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预算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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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失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省级预算管理,规范基金收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有关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基金预算是根据国家预算管理和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编制,经法定程序审批、具有法律效力的年度基金收支计划。基金预算遵循收支平衡原则。第三条基金预算由基金收入预算和基金支出预算组成。基金收入包括失业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

2、利息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基金支出包括失业保险待遇支出、技能提升补贴支出、稳定岗位补贴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第四条基金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二章预算编制第五条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综合考虑本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编制下年度全市基金预算初步草案,其中基金收入预算初步草案应会同市级税务部门编制。基金预算初步草案经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省本级基金预算初步草案由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其中基金收入预算初步草案由省级失业保险经

3、办机构会同相应税务部门编制。第六条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抽调专业人员组成基金预算编制审核小组,根据本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失业状况、失业保险政策调整、历年基金预算执行情况、扩面征缴、基金结余以及重大突发事件等因素,对各市及省本级下年度基金预算初步草案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各市及省本级根据审核意见进行修改调整。审核无误后,形成全省基金预算草案。第七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全省失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连同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按程序报省政府审定,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第三章预算执行和调整第八条基金预算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

4、省级财政部门2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基金预算批复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其中基金收入预算同时批复省级税务部门。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将基金预算分解下达各市及省本级。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基金预算和规定的程序组织执行。第九条建立健全基金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各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省下达的基金预算及各市基金运行情况,每月向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同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基金收支情况报表,每季度报送基金预算执行报告。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向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基金收支情况报表,每季度报送基金预算执行报告。第十条基金预算不得随意调整。执行中因特殊原

5、因需要调整时,按照相关规定启动基金预算调整程序: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失业保险政策变动情况提出基金预算调整意见,统一部署基金预算调整工作,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税务部门据此测算后报送各市基金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其中基金收入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应会同市级税务部门编制,经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省本级基金预算调整初步方案由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其中基金收入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应会同相应税务部门编制。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对各市及省本级基金预算调整初步方案进行审核并汇总编制全省基金预算调整方案。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全

6、省失业保险基金预算调整方案连同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调整方案按程序报省政府审定,按要求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基金预算调整方案批复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其中基金收入预算调整方案同时批复省级税务部门,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将基金预算调整方案分解下达各市及省本级。第四章决算编制第十一条预算年度终了后,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编制基金年度决算初步草案,其中基金收入决算初步草案应会同市级税务部门编制。基金决算初步草案经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省本级基金决算初步草案由省级失业保险

7、经办机构编制,其中基金收入决算初步草案由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相应税务部门编制。第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组织审核并汇总编制全省基金决算草案。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将全省基金决算草案连同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决算草案报省政府审定后,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并将经批准的决算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第十三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基金决算批复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其中基金收入决算同时批复省级税务部门,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将基金决算分解下达各市及省本级。第五章预算监督和管理第十四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对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确保全年基金预算任务按期兀O第十五条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将各市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列为确定统筹分担责任的重要因素,实行全程预算监督,加强对各市及省本级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分析,提高基金预算管理水平。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各市根据本办法规范本市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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