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起减刑、假释实质化审理典型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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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起减刑、假释实质化审理典型案例(2022年12月7日)减刑、假释制度作为刑罚变更执行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对于激励罪犯积极改造,促进罪犯回归、融入社会,实现刑罚的目的,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江苏法院在减刑、假释工作中,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审理,不断强化实质化审理理念,细化减刑、假释条件,推进审理方式改革,落实“四个一律”工作要求,全方位打造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体系,为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助推社会综合治理做出了积极贡献。我们选取在加强案件实质化审理方面具有典型意义的十起案例,多角度展示我

2、省法院近年来减刑、假释工作成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减刑、假释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录案例一:罪犯在服刑期间违规频次较高,多次因与他犯发生矛盾而动手打架,经教育,改造表现无明显改进,综合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发生时间等因素,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不予减刑。案例二:罪犯有10余次盗窃前科,刑满释放当月又连续实施犯罪,并入户抢劫,主观恶性深,改造难度大,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不予减刑。案例三:集资诈骗犯罪罪犯在服刑期间,仍拒不交代赃款去向,否认案发前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事实,不积极退赃和协助追缴赃款赃物,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不予减刑。案例四:人民法院强化调查核实,查明职

3、务犯罪罪犯隐瞒财产、不积极履行财产刑,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不予减刑。案例五:职务犯罪罪犯不积极履行退赃义务,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人民法院主动纠错,依法撤销原减刑裁定,重新裁定不予减刑。案例六: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执行地法院根据假释撤销新规,加强与本地司法机关和原假释裁定地法院协调联动,依法撤销罪犯假释。案例七: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有见义勇为的重大立功表现,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当宽则宽,依法给予其减刑奖励。案例八:未成年罪犯在判决前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谅解,判决后又积极履行全部财产性判项,依法从宽把握减刑幅度。案例九:老年罪犯在服刑期间改造表现良好

4、、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依法从宽适用假释。案例十:在减刑案件中,探索监狱公职律师作为执行机关代表出庭履职,对未成年罪犯动态考察其改造表现,综合其他相关因素,依法从宽把握,对其裁定减刑。案例一罪犯在服刑期间违规频次较高,多次因与他犯发生矛盾而动手打架,经教育,改造表现无明显改进,综合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发生时间等因素,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不予减刑一、基本案情罪犯闫某某因犯窝藏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21年9月130,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检察机关认为,罪犯闫某某在服刑期间,在行动上未能做到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在本次考核期间,三次与他犯发生争执,并主动动手打架,其中两次严重违反监规

5、,缺乏真诚的悔罪意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建议对该犯不予减刑。减刑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闫某某服刑期间共获得表扬五次。另查明,闫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在本次考核期内,闫某某29次违反监规共被扣194分。其中,2020年5月9日,其在车间因与他犯争执动手,被扣30分;2020年8月10日,其在监房因琐事与他犯发生争执并动手,被扣50分;2021年4月19日,其因与他犯发生矛盾,动手打架,情节较轻,被扣10分。二、裁判结果减刑法院认为,罪犯在服刑期间是否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是判断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的重要依据。罪犯闫某某在本次考核期内,违反监规的次数达29次之

6、多,共计被扣194分,明显高于其他罪犯,且近一年半内3次与他犯发生争执而先动手打架,共计被扣90分,改造表现无明显改进。综上,不能认定罪犯闫某某确有悔改表现,裁定对其不予减刑。三、典型意义对于罪犯存在违反监规纪律行为的,应当根据行为性质、情节、发生时间等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判断罪犯的改造表现。本案中,罪犯闫某某在本次服刑期间持续违规,其中3次系因与他犯发生争执而先动手打架,整体扣分较多。虽然执行机关考虑到罪犯闫某某上述改造表现对其减刑缓报过,但是该犯在报请减刑前,2020年5月、8月因与他犯发生争执而动手打架后,经民警教育,并未吸取教训、端正改造态度,次年4月又因与他犯发生矛盾而动手打架。罪犯闫

