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林学院学生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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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林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能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的管理。第三条学校必须坚持办学方向,以中国思想理为指导,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必须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文化、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必须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

2、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第四条学生应当坚定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统、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第五条学校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学

3、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七)法

4、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和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学籍学历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八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报到的,应提前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未经请假或请假后超过一个月仍未报到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

5、九条新生报到时由各学院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十条新生由于身体、家庭、参军及创业等方面的原因,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参军入伍的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创业保留入学资格13年,其他原因均为1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十一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

6、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健康复查由学校医务室负责,其他各

7、项复查工作由各学院具体负责。对复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报学校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处理,处理结果报学校审批。第十二条新生入学资格初查和复查的程序和办法依据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学生入学后,按其入学年份和所学专业等编排学号。每名学生的学号是唯一的,不随学籍变动而更改。第十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注册由学生本人持学生证在时间内到地点办理,学生证上加盖注册印章后注册手续完成,否则注册无效。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经注册的学生,不得参加学校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第十五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须及时向所在学院提交暂缓注册的申请,并提供必

8、要的证明材料。暂缓注册期两周以内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批,报教务处、学生处备案;两周以上的,由主管校长审批。经批准后,申请者方可暂缓注册。暂缓注册的学生可以修读当学期相关课程,所修课程及成绩在正式注册后有效。第十六条未提出暂缓注册申请、申请未获批准或获准后逾期未注册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退学,取消学籍。第十七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资助手续后注册。第二节学制与修业年限第十八条本科暂实行学年学分制,各专业基本学制一般为4年。专科实行学年制,各专业基本学制一般为3年。第十九条学生应征入伍,其服役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学生因其他原因保留入学资格、保留

9、学籍、休学、留降级时间计入修业年限。第二十条本科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修业年限,延长修业年限在基本学制年限基础上不得超过2年,休学创业学生可放宽至3年。学生不能在基本学制年限内完成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并取得所需学分,可申请延长在校修业年限,但须在基本学制年限到期的前一学期(例如四年制的第七学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编入下一年级管理。延长修业年限期间,需按学校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第三节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二十一条学生应当参加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所有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即获得相应学分。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记载表。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

10、讲授且分别考核时,其考核成绩须按学期分别记录。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记。毕业时成绩表一式两份,一份存入个人档案,一份存入学校档案室。第二十二条各课程考核方式包括考试和考查,考核方式和要求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及各课程教学目标制定。成绩评定可采用百分制、五级制(9(MoO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不满60分为不合格)或者二级制(合格、不合格)评定方式。考核成绩应根据平时成绩、期中考试成绩、实验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等综合评定。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应在课程教学大纲中予以明确,并向学生公布。第二十三条学校采用绩点衡量本科

11、学生的学习质量。课程学分绩点二课程学分X课程绩点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百分制成绩四舍五入取整数后换算课程绩点本科学生的学籍成绩表采用学分、考试分数、课程绩点并行记录。第二十四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第二十五条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应以考勤、课内教学、课外体育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第二十六条对于任选课,凡未参加选课或选课未选中的,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第二十七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因患病或其他特殊情况而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应在考试前办理缓考申请手续,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

12、报教务处批准后,允许缓考。确因突患急病或遇突发事故未能提前办理缓考手续的,须及时补办。第二十八条凡旷考、考试作弊或严重违反考场纪律的,该门课程成绩以“旷考”“作弊”“违纪”记载(其中本科学生课程绩点计为0),同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并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二十九条若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时,可在下学期开学后2周内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经教学副院长签字盖章后交教务处办理。学生履行相关手续后,由学院、教研室和评卷教师积极配合查阅试卷。如确实有误,由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成绩更正。第三十条学校在人才培养计划中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职

13、业资格证书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折算为创新创业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各学院须建立学生创新创业档案,详细记载学生取得的各项创新创业学分的项目、取得时间等。具体办法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取得成绩,计入学生成绩记载表并装入学生档案。第三十二条曾被普通高等学校正式录取的本专科学生,报到入学学习满一学期以上,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之后重新参加普通高等教育入学考试,被我校正式录取的,根据学生原学校档案成绩记载表,相同培养层次下,在原学校所修课程成绩合格的,在我校学习期间,学生所学专业开设有与学生在原学校所修过的相同课程且学分不低

