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城市绿化条例.docx

上传人:李司机 文档编号:1781492 上传时间:2022-12-18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5.4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嘉兴市城市绿化条例.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嘉兴市城市绿化条例.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嘉兴市城市绿化条例.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嘉兴市城市绿化条例.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嘉兴市城市绿化条例.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嘉兴市城市绿化条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嘉兴市城市绿化条例.docx(5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嘉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2022年10月31日嘉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嘉兴市城市绿化条例,已经2022年11月24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2月5日嘉兴市城市绿化条例(2022年10月31日嘉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2年11月24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改善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城市、镇开发边界内绿化的规划、

2、建设、保护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市、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广电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化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第四条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编制绿地系统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主要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绿地系统规划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标准。第五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征求意见,组织编制行道树树种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更换行道树树种,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

3、征求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第六条公共绿地工程的建设,由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公共绿地工程的质量监督,由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建设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第七条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绿化工程质量评估机制,推进绿化行业信用监管。第八条实行永久性绿地保护制度。具有重要自然生态功能的绿地和历史文化价值的园林等,应当确定为永久性绿地。市、县(市、区)应当设立永久性绿地,永久性绿地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永久性绿地应当严格保护,不得占用和改变,国家批准的重大工程建设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

4、形除外。第九条严格保护古树名木。古树名木的保护应当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古树名木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条禁止擅自迁移、砍伐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修剪无法消除影响的,经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可以迁移树木;无迁移价值的,经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砍伐树木:(一)影响城市建设的;(二)威胁公共安全、居住安全的;(三)严重影响建筑物通风、采光的。迁移树木应当在适宜树木生长的季节按照迁移技术规程进行。第十一条禁止擅自占用绿地。确需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报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占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占用期满,占用人应当恢复原状并归还。第十二条禁止在公共绿地内实施下列行为:(一)攀爬

5、树木;(二)驾驶车辆进入草坪;(三)损坏树木花草;(四)损坏绿化设施;(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三条实行绿化管理人制度。绿化管理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公共绿地,建设主管部门为管理人;(二)机关、企事业等单位附属绿地,单位为管理人;(三)居住区绿地,业主为管理人,委托物业服务人的,物业服务人为管理人;(四)其他绿地,其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人的,由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第十四条绿化养护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市的养护操作规范实施。市的养护操作规范由市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十五条实行公共绿地分级养护管理制度。公共绿地等级

6、标准由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根据规模、区位、人流量等制定。第十六条市、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运用数字化手段,加强绿化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价,提高绿化管理水平。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迁移或者砍伐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期满未恢复原状或者已恢复原状但未归还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驾驶车辆进入、损坏树木花草或者损坏绿化设施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二1条本条例自2023年3月I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