7、某某改造表现未见明显向好,主观上缺乏真诚的悔罪认识,不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应进一步延长其考察期限,以教育引导罪犯增强身份意识和法纪观念、强化行为规范养成、严格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案例二罪犯有10余次盗窃前科,刑满释放当月又连续实施犯罪,并入户抢劫,主观恶性深,改造难度大,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不予减刑一、基本案情罪犯朱某某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4万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责令退出违法所得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2022年6月24日,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报请减刑意见。减刑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朱某某在服刑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

8、受教育改造,参加学习教育和劳动,获得表扬四次。但该犯在2003年至2018年期间,先后15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刑满释放的当月又三次实施入户抢劫和入户盗窃等犯罪行为,系累犯,且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在考核周期内有多次扣分情况。二、裁判结果减刑法院认为,罪犯朱某某曾经多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连续实施犯罪行为,且升级为入户抢劫。该犯服刑期间虽然能够接受教育改造,但有多次违规扣分,改造表现一般。鉴于该犯系累犯,有10余次盗窃前科,又系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且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

9、现等因素,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裁定对罪犯朱某某不予减刑。三、典型意义减刑是国家对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罪犯的奖励,而非罪犯当然享有的一项权利。审查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应坚持全面依法审查、坚持主客观改造表现并重,不能简单将减刑资格、幅度与行政奖励数量直接挂钩。罪犯朱某某有10余次盗窃前科且具有连续性,本次实施了更为严重的罪行,考核期内有多次违规扣分,改造表现总体一般,表明其主观恶性深,改造难度较大,必须加深其刑罚体验,才能实现刑罚的惩罚和改造功能。人民法院裁定对该犯不予减刑,坚持了全面审查、综合考察原则,重申了减刑的奖励属性,有效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对督促罪犯真诚认罪悔罪,认真接受教

10、育改造起到警示作用。案例三集资诈骗犯罪罪犯在服刑期间,仍拒不交代赃款去向,否认案发前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事实,不积极退赃和协助追缴赃款赃物,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不予减刑一、基本案情罪犯李某某因非法集资38987.06万元,造成被害人损失28802.16万元,被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2021年9月13S,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检察机关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尚不能认定罪犯李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需要对其财产性判项执行等相关情况作进一步调查核实。减刑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虽然能够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

11、获得表扬八次,但是在庭审中,该犯否认有转移、隐匿资金情形。经调查查明,原审判决认定李某某到案后未如实交代资金流向,也未协助配合追缴赃款赃物,致使被害人巨额损失无法退赔;执行法院执行处分所得少量资金远不足以退赔被害人实际损失,其犯罪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至今无法弥合。二、裁判结果减刑法院认为,在审理减刑案件中既要注重审查罪犯劳动改造、监管改造等客观方面的表现,也要注重审查罪犯认罪悔罪等主观方面的表现,进行全面审查,综合判断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罪犯李某某实施金融诈骗犯罪,案发前有转移资金、隐匿财产的行为,归案后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服刑期间仍缺乏认罪悔罪认识,否认转移资金、

12、隐匿财产的行为,不积极退赃。不应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裁定不予减刑。三、典型意义本案是严格落实财产性判项履行与减刑、假释关联机制的典型案例。为解决长期以来的财产性判项执行难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确立了财产性判项履行与减刑、假释关联机制,将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作为衡量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的重要依据。减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通过调阅原审刑事案件卷宗、向执行法院调查核实等方式强化庭外调查核实,查明罪犯在判决后仍否认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不积极退赃,不积极协助追缴赃款赃物的事实,进而不认定罪犯确有悔改表现,裁定对其不予减刑。本案中,人民法院从严把握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减刑资格,对抱有侥幸心理的此