14、于我校规定学分,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可以予以承认。第四节免修、免听、补考、重修、辅修第三十三条对于学习优秀的本科学生,可以免修部分课程,但每学期免修课程不得超过4学分。课程免修应于每学期开课前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采用面试等形式考核后同意,开课单位和教务处批准后参加该课程的免修考试,成绩达到70分(含70分)以上,方可免修该门课程,学分和绩点按实际成绩记载,并及时报教务处备案。第三十四条因患有疾病或其他身体原因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由所在学院院长签署意见,体育教学部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的,可准予免修体育课,课程成绩按60分计。第三十五条本科学生课程

15、选定后,可以免听部分课程,但每学期免听课程不得超过4学分。免听手续一般在每学期开学后前两周内办理。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批准,通知任课老师同时报教务处备案。已办理免听手续的学生,免听课程可全部或部分不听课,但必须参加期末考试、阶段考试及实践环节的教学,并应按时完成规定的作业。学生入校以来各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超过25的,方可提出课程免听申请。第三十六条政治理论课、德育课及实验课、实习(见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必须修读,不得申请免修、免听。任选课不得申请免修、免听。第三十七条本科学生免修、免听课程,同一学期合计不得超过2门,全学程最多不得超过6门。第三十八条学生所修课程考核不合格

16、,必修课及专业限选课可准予正常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合格的,记60分(绩点1.0),并取得相应学分,成绩标注“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该门课程必须重修。任选课期终考核不合格的,学生须另选其他课程修读。缓考成绩不合格或缓考缺考的,课程必须重修。补考不能申请缓考,不参加补考直接重修。旷考或考试作弊、严重违反考场纪律的,该门课程不准予补考;对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经教务处批准可以重修。第三十九条学生在课程修读过程中,未经批准,缺课学时数超过教学时数三分之一或者缺交作业次数累计超过三分之一的,取消参加该门课程考核资格,成绩按O分计,该门课程必须重修。第四十条毕业年级学生毕业前仍有课程不合格的或因考试作弊受

17、到留校察看处分且毕业前仍在处分期内的学生,可申请延长修业年限重修课程,否则做结业处理。第四十一条凡重修或超出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修读课程的,应按学校有关规定缴费。第四十二条学校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好主修专业的同时修读辅修专业、课程,具体办法遵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第四十四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跨境)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取得的课程学分,根据学校相关规定予以认可。第五节转专业与转学第四十五条学生申请转专业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8、:(一)对其他专业有专长,经拟转入学院专业考核证实转专业后能更好发挥其特长的;(二)因身体原因,经学校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三)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四)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第四十六条学校根据学科专业发展,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第四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专业:(一)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二)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规定的;(三)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四)应予退学的。第四十八条转专业学生一般应转入同一年级。若转入专业与原专业分属不同学科门类,且学生认

19、为需要的,由本人申请,经相关学院审核同意,报学校批准,可转入低一年级学习。第四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准许转学:(一)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申请转学;(二)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第五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五)应予退学的;(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五十一条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应按学

20、校的相关规定办理手续。第六节保留学籍、休学与复学第五十二条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军(含中国警察部队),由学生本人或家人告知学校,并提供入伍通知书和保留学籍申请表给教务处,学校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第五十三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跨境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第五十四条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第五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一)因伤、病经学校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或因患传染病不宜集体生活和继续学习的;(二)因请假缺课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

21、分之一以上的;(三)因创业需要的;(四)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第五十六条学生休学按下列规定办理休学手续。学生要求休学,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所在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报学生处、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学生申请休学创业理由的真实性由大学生创新创业中心认定。第五十七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如有特殊情况的,经批准后可续休,但休学期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创业的学生单次申请以一年为期,特殊情况可申请休学两年;续休后休学期间累计不得超过三年。第五十八条休学学生的管理,应按照下列规定:(一)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二)休学期间必须离校

22、,不得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三)休学期间原则上不得中途申请复学;(四)休学期间不办理户口迁移;(五)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学生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六)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及当地有关规定处理。第五十九条休学期满的学生,应于休学期满前或休学期满当学期开学前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病愈诊断证明。到校后由学校医院进行复查,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否则应予继续休学或退学。经学生所在学院同意复学的学生应填写XX农林学院复学申请表,由所在学院院长签字后,附学生本人申请、休学证明、医院诊断书或相关证明材料

