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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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市(2007)202号文件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印发 2007年8月21日起施行,实施意见分为7个部分,共46条: 一、资质申请条件 二、申报材料 三、资质受理审查程序 四、资质证书(略) 五、监督管理(略) 六、标准说明 七、过渡期有关规定(略),主要内容概括八句话一套报表 二个释义 三项政策四种变更 五年有效 六十失效 七种申报 八项说明,一套报表-各设计序列、勘察统一报表 二个释义-对160号部令、86号文件解释 三项政策-对原证书(行业、部分、工艺、 专业和综合事务所)设年过渡期;对原专项证书设年过渡期;对暂定级转正的自选年 或

2、年有效期(过渡期已过),四种变更- 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 五年有效-新版证书设5年有效期 六十失效-对考核人员设定年龄高限 七种申报-首次、升级、增项、综合、延续、变更、重新核定 八项说明-排名、资本、技术条件、职称、专业设置、个人业绩、企业业绩、专有技术工艺包,重点介绍,一、资质申请条件 (三)(四)(五)(八) 二、申报材料 (十一)(十二)8 (十五) (十七)(十八) (十 九)(二十)2 三、资质受理审查程序 (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六) 四、标准说明 (三十五) (三十八)(四十),一、资质申请条件 主要内容涉及: 取消取得乙级二年后升甲级的限制; 综合涵盖所

3、有序列,不需另行取证; 行业涵盖全部类型, 不需另行取证; 建筑工程行业、建筑工程专业涵盖六个 专项,不需另行取证; 行业、专业乙级可申请本资质内一个或 多个甲 级; 母、子公司资质条件资源不得重复使用。 重点介绍:第三、四、五、八条,(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涵盖所有工程设计行业、专业和专项资质。凡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不需单独申请工程设计行业、专业或专项资质证书。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涵盖该行业资质标准中的全部设计类型的设计资质。凡具有工程设计某行业资质的企业不需单独申请该行业内的各专业资质证书。(如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人防工程),(四)具备建筑工程行业或专业设计资质的企业,可承担相应范围相应

4、等级的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建筑幕墙工程设计、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照明工程设计和消防设施工程设计等专项工程设计业务,不需单独申请以上专项工程设计资质。 (根据住建部建市资函201056号文“关于取得建筑行业及建筑专业设计资质企业申请建筑装饰工程等六类专项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三条规定,也是不可以申请的。 ),(五)属下列资质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按照升级申请办理: 1. 具有工程设计行业、专业、专项乙级资质的企业,申请与其行业、专业、专项资质对应的甲级资质的;(建筑行业,建筑工程,建筑装饰) 2、具有工程设计行业乙级资质或专业乙级资质的企业,申请现有资质范围内的一个或多个专

5、业甲级资质的; 3. 具有工程设计某行业或专业甲、乙级资质的企业,其本行业和本专业工程设计内容中包含了某专项工程设计内容,申请相应的专项甲级资质的; 4、具有丙级、丁级资质的企业,直接申请乙级资质的。,(八)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工程业绩、技术装备等资质条件,均是以独立企业法人为审核单位。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在申请资质时,各项指标不得重复计算。,二、申报材料 主要内容涉及: 三项要求:申请表、附件材料、格式统一; 五种变更: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地址、注册地跨省; 七种类型:首次、升级、增项、综合、延续、变更、重新核定。 所需材料需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权力阳光运行网上申报要点, 原件扫

6、描上传。 重点介绍第(十一)(十二)8 (十五) (十七)(十八)(十九)(二十)2条,(十一)首次申请工程设计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文本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6.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或初始注册表; 7.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

7、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8.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非注册)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或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9.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十二)申请工程设

8、计资质升级,需提交以下材料: 8.满足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合同主要页的复印件;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工程竣工、移交、试运行证明文件,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的复印件。(需强调的是,已完成设计工作,但尚未建成的项目不能认定。企业业绩必须是竣工投产的或者是已经试运行的。) 丙级升乙级不需提供企业业绩。,(十五)延续工程设计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5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

9、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6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延续注意事项: 1、不需要提供企业业绩材料。 2、不需要提供个人、企业业绩核查表。 3、暂不考核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和注册化工工程师。 (住建部建市资函2010106号文“关于在工程设计资质审批中注册人员考核有关问题的函” 规定,企业首次申请或升级、增项设计资

10、质,自2011年4月1日起,考核公用设备、电气、化工专业注册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及相应专业;其他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自启动注册之日起,即对该专业注册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及相应专业进行考核),(十七)企业因注册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注册地址等发生变化需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由企业提出变更理由及变更事项,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由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签署的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4.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5.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1)企业名称、注册资本变更的,提

11、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变更的,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3)地址变更的提交新的办公场地的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借)合同和所租(借)场地的产权证明。,(十八)企业合并、分立、改制、重组后,需重新核定资质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情况报告,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资本构成及资产负债情况,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工程勘察设计业绩的分割、合并等情况; 2.本实施意见第(十一)条所列的全部材料;(首次申请资质的全部材料),3、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行政

