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退(转)学退费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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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生退(转)学退费暂行规定第一条根据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住行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民办高校学生退(转)学退费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学生入学报到缴费后,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退学,经学院审核无误后,按规定退费。(一)学生因患有传染病、严重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的,凭本人退学申请书和医院有关诊断证明申请退学。(二)学生因应征入伍,凭入伍通知书和退学申请书申请退学。(三)学生因家庭发生意外重大事故或重大经济困难而不能坚持学习的,凭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证明和本人退学申请书申请退学。(四)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的学生和非学历教育学生,被其他高校统招录取,凭本人

2、退学申请书和统招录取通知书申请退学。属以上情形,退费办法如下: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实际学习时间或住宿时间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并对代收代支费用进行清算,对未发生的代收费用全额退还,对已使用的代收代支费用,剩余部分予以退还。书籍已订购但还未发放的,原则上要退费;若不退费,应在开学三周内将书籍发放给学生。不属于以上情形,不退还学费、住宿费,代收费用按上述规定退还。第三条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不收取学费和住宿费。休学前已收取的,由学院保留其学籍,所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直接抵交复学后应交学费和住宿费;学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经学院复查不合格给

3、予退学处理的,应给予退费,标准参照本规定第二条执行。第四条学生申请转学并经学院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在上学期内办理转学,退还本学年学费的50%;在下学年内办理转学,所收取本学年学费不予退还。住宿费一律不予退还。第五条学生因违纪受到开除学籍处分,以及触犯刑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所收取本学年学费、住宿费一律不予退还。第六条学院应及时给予申请退学的学生办理退费手续。(一)首先由学生向学院提出退学退费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和缴费原始凭证,按规定程序办理退学。(二)学院根据有关规定认为材料不全需要补充的,必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三)学院受理退费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退费的决定。如挽留学生就读,要向学生说明理由,并征得学生书面同意,方可留校继续就读。(四)学院认为不予退费的应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五)学院认为可给予退费的,在5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核定退费金额,办理相应的退费手续。第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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