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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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教风、学风、校风建设,强化对教学过程的质量管理,建立完善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促进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的全面提高,学院实行教学督导制度,并设立教学督导委员会。第二条教学督导委员会是对有关教学质量的各个环节进行检查、督促、评估、指导和反馈信息的工作组织。根据学院教学工作的需要,对全院的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和教学秩序进行经常性的检查、调研,及时了解情况,沟通信息,提出改进和改革的建议。第三条全院的教学管理和教学工作,必须按本条例接受督导。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聘任第四条教学督导委员会由若干名教学督导员组成,设教学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第五条

2、教学督导员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一年。第六条教学督导员聘任条件1 .思想政治素质好,热爱教育事业、教育思想先进、有丰富教学经验,热心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2 .坚持原则、办事公正、作风正派、实事求是、乐于奉献、责任心强;熟悉有关教学的政策、措施,有较高的政策水平。3 .具有副高以上职称,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第七条教学督导员的遴选与聘任1 .由各二级学院、教学部或督评办提名,经学院审核批准,由总督学聘任。2 .教学督导员聘期一年,可连续聘任。3 .在聘任期间因身体等原因不能正常工作,或不能履行职责者,终止聘任。第三章教学督导员工作职责第八条随时对课堂教学、实验教学等进行听课检查、指导,听课后需与被

3、听课教师交流意见,认真填写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专家听课记录表,并提交委员会办公室。如发现存在的教学质量问题较严重,可向有关部门反映,并提出处理意见。第九条参与教学过程的常规检查,了解各教学单位和教学管理部门的教学安排情况,重点检查教学大纲、教师备课教案、课堂教学、授课质量、学生实践教学的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条每学期配合学院教学工作重点,参加教学检查工作,抽查部分期末试卷、毕业论文(设计),发现日常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找出影响教学质量的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第十一条不定期召开师生座谈会,认真收集和及时反馈各教学单位、师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要求。第十二条根据教学管理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进行

4、专题调查和研究,撰写调研报告,为学院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提供决策依据。第十三条参与各教学单位的教学活动,参与任课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评估工作,主要是学生投诉的教师所担任的课程评估以及任课教师提出申请督导委员会评估的课程。第十四条总结推广教学工作经验,推动学院教学改革的持续发展。第十五条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定期提交教学情况分析文章,对突出的问题,及时向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第十六条每学期随机深入课堂检查教学情况不少于十次,在随班听课时,要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包括课堂学习氛围,师生在教学过程中的交流,以及教风、学风、学生对教师的意见和要求、教师对学生学风的评价等教学信息。第十七条听课可以是随机的

5、,也可以是有针对性的(例如教学效果很好的或较差的)。有针对性的听课,应提前两天向有关部门索要相关教师名单和上课时间、地点。第十八条参与学院各项教学工作的督导、评估、检查。第十九条接受院领导、教务处临时安排的有关教学督导工作。第四章教学督导工作的原则和方法第二十条深入课堂教学第一线,充分掌握第一手材料,综合分析,准确评估。第二十一条对教学评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不夸大、不缩小、不掩饰、不虚美,维护督导工作的严肃性。第二十二条教学督导员听课一般不作事先通知,以期了解教学过程的实际状态;集中安排的听课活动,对授课教师的评价意见,必须经过督导委员会的集体讨论,取得比较一致的意见,方能向授课教师反馈。

6、对教师授课情况的评价出现意见分歧时,应采用跟踪听课的办法取得一致,评价务求客观、公正、合理。第二十三条教学督导委员会每学期召开1至2次例会,分管教学副院长、教务处处长出席会议,交流听课情况和常规检查情况,共同商讨、解决教学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第二十四条教学督导员在开展工作时,应按规范要求作好工作记录并在每学期末交教学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并由办公室负责整理、汇总和进行必要的分析。第二十五条教学督导员在工作中,如与有关单位或个人产生意见分歧甚至矛盾,由教学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协调解决。第二十六条教学督导委员会的听课评价结果将作为有关教师评奖、晋升职称的重要参考依据。第二十七条教学督导委员会对各二级学院、教

7、学部教学督导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第二十八条教学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对教学督导员的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并将考核结果通报所在单位。第五章教学督导员的权益第二十九条有权参加学院各教学部门组织的各种教学活动。第三十条有权深入课堂和实验室等教学第一线检查、指导教学工作,并直接向有关教学单位和学院领导反映有关问题,提出合理建议。第三十一条有权调看教师的授课计划、使用的教材、教案、考试命题及学生作业和实验、实习报告等有关教学材料。第三十二条有权制止违反教学规范的行为和做法,有关单位和教师没有充分理由不得拒绝采纳督导员针对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提出的改进意见。第三十三条有权在院内进行各项教学调研活动,各级领导和广大教职员工都应积极配合,予以支持。第六章教学督导员的待遇第三十四条学院建立督导活动津贴发放制度。根据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完成督导任务情况,相应的给予督导津贴。第三十五条学院设立专项经费,保证教学督导委员会正常开展各项督导、调研活动。第三十六条教学督导员在聘任期间由学院颁发聘书和督导证。教学督导员必须挂牌进行督导工作。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督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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