12、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或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十九)具有工程勘察甲级、工程设计甲级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企业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除提供本实施意见第(十一)条所列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设计企业原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2、资质变更前原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注销证明及资质变更后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 其中涉及到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变更的,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受理的申请材料报建设部办理。 跨市、县变更需交以下材料: (1)原

13、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同意变更的书面文件; (2)提供申请表及表中人员的社保证明;(申请表上新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需盖章) (3)简单变更的有关材料。,(二十)材料要求 2.附件材料采用A4纸装订成册,并有目录和分类编号;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应按人整理并依照申请表所列技术人员顺序装订。需要核实原件的,由资质受理部门进行审查核实,并在初审部门审查意见表中由核验人签字。其中资质证书正、副本须全部复印,不得有缺页。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注册执业人员应加盖个人执业印章(非注册人员除外)。材料中要求加盖公章或印鉴的,复印无效。,所需材料需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权力阳光运行网上申报要点, 原件扫描上传。 报省:

14、申请表一份。根据厅苏建建管(2012)640号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苏建建管(2012)690号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补充通知”要求,向省厅报送申请表的同时需报送个人业绩核查汇总表、企业业绩核查汇总表原件一式二份,审批办、科研设计处各一份。(首次、升级、增项、综合)。延续资质、重新核定不需业绩核查。报省变更的,提供变更审核表一份。,报部: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材料一份、信息采集表一份、个人业绩核查汇总表一份、企业业绩核查汇总表一份、电子文档一份(含企业基本信息表、申请表、业绩核查表)。报部的业绩核查材料按

15、照建办市201236号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提供。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行业的,申请表、附件材料各加一份。报部变更的,需提供变更审核表两份、附件材料一套。申报材料要清楚、齐全,出现数据不全、字迹潦草、印签不清、难以辨认的,资质受理部门可不受理。,三、资质受理审查程序 主要内容涉及: 甲级和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由省级受理,建设部审批;其他乙级下放省建设厅审批。 资质证书过期无效,重新从乙级申请。 整体改制、合并继承后不升级、不增项简化办理。 分立按实际情况分别重新核定级别。 中央企业和直

16、管的第一层设计院、教育部直管高校设计院甲级和部委乙级直接报建设部。其他乙级报省建设厅。 重点介绍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六条,(二十三)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逾期不申请资质延续的,有效期届满后,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如需开展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应按首次申请办理。,(二十四)对企业改制、分立、重组、合并设立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审批程序按以下规定执行: 1、整体改制的企业,按本实施意见第(十七)条资质变更程序办理; 2、重组、合并后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可以承继重组、合并前各方中较高资质等级和范围。重组、合并后不涉及资质升级和增项的,按本实施意

17、见第(十七)条资质变更程序办理;涉及资质升级或增项的,按照160号部令中的审批程序核定。,3、企业分立成两个以上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时,分立后的企业应分别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重新核定资质。 具体按照建市2007229号文“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改制、重组、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该文件规定,下列类型申请办理企业资质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进行核定: 1、企业新设分立(也称“解散分立”),即企业的资产(含设备)、人员、业务等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企业,原企业注销,新企业分别申请原企业的相关资质的;,2、企业派生分立(也称存续分立),即企业的部分资产、人员、业务等分立设立一个或几个新企业,原

18、企业仍然存在。原企业和新企业分别申请原企业原有相关资质的,或者原企业不再拥有资质,由新企业申请原企业原有相关资质的; 3、企业经济性质变更,即内资企业被外资企业整体收购或收购部分股权,企业性质由内资企业变更为外资企业,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后,取得外商投资批准证书的;或者外资企业由于外国投资者的退出,企业性质由外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经商务主管部门注销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后,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为内资的。,该文件规定,下列类型申请资质证书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简化审批手续,直接进行证书变更。 1、企业吸收合并,即一个企业吸收另一个企业,被吸收企业已办理注销登记的; 2、企业新设合并,即有资质的几家企业,合

19、并重组为一个新企业,原有企业注销,新企业申请原有企业资质的; 3、国有企业整体改制的,改制后的企业申请承继原国有企业的所有资质的;或者国有企业将其主营业务资产、人员等投资设立新的公司制企业,原国有企业依然存续,不再拥有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由新企业申请承继原企业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资质的。 上述情形以外的企业改制、重组合并,企业需按重新核定程序申请办理资质变更。,(二十六)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申请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应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教育部直属高校所属勘察设计企业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20、。,四、有关说明 主要内容涉及: 技术人员 (主要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负责人、非注册人员) 规定、非注册人员职称要求; 专业技术岗位规定; 本专业、相近专业的概念、规定; 确认非注册人员有效性的方法; 确认企业、个人业绩有效性的规定; 同时具备多个注册资格考核唯一性的规定; 专项资质非注册人员学历、职称的规定。 重点介绍:第三十五、三十八、四十条,(三十五)技术条件 1.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 新标准中所称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是指企业中对所申请行业的工程设计在技术上负总责的人员。 2.专业技术负责人 新标准中所称专业技术负责人,是指企业中对某一设计类型中的某个专业工程设计负总责的人员。,3.非注册