13、类罪犯起到了警示作用,有力维护了刑罚执行公平公正。案例四人民法院强化调查核实,查明职务犯罪罪犯隐瞒财产、不积极履行财产刑,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不予减刑一、基本案情罪犯胡某某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没收依法扣押在案的赃款174.7万元,上缴国库。2022年2月21日,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检察机关认为,罪犯胡某某系职务犯罪罪犯,赃款已全部退出,但没收个人财产刑未履行,亦未见其履行能力相关证明材料,建议对该犯不予减刑。减刑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胡某某在服刑期间共获得表扬二次,归案后已退出全部赃款,但生效刑事判决中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未履行。第一次庭

14、审后,该院依职权调取原侦查机关、原审法院对胡某某及其前妻的讯问笔录、提审笔录中关于其家庭资产的陈述、相关房屋所有权权属证明单、执行裁定书、相关法院2016年作出的民事调解书等证据,并依法组织第二次庭审,对上述证据进行了质证,确认胡某某故意隐瞒其名下房产一套,亦未如实申报登记在其儿子名下房屋的情况。二、裁判结果减刑法院认为,罪犯胡某某虽然在服刑期间积极参加学习教育和劳动,获得表扬二次,但该犯在本案审理期间未如实陈述可供执行财产情况,故意隐瞒其名下房产一套,亦未如实申报登记在其子名下房屋的情况。因罪犯胡某某故意隐瞒财产,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裁定对罪犯胡某某不予减刑。三、典

15、型意义本案是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典型案例。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充分发挥庭审功能,有效行使庭外调查核实权,查明相关事实。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的判断是实践中的难点问题。为查明罪犯胡某某实际履行能力,减刑法院强化庭外调查核实,调阅原审刑事案件、执行案件以及胡某某与其妻子民事离婚案件卷宗材料,并前后两次开庭审理,通过充分的调查、质证,查明罪犯故意隐瞒财产的事实,不认定罪犯胡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并裁定对其不予减刑,切实做到“证据核查在法庭、事实认定在法庭、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案例五职务犯罪罪犯不积极履行退赃义务,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人民法院主动纠错

16、,依法撤销原减刑裁定,重新裁定不予减刑一、基本案情罪犯牛某某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万元。判决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减刑。后发现,生效刑事判决认定该犯贪污款为44万余元,该犯仅履行了没收个人财产4万元,对赃款未予退缴,遂对该犯减刑一案重新审理。罪犯牛某某在庭审中陈述,对自己的罪行感到悔恨,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改造。目前,没收个人财产4万元已履行完毕,对于赃款44万余元,并非自己贪污,如果法院认为自己的行为对企业造成了损失,也愿意退缴,但需要等家属从国外返回后再商议。检察机关认为,罪犯牛某某仅履行没收个人财产4万元,其

17、贪污的44万余元有退赔能力而未退赔,给国家造成的损失至今未予弥补,且庭审时认罪态度模糊,建议依法撤销原减刑裁定。减刑法院经审理查明,生效刑事判决在审理查明部分己认定该犯贪污443789.09元,该部分赃款一直未退缴。庭审中,牛某某对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的贪污44万余元的事实予以否认,不积极履行退赃义务。另查明,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没收个人财产4万元已履行。二、裁判结果减刑法院认为,罪犯牛某某作为职务犯罪罪犯,不积极退赃,对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含糊其辞,不能确认其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遂裁定撤销原减刑裁定,对罪犯牛某某不予减刑。三、典型意义本案是江苏法院严格落实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与减刑、

18、假释关联机制,主动纠错的典型案例。财产性判项的确定是落实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与减刑、假释关联机制的第一步。确定罪犯财产性判项,不应仅局限于生效刑事裁判文书主文内容,对于生效刑事裁判认定的赃款赃物、刑事案件中达成调解协议确定的赔偿义务、另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生效裁判确定的民事赔偿义务也应纳入综合考量范围。本案中,罪犯牛某某系职务犯罪罪犯,对于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的贪污赃款一直未予退缴。庭审中,牛某某又对贪污事实予以否认,故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人民法院发现已经生效的减刑裁定确有错误后,及时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撤销原减刑裁定,彰显了人民法院从严把握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条件的坚决态度。案例六罪犯在假释