23、报教务处批准。复学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如原专业的相应年级未招生,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学生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其复学资格,并按退学处理。第六十条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后不办理复学手续的,视为自动退学。第七节变更学籍信息第六十一条学生学籍信息(主要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等)是学生在校期间基本情况的真实体现,原则上应与招生录取信息保持一致。第六十二条学生信息在招生考试录取、报送环节发生错误或缺失的,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教学2014)11号)文件规定,由学生向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申请,更改招生录取库信息。第六十三条对因家庭、行政区域变化或身

24、份证号码重号等原因,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性别、民族和公民身份号码的,经学校核实不存在冒名顶替等舞弊情况,并经相关部门提供合法性证明后,可以变更在校生学籍信息。按下述要求办理:(一)所需材料:1 .公安出具的合法性证明(注明申请更改信息的时间、原因或理由,本人照片及发函单位固定联系方式等,加盖户籍专用章、户籍民警专用章)。涉及姓氏、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变更的,还需提交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公安治安部门审批同意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变更民族的,同时需省辖市以上民族宗教部门出具证明;2 .更改信息后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原件核验后返还)。(二)办理程序: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

25、申请后,由学生所在的学院、教务处严格把关,对照有关档案材料,审查学生的申请理由是否正当,材料是否合法等。经审查确认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三)其他不予更改的情况:1.学生提出申请,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3 .学历证书已发放,非因工作失误要求变更学历信息的。第八节退学预警(本科)、降级与退学第六十四条本科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予以退学预警(降级):(一)学生在第一学期中取得学分不足10学分,或无故旷考2门次的,予以退学预警,允许跟班试读;不及格课程(根据学校政策允许补考课程)第二学期通过补考及格并获得相应的学分,且第二学期开设课程考核全部合格方可升级。否则降入下一年级学习;(-=.)学

26、生自第二学期起,一学期中取得学分数(不包括补考、重修获得学分)不足应修课程(不含任选课)学分数的1/2或无故旷考2门次的,予以退学预警,并且降入下一年级学习;(三)经重修后,仍未取得学分的课程累计达到12学分的,予以退学预警,并且降入下一年级学习。第六十五条专科学生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按学校的规定补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考,直接留、降级:(一)一学期无故旷考2门次的;(二)一学期有3门次以上(含3门次),或连续两学期有4门次以上(含4门次)成绩不合格的;(三)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课程累计超过6门次的(含6门次)。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合格课程达到降级规定的,符合学校规定的可准予补考,并跟班试读

27、。若补考及格且第二学期课程考核均合格的,可准予升级,否则降入下一年级。第六十六条退学预警及留降级处理由学生所在学院填写XX农林学院学籍处理登记表,经院长审核签字、教务处核准,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由教务处出具XX农林学院学生退学预警(及降级)通知书,学生所在学院及时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降级学生须在接到通知三日内,到教务处班级报到上课,否则按旷课论处。降级学生须按规定缴纳学费及其他各项费用。第六十七条降级的学生在降级前,已修课程的考核成绩合格的,可以向教务处提出免修申请。第六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退学:(一)本科学生学业成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学:1 .第一学期中取得学分不足8

28、学分的;2 .自第二学期起,一学期中取得学分(不包括补考、重修取得的学分)不足所修课程(不含任选课)学分数的1/3的(缓考除外);3 .经重修后,仍然未取得学分的课程累计达到16学分的;4 .学生在读期间,出现第二次退学预警的;5 .一学期无故旷考3门次以上(含3门次),或在校期间累计旷考6门次以上(含6门次)课程的。(二)专科学生学业成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学:1.一学期无故旷考3门次以上(含3门次),或在校期间累计旷考6门次以上(含6门次)课程的;2 .一学期有5门次以上(含5门次)课程不合格的;3 .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课程累计超过8门次的(含8门次);4 .一学期或连同以前各学期考

29、试成绩有3门以上(含3门)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合格的;5 .学生留、降级一次后,再次达到降级条件的。(三)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四)经学校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七)超过最长修业年限的;(八)本人申请退学的。对学生按本条规定处理的,不属于纪律处分。第六十九条专科学生留、降级及退学时不合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算:(一)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且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的,均各按一门课程不合格计;(二)凡教学计划

