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docx

上传人:李司机 文档编号:1782474 上传时间:2022-12-18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24.6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docx(13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怀政办发(2022)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怀化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9月28日怀化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推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维护社会消防安全形势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3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

2、7号)等有关政策文件,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法做好本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发生的较大火灾事故和一般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火灾发生后由消防救援机构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对事故性质进行分析预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本规定调查处理的范围:(一)铁路、港航、民航和军事设施的火灾;(二)因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井地下部分等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火灾;()森林、草原火灾;(四)机动车在通行过程中,因车辆碰撞、刮擦、翻覆直接导致燃烧的火灾;(五)因放火、自杀、自焚等故意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者治安案件处理的火灾;(六)其他法律法

3、规有特别规定的火灾。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在查明起火原因基础上,对火灾发生的诱因、灾害成因以及防火灭火技术等相关因素开展火灾延伸调查。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火灾事故调查组、火灾事故评估组的火灾事故调查评估经费(包括驻地食宿、交通出行、检验鉴定、现场实验、专家论证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二章调查权限第六条发生一般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全力配合上级政府调查组做好调查处理工作。上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时

4、,可以调查由下一级人民政府调查的火灾事故。自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组织调查。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应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含本数)的火灾事故;(二)建筑物过火面积超过500平方米(含本数)的人员密集场所火灾事故或建筑物过火面积IOOO平方米以上(含本数)的其他场所火灾事故;()受灾户30户以上(含本数)的农村团寨火灾事故;(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火灾事故;(五)政府或消防救援机构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处理的火灾事故。第三章火灾事故调查组的成立及职责第八条酝酿调查组

5、组成。根据火灾事故等级,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由负责牵头火灾事故调查的部门拟定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的请示,并按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火灾事故调查组由属地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与火灾事故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纪检监察机关派人参加,根据需要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第九条批复成立调查组。本级人民政府批复同意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并指定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全面负责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组织开展事故调查。火灾事故调查组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可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和责任追究组等工作小组。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备事

6、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与火灾事故无直接利害关系,并遵守调查纪律、保守调查秘密,未经调查组组长允许,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调查信息。第十条火灾事故调查组主要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二)统计人员伤亡情况;(三)核定直接经济损失;(四)认定火灾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五)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六)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七)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完成后,形成并提交书面事故调查报告。第十一条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主要职责:(-)确定火灾事故调查方向和调查组成员分工;(二)组织召开火灾事故调查的有关会议;(三)督促、协调各工作组工作;(四)协调火灾事故

7、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五)需要向人民政府请示有关事项、对外发布火灾事故调查进展信息等的审定签发;(六)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技术组由消防救援、公安、应急和事故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根据事故调查组的总体要求,制定技术组调查工作方案;(二)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事故死伤人数及死伤原因;(三)负责事故现场勘查,搜集事故现场证据,指导相关技术鉴定和检验检测工作,对事故发生机理进行分析、论证、验证和认定,查明事故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四)提出事故性质认定的初步意见和事故预防的技术性针对性措施;(

8、五)形成技术组调查报告,并提交火灾事故调查组审议;(六)完成火灾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十三条管理组由住房城乡建设、应急、消防救援、公安、工会和相关行业监管部门等单位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一)根据火灾事故调查组的总体要求,制定管理组调查工作方案;(二)查明相关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履行安全职责情况,查明事故涉及地方各级政府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和监管部门执法监管职责的落实情况,查明相关单位和人员负有事故责任的事实;(三)针对事故暴露出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和防范措施;(四)形成管理组调查报告,并提交火灾事故调查组审议;(五)负责评估事故发生后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应急救援处置情况,完成事故

9、应急评估报告;(六)完成火灾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十四条综合组由牵头调查的单位人员组成,属地政府配合,主要职责是:(-)筹备召开事故调查组相关会议等工作;(二)了解、掌握各组工作进展情况,督促各组按照事故调查组总体要求,制定并实施调查工作方案,协调和推动工作有序开展;(三)统一报送和处置事故调查的相关信息,草拟综合性文稿,做好文件资料收发、归档等工作;(四)起草事故调查报告,并提交火灾事故调查组审议;(五)对火灾事故调查组日常工作进行综合协调,负责后勤保障等工作;(六)完成火灾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十五条责任追究组主要由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公安、检察、应急和消防救援机构等单位人员组成