19、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执行地法院根据假释撤销新规,加强与本地司法机关和原假释裁定地法院协调联动,依法撤销罪犯假释一、基本案情罪犯曹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服刑期间,外省某中级法院裁定对罪犯曹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内,曹某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无证驾驶汽车,被交警处以罚款IOoO元。2021年1月18日,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撤销假释建议。检察机关同意司法行政机关报请意见。执行地法院经审理查明,曹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已被注销,其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系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非营运汽车的违法行为,交警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处罚恰

20、当。二、裁判结果执行地法院认为,罪犯曹某在假释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依法应当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综上,裁定撤销原假释裁定,对罪犯曹某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三、典型意义本案是江苏法院强化司法担当,在2020年7月1日社区矫正法正式施行后,适用假释撤销新规撤销假释,将罪犯收监的典型案例。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应当撤销假释。鉴于异地执行罪犯假释撤销面临的对接难、沟通难、文书移送难等问题,社区矫正法第46条明确规定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也可以向执行地法院提出撤销假释建议,不再局限于假释裁定地法院。本案中,罪犯曹某系异地执行假释,执行地法院主动加

21、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外省法院对接,裁定撤销原假释裁定,及时将罪犯收监,彰显了假释制度的严肃性,有效降低了收监执行成本,警示教育曹某及其他假释对象,应当正确认识假释制度、严格遵守监督管理规定,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案例七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有见义勇为的重大立功表现,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当宽则宽,依法给予其减刑奖励一、基本案情罪犯郝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内,司法行政机关以该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社区矫正态度良好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检察机关认为,罪犯郝某某积极救火,有效防止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郝某某予以减刑。减刑法院

22、经审理查明,罪犯郝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考核结果均为合格或良好。该犯在某居民住宅楼厨房火灾事故中,不顾个人安危,英勇救火,将液化气钢瓶转移至安全场所,有效防止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其本人受到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表彰。二、裁判结果减刑法院认为,罪犯郝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遵守社区矫正管理的各项规定,积极参与扑灭居民住宅楼厨房失火,有效防止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有重大立功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综合考虑执行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意见,裁定对罪犯郝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缩减六个月。三、典型意义本案是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缓刑罪犯予以减刑的典型案例。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缓刑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参照刑

23、法第78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并缩减其缓刑考验期。本案中,火灾发生于居民住宅楼的厨房,如果不能及时扑灭,大范围蔓延或者发生爆炸事故,后果不堪设想。罪犯郝某某积极参与救火,有效防止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受到表彰。对该犯减刑,是对其改过自新、积极融入回归社会,见义勇为的奖励,同时也对其他罪犯起到激励引导作用,有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案例八未成年罪犯在判决前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谅解,判决后又积极履行全部财产性判项,依法从宽把握减刑幅度一、基本案情罪犯李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犯罪时未成年。后因发现漏罪(盗窃罪

24、)被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2800余元。2022年7月28日,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报请意见。减刑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各项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共获得表扬二次。另查明,该犯犯罪时未成年,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发现漏罪,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获得被害人谅解。二、裁判结果减刑法院认为,罪犯李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准予减刑。裁定将罪犯李某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三、典型意义本案是落实宽严相济

25、刑事政策,坚持区别对待,对未成年罪犯从宽把握减刑幅度的典型案例。未成年罪犯可塑性较强,应以教育挽救为主,故对未成年罪犯减刑、假释,可以根据其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的条件、减刑的起始时间、减刑的幅度和频次等方面作从宽把握。本案中,虽然罪犯李某因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发现漏罪,进而被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但鉴于其犯罪时系未成年,财产性判项履行完毕,收监后积极接受改造,比照普通罪犯减刑幅度,予以从宽,增加一个月减刑幅度,裁定减刑八个月,以激励其积极改造,早日回归社会。案例九老年罪犯在服刑期间改造表现良好、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依法从宽适用假释一、基本案情罪犯鞠某某因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判处