30、中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不合格的,均各按一门课程不合格计;(三)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不合格的,各按一门课程不合格计;(四)旷考、作弊及考试违纪、取消考试资格的课程均计入不合格课程门数。第七十条退学手续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学生自己申请退学的,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XX农林学院退学申请书,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因病退学的要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由所在学院院长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教务处审核,经主管校长批准后,办理离校手续并出具退学证明及在校学习成绩单(注明退学时间)。其中学满一年的,发放肄业证书;(二)由学校决定退学的,需由所在学院填写XX农林学院学籍处理登记表,经

31、学生所在学院院长审核后连同有关材料(诊断书、学生表现、成绩单等)报教务处复审,再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三)对学校决定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四)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照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五)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六)退学学生应在退学决定书送达后一周内,办清离校手续并离校;(七)退学学生的学费退还事宜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第七十一条退学学生的档案、户口退

32、回家庭户籍所在地。因疾病或意外伤残而退学的学生,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第九节毕业、结业、肄业、学位第七十二条学校对毕业学生在校期间的表现进行全面鉴定和审核,其内容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业成绩以及创新创业精神和健康状况等方面。第七十三条对具有学籍,并在规定最长修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第七十四条本科学生凡能按照人才培养计划要求,提前修完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规定学分的,可申请提前一年毕业。本科学生申请提前毕业的,最迟应于第五学期期末前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不予

33、受理。经学院初审后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对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完成本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取得学分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批准其提前进入毕业论文(设计)环节,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审核不合格的,不批准其提前进入毕业论文(设计)环节。提前毕业的学生须交齐全部学费。第七十五条超过最长修业年限学生的毕业申请不予受理。第七十六条本科生在基本学制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未取得全部学分,且未办理延长修业年限手续的学生,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应在最长修业年限内,返校申请重修或补考相应课程,或补作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合格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换发毕业证书时计起,但不再授

34、予学士学位证书。逾期不申请重修或补考,或重修、补考仍不合格的,不再给予重修或补考机会,作永久结业处理。本科生在最长修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未能取得全部学分的学生,予以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并且不再给予重修或补考机会。第七十七条专科生毕业时仍有课程经补考不合格,且未达到退学规定的,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在最长修业年限内返校申请补考,补考及格的,换发毕业证书,证书上注明换发日期,毕业时间从换发毕业证书时计起。经补考仍不合格的课程不再补考,作永久结业处理。第七十八条结业学生回校补考,原则上随在校生的期末考试或毕业论文(设计)答辩一同进行。第七十九条学生在最长修业年限内,

35、未修完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或中途退学的(被开除学籍者除外)为肄业。学校可根据其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并经过考核成绩合格)。第十节学业证书管理与电子注册第八十条学校统要求采集毕业生学历电子注册照片,学历证书照片必须与学历电子注册照片保持一致,并将学生毕业照片与录取照片、入学照片、居民身份证照片进行人像比对,对人像比对不一致的按规定进行复核。复核未通过、违反招生规定、无学籍、空挂学籍或不具备毕业资格的学生不得颁发学历证书,不得电子注册。第八十一条学校对达到毕业和授予学位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证书上毕业时间和授予学位时间均按发证日期填写。学历注册并上网查询后,不得

36、变更证书内容及注册信息。毕业生电子注册和学位授予的上报工作,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八十二条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按相关规定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八十三条对违反招生规定入学的学生,一经发现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予发放学历、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第八十四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

37、,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第八十五条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第八十六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代表大会制度等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第八十七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第八十八条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涉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从事传销和邪教、封建迷信等非法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38、。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第八十九条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第九十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等学生自治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学生团体应当在、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第九十一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

39、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第九十二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规定和有关程序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第九十三条学生应当遵守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信息,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第九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XX农林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

40、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第五章奖励与处分第九十五条学校应当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或按有关规定报上级有关部门进行表彰和奖励。第九十六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评定奖学金、确定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第九十七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定、纪律行

41、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九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六)违反

42、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第九十九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学生的基本信息;(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五)其他必要内容。第一百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第一百零一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

43、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第一百零二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第一百零三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第

44、一百零四条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出具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第六章学生申诉第一百零五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学校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45、第一百零六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诉。第一百零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作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第一百零八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

46、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XX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学校按照相关规定,执行XX省教育厅关于对学生因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申诉的处理决定。第一百零九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第一百一十条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抵触的,可以向XX省教育厅投诉。第七章附则第一百一十一条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一百一十二条本规定由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第一百一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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