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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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进一步完善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加强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促进毕业生更充分就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遵循“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和“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其他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去建功立业。第三条在国家就业创业政策的指导下,本着“公正、公平、择优、自愿”的原则,在学校统一组织、管理和指导下,通过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毕业生

2、签订就业协议,实现就业;定向就业生、免费师范生按合同约定就业。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的专科(含高职)、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学生。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五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在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统筹;各学院设立相应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办公室,负责各学院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第六条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和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包括学校办公室、学生工作处(就业指导中心)、教务处、团委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第七条就业指导中心工作职责:(一)根据学校的

3、实际情况制定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方案;(二)负责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工作,及时向主管部门和相关用人单位报送毕业生生源情况;(三)开展毕业生就业市场调研,拓宽就业渠道,加强校政校企校校合作;(四)有计划地开展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举办就业创业指导讲座,开展就业创业咨询服务;(五)按照“三严禁”要求,收集、审核发布用人单位需求信息,开展供需见面活动;(六)建立和完善就业服务信息网络,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提供信息化服务;(七)负责毕业生就业情况跟踪调研,研究创新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八)协助上级部门做好毕业生选调基层、“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

4、国家项目的组织实施;(九)成立课程教研室,将“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创业指导”课程纳入教学计划,安排师资承担教学任务,并进行教学督导和管理;(十)严格审核就业证明材料,开展就业数据双向核查;(十一)负责毕业生档案的审核和派遣,遗留档案的管理、查询;(十二)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统计上报就业率;(十三)负责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审查、发放工作;(十四)开展大学生创业基金申请、评审及管理工作;(十五)完成主管部门及学校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十六)开展其它与毕业生就业指导相关的工作。第八条各学院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制定本学院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方案;(二)负责本学院毕业生资格初审,完成

5、本学院毕业生信息核对工作;(三)开展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工作;(四)将“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创业指导”课程纳入人才培养方案,与就业指导中心配合完成教学任务,督促学生完成评教活动;(五)组织毕业生参加多种形式就业洽谈会、用人单位招聘会等活动,择优推荐毕业生;(六)负责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初审工作;(七)指导毕业生申请创业项目;(八)负责毕业生推荐表的审核;(九)负责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初始鉴证登记;(十)按学校要求报送就业数据,严格收集就业证明材料,完善就业信息系统数据;(十一)完成学校安排的其它就业创业指导相关工作。第三章就业方式和程序第九条面向获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政策指导下,经学校和各级

6、政府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单位;定向就业生、免费师范生按定向合同(协议)就业。第十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程序分为就业指导、收集审核发布招聘信息、供需见面及双向选择、毕业生资格审查、派遣、调整、接收等阶段。第十一条就业创业指导活动和毕业生联系就业单位应在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情况下进行。第四章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与毕业生鉴定第十二条学校为毕业生提供就业创业指导与服务,开展就业政策法规宣传解读和心理辅导,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培养职业意识,提升职业技能,以及求职择业技巧的训练,提升就业竞争力。第十三条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结合各学院、各专业特点,

7、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提升就业创业服务水平,加强创业信息和咨询服务,采用授课、报告、讲座、咨询和实践训练等多种形式来开展。第十四条就业创业指导与入学教育、毕业教育相结合,引导学生正确处理好国家需要与个人发展的关系,积极投身基层建设,到祖国最需要地方去工作。第十五条各学院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对毕业生做出毕业鉴定,毕业鉴定主要包括毕业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劳各方面的基本情况。各学院要坚持“公开、公正、客观”的原则,对毕业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习成绩、综合能力等方面情况做出全面、客观、准确的评价。第五章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第十六条学校严格落实“三严禁”,

