计、鉴定、评估费用、档案保管费用等属于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数额较大的费用必须经县法院严格审查后书面批准,不必要则不能开支。第十八条管理人执行职务的差旅费用包括交通、用餐、住宿等费用,参照科级公务员的补助标准。第

8、四章资金管理和审批第十九条县财政部门设立“企业破产专项资金”账户,进行统一管理。资金的收取、支出及日常管理工作由县法院、县财政部门共同负责,由企业破产专项资金审批小组审批。第二十条县法院、县财政、县审计部门共同成立企业破产专项资金审批小组,审批小组成员由县法院、县财政、县审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审查企业破产专项资金申请是否符合条件。企业破产专项资金审核小组会议由县法院召集和主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审核意见。需要使用破产专项资金的,应当由县法院审查决定后,以书面形式上报企业破产专项资金审批小组审核,经县“府院联动”领导小组组长或常务副组长批准后拨付。第二十一条需要垫付破产企业维稳费用的

9、,由管理人视情况适时提出申请;需要支付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结束后十五日内向县法院提出申请。第二十二条管理人申请企业破产专项资金,应当向县法院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破产专项资金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申请书应载明破产案件基本情况、管理人工作情况、债务人财产状况、申请费用的组成情况;(二)企业破产专项资金申请表;(S)管理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包括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管理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等;(四)县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三条县法院认为管理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需要更正、补充的,应告知管理人7日内更正、补充。管理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时更正、补充的,可提出延期

10、申请并说明理由。是否准许延期,由县法院决定。管理人未按期更正、补充的,视为撤回申请。第二十四条审批程序完成后,破产案件承办法官应持破产案件资金审批表向县法院办理企业破产专项资金发放手续。收款账户必须是管理人的专用账户。第二十五条企业破产专项资金审核小组对管理人的申请经审核没有通过的,县法院应当通知管理人。第二十六条由有关单位或个人代管理人先行垫付的破产费用参照本办法办理。第二十七条企业破产专项资金发放后,应将相关材料整理归档,并建立相关台帐。第五章资金使用监督和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企业破产专项资金审核小组应加强对企业破产专项资金的监管,依法定期(原则上两年一次)接受县法院、县财政部门监督和县审计部门的审计,发现违纪违规行为应按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管理人提供虚假材料或与他人恶意串通,骗取企业破产专项资金的,依照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取消管理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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