10、,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对事故原因和相关责任的调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二)形成责任追究报告,并提交火灾事故调查组审议;(三)完成火灾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十六条落实调查人员回避原则。调查组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回避:(-)属火灾事故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火灾事故有利害关系的;(三)与火灾事故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事故公正调查的。第四章调查范围第十七条起火单位、当事人及知情人。依据火灾事故情况确定调查询问对象范围,主要包括主体责任人、现场操作人员、发现和扑救火灾人员、知情人

11、、当事人、目击者、管理人员,火灾涉及的建设、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安装、监理、检测以及监督单位的相关人员。询问对象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和进行调整。第十八条党政机关及公职人员。涉及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及公职人员的调查范围由纪检监察机关成立的责任追究调查组确定,并由责任追究组对相关人员开展调查。经调查构成责任事故的火灾,除应该查明起火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该查明对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五章调查取证第十九条进行火灾事故现场调查。组织相关调查人员,严格按照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火灾现场勘验规则等有

12、关规定要求,规范现场封闭、调查询问、现场勘验、物证提取、视频分析、检验鉴定、现场实验等各个环节,实地调查了解掌握火场情况。第二十条确定调查取证重点。注重从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等方面进行取证。(-)调查中应当重点关注火灾事故责任人涉及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等刑事犯罪问题。(二)对火灾事故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重点调查火灾发生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履行消防安全法定职责和工作职责的情况;对党委政府和政府相关监管部门及公职人员的

13、调查取证,由纪检监察机关成立的责任追究调查组负责。第二十一条强化专业支撑保障。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或勘验、检测、试验的,调查组可以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或者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勘验、检测、试验,相关单位、专家应当出具书面技术鉴定或勘验、检测、试验结论,并盖章签名。火灾事故调查组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依法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和科研院所等力量参与调查。必要时邀请律师、法律专家学者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关法律问题的研讨会商。第六章火灾原因分析与责任调查第二十二条直接原因。在火灾现场勘验、调查询问以及物证鉴定等环节取得证据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科学作出火灾原因认定结论。第二十三

14、条间接原因。在查明起火原因基础上,对火灾发生的诱因、灾害成因以及防火灭火技术等相关因素开展深入调查,分析查找火灾风险、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意见和措施,推动相关部门、行业和单位发现整改问题和追究责任。第二十四条认定火灾性质。根据查明的火灾原因和火灾事实,依法依规作出事故性质分析认定。对经过调查不属于火灾事故的,及时移送相应职能部门调查处理。第二十五条火灾事故责任调查。围绕火灾发生的诱因和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的成因,查实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无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行为和问题,分析厘清火灾事故各方责任。(-)依法调查使用管理责任。围绕引发火灾的点火源、可燃物、蔓延路径和人员伤亡

15、等要素,全面调查起火场所在消防安全承诺制落实、员工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消防安全制度制定落实、消防设施维护运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持证上岗及临机处置、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消防安全检查巡查、火灾应急疏散演练和微型消防站火灾处置等存在的问题,逐一查实起火场所的使用管理主体责任。(二)依法调查工程建设责任。围绕起火场所全面调查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审查、施工、验收和监理等环节,查清相关单位和个人是否存在未严格按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审查和验收,是否存在建设工程施工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是否存在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监理把关不严、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等

16、行为。坚持源头治理,查实与火灾发生、蔓延扩大和造成人员伤亡有关的工程建设主体责任。(三)依法调查中介服务责任。围绕起火场所全面调查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和消防产品认证检验等环节,查清中介服务在执业过程中是否存在从业人员不具备执业资格、未执行中介服务技术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出具虚假执业文件的行为,注册消防工程师是否存在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职业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等行为,查实与火灾有关的中介服务主体责任。(四)依法调查消防产品质量责任。围绕与火灾发生、蔓延扩大和人员伤亡有关的消防产品作用发挥情况,全面调查火灾报警、灭火设施、防烟排烟、防火分隔和安全