26、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2017年1月24日、2018年10月31日分别被减刑九个月。2021年4月2日,执行机关提出假释建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报请假释意见。假释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鞠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判;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各项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先后共获得表扬四次。另查明,该罪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罚金刑已履行完毕,报请假释时已年满75周岁,属于老年罪犯,且身患肝癌,被认定为病犯。经执行机关评估,该犯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社区矫正机构提交了社区矫正环境评估调查报告,认为该犯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二、裁判结果假释法院认为,罪犯鞠某某在服

27、刑期间,能认罪服判,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无再犯罪危险,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无不良影响,符合假释条件,裁定对罪犯鞠某某予以假释。三、典型意义本案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老年罪犯依法从宽适用假释的典型案例。假释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对假释罪犯进行社区矫正,通过行刑的社会化,发挥假释回归功能,有效帮助罪犯实现再社会化,降低再犯罪风险。本案中,人民法院以刑罚个别化原则为指导,践行刑罚人道主义理念,结合罪犯鞠某某系老年罪犯、病犯等年龄和身体特点,审慎认定其服刑改造表现、再犯罪危险程度以及假释后对所在社区的影响,依法从宽掌握其假释条件,裁定予以假释。本案充分发挥假释制度的积极作

28、用,弘扬了“矜老恤幼、宽宥废疾”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体现了对老年罪犯、病犯的人文关怀。案例十在减刑案件中,探索监狱公职律师作为执行机关代表出庭履职,对未成年罪犯动态考察其改造表现,综合其他相关因素,依法从宽把握,对其裁定减刑一、基本案情罪犯张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8年11月4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1日,该犯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22年2月28日,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鉴于该犯系未成年犯,在刑满释放后短期内再次犯罪,是否符合减刑条件存在争议,减刑法院根据检察机关建议,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中,执行机关指派公职律师根据我国现有立法规

29、定,减刑、假释是对表现较好的罪犯给予的奖励,减刑、假释制度是刑罚变更执行制度,不是诉讼程序,因此罪犯不能委托律师参与庭审。加强庭审实质化对刑罚执行机关代表履职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我们尝试在一些重点案件或者有争议的案件中由监狱取得公职律师资格的民警作为执行机关代表出庭,以提高庭审的对抗性,推进庭审的实质化。作为执行机关代表出庭,陈述了罪犯张某某因缺少家庭管教走向犯罪道路,并对比了该犯两次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上次服刑期间该犯未获得任何表扬,本次有较大转变,考核期内获得两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体现对未成年人教育挽救的方针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该犯减刑适当从宽。出庭检察员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张某某提

30、请减刑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建议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减刑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二次。另查明,该犯犯罪时系未成年。二、裁判结果减刑法院认为,罪犯张某某在本次服刑期间,能够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服从管教,总体表现较好,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当庭宣告对罪犯张某某减刑一个月。宣判后,合议庭对罪犯进行法庭教育,并鼓励其珍惜本次减刑机会,未来回归社会后承担起应当肩负的责任。三、典型意义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对执

31、行机关代表的出庭履职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案是江苏法院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方式改革,探索公职律师出庭的首例案件。本案中,监狱公职律师出庭,有效提高了执行机关代表的履职能力,实现了执行机关代表与法官、检察官的专业对话,有力保障了庭审功能的实现。庭审中,公职律师运用法言法语和专业法律知识,充分阐述报请减刑的依据和理由,从刑罚执行理念、刑事政策、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分析,动态展现罪犯前后两次服刑改造表现的变化,并深入剖析犯罪的原因,得出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结论,令人信服,也得到检察机关的认同,不失为一次减刑案件庭审方式改革的有益尝试。本案体现了对未成年罪犯教育挽救为主的刑事政策,动态考核其前后两次服刑的改造表现,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从宽把握减刑适用。张某某刑满释放后,减刑法院对其进行回访,了解到张某某现实表现良好,生活态度积极,能够自食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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