8、即严禁发布含有限定985高校、211高校等字样的招聘信息;严禁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有关性别、户籍、学历等歧视性条款的需求信息;严禁发布虚假和欺诈等非法就业信息,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就业歧视。实行用人单位需求信息审核、登记制度。第十七条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是落实毕业生就业的重要方式。就业指导中心和各学院可通过信函、电话、信息网络和走访等多种形式积极与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联系,广泛收集就业信息,积极拓宽就业渠道,组织毕业生参加供需见面洽谈会,为毕业生择业与用人单位择人创造良好条件并提供优质服务。第十八条根据上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工作安排,就业指导中心与各学院组织毕业生真实填写电子简历,参加网上招聘活

9、动,通过网络实现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第十九条毕业生必须如实填写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及其它推荐材料,学习成绩由所在学院审核盖章。第二十条毕业生持由学校统一审核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等推荐材料参加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毕业生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落实工作单位后,毕业生、用人单位要签订就业协议书,每名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第二十一条就业指导中心按照上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和程序,指导毕业生参加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毕业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就业指导活动,必须事先办理好请假手续。第六章就业协议第二十二条毕业生就业由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并由学校对就业

10、协议鉴证登记。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各保留一份。第二十三条就业协议书签订程序如下:1.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双方在就业协议书上签名盖章;2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约定的补充条款务必书写在就业协议书补充约定中。3 .毕业生将协议书及时交回所在学院,经学院审核、盖章后,由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鉴证盖章。4 .对于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先行盖章的协议书,在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交回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登记。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若学校未盖章,毕业生应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把就业协议书送至学校就业指导中心进行登记、鉴证盖章。5 .学校

11、就业指导中心应及时完成对就业协议书的鉴证、登记、盖章,返还毕业生。第二十四条若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经协商解除协议,应签署解除协议函件。毕业生再与新的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的,持解除协议函件到就业指导中心领取就业协议书,再按程序重新签订就业协议书。第二十五条鉴证登记主要指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对就业协议的另外两方当事人的资格和毕业生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进行鉴别证明,包括:用人单位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毕业生的基本情况是否真实,并对就业协议进行登记。第二十六条采用欺骗等违法手段签订的就业协议无效,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七章毕业生资格审查和派遣第二十七条学校就业指导中心会同教务处和有关部门,按规定认真负责地

12、做好毕业生资格审查工作,并及时上报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第二十八条学校将鉴证登记的就业协议形成就业方案并上报省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审核通过后签发报到证。第二十九条在规定的时间内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按规定派遣到毕业生所在县(市)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持报到证到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到,并将其档案移交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十条在派遣过程中确因特殊情况,毕业生要求调整改派的,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征得原接收单位的书面同意后,持新接收单位的接收函,经学校签署意见后,报省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审核批准,方可办理改派手续。第三十一条在规定

13、时间内未就业且需自主择业的毕业生,可在学校统一派遣前一个月申请留档,由学校免费保管档案两年。第三十二条学校积极帮助残疾学生等确有就业困难的毕业生联系就业,对毕业半年后未就业并自愿申请就业的毕业生进行失业登记,重点协调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优先推荐就业。第三十三条报到证遗失,在规定的期限内按下列手续补办:(一)个人写出申请;(二)在原派遣单位所在地新闻媒体上声明遗失;(三)提供报到证第二联复印件;(四)就业指导中心补办。第三十四条毕业生派遣从7月1日后开始。第八章数据规范统计第三十五条贯彻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指南二十条,严格执行“四不准”规定,即各学院不准以任何方式强迫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

14、合同,不准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发放与毕业生签约挂钩,不准以户档托管为由劝说毕业生签订虚假就业协议,不准将毕业生顶岗实习、见习证明材料作为就业证明材料。第三十六条学院认真收集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劳动合同、录用文件、聘用函等就业证明材料,不能将电话记录、微信截图、QQ留言、短信、电话录音不能做为证明材料。第三十七条就业数据与证明材料须完全一致。第三十八条学院定期组织已就业毕业生进入“学信网”确认就业数据无误。第九章违反规定的处理第三十九条对违反就业协议或不履行定向合同的毕业生按协议书或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处理。第四十条对利用职权干涉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或在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人员,按相关规定追责问责。第十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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