17、疏散等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和维修等环节,查清消防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火灾中未有效发挥作用的原因和影响因素,查实消防产品各环节的主体责任。(五)依法调查消防救援机构及政府部门监管责任。调查辖区消防救援机构的消防监督执法和灭火救援行动开展情况,是否存在消防监督执法不到位、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灭火救援行动是否有需要改进之处;同时,查实有关行业、部门及基层组织等对火灾单位的安全监管职责落实情况。第七章责任划分和追究第二十六条责任划分和提出处理意见。根据调查情况,火灾事故调查组负责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相关责任人分别提出刑事责任追究、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等处罚

18、、处理的建议意见;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地方相关党委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有关责任人开展责任追究。第二十七条涉嫌犯罪的司法移送。对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消防安全犯罪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书及材料清单、火灾调查报告、获取的涉案证据清单及其他有关涉案材料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公安机关对移送的火灾案件,应当自受案之日起3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应当自接收案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自受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相应退回案件材料。公安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

19、日内书面通知火灾事故调查组、人民检察院。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的消防救援机构与同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涉嫌消防安全犯罪案件的事实、性质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以及责任追究有意见分歧的,应当加强协调沟通。第二十八条违反党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的移交。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有关党组织、党员或公职人员对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涉嫌违反党的纪律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第八章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技术组、管理组通过调查取证和分析、认定,在规定时间内形成小组调查报告,综合组在各小组报告的基础上,

20、综合修改完善后形成事故调查报告。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有:(-)引言。该起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单位、事故类别、事故性质、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事故基本情况概述。事故调查组成立依据,事故调查组人员的组成情况;(二)起火单位和相关单位概况。起火单位成立时间、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经营范围、证照情况、劳动组织及工程(施工)情况等。与起火单位存在租赁经营、管理服务等相关单位概况;(三)事故发生、抢救及政府应急行动情况。事故发生过程以及事故报告、抢救、搜救及政府应急行动情况;(四)火灾原因及性质。包括火灾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认定火灾事故是否属于责任事故;(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在事故

21、调查过程中,事故调查组负责人可及时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对涉嫌犯罪的线索进行集体分析审查,涉嫌刑事犯罪的,由事故调查组的公安机关人员报告侦查情况和初步认定意见,提出线索移交建议,事故调查组应按有关规定承办移交事宜;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由事故调查组的纪检监察机关人员报告核查情况并提出拟处理意见;(六)整改措施建议。结合火灾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以及调查过程中发现当地人民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责部门、事故责任单位等存在的各类问题与工作薄弱环节,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整改措施。整改措施要与调查报告中发现的问题前后对应,力求做到有针对性、可行性和操作性。第九章调查时限及

22、批复第三十条调查时限。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向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请求批复;特殊情况下,经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第三十一条报送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由火灾事故调查组向批准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的人民政府报送,应附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名。调查组成员对调查报告有不同意见的,不得拒绝签名,应在签名后,附专页说明不同意见的情况。第三十二条批复时限。负责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第三十三条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批复中要对

23、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提出具体要求,批复主送火灾事故调查组牵头单位,抄送事故调查组有关成员单位、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民政府,通报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较大火灾事故批复应明确结案一年内开展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的要求。一般火灾事故是否需要开展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情况评估,由组织调查的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作出批复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批复意见督促有关机关依法对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并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督促对涉嫌犯罪的事故责任人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四条公开火灾调查报告。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由火灾事故调查牵头部门按规定公布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负责舆情答疑、回应

24、社会关切等。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是否需要公开,由组织调查的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第三十五条资料归档。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结束后,由调查牵头部门负责将火灾事故调查组成立的文件、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调查组人员签字名册、政府对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文件、相关部门的调查取证材料、技术鉴定报告等资料装订归档。第十章整改评估第三十六条评估内容。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一年内,由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委托有关部门开展评估工作。评估内容应包括:(一)火灾事故相关企业及同类企业、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采取的具体举措,以及取得的效果;(二)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落实情况,刑事责任定罪量刑情况;(三)火灾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汲取事故教训,强化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由消防救援机构、发生火灾事故场所的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等单位工作人员组成,评估组组长由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人员担任。第三十七条撰写评估报告。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组应当向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并报怀化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第三十八条问题整改。对火灾事故整改措施未落实或落实不力的,要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限期整改落实,对逾期仍未整改落实又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以通报并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