21、人员 新标准中所称非注册人员是指: (1)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取得了某个专业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但还没有启动该专业注册的人员; (2)在本标准“专业设置”范围内还没有建立对应专业的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专业技术人员; (人员配备表),非注册人员,(3)在本标准“专业设置”范围内,某专业已经实施注册了,但该专业不需要配备具有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只配备对应该专业的技术人员;或配备一部分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一部分对应该专业的技术人员(例如,某行业“专业设置”中“建筑”专业的技术岗位设置了二列,其中“注册专业”为“建筑”的一列是对注册人员数量的考核,“注册专业”为空白的一列则是对“建筑”专业非注册技术人员

22、数量的考核)。 (人员配备表 ),对注册人员数量的考核,对非注册人员数量的考核,4.专业技术职称 新标准中所称专业技术职称,是指经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行业或中央企业、省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机构评审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职称必须是有权部门评审合格的方为有效)。 具有教学、研究系列职称的人员从事工程设计时,讲师、助理研究员可等同于工程系列的中级职称,副教授、副研究员可等同于工程系列的高级职称,教授、研究员可等同于工程系列的正高级职称。,5.专业设置 新标准“各行业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专业设置栏目中的专业,是指为完成某工程设计所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以下简称岗位),其称谓即为岗

23、位的称谓。 (人员配备表),岗位,在新标准中,将高等教育所学的且能够直接胜任岗位工程设计的学历专业称为本专业,与本专业同属于一个高等教育工学学科(如地矿类、土建类、电气信息类、机械类等工学学科)中的某些专业称为相近专业。本专业、相近专业的具体范围另行规定。岗位对人员所学专业和技术职称的考核要求为:学历专业为本专业,职称证书专业范围与岗位称谓相符。,在确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为有效专业人员时,除具备有效劳动关系以外,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的非注册人员学历专业、职称证书的专业范围,应与岗位要求的本专业和称谓一致和相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作为有效专业人员认定: (1)学历专业与岗位要求的本专业不一致,

24、职称证书专业范围与岗位称谓相符,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资历和业绩要求的;,(2)学历专业与岗位要求的本专业一致,职称证书专业范围空缺或与岗位称谓不相符,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资历和业绩要求的; (3)学历专业为相近专业,职称证书专业范围与岗位称谓相近,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资历和业绩要求的;,(4)学历专业、职称证书专业范围均与岗位要求的不一致,但取得高等院校一年以上本专业学习结业证书,从事工程设计10年及以上,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资历和业绩要求的。,6.个人业绩 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

25、程师的个人业绩是指,作为所申请行业某一个大型项目的工程设计的项目技术总负责人(设总)所完成的项目业绩;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的个人业绩是指,作为所申请行业某个大、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中某个专业的技术负责人所完成的业绩。,建筑、结构专业的非注册人员业绩,也可是作为所申请行业某个大、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中建筑、结构专业的主要设计人所完成的业绩。 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中的非注册人员,均须按新标准规定的对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需考核业绩的要求,按相应专项资质标准对个人业绩规定的考核条件考核个人业绩。,7.企业业绩 (1)申请乙级、丙级资质的,不考核企业的业绩; (2)申请乙级升甲级资质的,企业业绩应为其取得相应乙

26、级资质后所完成的中型项目的业绩,其数量以甲级资质标准中中型项目考核指标为准; (3)除综合资质外,只设甲级资质的,企业申请该资质时不考核企业业绩;,(4)以工程总承包业绩为企业业绩申请设计资质的,企业的有效业绩为工程总承包业绩中的工程设计业绩;(该条是针对实施意见第七条,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说的。也就是说,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业绩可以由涵盖工程设计业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替代。) (5)申请专项资质的,企业业绩应是独立签定专项工程设计合同的业绩。行业配套工程中符合专项工程设计规模标准,但未独立签定专项工程设计合同的业绩,不作为申请专项资质时

27、的有效专项工程设计业绩。,(三十八)新标准中的注册人员具有二个及以上注册执业资格,作为注册人员考核时只认定其中一个专业的注册执业资格,其他注册执业资格不再作为相关专业的注册人员予以认定。 (如一个注册人员同时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两个注册执业资格,资质申报时只能选用其一,不能同时作为建筑、结构专业的注册执业人员进行申报。),(四十)申请各专项资质的,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设计师、总工程师,以及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的非注册人员的学历、职称和从业年限等资格条件以申请相应专项资质标准规定的考核条件为准。专项资质标准未作规定的,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确定。,几点要求1、学习和领会现行的资质标准、资质管理文件精神;2、注重各专业技术人员储备(专业、职称、业绩、注册等);3、申报材料要客观、真实、完整、准确;4、熟悉和掌握网上申报操作流程。 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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